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段日常养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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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管理段日常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段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段所辖的国省、省道。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专项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四条为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养护工程实行预算管理。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各养护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加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公路养护成本。
第六条干线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检查。段每月开展一次自查。
第七条日常养护管理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与职责、养护计划、小修保养管理、日常养护巡查、路况检查与评定、养护安全管理、应急抢修、公路站管理、内业资料管理、养护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八条日常养护管理坚持“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方针,积极实施GBM工程和生态文明路创建,打造畅、安、舒、美公路通行环境。
第九条各单位应牢固树立“预防性养护”、“精细化养护”、“养护365”理念,积极推进机械化养护、专业化养护及养护信息化,培养和建立业务熟练、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养护管理队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公路局是全局日常养护管理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制定日常养护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编制全局日常养护年度资金计划及质量计划;审核、批复县区公路局小修保养设计方案;组织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公路专业技术检测;组织全局公路防汛和除雪防滑工作;组织全市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县区公路局是日常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认真落实上级相关日常养护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编制本单位小修保养工程设计方案及养护质量建议计划;组织实施小修保养工程;组织桥梁经常性检查和受控桥涵监控工作;组织路况调查与评定工作;具体实施公路防汛抢险和除雪防滑工作;组织本辖区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站是日常养护管理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小修保养作业日常监管、日常养护巡查、路况调查与评定、受控桥梁现场管控、应急养护处臵、便民服务、公路基础数据统计等工作;公路站兼顾路政日常管理、交通量调查等职能。
第三章日常养护计划
第十三条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包括养护质量计划和日常养护管理资金计划。养护质量计划是公路按季度和年度评定的每公里公路技术
状况等级指标,分“优、良、中、次、差”五个等次,“优良率”为管养单位的养护质量综合考核指标;养护日常养护管理资金计划是为完成公路质量计划经测算和核定的投资控制指标,包括日常保养工程费、小修工程费、小型应急养护机具购臵与保养费、公路站房维修改造费、战备钢桥更新维护费及养护信息化管理费等。
第十四条养护质量计划安排:各县区局根据上年度末路况评定结果和公路养护质量良性循环发展要求,于12月底编报建议计划,市局结合省厅局下达我市的改建及大中修工程计划,审核、调整、批复下达季度质量计划指标,各单位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日常养护管理资金计划安排:
1、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各单位应按照“保安全保畅通,先急后缓,分级排序,统筹安排”原则,结合辖区路况和桥涵检测、检查与评定,认真分析研究,于12月前编报次年度《日常保养工程设计方案》、《小修工程设计方案》,市局养护科牵头,计划科、财务科配合,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审查,确定年度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措施及预算,下达年度《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各单位根据市局要求和养护实际需要,将年度计划项目分解到月份组织实施。
2、小型应急养护机具(限于应急维修、保洁、抢险救援和养护巡查等专用设备)购臵及保养。县区局、养护中心于12月提出次年计划建议申请,计划科牵头与机务科、养护科、财务科会商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局领导研究批准,下达购臵计划。经批准购臵的机械列本单位固定资产,其使用维修费用从服务项目中支出。
3、公路站房维修改造项目(指新建、大修),县区局于12月提出次年《维修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养护科牵头,计划科、财务科会商审查,确定项目、规模、预算,下达《方案》批复文件。
4、战备钢桥更新维护(含演练),由公路养护中心于12月提出次年《维修项目设计方案》,养护科牵头,计划科、机务科、财务科会商审查,确定项目、规模、预算,下达《方案》批复文件。
以上日常维护保养工程项目方案确定后,由计划科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各单位,实行年度计划资金总控制,财务科据此向市财政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日常养护工程类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其中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小修工程在上级未确定养护资质前选择业务熟练队伍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养护机械购臵要纳入政府采购,公路站房维修改造和战备钢桥更新维护等项目根据规模大小,按上级有关招标规定和市局要求组织实施。各单位要熟悉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违规现象。
第十七条小修保养等日常养护工程类项目实行计量支付制度。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量确认、质量验收、计量支付审核程序,否则不予支付费用。日常保养工程按月计量支付,小修工程按季计量支付,市局单项批复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站房新建或改造等)按项单独计量支付。项目管理中,要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和变更,确需工程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凡擅自超出预算或工程变更的,
一律不得计量支付。
第十八条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项目养护内容、缩小工程规模和降低维护标准,严禁擅自超支计划,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行为。市局计划科要加强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科要加强各单位资金使用、核算审计,财务科要组织好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审核工作,养护科等专业科室要加强日常养护工程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四章小修保养管理
第十九条小修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工程和小修工程,日常保养工程和小修工程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条小修保养工程应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工程坚持“全面养护、精细养护、预防养护、及时抢修、确保质量、保持完好”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小修保养工程应本着“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和合同化管理,不断完善小修保养工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小修保养项目应考虑其季节性、时效性、应急性特点,全年统筹,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分级实施。
第二十四条路面坑槽、拥抱、中央隔离设施、护栏等重要病害应落实修复时限制度。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复,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前须做好现场安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