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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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
的问题 。
定, 用 转让或 者许 可的方式 以其知 识产权 来进行 出资 , 公 司根
据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人 的股 东 地 位 , 以其 知 识 产 权
出资所 占注册 资本 比例 ( 或依股 东约定) 享 有股东 权利 。它实质 上 是一 种投资行 为 。 与 知识产权 的 贸易性让 与不一样 , 知识产 权 出资 并未 获得转让 价金 , 而是换 取 了出资公 司的股 权 , 出资 人 与公 司形成 一种投 资关 系。 知 识产权作 为一种 无形 财产 ,当其作 为 出资 入股 公司 以 后与 货 币 、 设备 、 人力 等其 他 因素相 结合 , 将会 产生 巨大效 益 。对 于社会 , 可 促进经 济与科技 的发 展 , 加 快科 技成 果转化
制 度不完善 , 对评估作 价缺乏 监督 等 , 更 是 加 剧 了 知 识 产 权 的 评估 风险 。 ( 二) 知识产 权 出资时资本 的运作 所产 生的法律 风 险

知 识 产 权 出资 概 述
随着科 学技 术的发展 ,现代 社会 已经逐步 从传统 的工业 经 济时代 步人 r知识经 济时代 ,而知 识产权 正是这 一时代 背 景 下最 具代 表性 的产物 。 科学技 术是第 一生产 力 , 但是科 学技 术 本身不 能 自动 转变为 生产力 ,知识 产权 的资本化 正是 连接
【 中图 分 类 号 】 D9 2 2
【 文 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2 — 0 5 2 — 2
我 国《 公 司法》 第2 7 条 明确规 定股东 可以用 知识 产权作 价 出资 然 而 , 知 识产权 资本 化是一个 复杂 的过程 , 知识 产权 作

