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讲义:管辖恒定

合集下载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管辖)【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管辖)【圣才出品】

第六章 管 辖【知识框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确定管辖的因素 管辖恒定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标准 级别管辖的内容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概述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地域管辖 原则一般地域管辖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种类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概念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发生原因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适用 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默认管辖的概念默认管辖 默认管辖的意义 积极要件 默认管辖的要件消极要件裁定管辖的概念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裁定管辖的种类 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管 辖【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1)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意义①司法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司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2.确定管辖的因素(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将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事人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①考虑到不同法院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不同法院的管辖范围,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②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妨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因素,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

【司法考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地域管辖”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迁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

(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论民事级别管辖恒定

论民事级别管辖恒定
1.肯定级别管辖恒定规则 1992年《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以 下 简称《民诉适用意见》)第 34条和第 35条,第一 次以立法形式确定地域管辖恒定规则。该法第 34条和第 35条规定的都是案件受理后地域管 辖的连接 点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地 域 管 辖 并 不 因 此发生变 化。管 辖 恒 定 对 象 是 地 域 管 辖,恒 定 适用情况是地域管辖连接点在案件受理之后发 生变化。但 1996年的《级别管辖批复》第 3条 实 施 后,我 国 正 式 产 生 级 别 管 辖 恒 定 规 则,[2](P68)即答辩 期 届 满 后 增 加 诉 讼 请 求 金 额, 金额超过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也不会产生级别 管辖变动 后 果。管 辖 恒 定 对 象 是 级 别 管 辖,恒 定适用情况是诉讼请求金额增加。
流观点,《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的第 3条改变《辖批复》第 3条而实质废除级别管辖恒定。 可以防止原告和受理法院滥用级别管辖恒定而
相关立法理由,即是前述《级别管辖批复》第 3条 之“但书”条款证明困难。[3](P32)2015年 《民诉解
规避级别管辖,更是代表我国理论和实务对级别 管辖刚性和排他性特征的认知出现。[1](P7)具体而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LX2017003) 作者简介:赵泽君(1963—),男,山西大同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林 洋(1991—),男,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 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对立规定:肯定和否定 之级别管辖恒定规则
(一)对立规定的历史沿革 1996年,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发 布 《关 于 案 件 级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管辖

管辖法定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Company Logo
管辖确定的方法
级 别 管 辖
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
高级法院
苏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 南京市秦淮 区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上海市 无锡市 苏州市 徐州市 淮安市 南京市
基层法院
管辖恒定
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 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第37、38、39条罗列了几种适用管辖恒定规则的情形: (1)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有关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 ,
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遗产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 地 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 重大的涉外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
中级法院
• 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10家海事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关于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 规定》(2002年发布)规定:因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提起的

16年中律民诉-戴鹏应试版笔记.

16年中律民诉-戴鹏应试版笔记.

民诉复习计划一,第一遍熟悉讲义中的各个知识点,形成一个体系。

二、看过讲义,做真题,主要目的是体会各个知识点的如何在司法考试中出现的,不明白或者不会的题,此时可以翻阅讲义,看着此知识点,进行做题。

三、在前面的基础之上,看自己不会的知识点,强化记忆。

四、有了以上的基础,民诉基本掌握差不多了,但不能长时间搁置,以后隔几天可以抽出一点点时间翻阅,以免忘记。

1,反诉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考点:本反诉的牵连关系、反诉提出的时间以在不同的阶段提出反诉,法院的做法。

2,处分原则本考点考查方式:通过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处分原则涵义的理解,判断处分原则在案例中的具体表现。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一)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为:原告起诉时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

(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决定是否行使,这些权利包括: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权、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权、请求调解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

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3,辩论原则本考点的考查方式:判断当事人在民事程序中可以行使辩论权的正确阶段,以及具体表现。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6章 管 辖【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6章 管 辖【圣才出品】

(2)管辖的意义
①审判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审判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4.管辖的种类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3 / 27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


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所作的规定,可以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②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
2.确定管辖的因素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反映
在管辖确定上,就是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
事人的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①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确立案
辖。
a.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b.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
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
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4 / 27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 台
择管辖。
(2)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①根据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

