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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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算机犯罪
摘要:随着计算机的快速普及和中国网民的迅速成长壮大,花样层出的计算机犯罪走入公众的眼帘,如何认识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有哪些特点和危害,我们公安机关到底该如何侦查治理计算机犯罪成为我们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计算机犯罪危害预防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早些年学术界和民众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理解普遍停留在犯罪客体是计算机,或者犯罪工具是计算机,对概念的把握比较局限。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但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认为以下解释比较贴切。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管理的安全漏洞,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
二.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1.作案主体的低龄化。
计算机犯罪总绕不开计算机的使用,而年轻人因为对计算机这类新兴事物存在好奇心,掌握使用快的特点,相比于上一代,在学习和使用计算机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计算机的使用主体年轻人占
主要比列。同时,因为年轻人在计算机的使用方面缺乏正确的引导,我国在计算机犯罪的宣传方面也并没有传统犯罪力度这么大,导致许多年轻人以为凭借自己的能力就获得了“劳动成果”,从而在不知不觉中走向了犯罪。我们知道,中国网民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网民年龄的低龄化,并且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小学生也开始上网,网民年龄结构低龄化趋势将越来越明显。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见:三十岁以下的网民占全部网民54.3%。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犯罪主体正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2.作案的隐蔽性极强,公安机关几乎无法侦查取证。
在传统的犯罪中,我们有案发现场、物品痕迹和证人证言等许多线索为我们提供侦查方向。可一些计算机高手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活动,通过相关软件的处理和设置,在犯罪后却几乎是不留任何痕迹的。同时,这类犯罪只需要敲几个“键”,即可悄无声息地实现犯罪意图。计算机犯罪在表面上无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犯罪者的作案时间较短,点几下鼠标或键盘便完成了犯罪,这让公安机关的侦查几乎无从着手。据网上相关数据显示,已经发现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只占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总数不到一成。
3.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测算,一起刑事案件的平均损失仅为2000美元,而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平均损失却高达50万美元。计算机
犯罪因为其作案手段的隐蔽和智能化,凶手常常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而这便给犯罪分子实施继续犯罪的可能。很多计算机犯罪分子在利用网络获得了第一桶金后,因其来的容易而又不受处罚的特点,便开始了一而再再而三地侵害他人电脑获得经济利益的犯罪事实,从而给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据报道2002年5月江苏省教育厅普通高中会考办服务器遭黑客攻击,直接经济损失多达20多万元。
三.计算机犯罪的常见手段
1.意大利香肠术,这种计算机犯罪是采用他人不易觉察的手段,使对方自动做出一连串的细小让步,最后达到犯罪的目的。如美国的一个银行职员每次结算都截留一个四舍五入的利息尾数零头,盗窃了一大笔款项。
2.活动天窗,是指程序设计者为了对软件进行调试和维护故意设置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入口点。如美国底特律的几位汽车工程师发现了佛罗里达商用分时服务系统中的一个活动天窗,查到了公司总裁的口令,进而获取了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计算机文件。
3,电子嗅探器,英文名称叫sniffer的电子嗅探器是用来截获和收藏在网络上传输的信息的软件或硬件。
4.冒名顶替,是利用他人的访问代码,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5.逻辑炸弹,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有意设置并插入的某些程序编码,这些编码只有在特定的时间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自动激活,从而破坏系统功能或使系统陷入瘫痪状态。
6.电子欺骗技术,是一种利用目标网络的信任关系,即计算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来获取计算机系统非授权访问的一种方法。如IP地址电子欺骗,就是伪造他人的源IP地址,其实质就是让一台机器来扮演另一台机器,籍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入侵者不用输入用户帐号和口令,就可以侵入目标。
四.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1.计算机犯罪是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
从上述的计算机犯罪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犯罪不易察觉,电子证据取证难,而且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使得计算机犯罪的风险很小,其被发现的比率只有总数的一成左右,但获得的利益和价值却是具有爆炸性的。据有关资料统计,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可获利46万至160万美元。这个数额较之传统的冒着生命危险实施的各种暴力性财产犯罪所获得利益更高,风险更小,极具诱惑力。正如日本计算机犯罪专家乌居壮行所说:“现在几乎没有任何一种犯罪能像电子计算机犯罪那样轻而易举的支取到巨额财富。
2.计算机本身的脆弱性和安全度低。
虽然像我们一类的许多普通民众都安装了类似360安全助手的安全防护软件,但对于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造诣的计算机黑客来说,我们的安全防护却基本是形同虚设。在当前的网络社会里,计算机病毒泛滥成灾,最近几年比较著名的如“冲击波”病毒、“灰鸽子”病毒以及“熊猫烧香”病毒等严重破坏计算机系统。特别要注意的是从计算机漏洞发现到利用该漏洞病毒爆发的时间越来越短,也就是说计算机病毒爆发的频率越来越高,病毒程序越来越复杂,新型复杂病毒的出现致使以往的安全软件不能查杀。一旦等安全软件研究出了查杀病毒的对策,却也是为时已晚,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3.相关计算机犯罪法律制度还只处在边缘。
上面说过,计算机犯罪是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除了不易被查处外,相关计算机犯罪法律制度也是不完善。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释放。即使到现在,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漏洞。计算机犯罪的惩治法律也存在这种情况,目前大多数国家防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都是不健全的,这不仅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上,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是如此,例如计算机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导致了在许多国家此类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犯罪无论从实施犯罪,还是到归案定罪这整个犯罪过程都具有极低的风险,由此导致了计算机犯罪的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