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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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试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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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目的 。如 果说“ 滥用 所有权 并非对
试 知 产 漫 的 垄 控 论 识 权 用 反断 制
文 /华 慧 陈登 峰
知识 产权是指 人们对于 自己的智 的 限制和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存 在于所有 权外部 的法律 的违反 , 而 是 对 所 有 权 的 违 反 ” 那 么 至 少 可 以 ,
A ue o ih) 源 自英美法 系平衡 会 整 体 利 益 的 相 关 公 共 政 策 的 目标 , 法律 权衡利 弊的结 果 , 识产权 的存 b s fr t g 知
法 的概 念 。 当权 利 人 以 不公 平 、 适 即创新 政策 、 不 竞争政 策、 公众利益 等。 在本 身并不能说 明它没有任何消极后
实质公平与社会整体效益) 就会受 为融入全球经济而努力完善相 关制度 否违背 了知识产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 益 (
和创造 良好的环境 时 , 知识产权 领域 共 政 策 。 的垄 断问题也 不断浮 出, 破坏 国 内市 到反垄 断的限制 。这要求法律在保护 知识 产权的 宗 旨有二 , 首先是 为 知识产权 时 , 对滥用 知识产权 垄断行

般认 为 , 成权 利滥 用 的要 素有 四 就构成知识产权滥用 。主要表 现为 以 构
个: 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 的权利人 ; 客 下 形式 : 1搭 售 : ( ) 不适 当地 扩大 了知 体是社会的 、 国家的、 其他 公民合法 的 识 产权的保护 范 围 , 侵害 了消费者 自
自由和权利 ; 主观 方面是权 利人存在 由选择 的权利 ;2 行为超 出法律所允 加强 了这 种地 位 , ( ) 因此如果 有关企业 故意 ; 观方面要有 危害他 人权利 和 许 的范 围: 见的有在订立 专利合 同 的这种垄 断地位 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 客 常 利益后果的行为。为了对 这种不正当 时规定被许可人在专利权届满之后仍 实施 非法 限制竞 争的行为 , 不正 当 如 行使 权利 的方 式予 以处 罚 , 衡平法 规 然要 向专 利权 人交 纳专利使 用费 ; 对 地拒绝许可他 人利用其知识产权 以消 定权利人无 法完全享 受其权 利 , 利 合法 出售 的专利产 品作进一 步限制 , 除或减少 自己在特定市场上 的竞争压 权 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 。有的学者认为权 譬如对 合法 出售 后的专利产 品的使用 力 , 在许 可他人 利用其知 识产权 的过 利 限制分为 内部 限制和外部限制。 内 方式作进 一步 限制。 ( 限制竞 争的 程 中附加 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 争的 3 )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识 产权 是一种 民事 权利 , 受私法 的规 制 , 其处 分遵பைடு நூலகம்循平等 自愿 原 则 。 则。 知识产 权法 作为 民法 的特 别法 , 调 整的 是平等 主体之 间 的财 产 关系和 人身 关系 , 保 护 的是一种私 人利益 ; 民法 中的“ 权利不 得 2 . 《 反托 拉斯 法与知 识产权 , 促进 创新 和竞 争》 报 告 上述 指南 为公众提 供相对 明确 的法 律指 引, 系统 阐释 了执法
争, 实现经 济发展 。由此看来 , 知识 产权 和反垄 断法 有着相 同 的 对于 严重 影响 市场竞 争 的行 为如 固定 价格 、 限制产 量 、 竞争 者之 目的 , 即鼓励 创新 和推动 竞争 。但二者 也存 在着一 定 的冲突 。知 间 分割市 场等 适用 本身 违法 原则 ,其他 行 为则 酌情适 用合 理原
即知识 产权 产 品首次合 法进 入流通 领域 后 , 其 所 有人 发现 这样 的规律 : 从强调 知识产 权的特 性并对其 进行绝 对豁免 到 耗 尽原 则 。 强 化知识 产权领 域 的反垄断执法 、 再 到注重保 护知识产 权对其 采 依 据知识 产权控 制知识 产权产 品的生 产、 使用 以及销 售 的权 利即
识 产权排 除、 限制竞 争的行 为 必然受到 反 垄断法 的规制 。本 文借 鉴 美 国、 欧盟 、 日本等 发达 国 家和 地 区的反 垄断法 的规 定 , 对如 何利 用反 垄断 法规制 滥 用知识 产权的行 为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关 键词 知识 产权 反 垄断 法 滥用
作 者简 介: 柳丹、 梁晶 晶 , 广 西大学 法学 院经济 法学研 究 生, 研 究方向 : 经济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 识码 : A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具有很强的“专有性”和“独占性”,正是这样优势使得权利人很容易滥用其权利。

