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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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仲裁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为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员工之间公平公正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仲裁流程第二条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仲裁、受理、调解、听证、裁决等环节。

第三条申请仲裁:职工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向单位提出仲裁申请。

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确保员工的申请权利。

第四条受理:单位应当尽快受理职工的仲裁申请,并通知职工递交相关材料和证据。

第五条调解:单位有义务进行调解工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如无法和解,则转入听证程序。

第六条听证:在听证会上,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听证结果进行裁决。

第七条裁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将裁决结果通知双方。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设置和职责第八条单位应当设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由单位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和法律顾问组成。

单位工会负责维护员工权益,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劳动争议解决,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查、调解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职工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职工有权申请仲裁,并享有公正公平的仲裁流程。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抵制与仲裁工作无关的不正当干预和施压行为。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保密,不得泄露职工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职工有权获得仲裁裁决的解释和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单位不得实施报复行为,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职工个人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的,经单位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协商同意后进行修订。

本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仲裁委员会所有。

【注】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具体工作制度应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关于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仲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处理纠纷。

2. 公开原则: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仲裁活动,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应当由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4. 独立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等待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

6. 简便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高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仲裁机构1.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决。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送达和执行等工作。

4.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

三、仲裁程序1. 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仲裁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指定。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应当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6.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仲裁裁决的异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
一些通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1.仲裁协议:在提交仲裁委员会之前,当事人应该签订一份仲裁协议,确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仲裁的范围、申请仲裁的途径等。

2.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有关争议的详
细情况。

3.建立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尽快建立仲裁庭,并让当事人知道仲
裁庭的成员和组成情况。

4.公正和独立性:仲裁庭应该在公正和独立的情况下进行仲裁,仲裁
员应当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

5.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证据,仲裁员应该根据有关法规衡
量证据的重要性和可信度。

6.裁决:仲裁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执行。

总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独立、高效
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的规则

仲裁的规则

仲裁的规则
《仲裁的规则》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仲裁的那些规则。

仲裁呢,就好像一场比赛,得有规矩才能玩得转。

首先啊,仲裁得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这是最基本的啦!仲裁员那可得像包公一样,铁面无私才行。

然后呢,参加仲裁的人得遵守规则。

你不能在那瞎捣乱,比如说故意拖延时间,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这可不行哦!要是这么干,那仲裁还不乱套啦。

再来说说证据这一块。

证据就像是你的武器,你得拿得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说法。

可别拿着那些不靠谱的东西来充数,仲裁员可不傻,一眼就能看穿。

还有哦,仲裁过程中要保持礼貌。

别在那大喊大叫的,有啥话好好说,不然多没素质呀。

仲裁的程序也得按部就班地来。

该提交材料就提交材料,该听证就听证,不能乱来。

要是有人想跳过某个步骤,那可不行,这是对仲裁的不尊重。

咱举个例子哈,比如说小王和小李有纠纷,他们来仲裁。

小王要是偷偷藏起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就是违规啦!仲裁员一旦发现,肯定得批评他。

再比如小李在听证的时候大喊大叫,影响别人,这也不行呀,仲裁可不是菜市场。

仲裁的结果呢,那就是最终决定啦。

一旦出了结果,大家就得遵守,不能耍赖。

要是谁不乐意,那也没办法,谁让你当初同意来仲裁的呢。

总之呀,仲裁就是为了解决纠纷,让大家都能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

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规则,这样仲裁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

咱可不能把仲裁当成儿戏,要认真对待哦!希望大家都能在仲裁中找到满意的答案,和平解决问题,开开心心的多好呀!就说到这啦,大家可都记住这些仲裁规则了没呀!。

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仲裁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机构内部管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仲裁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仲裁机构的日常工作,提高仲裁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机构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文书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仲裁员管理制度(一)仲裁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仲裁。

(二)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仲裁业务水平。

(三)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仲裁员应按时参加仲裁会议,按时完成仲裁任务。

第七条秘书处工作制度(一)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整理仲裁案件材料,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二)秘书处负责组织仲裁员召开仲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效率。

(三)秘书处负责制作、送达仲裁文书,确保文书及时、准确。

(四)秘书处负责仲裁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八条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一)仲裁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二)仲裁机构应按照仲裁规则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三)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仲裁案件审查制度,对仲裁案件进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仲裁工作秘密安全。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仲裁工作信息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对在仲裁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降职、解聘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仲裁机构负责解释。

仲裁法规定

仲裁法规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仲裁程序与仲裁结果,以便解决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关于仲裁法的主要内容的700字介绍:仲裁法是指导和规范仲裁活动的法律法规,它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正、公平和高效的仲裁。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通常覆盖民事、商事和劳动等各个领域的仲裁。

一、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由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仲裁的方式、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规程等。

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和充分知情的。

二、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案件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例如,仲裁庭应当公正、独立,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审理。

