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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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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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拷问摘要: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在今后法律的进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价值危险驾驶罪标准一、对立法原意的解读: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正如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所言:“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

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众的强烈反响,正是修正案(八)为该种行为单独设罪所予以考虑的现实依据,也是现阶段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的必要性所在。

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就有很多探讨和研究,虽然入罪的方式和入罪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量刑上的考虑,认为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太轻,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又因主观方面的限制只能增设危险驶致人死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另一类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角度,认为我国刑法对造成危害结果才定罪的规定不合理,缺乏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评价,故主张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款的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争议。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醉酒驾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醉酒驾驶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支持,而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配备足够的设备;其次,部分驾驶员采用逃避检查等手段,增加了执法的难度;最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等问题。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驾驶不仅会对驾驶员本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此外,醉酒驾驶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包括酒精含量、驾驶行为等方面,以便于执法机关进行操作。

其次,应提高法律的处罚力度,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最后,应增加相关法律条款,如对多次醉酒驾驶的从严处罚、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等。

2.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大投入,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5篇范文第一篇: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及对策探究随着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机动车数量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

据官方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

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背后,不仅仅是发达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样带来的是高频率的交通事故。

在这其中醉酒驾车、超员载客等是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这样的环境的影响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处罚。

”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本地近三年所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简单分析一下危险驾驶罪在办案过程中的司法适用。

一、**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据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诉部门共受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104件。

从案发情况看(含不起诉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经受理37件。

除6件案件不起诉之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

(二)危险驾驶案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从案发的情况看,第一种是由交警部门在**市城区主要路口设卡检查,部分驾驶员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在路过检查关卡时被现场查获,导致案发。

但因交警部门并非每日都在设卡检查,故该类情况所占的比例较小。

从2015年1月份以来,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38件案件来看,通过设卡查获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第二种是城乡客运班车在营运过程中,因利益驱动,不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严重超员载客。

后因乘客举报或交警部门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从而导致案发。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豍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

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

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

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

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

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毕业论文标题: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展开研究。

首先,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探讨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分析了引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最后,提出了加强危险驾驶罪应对措施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交通安全、犯罪构成要件、应对措施一、引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和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一)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取危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二)定罪标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标准,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法定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心理。

(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罪都有具体规定,包括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和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有相关刑法解释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标准和量刑原则。

三、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和现状(一)社会危害危险驾驶罪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不仅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人员构成了危险,还对周围的人员、设施和财产造成了潜在威胁。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都在不断增加。

(二)主要原因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包括驾驶员个人因素、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环境等。

酒驾、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原因。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论文危险驾驶罪的本质、构成与界限(一)抽象危险犯的定位及对我国刑法的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途径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途径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通说,危险驾驶罪本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本条文在一定意义上鲜明地拓展了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言为定。

[1]14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

危险犯又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该犯罪无需以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为要件,法官在适用时,就个案判断行为人是否造成对象处于实质的危险状态。

反之,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将对于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方式直接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法官只需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推定危险的存在,是经验性的结果。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立法者认为具体危险犯的行为本身还不足以代表典型的危险,所以附加“致生危险”为确认其危险的客观要件,来限制其处罚范围。

[2]抽象危险犯的设立,通说认为是针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的回应,从而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化。

1986年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著名的“风险社会”理念并建构了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研究、推论、区别、比较等认识能力,它不是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对自然的控制能力能够日趋完美”。

[3]26现代社会风险的滞后性、突发性和超常规性使得一旦发生风险将酿成难以控制、估量的侵害后果。

2021年全国共发生途径交通事故238351起,死亡67759人,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人数年均增长7.3%。

[4]23我国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侵害的反应和报复,还有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大任务。

“因此,从社会安全的角度,立法者应将刑法的防线向前推置,这是历史的必然,是每一个公民、团体、社会、国家无论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都应面临的矛盾。

论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和立法完善论文正文-

论危险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和立法完善论文正文-

一、概述(一)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道路飙车、吸毒后驾驶、边驾驶边打手机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性驾驶行为○1。

