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验的流程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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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2月1日施行)海关查验是海关代表国家行使货物监管权的有效体现。

《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值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1、海关查验基本流程如下:
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

查验地点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
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

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海关在海关监管场所以外的地方查验。

但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海关可以派员去收、发货人的仓库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海关监管控制对进出口企业和报关公司的诚信度进行分类风险管理的办法。

根据一个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报关行为是否规范和进出口业务量大小,分为AA、A、B、C、D类企业,这些分级对应的查验率是不一样的。

2、海关查验分为外形查验、开箱查验、机检查验、抽查、彻底查验五种方式。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3、海关查验结果
1)开箱的具体情况;
2)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3)提取货样的情况;
4)查验结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对于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或者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为了保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指出,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坏不予赔偿
1.由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
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或损失。

6、海关查验货物、物品后交给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物品完好无损。

以后如再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赔偿责任。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

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

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

收、发货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

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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