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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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143号〕

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榆林城市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陕西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
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各城市的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有序进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
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流程,包括规划的
范围、内容、时间表等要求。

3.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4.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包括规划的验收、审批、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5. 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规定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
的修订时机、程序、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
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9-17 生效日期: 2001—10-01发布部门: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委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贵,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哟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划定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户外广告、户外装饰装潢、城市雕塑、灯箱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应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榆阳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仅性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 2009 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 2017 年12 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编制 (1)规划编制总则 (1)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分区规划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6)镇总体规划 (6)镇详细规划 (8)乡规划 (9)村庄规划 (11)其他类型规划 (12)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4)3.1 用地分类 (14)3.2 城乡用地评定 (14)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15)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15)3.5 建筑容量指标 (17)第四章建筑管理 (18)4.1 建筑布局 (18)4.2 建筑间距 (19)4.3 建筑退让 (22)4.4 建筑高度控制 (27)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28)5.1 总体要求 (28)5.2 教育科研设施 (28)5.3 医疗卫生设施 (29)5.4 社会福利设施 (29)5.5 体育设施 (29)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0)第六章城市绿地 (31)6.1 城市绿线 (31)- 1 -6.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1)6.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1)6.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1)6.5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3)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3)7.1城市设计 (33)7.2景观控制 (34)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36)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37)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3)10.1供水工程 (43)10.2排水工程 (44)10.3供电工程 (47)10.4通信工程 (48)10.5燃气工程 (49)10.6供热工程 (50)10.7环境卫生设施 (51)10.8城市管线综合 (52)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3)11.1总体原则 (53)11.2城市抗震防灾 (53)11.3城市消防 (54)11.4城市防洪排涝 (54)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55)12.1城市空域保护 (55)12.2地下空间利用 (55)第十三章附则 (56)- 2 -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2023年度: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规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榆林市城市规划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3 本规范通过对城市规划各环节的规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营造美好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2.1 城市总体规划2.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和引领性文档,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中心区、新城区、城市拓展区、特色发展区等;2)城市发展战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3)城市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4)城市绿化体系: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5)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包括既有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

2.1.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2.2 区域规划2.2.1 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保障,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自然、人文、经济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区域发展定位:明确区域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2)区域空间结构:包括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发展极、支撑点等;3)区域交通体系:包括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设施;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5)区域耕地保护和利用:包括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2.2 编制区域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第三章规划审批3.1 规划前置条件3.1.1 建设规划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审批。

3.1.2 建设规划前,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做到科学可行、规划一致。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榆政发[2011]64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8【实施日期】2011.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榆政发[201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1、中心城区400。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3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榆林城区主要街道经营秩序,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达标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榆林城区12条主要街道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各类市场(门店)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榆林城区解放路、新建路(包括肤施路)、长城路、兴榆路(210国道城区过境段)、
文化路、常乐路(包括航宇路)、上郡路、驼峰路、迎宾路(包括红山路)、人民路、榆阳路、富康路等12条主要街道全段。

二、整治工作重点。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项技术规定。

该规定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

同时,规定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的绿色、智慧和低碳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情况。

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三、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标准。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城市的各类功能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

要合理规划道路、绿地和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交通运输和生活环境质量。

同时,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城市的历史文化。

四、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规划审批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规划的初审、公示、听证和最终审批等环节。

要确保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五、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估。

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整治,保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加强对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六、其他事项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事项。

例如,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协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榆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3月3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完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打造快捷、便民、宜居的城市生活圈,制定本办法。

一、邻里中心是指集合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服务场所。

便民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邮件和快递代收点等;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体活动站、警务室等;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场、综合超市、蔬菜零售网点、生鲜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银行、通信和邮政网点等。