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这种权利滥用很容易造成阻碍竞争、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秩序等等不良恶果,因而从反垄断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便很有必要。

本文先论述了知识产权同反垄断法的关系和协调,然后介绍了国际、国内反垄断法对权利滥用的规则状况,最后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进行几点尝试性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赋予发明等“知识成果”以独占排他权的保护,借助技术许可等形式,保障与维护知识成果产出人的利益和继续产出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知识产业和文化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是一部在一定范围内保护“垄断”的法律。

然而,在当今以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贸易日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滥用其优势地位对知识产权受让人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施以种种限制,这些限制常常给一定的产品市场或技术革新市场的竞争制造了或多或少的障碍,事实上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背离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

这种背离与垄断妨害了市场竞争,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则。

下面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几点尝试性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对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往有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论述此问题,有从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应该从差异和统一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其冲突表现在:1.制度价值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本质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性权利,其取得的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一种垄断地位,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展其垄断权的范围,就会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而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正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

2.立法上的冲突。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完全或有一定限度的垄断的创造物,而反垄断法是从根本上对一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解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解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解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企业常常面临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一、侵权风险知识产权侵权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风险。

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抄袭、不正当竞争等。

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会破坏企业形象和声誉。

要应对侵权风险,企业首先需要明确自身的知识产权范围,并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保护措施。

同时,积极监测市场,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此外,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和培训体系,加强员工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保护意识是必要的。

二、合同纠纷风险在与合作伙伴、供应商或客户签订合同时,企业往往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或共享。

这时候,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合同履行不规范,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造成损失。

为减少合同纠纷风险,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并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此外,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并及时沟通解决问题,也是降低合同纠纷风险的一种方式。

三、反垄断风险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法律风险是反垄断。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质,如果企业滥用自身的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就会面临反垄断的风险。

为避免反垄断风险,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排他性行为。

同时,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遵循行业准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四、网络侵权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企业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产品或服务很容易被侵权或盗用,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规避网络侵权风险,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此外,通过加强版权保护和网络监测,及时发现并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也是很重要的。

总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企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完善内部制度,积极监测市场,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合作关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

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

网友咨询:关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何规定?律师解答: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可以考虑在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经营者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律师补充: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一)确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二)确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法律依据】《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滥用的企业权利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权 法
2 0 笔者认 为 , 07o 集中图谋垄断 的过程根 本不存在知识产权的 “ 行使 ” 滥用的问题 , 、
即使 集中形成垄断 ,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 加剧经营者集 中之说 ,只能说是拥有相关 知识产权 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罢 了。
( )垄 断 没有 合 法理 由 三
了限 制竞争 、 除竞争 的效 果时 ,才构成 排 知识产权 滥用垄 断行为 。 二是垄断是 因权 利滥 用形 成的 。日本 2 0 0 5年修订 的 《 禁 止垄 断法 》第 2 1条规定 ,本 法的各项 规
决定了其滥 用往往与垄断联系在一起 ,所
内 容 摘 要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包括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垄 断 、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不 正 当竞
知I 企● ■ _ _ ■ ■
或3 C专利联 盟许可 正是采取 “ 一揽 子许
可 ”的方式对我 国企业 收取高 额专利 费;
受 害 企 业 的 权 利 救 济 , 首 先 要 认 定 知
许可 、限制专利产 品的销售价格 、生产数 量等均属于此类 。另外 ,有学者认 为知识 产权滥用垄断行为还包括权利人滥用知识 产 权 加 剧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李 昌 麒 ,
识 产 权 滥 用 , 然后 辨 析 并 指 出 滥 用 形
是许 可人滥 用优势地 位 的搭售许 可 ,6 C
识 权 用 产滥 的
一 孙曼曼 ( 西安科技 大学人 文学院 西安 70 5 ) 10 4 ▲ 基金 项 目:西安科技 大学培 育基金项 目 ( O 9 5 成 果之 一 2 O O 8) ◆ 中图分类号 :D9 34 文献标识码 :A 2.
般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允许 这种垄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遏制及其治理

