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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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湘政办发[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2004年9月2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2号文件精神,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保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逐步建立和加强我省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现就我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科技兴贸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为指针,把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出口放在科技兴贸的首位,大力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研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奋斗目标。

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10年内,培育5家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和跨国公司,10家左右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20家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商世贸[2008]9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商世贸[2008]9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商世贸〔2008〕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技术成套设备出口推销、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申办年度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批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逐步下放进出口经营资格与登记工作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湖南省商务厅设立拍卖企业审批程序的规定》等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印发《湖南省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无偿援助项目实施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湘外经贸合作[2003]6号2关于技术成套设备出口推销、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申办年度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批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外经贸技1号3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湘外经贸发[2003]1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意见湘商建设[2007]19号2关于逐步下放进出口经营资格与登记工作的通知湘外经贸贸发[2003]82号3关于切实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外贸发133号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商调节[2006]17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地方标准《商业业态规范》和《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湘商建设[2004]6号2湖南省商务厅设立拍卖企业审批程序的规定湘商建设[2005]1号3关于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湘商建设[2006]22号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发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湘商建设[2006]47号5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的通知湘商合作[2008]17号6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贸发[2005]2号7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湘商贸发[2006]6号8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全省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贸发[2006]10号9关于实施湖南省地方标准《美容美发企业等级评定与管理》等三个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商商业[2004]2号10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商运调[2008]14号11湖南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湘商发[2008]23号)湘商发[2008]23号12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湘商发[2008]30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发布《湖南省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报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商改发[2004]6号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湘商改发[2006]13号——结束——。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湘商建设[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商建设〔2011〕96号)各相关市州商务局、财政局:为积极稳妥推进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6号)精神,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附件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以下称“试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发挥预期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1年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33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1〕146号)精神,以及《湖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1]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授权实施的对试点项目筹建、实施过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事前和事中督查指导,对建设完成的试点项目验收、运营跟踪和绩效评估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试点项目监督管理采取省级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属地管理、第三方监督的方式进行。

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市场管理规定.

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市场管理规定.

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证公司的产品出口时能够符合进口国的各项技术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对国际市场技术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防范国际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国际动向和发展趋势,建立反倾销、反保护的出口应对机制,提升公司提升公司内部的产品质量水平和企业品牌形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与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的建立、实施和保持相关的人员和部门,包括总经理、销售部、技术开发部、质检部、供应部等。

3. 定义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所管辖的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实践中会对商品国际间的自由流动产生影响,如果这种影响对国际贸易造成了障碍,那么这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

换言之,技术性贸易壁垒是进口国在实施进口贸易管制时,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依靠严格的技术标准,通过认证、检验、注册、监督等制度,来提高进口产品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最终形成以限制进口为目的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4.职责4.1. TBT联动机制4.1.1组建TBT小组,由总经理、销售部、技术开发部、质检部、供应部各负责人组成;4.2.总经理工作职责4.2.1.负责主持全公司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2.2领导制定有关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计划、对重大和紧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作出处理。

4.2.3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召开公司会议,总结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4.3.销售部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提供的相关最新进口过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识别和收集,并根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和变化制定新的出口策略,从而避免和减轻因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公司带来的影响;4.4.技术开发部应根据公司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方案,制定新产品的开发策略,并对新产品的实现过程进行策划,将相关的标准转化到产品的设计、生产和检验等环节;4.5.质检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产品的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学习和培训,树立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意识,并将相关的最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转化为公司内部的来料检验,过程检验等检验指导文件并实施;4.6.供应部负责将最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反馈给供应商要求提供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最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或者开发新的供应商,不得釆购与相关产品法规和标准不符合的原材料。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号:湘科市字[1994]第203号发布日期:1994-12-24执行日期:1994-12-24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经纪人第三章科技经纪组织第四章科技经纪人的义务与业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各地、州、市、县科委:为了搞活技术商品流通,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科技经费人组织是技术贸易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新的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条件,逐步发展科技经费人事务所和科技经纪公司,亦可选择有较好条件的一、二个技术贸易企业按”办法”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该”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反映。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湖南省科技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技经纪人队伍发展,加强对科技经纪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经纪人是指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科技成果的供方和需方进行中介或代理买卖、收取佣金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科技经纪人在从事科技经纪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讲究职业道德,不得与他人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弄虚作假进行诈骗。

第二章科技经纪人第四条凡本省具有一定专业科技知识和技术中介活动能力、掌握有关的经济、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考试合格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从事科技经纪业务:(一)离退休、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二)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改革后富余科技人员;(三)利用业务时间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商务厅(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整顿和规范全省市场秩序的工作的建议,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起草全省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和市场准则,调查研究流通行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省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商品流通业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和对原油、成品油、酒类产销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1.06【实施日期】1993.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月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技术贸易,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和合作技术开发等技术贸易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技术市场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贸易可以通过博览会、交易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可以通过技术贸易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进行。