论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和防范

论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和防范
No.1 2 0 8, 0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 r
21 0 0年 第 1 8期
论 知 识产 权 出资 法 律 风 险 和 防范
苗 会
( 东技 术 师 范 学 院 天 河 学 院 , 东 广 州 5 0 4 ) 广 广 1 5 0 摘 要 : 识 产 权 在 知 识 经 济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 定 知 识 产 权 资 本 化 将 成 为 2 世 纪 一 种 格 外 引 人 瞩 目的 法 律 和 经 济 现 知 决 1
2 1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 ) 识 产 权 的权 利 瑕 疵 。 1知
( ) 资 者 应 当 保 证 出 资 知 识 产 权 的 合 法 性 及 稳 定 性 1出 出 资 者 应 当 保 证 其 用 作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合 法 、 效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 诺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任 何 第 三 方 不 能 承 根 据 知 识 产 权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提 出 任 何 权 利 要 求 的 。 在 用 知 识产 权认缴 出资时 , 提交该 知识 产权 的有 关证 明资 料 , 应 包 括 专 利 证 书 、 标 注 册 证 、 作 权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识 产 权 商 著 知 与 实 发 然 而 , 论 是 理 论 上 还 是 实 践 中 , 有 可 能 导 致 出 资 者 受 让 合 同 ,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技 术 特 性 、 用 价 值 、 展 前 景 、 无 都 作 并 非 不 拥 有 有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不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合 法 所 有 实 施 条 件 等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为 投 资 合 同 的 附 件 。 出 资 者 是 人 或 者 被 使 用 人 , 本 无 权 将 该 知 识 产 权 用 于 出 资 , 致 公 用 作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上 的 可 靠 性 , 指 出 资 者 要 承 诺 根 导 依 培 司接 受 该 项 出资 的 知 识 产 权 后 , 无 法 按 照 公 司 经 营 的 目 将 用 知 识 产 权 出资 后 , 约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咨 询 、 训 服 务 ; 证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完 整 、 靠 的 ; 证 用 作 出资 的 知 识 保 可 保 的充 分 、 效 地 使 用 该 项 知 识 产 权 的 情 况 。 有 产 权 确 实 适 合 所 投 资 公 司 的 应 用 , 有 欺 诈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若 () 有权 的归属 。 2专 知 识 产 权 的 专 有 性 不 过 是 法 律 制 度 安 排 的 结 果 , 无 任 。 从 ( ) 资者 应 当 保 证 出 资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的 真 实 性 。 2出 形 财 产 的 本 质 而 言 , 于 知 识 本 身 通 常 超 出 知 识 载 体 的 价 由 知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财 产 , 价 值 评 估 有 较 大 的 弹 性 , 果 其 如 值 , 而 “ 有 与 认 知 主 体 分 离 或 传 播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 识 因 具 知 就 掺 , 的传 播 收 益 大 于 知 识 的 传 播 成 本 ” 知 识 具 有 天 然 的 共 享 其 价 值 被 高 估 , 使 公 司 资 本 被 “ 水 ” 既 动 摇 了 公 司 资 本 , 真 实 足额 的 基 础 , 时 损 害 了 其 他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同 性。 因 此 , 资 者 必 须 承 诺 ,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是 真 实 出 其 2 2 知 识 产 权 资 本 的 商 业化 风 险 . 如 出 出 公 司接 受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 的 在 于 公 司 发 展 对 知 识 产 可 靠 的 , 果 出 现 估 价 不 实 , 资 虚 假 的 情 形 , 资 者 应 当 目 并 权 商 业 化 运 作 的 需 要 , 此 ,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商 业 化 按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出 资 协 议 的 约 定 补 交 其 差 额 , 赔 偿 因 用 公 程 度 , 接 决 定 该 项 知 识 产 权 在 本 企 业 能 否 应 用 以 及 作 用 公 司 的其 他 损 失 , 司 设 立 时 的 其 他 股 东 或 发 起 人 对 此 承 直 担 连带责 任。 的大小 。 首 先 , 不 是 所 有 获 得 法 律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在 技 术 上 都 参 考 文 献 并 是 先 进 的 。 以专 利 为 例 , 然 我 国 《 利 法 》 定 能 够 授 予 虽 专 规 1 8条 第 4条 第 2款 、 2 0条 、 2 8条 第 0 第 0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与 实 用 新 型 必 须 具 有 创 造 性 , 是 这 种 创 造 [ ]参 见 公 司 法 第 2 第 2款 、 8 但 之 规 定[ . G] 性 的 衡 量 受 到 两 方 面 因 素 的 制 约 : 是 申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一 [ ]刘 春 霖 . 2 关于 专 利 权 投 资 的 法 律 思考 E3 知 识 产 权 , 99 ( ) J. 19 ,6 . 造 周 期 比较 长 。 二 是 ,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创 造 性 是 与 [ ]郑 成 思著 . 识 产 权 论 [ ] 北 京 : 律 出版 社 。0 1 申 3 知 M . 法 2 0. 出资 者 以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入 股 , 得 股 权 并 成 为 公 司 股 取 东 , 个 当 然 的 逻 辑 起 点 是 出 资 者 对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一 已 经 取 得 了合 法 的 权 利 , 言 之 , 资 者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详 出 权 是 有 效 的并 且 是 合 法 的 所 有 者 或 者 合 法 的 被 许 可 者 , 他 将 该 项 知 识 产 权 用 于 出资 具 有 合 法 的根 据 。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我们都知道设⽴公司的时候,各位股东是需要以货币或者是⾦融资产进⾏出资的,对于出资形式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有哪些资产或者形式可以出资,哪些资产或者形式不能出资都是很明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可以出资的形式⼀、货币。

《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临时账户;⼆、⾮货币财产。

1、实物。

实物的范围⽐较⼴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般都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励创新,扶持⾼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

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地使⽤权。

我国对⼟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地出资⼊股,只能是以⼟地使⽤权出资⼊股。

在公司成⽴后,股东将国有⼟地使⽤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货币财产。

A、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

股东对他⼈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一、引言
专利权作价入股是指企业或个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转化为股权,进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同时也可以帮助专利权所有人实现资产增值。

但是,在实施专利权作价入股之前,必须了解其基本要求。

二、基本要求
1. 专利权必须具有独立性和保密性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保证所转让的专利具有独立性和保密性。

这意味着该专利必须能够独立地被使用,并且不会对其他公司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该专利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以避免泄露重要技术信息。

2. 专利权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确保所转让的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如果该专利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则无法提供足够的资产增值效果。

3. 估值方法必须合理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应考
虑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法律价值等因素,以确保专利的真实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4. 股权比例必须合理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确定合理的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应根据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需求等因素来确定,以确保专利所有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

5. 签订相关协议
在进行专利权作价入股时,必须签订相关协议。

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交易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三、结论
以上是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在实施这种出资方式之前,必须认真考虑每个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同时,企业或个人也应该了解该方式带来的风险和机会,并谨慎决策。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

知识产权入股(三):知识产权入股条件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前提条件知识产权的权属《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即: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且应当进行作价评估。