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遏制及其治理

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的遏制及其治理摘要: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这种重视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很容易演变为对通过知识产权进行垄断,影响商业竞争和发展。

本文从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入手,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因及对商业竞争的遏制,并提出治理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商业竞争遏制一、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的遏制(一)知识产权滥用人类通过智力上的努力,创造了作品、技术、产品,形成了智力上的财产和信息资源,这些财产和资源通过进入市场流转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而促进了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这些智力财产在市场中的流通显示了其经济价值,在所有权被确认的范围内,它们被称为知识产权。

同其他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要通过法律加以保护。

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主要有:激励知识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利益。

除此之外也包含了促进技术传播、鼓励竞争、扩大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诉求①。

然而,经过这些年的迅速发展,我们会发现,知识产权已经异化出一些违背我们初衷的,令人在惊异之余感到不安的现象。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的本质和范围在发生着改变,已经生出与原本保护之目的相矛盾的力量。

尤其是在跨国公司扩张过程中,努力发展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实践,并以此为手段来保护企业利益,可以说知识产权已经沦为一种企业竞争的工具。

方兴东博士一针见血的指出:”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

反而开始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

”这就是知识产权滥用。

(二)知识产权滥用对商业竞争的遏制知识产权对商业竞争的遏制集中体现在利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已经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的垄断权。

非法限制或阻碍其他竞争对手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和发展。

2002年,日立、松下、等六大dvd生产企业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形成标准,向中国dvd企业索赔高额专利费。

浅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_刘鹏

浅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_刘鹏

□ 刘 鹏浅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私权的维护,而是在于“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1。

作为给予这样一种私权的行政机关,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我国,并没有比较完善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知识产权滥用,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尽管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我国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2。

按照此规定,权利滥用行为的认定应不以恶意行使权利为限,只要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均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

但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绝对不应当止于社会公共利益,只要是主观上权利人存在滥用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均应当视为知识产权滥用的范畴。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出于观察角度和分类标准的不同,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类型化上有不同的见解。

有作者从“行为本身特点和违反的法律的性质不同,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分为违反知识产权法本身的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3。

这样的一个划分实际上是依据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后果或者说是依据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划分的。

但是在我国,多数的知识产权滥用更符合知识产权法本身的范围和反垄断法的范畴。

一般不会将其划为不正当竞争的一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本身以及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中的几种典型的情形的规制进行分析和说明,从而探讨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进而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体系。

尤其是在当下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体系有助于帮助社会公众回归理性,明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 密、恶意降价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 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联
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假宣传等行 为,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总结词
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用于 其商业活动,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
详细描述
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用于其 商业活动,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此案中 ,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
规进行约束。
假冒他人专利产品
02
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并破坏市场秩序。
恶意申请专利
03
这种行为旨在通过恶意申请大量无效专利,以获取不当利益。
侵犯他人商标权
1 2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商标的信誉和形象 。
这种行为旨在通过抄袭他人作品,以获取不当利益。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未经许可,泄露他人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并破坏市场秩序。
盗窃他人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3
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专利法
总结词
某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误导消费者,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详细描述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新发展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评介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拟就其中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解读和评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反垄断执法是一项重要、复杂和敏感的任务,因为《反垄断法》条文的原则性和规则的不确定性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普遍特征。

现实中的竞争问题充满复杂性,往往需要执法机构根据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一方面,依靠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具体的执法案例中,通过法律适用来明确和统一执法的尺度;另一方面,执法机构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领域的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性质的规章或具有指导性文件性质的指南,来为执法机构的执法和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往往更为复杂和敏感。

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

但是,这两种政策之间有一个协调的问题,需要把握好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的“度”,如处理不当,容易损及创新或者限制竞争。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即“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虽然表明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但是该规定非常原则。