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一切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包括“一般性不谨慎驾驶”和“高危型不安全驾驶”两种模式。

“一般性不谨慎驾驶”是指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对危险情况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遇到危险情况时,本应该能采取措施避免交通事故发生,而未能采取措施或者错误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发生。

严格意义上的危险驾驶应当是狭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仅指“高危性不安全驾驶”[1]。

这种危险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的驾驶状态和驾驶行为极为危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服用毒品、麻醉剂、疲劳驾驶等情形;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或明知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然驾驶等。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1、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2。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足以产生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下社会中,醉酒型危险驾驶已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对于因醉酒驾驶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它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我国刑法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罪名。

然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需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与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 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使得部分犯罪行为难以被准确归类和定罪。

2. 执法力度的不均- 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的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导致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均衡。

- 执法过程中存在对醉驾行为的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3. 社会认知的不足- 公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醉驾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 法律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人群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4. 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法律体系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 法律对醉驾后的处罚措施缺乏多样性,无法根据不同情节进行适当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路径研究1. 立法层面的完善- 明确醉酒驾驶的判定标准和危险驾驶的界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 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执法层面的加强- 加大执法力度,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 优化取证技术,提高对醉驾行为的定罪率,确保每一个醉驾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3. 司法层面的改进- 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进行科学量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法律制裁。

- 增加处罚措施的多样性,如除了罚款、吊销驾照外,可考虑实行社区服务等措施。

4. 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醉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6篇】

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6篇】

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6篇】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1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每个家庭都有车是件好事。

中国有夫酒不能席的风俗。

因此,为了交往,饮酒的事务也在增加。

所以,大家都习惯用酒工作,喝酒工作,在酒桌上倒杯子,一杯一杯地想着眼前的工作,但是失去了理智,忘记了自己是司机。

正因为如此,酒后驾车不由得发生了,造成了很多不可弥补的损失。

每年被酒后驾驶夺去宝贵生命的人数为万人。

他们中,有天真的孩子,有坚强的成年人,有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他们有活力,有正花季的年轻,有追求理想的人,也有……但是酒后驾驶使他们失去了一切,我们不是感到痛苦吗?同时,酒后驾驶本人也应该有光明的未来,但是酒后驾驶发生了大灾难,我们不是很遗憾吗?在酒后驾车的悲剧之后,得到的是无限的悲伤和悲伤,推进生命的人们,他们的损失谁来偿还,怎样才能偿还,谁能恢复生命?财产损失估计,心灵创伤谁来修复?酒后开车的人们,有多混乱,有多讨厌,有多讨厌,有多讨厌?我看过这样的漫画。

醉酒驾驶被警察拦下,警察开罚单时,他说:红酒还是白酒?这部漫画很有魅力。

人们喝酒的时候,总是抱着喝一杯没关系的心理,无意识地一杯一杯地下肚子,慢慢地头晕,头脑不清楚,发生了悲惨的事件。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首先请不要有幸运的心理。

其次,作为司机,别人拿杯子的时候,对不起,为了别人的幸福和自己的幸福,我不能喝从我开始,从现在开始吧。

在这里呼吁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对自己负责,对社会和家庭负责。

生命虽小,但珍贵,酒好,但不能贪杯。

请珍惜生命,拒绝酒后驾车。

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2酒后驾车是一件多么令人憎恨的事,酒后驾车会让人瘫痪;酒后驾车就是一个恶魔……就在前不久,我在街头上看见了一位刚从酒店里出来,人醉醺醺的叔叔,只见他摇摇慌慌地上了自己的小汽车,一溜烟开走了。

当时,我记住了这位叔叔开的车牌号码,我心想:这位叔叔可能要出车祸了。

不久,我又看见一位喝的更厉害的叔叔开着车,在马路上行驶,他开的歪歪扭扭的,后面的车子一直不停地按着喇叭,很不奈烦的在后面等着他把空位让出来,这样才好过去。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了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打击酒后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罪名的认定、处罚力度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认定标准不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部分驾驶者在醉酒后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2. 处罚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但仍存在处罚过轻的情况。

