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赣交运输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现将《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1月12日江西省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保障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政府监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及联网联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及《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省备案并从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省服务商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辖区内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服务商技术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数据参考范围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江西省公路条例
江西省公路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江西省公路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线路和通行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乡道村道特别规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专用公路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并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第五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江西省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其所属的公路事务性机构具体承担权限内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和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事务性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与公路路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路工程资料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资料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资料管理是指对公路工程项目相关的各类资料进行有效的组织、分类、保存、检索和利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合理的资料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后续的维护管理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路工程资料管理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办法。
一、资料分类和归档1.1 资料分类公路工程涉及的资料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特点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工程设计资料、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和计量资料、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质量检验和验收资料、工程变更和索赔资料等。
根据资料的特点和用途,可以进一步细分和分类。
1.2 资料归档归档是指将不同类别的资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整理、编码和存储的过程。
在公路工程资料管理中,可以采用电子归档和纸质归档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电子归档,可以建立统一的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对各类资料进行命名、索引和备份。
对于纸质归档,可以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编号规则进行整理和存储。
1.3 资料保密公路工程资料中可能包含一些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需要严格保密。
在资料管理过程中,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资料的查阅、复制和传输进行限制和监控。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二、资料采集和整理2.1 资料采集公路工程资料的采集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采集和整理相关的资料信息。
在工程设计阶段,可以通过调研、勘察和设计计算等方式采集相关资料;在施工阶段,可以通过现场观察、记录和检测等方式采集相关资料;在验收和竣工阶段,可以通过检验和验收过程中的记录和报告等方式采集相关资料。
资料采集要及时、准确、完整,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2 资料整理资料整理是指对采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筛选和加工的过程。
在整理过程中,可以对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和命名,建立相应的索引和目录。
对于电子资料,可以利用专业的文档管理软件进行整理和归档;对于纸质资料,可以采用文件夹、盒子和标签等方式进行整理和存储。
江西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立卷归档编制办法(1222建议) (改)-推荐下载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由各单位总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 施工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关工程专业知识、能够适应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 定性;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 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求工程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档案工作能够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按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
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统一领导各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 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 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指导。
人员,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培训档案人员,组织和建 立人员相对稳定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人,完成项目档案管理、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 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 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收集归档责任分工,建立健 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和预立卷制度,按照公路建设 项目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文件材料产生的自然过程,分别做 好预立卷工作。
各阶段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和预立卷时间要求为: (一)立项审批阶段文件材料在开工后三个月内,并对审 批文完成后一个月内。 (三)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材料在招投工作完成后一个月 内。 (四)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在开工后三个月内。 (五)施工原始文件应按照施工前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
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赣交公路字〔2021〕7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章资质延续与变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提高公路养护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在役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鼓励日常养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等养护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三条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初步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核查、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相关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在本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序列、等级、条件及承担范围等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完整版)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九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3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江西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2月6日江西省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实现公路路网有机衔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近年来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连接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末端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公路。
第四条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本着“区域统筹、满足需求、标准适当、节约投资”的原则,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后就近连接。
第五条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技术标准。
(一)与设区市中心城区、5A级景区、国家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以及现状年吞吐量达1000万吨及以上的港区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
(二)原则上高速公路路网通往县(县级市)主城区的一条连接线按一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既有高速已有一级公路或四车道及以上连接线的除外),其他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三)其他连接线原则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条件受限的,可采用三级公路标准。