在实践中,正确理解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进而准确地适用法律,则需要制定相关规章或者指南,以更好地指导反垄断执法实践,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期性。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摘要:在知识经济逐步走向繁荣的环境之下,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滥用问题也在日益翻新。

因此,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就成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文章以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和对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现状的简单分析。

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个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伴随知识经济的高度发展,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频繁发生,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不可回避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在“百度”或“google”网站中搜索,你会找到数十万条之多的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

由此可见这是产权滥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可是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还缺乏有效的规制方法,比如对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没有反垄断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只是在第55条做了一个简单而含糊的规定,显然,这样的规定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

于是规制知识产权就成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当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加快建立一个健全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我国已经有相当多的著述论及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但是大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的界定却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我在这里只列举部分论述;知识产权滥用是指在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或含有知识产权的货物贸易及含有知识产权的其他贸易活动中,知识产权人不合理的贸易限制行为或其他有消极影响的行为。

①王先林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任何社会公共利益的情景”。

②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其实是民法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下位法院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当然,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是无条件的使用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刻:2004-5-21一、权益滥用与知识产权滥用总的看来,禁止权益滥用既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差不多的法律观念,也是现代各国法律乃至宪法所普遍规定的差不多法律原则。

而“权益滥用”的实质在于权益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益,不适当地扩张了其所享有的权益。

关于构成权益滥用的标准,各国先后一共确立过有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益、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益存在的目的、违反侵权法的一样原则等6个标准,同时出现由主观化向客观化进展(以解决主观恶意难以证明的问题)和严格化的趋势(有意的和过失的、损害差不多造成和可能造成)。

①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权益滥用要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益的权益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益;主观方面是权益人存有有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益和利益后果的行为。

②以上关于权益滥用的分析也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益,是私权,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明确承认的差不多原则。

与任何其它民事权益一样,知识产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关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益人在行使其权益时超出了法律所承诺的范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益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在那个地点,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不能因为知识产权是合法获得的权益就忽视、甚至否认其也有滥用的问题。

③知识产权所具有的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得它容易被权益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

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益人往往利用许可(授权)方式,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说,权益人往往利用许可合同的规定,限制被授权人所能够正当从事的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权,因此在现代社会,不管是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依旧被滥用后造成的后果,都会大大增加。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郑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4期摘要知识产权滥用不仅对被许可人造成不正当的侵害,同时还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条件的形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十分重要且必要。

知识产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经验来加强和完善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作者简介:郑珏,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012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知识产权滥用这一概念是起源于英国的专利法,当时英国为了促进本国技术进步,出于这种公益考虑,对于滥用专利垄断权的行为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相对而言的。

知识产权具有一个重要的特性即专有性,也称为排他性,知识产权凭借其天生具有的这种特性,使其产生合法垄断的一种天然的属性,这种属性能够帮助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从而获得丰富的经济收入。

但是,我们应该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赋予专有权,这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钟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这个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创造者的权利,从而对社会正义进行维护,同时推动知识的传播,并对智力资源进行合理地配置。

但如果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有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进行损害,这就产生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专利权的行使超出了正当的界限,或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正当范围。

这种对知识产权的不正当利用,会对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大的危害,这种行为就是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会产生很多危害,我们对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衡量,微观上主要应该看产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超出了合法垄断的范围,宏观上来看衡量的应该是知识产权人在对其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范围。

二、知识产权滥用表现形式现今社会,我们对知识产权滥用具有较强的弹性和包容性,这是因为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因此,我们要掌握或者了解全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方式从现实来说是难以做到的。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

论知识产权滥用及反垄断法规制作者:米娜来源:《商情》2013年第10期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容易被复制和利用。

因此,对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赋予合法的垄断权来激励他们对智力成果的创新和开发,并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势必会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反垄断法基于其社会本位性、保护有效竞争、维护公正等特点,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一)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当权力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时,即构成“权力滥用”,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求具备四个条件:行为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滥用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者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并且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1、拒绝许可行为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2、搭售行为一些掌握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外跨国公司,凭借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或者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消费者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不得不同时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是在销售含有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就捆绑要求一些不合理的条件。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权利人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差别待遇。