仲裁庭有权调解争议,并且仲裁庭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仲裁程序还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包括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进行辩论等。

仲裁程序还包括调解、听证、裁决的程序步骤等。

同时,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庭对于程序违规和证据不真实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三、仲裁结果仲裁结果是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最终裁决。

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结果的形式和效力。

仲裁结果可以是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该结果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结果的要求进行执行,否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机构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方式。

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并具备专业的裁决人员和仲裁员进行仲裁。

同时,仲裁机构还需要管理和维护仲裁案件的相关档案和记录。

综上所述,仲裁法作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仲裁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它促进了争议的解决,提高了司法效率,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法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将进一步促进仲裁机制的健康发展。

仲裁工作制度

仲裁工作制度

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指规范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的法律规定。

以下为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 独立性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独立于国家法院的干预。

仲裁庭应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具有独立的裁决权。

2. 自愿原则:仲裁程序是基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没有强迫性质。

3. 公平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平、公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见。

仲裁庭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申辩权利。

4. 稳定原则: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最终和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可上诉。

这意味着仲裁结果具有一定的终局性,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5. 私密性原则:仲裁程序应当保持机密,并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 平等原则: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保证双方有机会陈述观点和提供证据。

7. 程序公开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可以让公众观看,并对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公开。

8. 简易程序原则:仲裁程序应当简便、迅速,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当事人可以选择快速仲裁程序,以加速争议解决进程。

这些基本制度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必诉诸法院。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

仲裁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仲裁工作的权责,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内的所有仲裁工作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仲裁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秘书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循仲裁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仲裁公正、高效。

第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仲裁机构所有。

第二章仲裁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仲裁申请,组织调解,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

(二)收集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鉴定、调查等工作。

(三)作出仲裁裁决或决定。

(四)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或决定。

(五)开展仲裁研究,提出仲裁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仲裁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仲裁权。

(二)参与仲裁案件的学习讨论和培训。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仲裁工作的纪律第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四章仲裁工作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可以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都有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都有哪些内容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都有哪些内容我们都知道没有规则的管理是会出现纠纷以及出现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问题,所以不管是劳动纠纷还是经济纠纷,在我们国家都是有着一定的规定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都有哪些内容呢?赢了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得到您。

一、总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二、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三、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与调解管理制度

仲裁与调解管理制度

仲裁与调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仲裁与调解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提高企业效益。

该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临时工。

第二章仲裁管理规定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企业设立仲裁委员会,并由企业负责人任命委员会主任。

2.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的人员构成,其中包含法律顾问、人力资源主管、劳动纠纷专家等相关人员。

3.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员工劳动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工资纠纷、劳动条件纠纷等。

4.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主持仲裁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叙述、提交证据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申请仲裁的程序与要求1.员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认真描述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料子。

3.申请书必需由员工本人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4.申请书必需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并保存一份副本交给企业。

第五条仲裁程序1.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依据争议的性质和情况,及时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2.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知争议双方参加仲裁听证,并向双方供应权益保障和法律帮助。

3.争议双方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方参加仲裁听证,并供应相关证据料子。

4.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事项作出裁决前,对争议双方的叙述和证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的叙述看法。

5.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管束力。

第三章调解管理规定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并由企业负责人任命委员会主任。

2.调解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的人员构成,其中包含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关系专家、心理咨询师等相关人员。

3.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内部员工间的纠纷和矛盾,包含但不限于人际关系冲突、工作调配纠纷、劳动环境纠纷等。

4.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主持调解程序,帮忙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是独立和中立的。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能有任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也不能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过程必须公开和透明。

这意味着当事人有权了解仲裁过程的所有细节,包括证据和证人证言。

此外,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确保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仔细审查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他必须向当事人解释原因,并请求延长时间。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必须遵守仲裁协议和适用的法律。

这意味着仲裁员必须在仲裁过程中遵守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并根据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

如果仲裁员无法遵守仲裁协议或适用的法律,他可能会被撤换或受到其他惩罚。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确保仲裁过程公正、公正和高效的关键。


裁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决。

仲裁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庭,实行合议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库,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院,负责接待当事人、保管仲裁文件、协助仲裁庭开展仲裁活动等。

二、仲裁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证据材料等。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未能选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每个案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仲裁审理第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不公开开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庭审。

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据质证。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仲裁调解第十六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仲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适用于公司内部仲裁工作。

二、职责和权力1. 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的机构,由公司聘任的专业人士组成。

2. 仲裁员是公司聘任的具有独立公正资质的专业人士,负责具体案件的仲裁工作。

3. 仲裁助理是协助仲裁员进行仲裁工作的人员。

三、仲裁程序1. 案件受理: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相关方。

2. 调解和协商:仲裁委员会有权在调解协商过程中介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3. 仲裁庭组成:根据案件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既定程序组成仲裁庭,其中至少有一名仲裁员。