第六条连接线用地指标及建设费用纳入高速公路项目规模。
地方政府需要提高连接线规模、标准的,由地方负责因提高建设标准、规模所增加的用地及建设资金。
(一)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地方政府提出提高连接线规模、标准的,可将提高连接线的规模、标准部分纳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规模进行报批。
江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101231)
江西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2010]38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运营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具体履行全省公路项目的档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和培训档案人员,协调公路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培训档案人员,组织和建立人员相对稳定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成项目档案管理、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公路,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3〕40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项目办,各相关从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交通工程项目网上招标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简化备案审核手续,我厅决定对《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一)从业单位获取系统用户帐号。
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并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用户申请表(交通)》(附件1);按《用户申请须知》(附件2),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审核工作当场办结,对不予通过的,须将原因一次性告知;对通过审核的,即时开通用户帐号。
(二)从业单位录入企业信息。
从业单位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上传附件,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
(三)备案信息的审核。
从业单位提交审核的基本信息、施工资质、企业人员、企业获奖、企业财务等,除发现重要信息漏填或明显错误外,将直接通过审核。
从业单位提交审核的企业业绩:非江西境内业绩必须先在部信息系统中登记发布,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比照审核;江西境内业绩属于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质量监督的,由该站负责审核,其他业绩由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核。
备案审核无需现场提供证明材料。
(四)备案信息的发布。
从业单位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已完成备案登记,其所填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将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期对外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信息更新。
1.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省内其它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全面开展以路面和桥梁养护为中心的养护工作,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基本要求:高速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其基本要求是:1.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2. 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3.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置及时、有效。
4. 桥梁、涵洞及通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
5.隧道衬砌完整,标志标线清晰,排水良好,照明、通风、监控和消防等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6.绿化物长势良好,无虫害、无枯死苗木。
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设施完整、维修及时。
8.防汛抢险、除雪防滑预案完善,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9. 恶劣天气、路况、养护施工维修等交通信息及时发布。
10. 养护作业规范,安全措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
11. 尽可能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
12. 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13. 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增强高速公路抗灾能力。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城乡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含摩托车,下同)维修、汽车驾驶培训、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
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运输除外。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以及其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道路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农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并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开业申请书。
经济技术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54号
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江西省政府令第254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本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以下统称公共数据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因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通过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使用或者提供公共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公共数据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利用以及公共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务数据的主管部门为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具体工作由省大数据中心负责。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房建、绿化、机电等其他附属工程的各种涉及工程造价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以审批、审查、指导、监督等手段对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涉及工程造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的。
江西省公路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公路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数据库的管理,确保公路数据库数据入库渠道畅通、数据更新及时、质量可靠、安全保密及备份措施得当、用户管理规范,使公路数据库能更好地服务于交通部门、社会公众,依据“交通部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及“交通部全国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公路数据库及公路电子地图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数据库及公路电子地图的内容包括全省高速公路在内的国、省、县、乡、专、村道路的属性数据、路网图形数据以及汇总、明细的统计资料等,数据库具有数据的加载更新、分类整理、备份保存、图形展示、信息发布等功能。
第四条公路数据库的数据是江西公路的重要信息资源,所有权归江西省交通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全省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更新工作;(二)负责落实省级公路数据更新机构、人员,解决必要的人员、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三)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更新、维护、使用等情况;(四)负责组织年度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更新的总结表彰工作。
第六条省公路局的公路数据管理中心是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授权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及有关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二)负责省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收集、审核、汇总全省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验收;(三)负责对省高管局、各设区市以及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的数据管理骨干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四)负责省级公路数据管理中心的软硬件建设以及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五)负责省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数据上报工作,并编写相应数据更新报告;(六)负责江西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相关软件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并调研交通部门各类需求,对公路数据库进行深度挖掘,开发符合工作实际的各类数据库应用系统;(七)协助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更新、维护、使用等情况;(八)协助省公路局养护处、县乡处等业务处室检查、审核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属性数据,协助编写各类数据分析报告。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高航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地方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1月18日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从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监管名单,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将发生相关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当事主体信息,以名单的形式集中对外发布,作为相关单位实施重点监管的依据。