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

4、不公平的价格行为其中包括两种类型:过高定价和掠夺性定价。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一)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

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例如,2003年我国“DVD”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显示其出口增长已呈减缓趋势。

造成这一态势的主要原因是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

(二)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

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

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三)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

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杜绝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

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

(四)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制自我国加入WTO之后,发生了多起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由于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常使我国企业在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

虽然 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少相关的配套规定,具体实施中仍存在困难,亟需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行研究完善。

一、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涵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的合法垄断地位,同时这种垄断地位又意味着,权利人有权控制他人对该项智力成果的使用,这就可能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组成部分,民法中关于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也应对其适用。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二)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与竞争法问题密切相关,但又不限于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包括服务和知识产权)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至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商业行为。

[2]现实中,搭售通常是企业利用在某一产品上的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强制捆绑销售另一产品。

搭售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被搭售商品的同类商品的公平竞争。

2.拒绝许可。

拒绝许可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拒绝其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申请,从而排除竞争、巩固自身垄断地位的行为。

拒绝许可行为所引发的垄断性后果显然不利于社会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有违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

3.排他性交易。

是指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不得许可、销售、扩散或者使用对被许可技术构成竞争的其他技术。

[3]排他性交易多表现为许可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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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机制, 应得到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又是重要乃至关键的因素, 因此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 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

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行综合分析: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当事人关系、确定当事人市场份额、评估限制竞争条款等等。

中国的现行法规还不足以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问题, 不过中国立法进程已经表明,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强制许可随着当今社会一步步走向信息时代, 知识产权在国内与国际的市场竞争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是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一)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有着相同目的, 即推动竞争和鼓励创新。

但它们的方式不同: 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来推动竞争, 因为限制竞争会损害现实和潜在的竞争; 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某种限制竞争的方式, 即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 来激励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一样, 因为具有限制竞争的可能, 从而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

一方面, 权利人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垄断地位;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不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垄断地位而严重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似乎不可避免。

如专利技术转让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肯定与某个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相联系。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 应当设置这样那样的限制, 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 这些限制可能违法。

人们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所持的反对态度, 最明显表现在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1960 年代对9 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1]美国法院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也长期持反对态度。

第2 巡回法院1981 年的一个判决指出: “反托拉斯法禁止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专利法却授予发明人一定时期的垄断权, 由此使其专利成果不能得到竞争性的开发和使用。

”[2]另一方面, 知识产权领域有学者认为, 既然国家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推动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就应当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

对于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委员会指控微软的案件, 很多人打抱不平。

他们说, 视窗和因特网浏览器既然都是微软的产品, 微软就有权选择销售它们的方式,也有权要求生产商按照它提出的条件销售产品, 而不管这些行为对市场竞争有何影响。

[3](二)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补性其实,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最重要的不是相互冲突, 而是相互补充, 这是因为它们都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大社会福祉的目的。

反垄断法是通过反垄断和推动竞争来提高企业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因为只有在市场竞争压力下, 企业才会降低价格、改善质量和进行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法则是通过对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例如, 专利权可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 商标权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 激发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竞争和质量竞争。

事实上,企业的创新和发明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又是市场竞争的过程。

因为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最大的激励机制, 可以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产生真正的社会价值,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本质上没有冲突, 而是相辅相成。

(三)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有时不免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这就需要一种机制来平衡这两种法律制度, 需要国家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争政策或者反垄断法。

很多国家的做法是, 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予以禁止。

[4]鉴于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相比的特殊性,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较一般财产权保护的难度,特别是鉴于知识产权转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限制竞争做出专门规定, 或者发布专门的指南。

当前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 年共同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和欧共体委员会2004 年发布的《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

它们的宗旨都是在保护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

[5]1.《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6]。

这个指南是关于美国政府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的政策。

指南提出三个原则: 第一,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处于平等地位, 即不能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但也不应受到反托拉斯法的特别质疑。

第二, 出于反托拉斯分析之目的,不应推断知识产权等同垄断地位。

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或者技术虽然具有排他性, 但它们一般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者, 从而可以阻却市场支配力的产生; 另一方面, 即便知识产权确实产生了市场支配力, 这个市场支配力本身并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第三, 知识产权许可有利于企业间实现优势互补, 从而普遍具有推动市场竞争的作用。