第四条从事技术贸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发展技术市场创造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四)进行技术市场综合统计分析,提供技术市场信息;(五)技术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其职责是:(一)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二)查处或者协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查处无效技术合同;(三)查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技术贸易管理第八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均可以进入技术贸易市场。

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湘政办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6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文化艺术品类以及其他类交易的场所。

外省交易场所依法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等机构参照交易场所监管。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国土资源、农村产权、矿业权、林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领域国家另有规定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各负其责”原则负责对所属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其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综合协调、统计报送、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汇报及沟通,并具体负责监管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文化艺术品类交易场所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监管;技术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低碳技术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类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市场监管局监管;版权类知识产权交易场所由省版权局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别监管;电力类交易场所由省能源局负责监管;其他类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其主要交易品种类型确定省级监管部门。

技术贸易管理办法

技术贸易管理办法

技术贸易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规范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技术承让和技术转让的工作流程,使技术贸易能更好地为XX的发展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考制定。

2引用标准3术语和缩略语3.1技术承让一以一定的形式(如买断、购买使用权、合作推广等)受让贸易对方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产品或准产品。

3.2技术转让一把自己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产品,以一定的形式(如卖断、出卖使用权等)出让给贸易对方。

4管理职责4.1科技创新部是技术贸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承让和转让的意向性工作。

负责组织技术转让的技术交流、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

4.2市场拓展分公司、商务中心参与技术贸易的商务谈判工作。

5承让5.1承让的内容5.1.1对XX承接工程项目有利的成果、产品;5.1.2对XX开发市场有推动作用的成果、产品;5.1.3对XX提高系统集成能力有帮助的成果、产品;5.1.4对XX直接形成产品有帮助的成果、技术、准产品。

5.2承让形式5.2.1买断一xx享有全部知识产权。

5.2.2购买使用权一xx不具有知识产权,只能在开发项目中使发布日期:实施日期:xx0009用。

5.2.3共同推广,利润分成一不具有知识产权,具有使用权,双方合作开发,按比例分成。

5.2.4前期共同开发,后期推广时将对方投入部分承让过来。

5.3承让操作方式5.3.1由科技创新部会同市场拓展分公司、商务中心、业务部门与出让方进行技术交流、技术谈判、商务谈判。

5.3.2由技术承让部门填写技术贸易(承让)申报表(xx000901)6转让6.1转让的内容7.1.1具有XX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6.1.2与外协单位共同开发的技术,将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对方。

6.2转让形式6.2.1卖断一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对方。

6.2.2出让使用权一对方只能在开发项目中使用XX的知识产权。

6.3转让操作方式6.3.1由各业务部门配合科技创新部组织专家与对方技术交流、技术谈判。

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97年修正)

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97年修正)

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7.08.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1992年8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境内商品的质量监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条例。

药品质量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计量器具检定,船舶规范检验,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检查商品质量,组织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受理商品质量问题投诉,查处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商品稽查机构,稽查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商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商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协会和用户委员会应当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对损害消费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新闻单位可以利用宣传媒介进行公开揭露。

第二章商品质量责任第六条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

经营者采购商品,必须履行质量索证手续,严格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湘商法规〔2014〕4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湘商法规〔2014〕4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湘商法规〔2014〕4号各市州商务(招商、经济合作)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下放我厅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厅业务工作实际,围绕简政放权、提高效率这个中心,我们组织13个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原有的44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9月25日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1号令),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厅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调整。

一、基本原则1、“依法设定”原则,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我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等均按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相关人的监督。

3、“简政、便民”原则,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放权”、“规范”原则,对我厅转报商务部的初审、审核的项目不再列入我厅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一些备案、办证项目逐步下放市州或县区管理。

二、调整内容1、将我厅原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分为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两类进行管理,其中行政许可仍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管理,公共服务项目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2、保留行政许可13项,具体如下: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审批处室类型说明1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无外资管理处生产经营类我厅承办2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变更、终止)流通业发展处生产经营类3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批(含变更、终止)无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1、加油站(点)、油库新建、拆建、扩建规划确认手续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资格资质类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颁发5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无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资格资质类6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无市场体系建设处资格资质类7直销企业产品审批无市场秩序处生产经营类8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1、限制进口技术许可进口促进处国家安全类2、限制出口技术许可与省科技厅联合审批9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资格资质类2、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与省住建厅联合审批10外国(地区)企业、非企业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审批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资管理处国家安全类与省工商局联合审批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湘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对外贸易发展处11在湖南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含冠名“中国”字样)许可会展业发展处生产经营类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无外资管理处生产经营类与省工商局联合审批1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及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无外资管理处生产经营类与省工商局联合审批注:表列第10项中的子项1和第12、13项均以省工商局审批为主。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各市州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要求,结合商务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章《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章《典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章《洗染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章《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第十一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四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章《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拍卖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通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特定信息的编码以及相应的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商品条码应用工作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商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物品编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药品、医疗器械;(三)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四)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玩具;(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0]7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9.14【实施日期】2000.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经合合作、招商和直接引进外资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承担。