当事主体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供货、劳务、招标代理、代建、造价咨询、设计审查、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的信息报送、编制发布、移出、实施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征集、发布、更新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名单。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集、初审、报送本辖区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省交通质监局负责报送所监督项目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省厅直接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报送所管项目需列入名单的当事主体信息。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一)因从业单位错漏发生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且造成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的;(二)被依法认定对安全质量事故负有主要或重要责任的;(三)出借(挂靠)资质、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撤销投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转包的;(四)在1个自然年内发生违法(规)分包行为2次及以上的;(五)以阻碍进入现场、不及时如实提供资料、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等方式,拒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六)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运行的信息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的;(七)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事项中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证明材料的;(八)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或者扣分达到限制从业标准的;(九)拖欠民工工资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偿的,或者引发群访、极端事件、负面舆情的;(十)从业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因涉法涉诉事项,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成为协助执行当事人的;(十一)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含招投标)中被查实向招标人、公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或者评标专家、招标代理、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的;(十二)捏造歪曲事实、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进行投诉、举报、信访的;(十三)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技术维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技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根据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结合路网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由省收费中心、路段收费分中心和收费站三级系统构成,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联网中心”)负责省收费中心系统和全省联网收费软件的管理,各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处(以下简称“联网单位”)负责各路段分中心和下辖收费站系统的日常技术维护管理。
第三条各级系统管理单位应健全技术管理的组织机构,根据技术管理规定和系统具体技术组成,制定维护规程,完成日常系统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技术管理职责第四条联网中心管理职责1. 负责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统一标准的制定。
2. 负责中心系统的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中心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3. 负责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网管系统的统一管理,保证骨干通信网的畅通。
4. 负责江西省联网收费数据、运行参数的统一下发和维护。
5. 负责对联网收费系统应用软件的升级、维护和培训工作。
6. 负责IC卡密钥管理系统和发行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做好IC卡及其读写器的统一格式化、初始化工作。
7. 做好对路段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分中心、收费站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
8. 做好路网系统的技术管理文档、资料的建档工作。
第五条联网单位管理职责1. 分中心(1) 负责按照江西省联网收费的统一要求对路段系统进行建设、完成路段系统与路网的接入工作。
(2) 负责路段分中心和所管辖收费站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路段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3) 负责路段网管系统的管理,保证路段系统的通信畅通及路段系统与省收费中心之间的通信传输畅通。
(4) 负责做好路段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联网中心做好应用软件的升级和改造工作。
(5) 监督指导所辖收费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做好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道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道路数据的安全管理,促进道路交通信息化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道路数据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保密、安全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道路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组织结构、规范的管理流程、科学的技术手段以及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对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防范外部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第六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测试,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七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数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操作数据管理系统。
第八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安全的防护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方法,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恢复。
第三章道路数据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第十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访问和使用受到严格控制,采取分级管理和分级授权的原则,对数据的权限进行精细化管理。
第十一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加密保护制度,对重要、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在传输、存储和处理过程中不被窃取或篡改。
第十二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风险监测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攻击,确保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道路数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审计制度,定期对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异常行为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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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数据库的管理,确保公路数据库数据入库渠道畅通、数据更新及时、质量可靠、安全保密及备份措施得当、用户管理规范,使公路数据库能更好地服务于交通部门、社会公众,依据“交通部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及“交通部全国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公路数据库及公路电子地图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数据库及公路电子地图的内容包括全省高速公路在内的国、省、县、乡、专、村道路的属性数据、路网图形数据以及汇总、明细的统计资料等,数据库具有数据的加载更新、分类整理、备份保存、图形展示、信息发布等功能。
第四条公路数据库的数据是江西公路的重要信息资源,所有权归江西省交通厅。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全省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的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更新工作;(二)负责落实省级公路数据更新机构、人员,解决必要的人员、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三)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更新、维护、使用等情况;(四)负责组织年度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更新的总结表彰工作。
第六条省公路局的公路数据管理中心是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授权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及有关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二)负责省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收集、审核、汇总全省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验收;(三)负责对省高管局、各设区市以及各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局的数据管理骨干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四)负责省级公路数据管理中心的软硬件建设以及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五)负责省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数据上报工作,并编写相应数据更新报告;(六)负责江西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相关软件系统的设计与开发,并调研交通部门各类需求,对公路数据库进行深度挖掘,开发符合工作实际的各类数据库应用系统;(七)协助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更新、维护、使用等情况;(八)协助省公路局养护处、县乡处等业务处室检查、审核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属性数据,协助编写各类数据分析报告。
