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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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

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

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基建项目的科学、高效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基建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建招标日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内部管理。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应设立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招标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招标管理专家、工程师、法律顾问等。

第六条招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查阅与购买、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中标通知的发布等。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七条招标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规范完整。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格书、评标标准、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广泛发布,保证招标文件的透明公开。

第四章招标文件查阅与购买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公开,供潜在投标人查阅。

第十一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查阅地点和时间,接待潜在投标人前来查阅招标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指导。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购买方式和购买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潜在投标人。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接收与评审第十三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规定投标文件的接收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接收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对接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排除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签署《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和保密承诺书》。

第六章中标通知的发布第十六条招标管理部门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发布中标通知,并在指定的地点和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在采购、工程承包、勘察、设计等活动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的义务。

1. 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活动,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

3. 招标人应当保护招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招标文件中的
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投标人有权依法参与招标活动,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投标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条监督管理。

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反招标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督部门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资格、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七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令修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招投标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配置的
有效性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投标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
务采购等领域。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确保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
标范围、条件、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
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对方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招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全文2016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全文2016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全文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n>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4月17日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基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合理缩短建设工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公司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扩、改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调试、设备、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必须招标的范围: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如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且实际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拟定项目计划(明确比价原则、实施方式等),按相关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开展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月)度投资计划得到审批;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4、招标计划或招标申请已得到审批。

第二章招标工作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第七条公司管理职责和招标工作机构设置(一)公司管理职责:1、负责审批工程项目年度招标计划;2、负责大型工程、主要设备采购,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造价咨询(包括施工图预算),调试等标段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批复;负责非生产性设施的设计、施工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审批;负责中小型工程三大主机设备采购,主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信息化系统,调试标段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的批复;负责信息化系统按照公司信息化规划,由公司统一组织建设、招标和实施。

勘察设计必须招标的限额

勘察设计必须招标的限额

一、引言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勘察设计必须招标。

那么,勘察设计必须招标的限额是多少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勘察设计必须招标的限额概述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勘察设计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限额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限额如下:(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招标。

(2)其他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招标。

2. 招标限额的调整招标限额可以根据国家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市场竞争等因素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招标限额,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勘察设计必须招标的限额的具体规定1.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1)水利、电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工程;2)大型公共设施工程;3)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4)工业项目、农业项目等。

(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招标。

2.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1)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1)水利、电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工程;2)大型公共设施工程;3)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4)工业项目、农业项目等。

(2)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招标。

3. 其他工程(1)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1)水利、电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工程;2)大型公共设施工程;3)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房地产开发项目;4)工业项目、农业项目等。

(2)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招标。

四、勘察设计必须招标的限额的意义1. 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一、概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完成项目需求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和投标的具体规定和程序。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公平、公正,提高投标者的参与度和中标者的设计能力,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招标准备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殊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合同模板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拟定招标文件必须合法、合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通过适当的宣传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招标人的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三、投标过程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工作计划、人员配置、工程量清单表、设计费报价等内容。

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2.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应公开、公正、公平。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结果以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并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四、中标结果1. 中标结果的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签订方式。

中标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正式合同。

2. 中标失败的处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查看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五、合同履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成果文件和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年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计委令第号)要求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要求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各地要求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设计质量、控制项目成本等目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普通情况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招标范围:明确招标的项目范围、内容和要求。

2. 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的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3. 投标文件准备:规定投标人需要准备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

4. 投标文件递交:规定投标人需要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投标文件评审:确定评审投标文件的标准和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技术评审、报价评审等。

6. 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7. 合同签订:确定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8. 履约保证金:规定中标人需要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支付方式。

9. 合同履行监督: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10. 违约处理:规定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以上是普通情况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
办法还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号令

【最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 2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铁道部部长: 刘志军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 王旭东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杨元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招投标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招投标实施细则

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集团公司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的规模标准: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可进行不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按集团公司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具有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或者招标通知书,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设计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集团公司审批,分段招标的已取得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四)已取得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支撑文件批复及重要基础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普通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初步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

特殊情况需分阶段或者分专业招标的,需经设计业务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可进行邀请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勘察)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

第八条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提出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 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 设计(勘察)范围,对设计(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及完成目标的时间(以取得相应批复为准);(五) 设计(勘察)基础资料;(六) 设计(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赋予补偿及补偿标准;(七) 投标报价要求;(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人须有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价档案);?(九) 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 投标有效期。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全文)

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全文)导语:为标准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予以,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提供的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工程建立工程符合《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方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工程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工程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工程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开展方案、经贸、建立、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视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立工程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工程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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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06-19 上午10:06:12 总点击数:3684 本月点击数:2941 本周点击数:2928 今日点击数: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包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备案;(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属应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单项勘察费、设计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或项目核准、备案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地形图(设计招标还应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成果报告)。

(四)供水、供电、供气、节能、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

(五)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银行资信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海南日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网、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刊登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参加投标。

(三)国家有关规定免予招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投标人应是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

同时还应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没有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财产被冻结处于破产状态,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八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设计投标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设计单位与国内设计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在报名参加投标的同时,持单位的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业绩资料、投标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境外投标者应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特级和一级建设工程一般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设工程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文件、招标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有关材料,按项目分级管理范围,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违法违规条款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招标人应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进行招标备案。

(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向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六)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

(七)招标人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文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要求执行。

(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十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设计招标书应对招标项目的建筑风格有导向规定,有利于促进海南热带滨海建筑文化的发展。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标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后,在投标截止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建筑工程项目概况,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场区基本地质资料的分析,勘察目的与方案,手段和工作布置情况,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深度,岩土试样的采取与试验要求,技术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计划,勘察工作进度安排,以及拟提交的勘察报告的主要章节目录和其他问题的说明、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为八份及以上。

其中一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

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文件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

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

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投标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在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单位、业主单位、投标单位的人员徇私舞弊,利用非法手段干扰招标活动或互相勾结,影响公平、公正招标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影响专家公平、公正的评标,违者取消投标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其责任。

评标专家必须秉公科学评选,做到公平、公正评标,不得接受关系投标方利益的任何礼金礼品,若发现有舞弊者,通报批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视严重程度,可重新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邀请在相应的专业领域有特长的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评标专家组中专家结构要合理,满足招标项目的评审要求。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

勘察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主要对投标人执行国家有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规范要求,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工作量的合理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勘察周期及进度和标书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设计评标时,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应邀请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评标会议。

评标委员会可以结合各职能部门意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功能、造型、技术、节能和业绩、信誉、履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勘察设计招标要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不得搞变相的勘察设计费招标,勘察设计费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第十九条全省各城镇、开发区大型公共建筑、临街重要建筑、重要旅游建筑,工程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等于)人民币时,其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应邀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具有特殊意义的公共建筑设计方案评标时,可通过有关媒体向市民公开,组织市民参加投票评选,市民投票情况,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条评标会议应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的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评标采用记名投票(样式见附件2)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综合评定后,招标人应当众揭示投标文件正本,确定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人。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中标通知书(样式见附件3)和以下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中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履行合同,完成全过程勘察设计。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4.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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