2、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进出口招标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3、原省统计局负责外资统计工作的职能。

4、参与协调指导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外经贸方面具体工作的职能。

(三)承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职能1、原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2、原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3、原国家外经贸部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

4、按商品管理权限,国家外经贸部逐步下放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厅机关与直属各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彻底脱钩。

关于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通知-[89]湘工商字第120号

关于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通知-[89]湘工商字第120号

关于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89)湘工商字第120号)关于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仲裁工作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技术合同管理及仲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合同法》是实现技术成果商品的基本法律。

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应积极配合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做好技术合同法规的宣传贯彻。

各地工商局和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制定技术合同管理具体措施;督促、指定企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技术合同管理,由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技术合同管理协理员。

负责技术合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考核评定。

二、缔结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向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

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湘科字(87)第014号、湘科市字(89)第107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省科委、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技术合同登记与税收管理的补充规定》,凡未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技术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并督促当事人双方注明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各地工商局应加强技术合同订立、履行的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鉴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鉴证时,必须依照有关鉴证程序,严格审查技术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预防无效、违法技术合同,努力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释义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湖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编著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释义》编委会主编: 葛汉栋陈兰新钟实朱新民张光荣副主编:罗俊盛王汉连文富恒肖迪明姚茂椿饶健编委会成员:荣彩春刘明政龙志奇王小唯彭晓春易峥嵘雷志平谭鹏李丹王云波目录【释义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释义【审议报告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领导讲话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于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湘政发[1988]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湘政发[1988]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湘政发[1988]8号1988年3月19日)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加速发展我省外贸事业,尽快实现“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改革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一、承包的内容和形式。

省政府向中央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补贴基数,主要切块承包给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少数商品由省外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

国务院规定的15种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由有关省外贸和工贸公司承包经营;国家规定和目前省里必须统一经的有色、冶金、机械、机械设备、电子、苎麻(只包括株洲麻纺厂、洞湖麻纺厂、益阳麻纺厂的出口产品)等商品,继续由省有关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统一承包,与生产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联合经营。

已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由小直接承包到企业(以后新批准的自营出口企业,由其所在承包在区各单位切块承包)。

各地区和各企业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和省内外汇额度基数、出口补贴基数,自1988年起,一定3年不变。

省下达的超基数出口创汇计划也切换给各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完成。

基数外汇收入按中央规定实行“倒三八”分成,自负盈亏,地州市经营盈亏同当地财政挂钩,出口补贴基数由省财政按中央规定随承包的补贴基数,由省财政按现行财务关系核拨。

省向国务院承包的外汇挂账数额,按国家规定划到地州市,由地州市落实到企业,并分两期核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部署要求,为积极对接和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通知如下:一、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省商务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商务部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应进行合规性评估,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省商务厅。

如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有关程序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征求省商务厅意见时,须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材料。

省商务厅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

如需对相关贸易政策合规性意见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时限可适当延长。

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如有必要,省商务厅可就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书面征求商务部的意见,并根据商务部反馈的合规性书面意见,按程序商有关方面办理,及时向商务部报送工作进展和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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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湘科字[1987]043号
发布日期:1987-2-22
执行日期:1987-2-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州)、市、县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在从事经营的各技术商品贸易机构,应及时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建立必要的业务联系。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系指依本办定审批程序设立的各类技术开发(交流)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开发服务公司、技术开发部等实行企业化管理,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从事技术经营或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

技术贸易主要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

技术商品的范围包括:
(一)取得专刊权的技术;
(二)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应用软科学成果;
(三)经过论证或行业评议认可的适用技术、工艺配方和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技术;
(四)有单位证明或出具保证书的个人技术发明(包括技巧、诀窍);
(五)构成技术商品的其它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的审查机关是省、地、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各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设立技术商品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与技术经营服务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兼营新技术开发的技术商品贸易机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服务的机构,自有流动资金的注册额度可以适当降低。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申请开业,必须首先报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开业极告。

(二)机构章程。

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机构永久性地址(包括工作场地面积)。

(2)经济性质及经营服务宗旨。

(3)技术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

(4)组织机构设置及科技人员结构情况。

(5)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6)利润分配方式和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

联合经营的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合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或财政、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技术商品贸易机构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技术产品(如爆破物、无线电通讯、毒品、药品等),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文件。

第七条具备上述条件并经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产品贸易机构获准登记注册后,应将《申请登记表》报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第八条技术商品贸易机构应按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按期如实向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九条技术商品贸易机构歇业、分立、合并或改变原核定的登记事项时,均要书面报告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及时办理歇业、变更手续。

登记注册期满六个月未开展技术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发照机关注销营业执照。

该机构如需恢复营业,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技术商品贸易机构应自觉接受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凡违反《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个体技术商品经营者,办理开业申请手续时,须出示原工作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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