笔者认为,为股东的出资方式,所出资应当系股东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财产,而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股东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亦应当是股东自身所独占的、且无任何争议的,如系企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该知识产权属于企业,如个人以识产权投资入股,则应当以非职务发明专利进行投资人股。

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知识产权是否抵押、质押。

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或是科技成果等,均包含相当的产权利,而这部分的财产权利是符合《担保法》关于抵押物的规定,可以作为为押物。

当所要进行投资人股的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其权利受到相鹰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设定抵押后,将不能作为投婆资入股的出资。

《担保法》对知识产权的质押权利有明确规定,所以,当所要进行投资人的知识产权被质押,其权利受到相应的限制,不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因此,知识产权被质押后,将不能作为投资人股的出资。

因此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是未设定抵押,没有被质押,其所有权羌整月蔓无瑕疵时,才能作为出资,否则,其出资将是有瑕疵的,将会产生较多的纠纷。

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法律争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已经成为了一种主要的民事诉讼种类,而目前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已经十分繁杂,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两大类近百个案由。

多种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成立公司投资人股的形式,但是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亦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如同前述之繁杂的诉讼种类,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步,纠纷的种类将层出不穷,绝不会局限于前述的诉讼种类。

专利作价入股注意事项

专利作价入股注意事项

专利作价入股注意事项
1.评估专利价值:在进行专利作价入股之前,需要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专利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

2.制定合理的股权比例: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和企业的需求,合理确定专利
作价入股的股权比例。

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

3.确定专利使用范围:在入股过程中,应明确专利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双方应明确专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是否可以转让给其他企业等,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4.确定权益分配方式:入股后,专利所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配也是需要考虑
的问题。

可以根据专利的贡献、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的投入等因素来确定收益的分配比例。

5.签订合同:专利作价入股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
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专利的使用权、转让情况、保密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等条款,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6.风险评估与保护措施:专利作价入股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可能存在专利侵
权、技术竞争等问题。

在入股前,双方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保密制度等。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介绍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介绍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介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估价出资。

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

一、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根据《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可以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得到进一步扩大。

1、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2、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4、股东以知识产权投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5、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登记程序(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简称IP)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许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下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时限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即它们授予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对其作品或发明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与出资入股的区别在研究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之前,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与出资入股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持有者将其知识产权授权给他人进行使用,通常以合同的形式进行。

使用权转让方在授权期限内享有一定的报酬,但不参与知识产权的股权分配和收益分成。

而出资入股则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资金投资到一家公司中,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

与使用权转让不同的是,出资入股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分享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可行性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或个人持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商业渠道,无法将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商业价值。

对于这些持有知识产权的人来说,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可以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首先,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持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条件的一部分,以换取对企业的股权,使企业得到更多的资金。

这种资金支持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有助于加速企业的发展。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07-10-2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编号5D )作者简介朱雪忠(6),男,江西鄱阳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制度与管理研究。

郭威(),湖北襄樊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第24卷第1期2008年1月商丘师范学院学报JOURN AL OF SH ANG Q I U TEACHERS C OLLEGE Vol .24 No.1Janua r y .2008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朱雪忠 郭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出资已经成为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公司法对这种出资方式进行了确认,但未构建出具体完整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动力和转化机制为理论基础,从企业知识产权出资的各个环节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理论基础;出资范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评估中图分类号:F830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8)01-0092-08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动力机制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诉求。

在知识经济形态下,知识在生产要素中的作用超过了土地、劳动和货币等传统生产要素,占据主导地位。

知识在企业生产和服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增值手段,进而形成知识资本参与到企业的利润生成和分配过程之中。

知识之所以能够成为资本,是因为其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即产生价值的自然属性和实现增值的社会属性。

知识产权出资作为知识资本化的一种形态(现有的理论对知识资本的构成内容尚未完全统一,但依现行管理学界之普遍观点,主要包括人力资本、关系资本及结构资本;知识产权属于结构资本,是知识资本的下位概念),其根本动因就是企业实现增值、追逐利润的目标。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试论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有形财产。

本文拟就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制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2-0077-011 知识产权出资的依据1)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的法律法规中。

《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即可以依法转让的,并且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

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都对出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样也需要全体合伙人或者评估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

2)从上述法律法规关于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表述不尽一致,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表述为出资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出资表述限制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范围内。

笔者认为,应参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出资的表述,统一表述为“知识产权出资”。

当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作为财产出资,只有依法转让且能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出资财产。

其二,我国立法在规范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方式上仍十分薄弱。

首先,对知识产权如何出资、不同出资方式的特定条件和程序,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