二、新建住宅项目原则上应配建邻里中心,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60亩以上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三、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建筑面积应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10%,具体比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四、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单独规划建设,其房屋可以销售并办理产权登记;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可单独规划建设,也可与商业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建设,但其房屋不得销售。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〇⼀四年⼗⼀⽉⽬录⼀、总则 (1)(⼀)评估背景 (1)(⼆)总规回顾 (1)(三)评估意义 (3)(四)评估依据 (4)(五)评估内容 (5)⼆、《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7)(⼀)规划年限 (7)(⼆)城市规划区范围 (7)(三)城市性质与规模 (8)(四)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8)(五)城市发展⽅向 (10)(六)中⼼城区城市绿地系统 (10)(七)中⼼城区布局结构 (11)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13)(⼀)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3)(⼆)市域规划实施情况 (14)(三)中⼼城区规划实施情况 (20)(四)规划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与运⾏情况 (33)(五)下位规划的编制情况 (35)四、《总体规划》实施⾯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37)(⼀)国家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39)(⼆)区域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43)(三)榆林城市⾃⾝发展⾯临新形势 (45)五、《总体规划》⾯临的新问题 (48)(⼀)实现战略⽬标与规划适应性不⾜ (48)(⼆)实现区域中⼼城市发展⽬标对空间结构的挑战 (49)(三)新区快速发展对城市总体协整合协调的挑战 (52)(四)城市发展与道路交通功能之间不协调 (53)(五)⽣态环境保护与构建绿⾊低碳城市有差距 (55)(六)历史⽂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新⽭盾 (57)六、评估结论与修改建议 (59)(⼀)评估结论 (59)(⼆)修改建议 (59)⼀、总则(⼀)评估背景《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6年承担编制。

现⾏总规实施⾄今,对榆林市的城市⽤地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都发挥了积极的控制与指导作⽤,城乡风貌发⽣了较⼤变化,城市功能不断提升,总体框架进⼀步拉开,⼈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精选文档)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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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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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目录一、总则 (1)(一)评估背景 (1)(二)总规回顾 (1)(三)评估意义 (3)(四)评估依据 (4)(五)评估内容 (5)二、《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7)(一)规划年限 (7)(二)城市规划区范围 (7)(三)城市性质与规模 (8)(四)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8)(五)城市发展方向 (10)(六)中心城区城市绿地系统 (10)(七)中心城区布局结构 (11)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13)(一)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3)(二)市域规划实施情况 (14)(三)中心城区规划实施情况 (20)(四)规划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 (33)(五)下位规划的编制情况 (35)四、《总体规划》实施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37)(一)国家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39)(二)区域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43)(三)榆林城市自身发展面临新形势 (45)五、《总体规划》面临的新问题 (48)(一)实现战略目标与规划适应性不足 (48)(二)实现区域中心城市发展目标对空间结构的挑战 (49)(三)新区快速发展对城市总体协整合协调的挑战 (52)(四)城市发展与道路交通功能之间不协调 (53)(五)生态环境保护与构建绿色低碳城市有差距 (55)(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新矛盾 (57)六、评估结论与修改建议 (59)(一)评估结论 (59)(二)修改建议 (59)一、总则(一)评估背景《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6年承担编制。

现行总规实施至今,对榆林市的城市用地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控制与指导作用,城乡风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城市功能不断提升,总体框架进一步拉开,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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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

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④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九条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第十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表三执行。

表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①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②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③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执行。

第十一条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建筑间距:L=i×(Η-h)L=建筑间距(两建筑物的外墙面之间最小距离,不包括挑出的阳台和雨蓬;当阳台长度超过建筑物外墙面长度的2/3时,将阳台面作为建筑物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

i=建筑日照间距系数。

Η=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0米。

如底层为商店、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十二条不同方位建筑的建筑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四换算。

表四不同方位建筑间距折减换算表注:①“α”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

第十三条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该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的长边重合小于等于6米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6米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图),当其山墙尺寸小于等于16米时,其间距(L)应按下列规定计算:(二)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当其山墙尺寸大于16米时,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

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记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十五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第十六条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注: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⑤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⑥当两幢建筑±0.00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0.00所在高程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五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七的规定的控制。

表七居住建筑(在南侧)与非居住建筑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条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表八计算,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时,应按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

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控制。

表八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米)注:①“H”指拟建建筑的规划控制高度,“i”指建筑日照间距系数,“B”指建筑沿遮挡面的宽度。

②当山墙尺寸大于16米时,其山墙面退界按条式建筑计算。

③点式建筑退界根据朝向参考条式建筑确定。

④综合楼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50%时,按居住建筑退让;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后退距离按表九控制。

表九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第二十三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等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雨蓬、二层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外挑长度一般不得大于1.5米。

第二十六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二十七条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十的要求。

表十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注: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缘(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十一控制。

表十一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米)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它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十二的规定。

表十二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米)第三十二条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三十三条条式高层建筑纵向长度不宜超60米,点式高层纵向长度不宜超4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三十四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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