一些驾驶者在被查获后,往往只受到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轻微处罚,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力度不一等原因,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查处率、定罪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部分地区在处理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存在程序不公、量刑不均等问题。

三、完善路径研究1. 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参考血醇含量等科学指标来明确认定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2. 加大处罚力度针对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同时,可以探索实施更加严格的刑罚措施,如增加有期徒刑等刑罚种类,以提高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3. 加强执法力度和培训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建议加强执法力度和培训工作。

一方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他们在查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时能够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地执行职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率和定罪率。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论文题目论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完善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由于法条难以避免的抽象性,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需要通过探讨达成相对一致且符合立法精神的共识。

另一方面,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还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其立法完善也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

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过程中又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跨越。

对于一个刚刚被写入刑法的罪名,立法上的规定相对抽象化,这就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

另外由于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并不充足,导致现行立法中尚存在着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

这既是本文选题的缘由,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2) 论文选题的实践意义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在近十年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长,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汽车社会”。

一方面,我们的出行变得更为便利、快速;另一方面,汽车数量的猛增,道路建设及设施改造滞后,车辆与道路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管理制度的不到位、法律措施的不完善、整个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不高等因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将近 10 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 5 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身亡。

一些重大的、恶性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原因就是危险驾驶造成的。

这既表现出驾驶者对行人生命的一种漠视,同时也表现出汽车文明的整体缺失,由此造成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由于行政处罚的震慑力不足,危险驾驶行为一度呈现多发趋势,引起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

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10月9日,公安部交管局已经就有关工作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犯罪行为高发由于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高发。

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取证难、认定难和执行难。

由于驾驶者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逃逸、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导致执法机关难以取证和认定。

此外,对已查处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针对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让广大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1. 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使法律责任更加全面和有效。

3. 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法行为。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和建议措施。

通过文献资料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执行、立法缺陷及其背后的社会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危险驾驶行为频发,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刑罚问题的研究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探讨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定义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且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现状及问题(一)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刑罚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存在的问题1. 刑罚力度不够:当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2. 刑罚适用不统一:由于各地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的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3. 缺乏针对性措施:现行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措施缺乏针对性,未能充分体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加大刑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其次,统一刑罚适用标准,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最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

五、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建议措施(一)加大刑罚力度提高拘役和罚金的最高限额,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从而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

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

Classified Index: U.D.C.:CODE: 10075NO: 20100307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J.M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DrivingCandidate: LiWeiweiSupervisor: Prof. Feng HuiminProf. Shi Qingshuang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Juris MasterSpecialty: Juris Master(Law)University: Hebei UniversityDate of Oral Examination: June ,2012摘摘要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具体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入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笔者在本文中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它所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看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立法者基于法益前置性保护的考虑而设立的一个罪名,也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罪名。

因此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司法实践中必然面对和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是很大地进步了,但作为一个新罪名仍然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比如,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有待扩大;其入罪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定刑也应适当加重。

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法学专业 大学论文

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法学专业 大学论文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姓名:专业: 法学学院: 法学院学号:指导教师:职称:教授2011年10月26日深圳大学夜大毕业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

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引言 (5)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6)(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6)(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7)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8)(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8)(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9)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9)(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9)(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9)(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10)(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11)结语 (13)致谢 (14)【摘要】顺应了公众呼声的危险驾驶入罪成为本年度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从现行立法、司法现状出发,阐述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再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认定中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和“缺陷”。