4. 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质证,仲裁员有权要求补充证据和进行质询。

5. 书面材料和口头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提供书面材料和进行口头辩论。

6. 裁决结果: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保密原则1. 仲裁工作属于机密性质,所有参与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2.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对案件材料妥善保管。

五、费用和补偿1.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公示。

2.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的工作报酬由公司支付,具体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公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3. 本制度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涉及此次仲裁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二)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在面临纠纷或争议时,通过一套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的制度。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仲裁机构、仲裁员或者其他独立的评估机构。

仲裁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双方协议:参与仲裁的各方必须事先同意接受仲裁裁决,并签署仲裁协议。

2. 仲裁机构:为了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选择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

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一条仲裁委员会是本项竞赛的仲裁机构。

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大会组委会五或七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裁决。

队长的职责是管理本队运动员,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对裁判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五分钟的,即为罢赛(该项竞赛规则有规定的,按竞赛规则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第六条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七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的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写出书面报告。

报主办单位和国家体委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员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信誉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二、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确定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受仲裁申请后,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仲裁员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运作第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仲裁庭应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裁决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裁决的理由、裁决的结果和裁决的执行方式。

四、仲裁调解和和解第十二条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

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执行裁决。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保密和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申请仲裁规章制度范本简单

申请仲裁规章制度范本简单

申请仲裁规章制度范本简单一、总则为了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章。

二、仲裁机构的设立1. 仲裁机构应由经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机构或者专门仲裁组织设立。

2. 仲裁机构应当有一定规模的仲裁员队伍,遴选合格的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

3. 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自己的程序规则、业务范围和仲裁费用等信息。

三、仲裁案件的受理1.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 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尽快确认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

3.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仲裁案件,并向当事人做出相应的说明。

四、仲裁程序的开展1. 仲裁程序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仲裁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2. 仲裁程序应当尽快进行,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3. 仲裁程序的开庭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和质证,并享有辩论权。

4. 仲裁程序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保障。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1. 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尊重和执行仲裁裁决。

2.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并要求强制执行。

3. 仲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确保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六、仲裁费用的收取1. 仲裁机构应当规定明确的仲裁费用标准,并在受理案件时告知当事人。

2. 仲裁费用应当合理适当,不能因财务状况等原因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支付。

3. 当事人对仲裁费用有异议,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质疑,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七、争议解决的方式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是最后的解决方式。

2.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应当遵守,不得提起上诉或复议。

以上为申请仲裁规章制度范本,具体适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执行。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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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推荐】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逐渐完善,法律体系渐渐完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渐渐提高。

国家为了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的质量,及时处理群众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争议解决和仲裁规定

争议解决和仲裁规定

争议解决和仲裁规定本合同书为(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协议,就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解决和仲裁问题进行约定。

第一条争议解决方式1.1 双方同意,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进行沟通,并尽力达成一致意见。

1.2 如果在经过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二条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第二条仲裁程序2.1 仲裁机构(1)双方约定将任何争议提交以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名称]。

(2)仲裁机构将根据其相应规则和程序来处理该争议,双方同意受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

2.2 仲裁地点和语言仲裁应在[仲裁地点]进行,并采用[仲裁语言]进行仲裁程序和文件的处理。

2.3 仲裁程序(1)在收到一方发出的仲裁通知后,另一方应在[通知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答辩。

双方应相互提供相应证据和辩解。

(2)仲裁程序应以迅速、公正和公正地进行,由仲裁庭依据相应法律和仲裁规则来分析和判决。

(3)仲裁庭应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甲乙双方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由双方选择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举第三名仲裁员。

2.4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获胜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第三条保密性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严格保守仲裁文件和程序的保密性。

除非为履行仲裁裁决或根据法律要求,双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仲裁的任何信息。

第四条合同效力本争议解决和仲裁规定作为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合同适用[适用法律],并受[管辖地法院]的管辖。

第六条其他条款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请在下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确认对以上内容的同意,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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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赤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八至十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案件管辖权。

第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费用有困难需要部分缓交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当事人不预交案件费用或提出缓交申请未经批准又拒不预交案件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一般应当在15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反请求的审查、收费等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三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及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的,应当确认自己有相应办案时间,保证公正审理,并签署声明书。

仲裁员声明书应当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如果该仲裁员为当事人所选定,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如果该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则应当另行指定仲裁员,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情况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三)依法应当回避的;(四)被仲裁委员会解聘的,但双方当事人同意该仲裁员继续审理的除外;(五)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3、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5、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回避的权利。

因前款情形造成审理期限延长的,导致回避事由出现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后,应当公正、勤勉、高效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承办案件期间,仲裁员因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事由以外的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是否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前,仲裁员应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有权终止该仲裁员职责。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第三十四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或申请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住所地进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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