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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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为扎实开展好“百日安全竞赛”活动,根据“百日安全竞赛”活动方案要求,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检查,严格落实。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自觉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能力,真正做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思想观念的转变。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活动方式

1、宣传动员。按照通知精神,积极动员广大干部员工全员参与到活动中,建立以厂、车间、工段、班组四位一体的活动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拟定自上而下的具体活动方案。

2、以周为活动时间,因地制宜,通过培训、讲座、演讲、座谈、板报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资源,广泛宣传,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话安全”的良好氛围。

3、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发现问题,敢于纠正问题,从思想上、态度上、工作纪律上、工作作风上,剖析自身不足,敢于讲事实,说真话。

4、深入生产一线,倾听员工心声,了解员工需求,解决员工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吸收采纳员工的合理化建议,使其能全身心投入安全生产中。

5、树立“以厂为家,企兴我荣”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全员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当中,做到“三不伤害”,敢于同“三违”现象做斗争。

6、建立匿名举报运行机制,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员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材料将进行认真的核实、调查,既成事实,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严格保密制度,保护举报者权益。

二、评选方法

1、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活动期间未发生任何一起三千元以上事故的单位。

2、先进班组评选条件

(1)以生产单位考核标准为依据,厂级验收考核得分占总成绩的40%;

(2)以公司验收标准为依据,公司验收考核得分占总成绩的60%;

(3)先进班组无论从安全生产、创新工作、安全文化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必须具有典型性。

3、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从业人员无“三违”现象;

(2)操作技能熟练,操作程序规范,理论性强;

(3)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规范;

(4)参与安全管理过程中工作突出,能主动发现隐患,采取措施;

三、评分标准(公司考核评分标准)

四、相关解释:

1、下列为防护用品穿戴的违章行为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3)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现场;

(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7)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8)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9)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0)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1)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2、下列为装置性违章:

(1)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2)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3)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7)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10)设备在非安全状态下运行。

3、下列为指挥性违章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进行作业。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8)发布其它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4、下列为管理性违章行为:

(1)对国家、省、市、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2)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

(3)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或与实际不符。

(4)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或其他急需解决的问题,未及时研究,加以改进和解决。(5)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6)对有章不循的情况或现象,不闻不问,听之任知。

(7)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8)遇安全问题以自己是管技术或管其他业务为由,推脱是安全部门的事,应由安全领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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