民诉-第7章管辖II

民诉-第7章管辖II
管辖II
管辖权异议 裁定管辖
含义 主体 客体 时间 程序
本案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本案当事人
第三人不能提
一审管辖权
提交答辩状期间
见上图
概念
法律虽有规定,但是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管辖
已经受理案件
移送管辖
要件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应诉答辩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只能约定一审法院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所选择的法院必须单一、确定
书面形式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概念(一体两面)
共同 协议
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 原告有权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两个以上的被告,住所地不在一块
原因
特殊民事案件中的多个联结因素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个联结因素涉及两个以上的辖区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提审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条件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报其再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不得主动向上级要案子
向下转移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情形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
最高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性质
转移管辖权vs.转移案件
管辖权转移vs.移送管辖
作用
对级别管辖的变通vs.对错误立案的纠错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
先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其他法院不得重复立案
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在得知情况后7日内裁定移送
排除应诉管辖权
例外
不得移送两次
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地域管辖分几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地域管辖分几类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地域管辖分几类司法考试民诉法口诀之地域管辖分几类。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般原则:原就被(被告所在地)补充规定有四种一是双方被监、劳一年以下原来地一年以上监、劳地二是户口双注销只能被告居住地三是双军加一地团级以上单位地四是离婚双离家超过一年常住地例外规定:被就原(原告所在地)八种情况记心田一、二两种身份诉下落不明失踪人不在国内居住人三、四被告被监、劳五是被告户口销六是赡养不一地七是非军离非文八是补四单离家(指补充规定之四)离婚管辖特别定国内管辖涉外人国外定居国内婚国外定居国外婚不理一方原来地(定居国不予受理)国内最后居住地一方居内一方外国内一方住所地双方在外未定居原或被,原来地特殊管辖有九种前七都有被告地一是合同无协议加上合同履行地二是票据纠纷诉加上票据支付地三是保险合同诉保险标物所在地四是运输合同诉(违约)始发地或目的地五是侵权行为诉加上侵权行为地六是运输事故诉(侵权)先到地或发生地七是撞船、海损诉先到、发生、扣留地八是海难救助诉先到地或救助地(指被救船舶先到地)九是共同海损诉先到、终止、理算地合同纠纷可协议被、履、签、原、标物地专属管辖不、港、继(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记住其实很容易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民诉第3章管辖

民诉第3章管辖

民诉第3章管辖第⼆章主管和管辖第⼀节民事诉讼主管⼀、主管概述(⼀)主管的含义1、定义――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

2、功能解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分⼯与权限。

(⼆)主管的标准和具体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引起的诉讼。

1、民商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2、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关系3、经济法经济关系4、劳动法劳动合同关系5、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或限制民事⾏为能⼒案件、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案件⼆、法院民事主管与仲裁的关系(⼀)基本关系1、独⽴仲裁原则(1)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2)仲裁委员会与⾏政机关没有⾪属关系,(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属关系。

2、⼀裁终局原则。

(1)就已仲裁或诉讼结案的同⼀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2)例外: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当事⼈可以起诉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可仲裁的(1)⾏政争议(2)收养、抚养、婚姻、监护、继承等⼈⾝性质的案件注意:法院主管的范围⼤于仲裁范围3、必须先⾏仲裁的(1)劳动争议:(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4、或裁或审:仲裁主管(1)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当事⼈提交仲裁(2)⼀⽅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次开庭前 + 当事⼈提交仲裁协议 + 协议有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仲裁主管5、可裁可审的案件,或裁或审:法院主管(1)没有仲裁协议(2)有仲裁协议,法院应诉主管前提: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民法院受理后:a、积极:对⽅当事⼈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民法院有管辖权。

”意见第148条注意:在应诉答辩中,被告没有提出有仲裁协议b、消极:另⼀⽅在⾸次开庭前未对⼈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规定6、当事⼈提交的仲裁协议⽆效或⽆法执⾏,法院主管仲裁法17-20条;意见第145-147条(1)以⼝头⽅式订⽴(2)⼀⽅采取胁迫⼿段,迫使对⽅订⽴(3)⽆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4)约定事项超出法定仲裁范围(5)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6)终局性不确定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民法院起诉;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某⼈民法院起诉。

司考 民诉管辖 笔记

司考 民诉管辖 笔记

第一讲管辖一.级别管辖(上下级之间)1.管辖权异议(级别+地域)2.移送管辖(通常同级个别上下级)3.管辖权转移(只能上下级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4.协议管辖(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二.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一)一般地域管辖: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在中国领域2.下落不明失踪3.被采取强制措施(二)特殊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必有管辖权规律1 公司诉讼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纠纷除外规律2 密切联系1.合同纠纷案件管辖(1)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是否约定-----约定未履行---和双方住所地关系履行---约定和实际是否变化变化的按实际履行地确定加工合同应以约定履行地管辖2.侵权纠纷案件管辖侵权行为地--发生或结果出现地(三)专属管辖民诉33条1.不动产2.港口作业3.遗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协议管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1.书面2.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4.应诉管辖--漠视协议管辖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应答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5.有效协议管辖由于法定管辖四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1.自我判断只移一次2.管辖恒定不受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划变化的影响(二)管辖权转移1.自下而上--提审或报请2.自上而下--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三)指定管辖五管辖权异议1.主体被告2.期间通常提交答辩状期间3.对象地域/级别。

管辖恒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管辖恒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恒定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一经确定,不因诉讼过程中的各种变化而发生变化。

该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诉讼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围绕管辖恒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规定等方面。

二、管辖恒定原则的概念管辖恒定原则,又称管辖固定原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一经确定,不因诉讼过程中的各种变化而发生变化。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确定性:在案件受理前,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确定。

2. 固定性:法院一旦确定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该管辖权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不变。

3. 例外性: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或追加管辖。

三、管辖恒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管辖恒定原则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一般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等。