并通过与国外关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反思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以期更好的完善立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导老师评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奠定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危险驾驶罪杂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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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论文 摘要我国交通肇事罪是以发生实害结果为要件的而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存在着使社会重大法益发生巨大损害的内在根据如果容忍其发展下去就会使内在危险和外在现实条件相结合从而对社会重要法益造成极大地损害。因此刑法应在交通肇事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 关键词危险驾驶过失危险犯交通肇事罪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道路等交通设施的改善重大交通肇事发案率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导致交通肇事的诸原因中危险驾驶是其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正因为如此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都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但是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危险驾驶罪而是仅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1然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它不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而交通肇事罪则是结果犯它以实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显然将危险驾驶行为并入交通肇事罪之中混淆了危险犯与结果犯的界限实属不妥。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特征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是交通安全。所谓交通是指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路交通即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的交通。所谓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过程中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 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有危险驾驶的行为。所谓危险驾驶是指驾驶状态或驾驶行为极为危险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驾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驾驶状态危险。如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交通工具的服用抑制神经的精神药品或过度疲劳不能安全驾驶时驾驶的等。二是驾驶行为危险。如超速行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再次必须是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其性质上不属于危险驾驶的或者虽然有危险驾驶的行为但尚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违章行为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的危险状态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均不构成本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实践中主要是指具体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包括飞机、火车、船舶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应当指出的是驾驶人员不仅是指有合法驾驶证件的人员也包括虽无合法驾驶证件但却实际操纵交通工具的人员。 4.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依照《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笔者认为行为人如果故意使自己的行为陷入危险状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对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二、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正当性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典型的过失危险犯对其应否加以刑法规制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不应设立危险驾驶罪等过失危险犯。其主要理由是1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因而行为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22从主观上讲过失犯罪的发生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生产中注意不够、 3 疏忽大意、鲁莽草率造成的不像故意犯罪那样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所以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规定过失危险犯没有多大的积极意义。33过失犯罪历来是结果犯是所谓结果无价值而危险犯通常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所谓行为无价值。所以在结果无价值的过失犯罪中规定行为无价值的危险犯形态是没有科学根据的。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应适当扩大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如可以将驾驶处于危险状态的交通工具或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交通工具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5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可取的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主要理由如下 1.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公共安全存在着重大的威胁如果刑法不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则不利于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国外很多国家已将一系列的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有不断强化的趋势。那么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是势在必行。 2.危险驾驶者确实是不希望或者根本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危险驾驶行为却常常是故意的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给予他们适当的刑罚震慑那么对行为人就起不到足够的警戒作用。 3.增设危险驾驶罪并未突破过失犯之为结果犯的界限同样体现的是结果无价值只不过危险驾驶罪中的结果并不是一种实害结果而是一种危险结果。这样危险驾驶罪与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并不存在矛盾。相反却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 4.增设危险驾驶罪可以严密我国的刑事法网使社会上的各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都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打击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 4 综上所述刑法将危险驾驶行为从《解释》中分立出来单独成罪已是势在必行。但要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刑法罪名的规定问题。英国存在的过失危险犯立法包括:放任驾驶罪、疏忽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罪等。德国规定有过失侵害铁路、水路及航空交通罪及过失酒后驾车罪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有下列危险状态的行为应规定为危险犯:使用处于危险状态的交通工具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交通工具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6还有些学者认为在公共安全犯罪中应增设下列过失危险犯:重大交通攀事危险罪重大飞行安全事故危险罪重大铁运营安全事故危险罪。7笔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类型虽然繁多但都是侵犯了同一客体-公共安全因此在我国设立危险驾驶罪一罪足以。 2.危险驾驶罪立法模式的选择。通观各国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模式列举式和概括式。列举式的方式简单明了便于司法实践的把握但对新出现的现象有时会显得力不从心。而概括式的立法例却正好弥补了列举式的立法例的缺陷他留给了司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便于他们及时处理各种新出现的现象。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 3.本罪同交通肇事罪的衔接问题。在定罪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本罪不设立结果加重犯一旦发生了实害结果即以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在设定法定刑方面本罪仅是一种过失危险犯相比于交通肇事罪的实害结果犯在制定相应法定刑时应尽量轻刑化如以资格刑或罚金刑为主。 综上我们可以对本罪规定如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罚金。 5 参考文献 1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 2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3孙国祥《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页。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页。 5马松建《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第4期。 6马松建《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第4期。 7凌文珍《过失危险犯中外立法比较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6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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