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作者------------------------------------------日期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 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带附件)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带附件)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设计项目。

第八条招标项目的规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招标方式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五章招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四)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六)与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设计任务书、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六章投标要求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业绩,符合招标人提出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十五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应科学合理,与工程设计要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评标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带附件,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带附件,完整版)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04月02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63号(完整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三月二^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的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特点,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方案,以确保公平竞争、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益。

《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流程和各方的权益保护。

以下为《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设计方案编制(一)设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符合工程需求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电气方案等相关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报告。

(二)设计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解说和说明。

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行(一)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需求和招标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中标公告等内容。

(二)招标人应通过公开渠道发行招标文件,确保招标人员的公正参与。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一)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工期安排等内容。

(二)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评标与中标(一)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公开、公正、透明,并由专业人士组成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综合考虑设计质量、经济性和施工可行性等因素,确定最终中标单位。

五、中标合同签订与履行(一)招标人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明确合同条款、设计要求和双方的权益义务。

(二)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要求。

六、其他(一)投标人和设计单位均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投标文件和设计方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招标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办法和其他规定。

首先,总则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明确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此外,还对设计单位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其次,招标方案设计部分明确了招标方案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项目背景、工程概况、设计任务书、招标方式、相关资料等内容。

招标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确保设计单位的选择公正合理。

投标文件编制部分规定了设计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的要求和程序。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设计方案、费用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及设计单位的业绩和相关资质证明。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详细,确保设计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

投标文件评审部分明确了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进行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人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中标单位。

评审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地进行评审,对每个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分,评选出最适合的设计单位。

评标办法部分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投标文件的评分办法。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分依据为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设计质量、经济性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最后,其他规定部分主要对监督检查、争议解决和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doc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doc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为了保证设计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设计单位,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做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依据二、招标范围和程序1.招标范围执行本办法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2.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方案设计编制、评审、中标公示等环节。

三、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要求、合同格式等内容,详细规定项目的背景、要求和相关条件。

2.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招标标准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资格审查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注册资质证书、设计师资格证明等,确保投标单位具备必要的设计实力和经验。

五、方案设计编制1.方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会明确规定对方案设计的要求,包括设计思路、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等,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要求编制设计方案。

2.方案提交和保密所有投标单位需按时递交设计方案,并保证方案的保密性,违反保密条款的单位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六、方案评审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包括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等,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明确定义,包括设计创意、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的考量,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和科学。

3.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公示于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七、中标和合同签订1.中标单位确定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和价格协商。

2.合同签订中标单位需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具体的设计范围、进度、质量要求和报酬等,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建筑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2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十月十八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