其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均没有权利人用商标、专利技术、作品等出资的字眼。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注意事项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投资的一种方式,将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的一方,通过将其转化为资本,以获得持续的经济利益。

这种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多赢的合作模式,可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在进行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也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企业注意,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企业应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前,企业应充分了解并评估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这包括知识产权的市场潜力、竞争优势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等。

只有在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后,企业才能更好地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出资方式,以及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定价和估值。

其次,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需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因此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企业应对潜在合作伙伴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并确保其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此外,企业还应与合作伙伴达成清晰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防止后续的纠纷和冲突。

再次,企业应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财产,因此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至关重要。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应确保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和侵权。

这包括加强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与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以及与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

最后,企业应制定明确的退出机制。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通常是一个长期的合作模式,但对于企业而言,也应预先制定明确的退出机制。

这包括合作期限的确定、退出条件的约定以及双方在退出后的权益分配等。

明确的退出机制不仅能够规范双方的行为,还能减少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总之,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需要注意以上几个方面。

明确知识产权的价值,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保护知识产权的安全以及制定明确的退出机制,都是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通过充分考虑这些注意事项,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入股,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投资入股,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用来作投资入股时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关于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三、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

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一、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

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二、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

以知识产权投资⼊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对于股东的⼊股形式有很多的,以及对于⼊股的类型也会因⼈⽽异,那么对于⼊股⼜有哪些相关的知识,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的⼊股相关知识⼜有哪些,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够有所了解。

以知识产权投资⼊股的法律相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投资⼊股法律依据如下:《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采⽤知识产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

该规定意味着知识产权出资最多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的转让,与知识产权转让是两回事。

出资⼊股是⼀种投资性⾏为,这种将知识产权估价⼊股⽽形成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不得从公司取回知识产权财产。

但作价⼊股,出资⼈成为股东,可通过每年分红获得经济利益。

但若公司经营不善,出资⼈也可能分⽂不得。

若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于公司债务清偿。

因此出资⼊股需要承担经营风险。

⽽知识产权的转让,产权⼈可以直接受让相应的费⽤。

⾄于受让公司使⽤该知识产权是否盈利或亏损,与产权⼈⽆关。

知识产权的转让,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或只转移知识产权使⽤权(“使⽤许可”)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知识产权⼊股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是可以进⾏⼊股相关的具体介绍,如果对于这⽅⾯的只是还有其他任何的不理解的⽅⾯都是可以随时进⾏相关的咨询,店铺都会进⾏详细具体的解答,希望解除⼤家的疑惑。

关于专利权作价入股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关于专利权作价入股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关于专利权作价入股的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专利权作价入股是指将专利权视作一种股权资产,而非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程序主要包括评估专利权价值、确定入股比例、签署相关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等。

首先,评估专利权价值是专利权作价入股的重要一步。

评估专利权价值可以通过请资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专利的技术内容、市场需求、商业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成为后续确定专利权入股比例和作价依据的重要依据。

其次,确定入股比例是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关键环节之一、入股比例的确定应基于该专利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贡献以及投资的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价值的的百分之几可作为入股比例的参考。

此外,双方应在确定入股比例时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其他合作条件,如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第三,签署相关协议是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必要步骤。

协议内容应明确专利权入股方的权益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责。

“股权转让协议”和“专利许可协议”是最常见的两种协议。

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用于规定入股方购买股权的相关事宜,“专利许可协议”则主要用于规定专利权的使用权和双方权利义务等。

最后,办理相关手续是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终步骤。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股权转让手续和专利许可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主要包括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转让申请、支付相应的过户费用等。

专利许可登记手续的办理则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许可备案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专利权作价入股交易就正式完成了。

在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专利评估:要选择权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权益和责任,防范风险,保护双方权益。

4.知识产权保护:在专利权作价入股过程中,需要重视专利的保护,为防止侵权,可以申请相关专利权保护措施。

5.公平交易:入股价格应公平合理,避免任意设定价格导致不公平交易。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一、背景介绍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独特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是指对专利所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权。

在商业活动中,专利权可以作为一种重要资产,用于创造经济利益和增加企业价值。

为了更好地利用专利资产,许多企业选择将专利权作为一种入股方式,以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定义专利权作价入股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利益以一定比例入股到另一家企业,从而获取股权份额。

这种入股方式可以让专利权所属企业在不牺牲控制权的前提下,获取新的资源和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和影响力。

