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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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的批
复
【标 签】房产税计税依据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黑地税函﹝2005﹞146号
【发文日期】2005-12-28
【实施时间】2005-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出租房产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的请示》(哈地税发﹝2005﹞1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且明显偏低的(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低于按计税余值计征的房产税),若纳税人不能说明真实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比照其同等地段、繁华程度的租金标准,核定其出租房产的应纳税额;若纳税人能说明真实情况并有正当理由,比照国税发﹝2004﹞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