2. 特殊民事案件:如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海事案件等。

3. 仲裁案件: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也受到管辖恒定原则的约束。

4. 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也受到管辖恒定原则的约束。

四、管辖恒定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明确了各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管辖恒定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主管和管辖(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主管和管辖(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主管和管辖(一)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主管解决的是归不归管和法院的,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来管,以及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下面介绍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人民调解的关系」1.调解不是程序,调解机关是。

2.调解协议具有力,效力相当于,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向法院起诉,而不能针对原纠纷提起诉讼。

3.调解协议不具有力。

但调解协议经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

若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原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也可向法院。

主管解决的是归不归法院管和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管辖解决的是由哪个法院来管,以及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下面介绍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人民调解的关系」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相当于合同,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而不能针对原纠纷提起诉讼。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

若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向法院起诉。

|「与民商事仲裁的关系:或裁或审」1.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权。

2.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法院有权。

3.仲裁协议,法院有管辖权——双方的异议权均在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申请仲裁。

对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对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对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与适⽤在⼀些给付之诉中,因为⾃⽴案到执⾏终结往往会有⼀个较长的诉讼期间,利息、实际损失等赔偿数额随之也在不断扩⼤,为最⼤限度地维护原告权益,笔者会考虑在具体诉讼请求中,依照⼀定的计算标准附加⼀个变量的请求。

⽐如,利息损失请求⼀项会写成:请求被告⽀付原告利息多少元及⾃某年某⽉某⽇起⾄实际付款之⽇⽌的每⽇万分之⼏的利息及罚息等损失。

这种诉法已在⾦融诉讼中被⼴泛采⽤,并被司法实践所确认。

但在其他类诉讼中,由于诉讼标的含有不确定因素,法官是否⽀持会产⽣差异,甚⾄有时反⽽会被对⽅当事⼈恶意利⽤,借助诉讼程序中的不规范现象,通过级别管辖异议拖延时间,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的。

笔者便遇到这样⼀例。

基本案情:2004年6⽉,某房地产开发公司a将其所有的3000多平⽅⽶的经营⽤房出租给b公司⽤于经营餐饮,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共计15年,前5年的年租⾦为400余万元⼈民币,租⾦按季⽀付。

后b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租⾦,并于2005年10⽉私下将租赁合同转让给了c公司。

a公司知悉租赁合同被转让后,在b公司先⾏偿还部分债务的前提下,在三⽅未签订书⾯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并对b公司债务承担事宜作出约定后,与c公司另⾏签订了租期⼀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份,租⾦标准为每⽇每平⽅⽶3.8元。

但c公司在经营中⼀直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400多万元年租⾦标准⽀付租⾦。

后c 公司因经营问题也开始拖⽋租⾦,a公司多次催款⽆果,于2007的1⽉29⽇书⾯通知c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限期腾房。

但是期限届满,c公司既不腾房也不⽀付租⾦。

故a公司于2007年3⽉1⽇诉⾄某市某区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即将租赁房屋完好地腾退给原告;(2)判令被告⽴即⽀付拖⽋房屋租⾦420余万元;(3)判令被告⽴即⽀付原告租⾦损失20余万元,并按⽇租⾦1万元的标准⽀付⾃2007年3⽉1⽇起⾄实际腾房之⽇⽌的租⾦损失。

在明确的诉讼请求中,租⾦及租⾦损失共计450余万元。

最高院:关于管辖恒定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管辖恒定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管辖恒定的裁判规则编者按管辖恒定,是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规定,它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既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截止2019年10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管辖恒定”(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10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27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管辖恒定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管辖恒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1.管辖恒定的概念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如果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2.管辖恒定的分类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前者是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后者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7-88页。

)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管辖恒定与法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无关。

案件:ESSAR航运物流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704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关键词:管辖恒定;溯及力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生效前受理的案件。

“程序从新”是程序法的基本适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该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而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时间效力范围与法律相同,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应适用。

“管辖恒定”是指取得管辖权的法院不因当事人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等而改变管辖,与法律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无关。

因此,ESSAR航运物流有限公司关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二:案件有多名被告的,如果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则该行为视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不因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而改变管辖。

民事诉讼法起诉地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起诉地怎么确定

If you don't like others, it's hard to expect others.(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起诉地怎么确定民事诉讼大部分情况下就是原告,对于原告来说案件的诉讼不仅需要说诉讼材料的健全,还要有准确的案发地点,如果案发地点没有确定好,那么,对于案件自身的处理就会存在偏差,因此对于原告来说,民事诉讼法起诉的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民事诉讼法起诉地怎么确定呢?民事诉讼大部分情况下就是原告,对于原告来说案件的诉讼不仅需要说诉讼材料的健全,还要有准确的案发地点,如果案发地点没有确定好,那么,对于案件自身的处理就会存在偏差,因此对于原告来说,民事诉讼法起诉的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民事诉讼法起诉地怎么确定呢?民事诉讼法起诉地怎么确定《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讲义:管辖恒定。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