三、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基本要求专利权作价入股是一项复杂的交易,需要满足一系列基本要求,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和顺利完成交易。

1. 专利权评估在专利权作价入股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专利权评估工作。

专利权评估是衡量专利的价值和市场化潜力的过程,其中包括专利技术本身的创新性、实用性、市场需求以及专利权的范围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专利权的作价和入股比例。

2. 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过程应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

即通过市场调研和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交易和分配。

3. 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在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专利权转让的详细条件、入股方的股权份额、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双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作协议,确保合作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4. 保护知识产权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专利技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泄露。

5. 协调股东权益专利权作价入股后,股东间的权益关系将发生变化,需要加强股东间的协调和沟通。

通过明确股东的权益和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权益纠纷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6. 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专利权作价入股后,入股方可能会面临需要退出的情况。

为了保障投资方的权益,应制定完善的投资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条件和方式,确保投资的灵活性和回报。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投资项目,进行入股或合作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资本投资更加注重创新和技术含量,其投资风险和回报都与知识产权本身的质量密切相关。

以下是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1.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在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之前,首先需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专利价值、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

只有对知识产权有足够的了解,才能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

2. 签署合同:对于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双方需要签署相关的合同。

这些合同需要规定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收益分配、管理与控制、知识产权使用、转让、保密、专利侵权等问题等。

3. 资金与技术支持: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中,资金与技术支持同样重要。

除了直接投资资金外,投资方还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渠道、销售网络等帮助被投资方实现其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操作。

4. 了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投资不能仅仅看重其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还要了解其所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如侵权、商标纠纷等。

投资方需要保证所投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并且通过专业律师对投资结构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

5.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需要重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在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时,投资方不仅要了解所投
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还需要了解相关保护措施是否得当。

如果被投资方没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那么投资方就需要帮助其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在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出明智的决策,建立合理的合作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共同实现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出资人 不是合法权利人 ,则出资将会 因其权 利瑕疵而面 临被
是 否在有效期 限内。出资人在投资 过程中 ,若遇到用作 出资 的知识 产权 的有效期 短于公司经 营期 的情况 ,可通过在 知识
产权 出资合 同中特别 约定加 以规制 。对 于虽然未过有效期但 法律予 以保护 的期 限即将结束 的专利权 ,要重新评估利用价 值 ; 但 商标 权 因其 自身 特性 ,使 用时 间越长价值 反而 越大 , 需要注 意的是 ,商标权人务必要进行续 展注册 。
( 三 )多个 主体用共 有权益 的知识 产权 出资 ,应考察相 互 间的法律关 系。 要判定技术成果是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 , 合 作开发处分权归各方共有 ,委托开发除有约定外 ,一般归
受 托方享有 。
( 四 )知识产 权 的合 同债 权人能否 以未来享有 的知识产 权进行 出资或者公司将依法转让给公 司的知识产权作为 出资 转 化为对公 司股权的问题。这涉及到非金钱债权转股权 的问
时 向公 司出示登记证 书。
公 司将面 临担保物权 的权利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而致利益贬 损的风险 。 对 于出资权属瑕疵问题 ,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分
不 同情况予以处理 :
( 一 )出资人用专利 、专有技术 、计算机 软件 等出资的 , 应当着重审查所用 于出资的知识 产权 是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 成果 。职务发 明创造形成 的专利权 、职务作 品的著作权 、职 工从事本职工作或基于单位下达 的开发计 划所 开发的软件等 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 ,其发 明人 或开发人 不能 以个人名 义用于出资 ,除非和单位另有约定。 ( 二 )法 人或其他 团体组织用 知识产权 出资 ,应审查 出 资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公 务法 人中只有 国家授权代表并 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 的组 织和部门 才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 。其他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 人和 社 会 团体 法人等 ,只要 其对用 于出资 的知识 产权有 处分权 ,

个人专利权入股 技术合同认定标准

个人专利权入股 技术合同认定标准

《个人专利权入股: 技术合同认定标准》今天,我们要探讨的主题是个人专利权入股和技术合同认定标准。

这个主题涉及知识产权、合同法和技术转让等多个领域,是一个涉及深度和广度的重要议题。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专利权入股的概念。

个人专利权入股是指个人拥有的专利权通过入股的方式转化为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对专利的价值变现。

这种模式在技术创新领域中比较常见,也是一种创新型的知识产权运用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专利权入股通常需要通过签订技术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需要理解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重要性。

技术合同是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合同,是保障技术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标准是指确定一份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的标准,这个标准的明晰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针对个人专利权入股和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主题,我个人的理解是,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