指南也指出, 知识产权许可尽管普遍具有增大社会福祉和推动竞争的效果, 但是仍会出现反竞争的问题。

因此, 指南提供了分析知识产权许可中反托拉斯问题的框架。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 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反托拉斯法必须注重美国法院的判决。

实际上, 指南就是美国法院司法实践的总结。

2.《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7]。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得到豁免的条件, 它于2004 年5 月1 日生效。

随着这个条例的发布, 欧共体委员会还发布了《欧共体条约第81 条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的指南》[8]。

欧共体在1980 年代就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和技术秘密协议集体适用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两个条例。

1996 年又发布《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 条第3 款的第240/ 96 号条例》。

[9]与1996 年第240 号条例相比, 第2004 年第772 号条例更加注重经济分析, 对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持更为灵活和宽松的态度, 赋予协议当事人更大的合同自由。

在实体法方面, 第772号条例将技术转让中的限制竞争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竞争明显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核心限制 ( ) ; 另一类是排他性限制( ) 。

[10]二、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现在, 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

仅当知识产权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 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 它们的行使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在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时, 需要辨析如下问题。

(一) 界定相关市场评价一个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 首先应分析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所处的市场。

在竞争法中, 这个市场称为相关市场。

《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提出了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的概念。

[11]《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还有相关研发/ 创新市场的概念。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从产品的特性、价格以及用途等因素出发, 消费者认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

相关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者可分为事实上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

前者是指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 生产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

后者则是指订立协议时还不是事实上的竞争者, 但有理由认为他们很快能够成为竞争者。

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7 年《横向合并指南》, 在识别潜在竞争者时, 可以假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实施一个“数目不大但有意义且为期不短的涨价”(即标准), 并分析买方对涨价的反应。

在大多数情况下, 当局将可预见的涨幅定为5% 。

[12]即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及时且在不影响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进入相关市场, 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潜在的竞争者。

相关技术市场是指从技术的特性、转让费及使用目的等因素出发, 在被许可人看来, 它们可视为相似或者相互具有可替代性的所有技术。

《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指出, 当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产品分别销售时, 政府机构可基于技术市场对许可协议的限制竞争影响进行评估。

然而, 除了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 大多数知识产权是作为与知识产权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进行销售、许可或者转让, 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 人们只需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就可分析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对限制竞争的影响。

如果一个许可协议不易通过它对现有的产品或者技术的影响进行评估,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可能通过它对相关创新市场的影响进行评估。

创新市场这一概念的提出, 说明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可能会以一个许可协议损害创新市场为由, 对其进行质疑和审查。

然而有学者认为, 创新市场是不明智的提法, 它是以企业的创新潜力来说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因为创新存在着风险、不确定性和固有的不可预期性,创新市场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 以致人们有可能把当前一个不确定、无损害的行为描述为今后确定和危险的行为。

[13]也许是因为创新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对协议当事人的不可预期性,《欧共体第772 号条例》没有引入这个概念。

在反垄断案件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 界定相关市场对诉讼当事人的胜负有着非常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意义。

在1956 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一案中, 因为玻璃纸由杜邦公司独家生产, 政府就认定该公司在玻璃纸产品市场上占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则将玻璃纸看作一种包装材料, 而在包装材料这一产品市场上, 杜邦公司生产的玻璃纸仅占18 % 的市场份额, 最终政府在该案中败诉。

[14](二)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同一般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横向或者纵向关系,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也存在横向或者纵向关系。

一般说来, 如果一个技术转让会影响当事人具有互补性的经济活动, 如一方从事技术研发, 另一方利用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这个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存在纵向关系。

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相关市场上是竞争者, 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横向关系。

许可协议中横向或者纵向关系有时并非一目了然。

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只是潜在的竞争者, 即订立转让协议时,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技术远不在同一水平, 这种情况下许可人的技术可以制约被许可人的发展, 他们之间的技术转让应视为纵向关系, [15]这样的技术转让一般发生在生产同类产品但不同品牌的企业之间。

欧共体竞争法和美国反托拉斯法重视许可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因为竞争者或者潜在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导致协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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