第七条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配备专门设备,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工作,解决落实必要的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四)收集、审核、汇总全省高速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验收,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汇总报送并保管数据更新资料;(五)负责全省各类高速公路管养单位的数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六)负责管理与维护省级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软硬件设备;(七)负责编写全省高速公路数据分析、数据更新等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局是市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配备专门设备,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工作,解决落实必要的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三)负责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四)收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验收,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汇总报送并保管数据更新资料;(五)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交通局的数据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六)负责管理与维护市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软硬件设备;(七)负责编写市级农村公路数据分析、数据更新等工作报告。
第九条各设区市公路局是市级国、省干线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配备专门设备,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工作,解决落实必要的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二)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三)负责所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四)收集、审核、汇总所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抽查,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汇总报送并保管数据更新资料;(五)负责管理与维护所配备的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软硬件设备;(六)负责编写市级国、省干线公路数据分析、数据更新等工作报告。
第十条各县(市、区)交通局是县级农村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配备专门设备,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工作,解决落实必要的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三)负责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四)收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抽查,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汇总报送并保管数据更新资料;(五)负责管理与维护县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软硬件设备;(六)负责编写县级公路数据分析、数据更新等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公路分局是县级国、省干线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七)配备专门设备,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工作,解决落实必要的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八)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九)负责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十)收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抽查,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汇总报送并保管数据更新资料;(十一)负责管理与维护县级国、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软硬件设备;(十二)负责编写县级国、省公路数据分析、数据更新等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司)是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一)配备专门设备,配备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工作,解决落实必要的系统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二)具体负责本路段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更新工作;(三)负责本路段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管理、维护工作;(四)收集、审核、汇总本路段高速公路数据资料,并进行数据质量抽查,按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汇总报送并保管数据更新资料;(五)负责管理与维护本路段高速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软硬件设备。
第十三条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对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各级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管理路网数据的审核、数据加载、更新和日常维护管理,内部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相关业务部门全面负责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软件系统由公路数据管理中心统一下发、注册并控制软件版本,各级机构应按要求同步更新软件,各项数据处理都需在同一平台上进行。
第十六条对需加载更新入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数据,为保证数据质量,应符合加载更新的数据格式要求,由操作录入人员审核,各级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复审。
第十七条公路数据管理中心定期对加载入库的数据进行技术性检查,即检查加载更新的数据位置、格式和完整性等。
各级机构业务部门定期对加载更新入库的数据进行正确性审核。
第十八条数据的加载更新由公路数据管理中心完成,各级机构业务部门接到公路数据管理中心反馈的加载更新数据审核情况后,若无差错则本次加载更新数据完成;若有错误,则经改正后重新加载更新,重新加载更新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路数据管理中心利用存储备份设备制定备份策略,每半年对省级公路数据库做一次全备份,每个月做一次零级备份,以保证数据库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条省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由公路数据管理中心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数据库静态、动态及各类数据服务器、应用软件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定期查杀病毒,并向各级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机构负责本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公路数据管理中心对加载更新的数据进行动态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改正。
第四章数据发布第二十二条所有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数据、资料属秘密级资料,在上一级公路数据库管理机构对外发布前,各级机构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厅授权公路数据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数据、资料信息的发布管理工作,确定数据发布范围与时间,其他各级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需对外发布或提供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数据、资料的,需报经公路数据管理中心批准,并在准许的内容和范围内发布或提供。
第二十五条所有由公路数据管理中心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数据其所有权属于江西省交通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仅有使用权并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许可授权范围使用数据,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路数据管理中心在向经申请批准获得公路数据库数据的单位提供数据库数据或电子地图前,必须与其签订公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获得数据的单位必须在数据使用的授权许可范围内使用。
第五章更新维护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公路数据库分为省、市、县三级,各级机构负责本级公路数据库的更新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更新维护的周期为,国、省公路及高速公路一年更新一次,农村公路一年更新一次。
省级公路数据库每年1月底完成数据更新。
更新内容为路线的线形、线位、控制点位、公路通达点位置、公路属性数据、公路技术指标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构在数据更新时,报送的内容为:全省范围内所有发生变化的乡(镇)、建制村的基本信息及其公路通达情况;全省范围内所有发生变化的公路的技术状况及其指标集;全省范围内所有发生变化的公路沿线设施的情况。
报送的方式可以采用物理介质(如光盘、软盘等)或者通过专网方式传输。
详细的更新要求参见“江西省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方案”。
第三十条省级公路数据库数据更新流程:由县级录入后报地市级,地市级校验审核后报省局汇总,其中地市公路部门数据报地市交通部门汇总。
高速公路由各路段管养单位报省高管局审核后汇总至省公路局。
数据审核由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完成后报公路数据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公路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省级公路数据库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配备系统管理员,定期监测系统运行环境、数据库状况、数据备份情况等,保障省级公路数据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安全与保密第三十二条全省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数据、资料及设备的安全与保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机构负责所管理的公路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的数据、资料及设备的安全与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