个人专利权入股需要通过技术合同来进行规范和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合同的认定标准将直接影响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需要特别重视。

鉴于以上述内容,我们需要更深入地了解个人专利权入股和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个主题展开探讨。

1. 个人专利权入股的实质和方式个人专利权入股并不是简单地将个人专利直接转化为公司股权,而是一个通过技术合同进行规范的复杂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专利权入股通常需要经历哪些流程?不同的方式对于技术合同的要求又有哪些不同?在这一部分,我们将重点分析个人专利权入股的实质和方式以及与技术合同的关系。

2. 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演变与现状技术合同认定标准是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各国在实践中也有所不同。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回顾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演变历程,分析不同标准对技术合同的影响,以及当前国际上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现状。

3. 个人专利权入股与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关联在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入分析个人专利权入股与技术合同认定标准之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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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股相关法律问题篇一:知识产权出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出资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构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新公司法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到百分之七十。

如何利用、保护和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并防范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侧重点在于出资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实践中,以知识产权出资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

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

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

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

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

真正控股一家企业,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

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

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

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

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

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出资中,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面临来自知识产权范围认识不全面、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知识产权评估不实、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知识产权转移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风险。

篇二: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浅析?据报道,我国“第一例”因学术造假被撤销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撤销“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所获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这一举措捍卫了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严肃性。

当前在我国学术领域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

知识是要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生产力发展,但现实当中就像诸例报道的那样,弄虚作假,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更有甚者,以不实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不仅使企业未取得预期的价值,更使企业亏损、甚至破产。

鉴于我国《公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不久(2011年1月27日最高院发布,2011年2月16日施行),我想对此问题涉及到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不像货币财产那样,具有确定性与灵活的操作性,货币财产对于公司资本相对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具有很大的充实性、对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保障性。

但是非货币财产就不一样了,当今的科技水平发展日新月异,尤其知识产权在很多程度上是一个贬值的过程,所以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以技术作价入股有严格的限制,不能高估技术价值,并且鼓励那些国际科技前沿技术领域、鼓励国外的投资者以货币的形式对我国进行投资。

一、关于公司法上的出资方式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条是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及评估的规定;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能够进行货币估价,不能进行估价的形式在我国公司法当中也有表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此外像劳务等并不具有转让性;前述报道的事例,以此获奖的项目即知识产权对某企业进行入股400万人民币,进行了估价,并具有转让性,只是本事例中形成的知识成果在转让性上存在着瑕疵,事例报道评估也同样存在问题。

从知识产权的属性来判断,上述成果可以转让,只是虚假的成果不会产生经济效益。

只要符合出资适格性的几点特征,就可以入股投资:(1)可以进行评估作价,经过法定的评估公司进行估价后,可以用货币来进行衡量,即货币估价。

(2)具备可转让性,知识产权经过评估作价后,须转让至公司的名下,股东方才完成了出资义务。

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公司,我们今天探讨的是以所有权来进行出资,暂不讨论专利使用权、申请权出资的特殊情形。

关于出资形式适格性要求,国外学者的观点:如日本学者提出“四要件说”,包括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估可能性和独立转让可能性,而瑞士学术界的观点主张“五要件说”,即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有益性和可独立转让性。

(1)确定性。

是指用于出资之现物应是确定的,并通过公司章程的记载予以特定化、明确化,不能随意变动。

(2)价值物的现存性。

是指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事实上已存在的价值物。

(3)评价可能性。

是指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

(4)独立转让性。

是指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可以独立于出资人予以转让,即出资人应对该物享有独立的可支配的权利。

(5)有益性。

是指出资物应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也就是说作为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应对公司具有有用性、有实益的价值物。

在一些国家不允许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原因是一项技术的更新期越来越短,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像前面说的技术是趋于贬值的,使得注册资本实际上的减少。

所以我国关于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有一个上限比例,即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上述事例报道,实际上以不属于自己的技术成果来进行对企业的入股,侧面反映了技术入股,所谓技术入股就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

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例如《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5月7日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发布)第五条规定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技术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1)评估作价;(2)协商作价;(3)评估加协商的方式。

评估作价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

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上述事例提到以400万作价入股某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经过协商,未经法定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相关规定,因有其整套完善、严格的制度,所以事例当中我判断是以协商作价方式入股。

需要强调的是针对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

出具的评估报告还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

协商作价的方式好处就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避免了评估作价时的困难,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减少技术出资时公司的设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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