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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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九条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第十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表三执行。
表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执行。
第十一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筑间距:
L=i×(Η-h)
L=建筑间距(两建筑物的外墙面之间最小距离,不包括挑出的阳台和雨蓬;当阳台长度超过建筑物外墙面长度的2/3时,将阳台面作为建筑物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
i=建筑日照间距系数。
Η=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0米。如底层为商店、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十二条不同方位建筑的建筑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四换算。
表四不同方位建筑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①“α”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
第十三条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该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的长边重合小于等于6米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6米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图),当其山墙尺寸小于等于16米时,其间距(L)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二)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当其山墙尺寸大于16米时,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记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十五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第十六条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
注: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
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
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
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⑤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
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⑥当两幢建筑±0.00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0.00所在高程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