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以某直辖市检察院S分院所辖区县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样本
虑 到 本 案 的 案 发 地 点 为 半 封 闭 式 小 区 . 且 刘 某 是 在 晚
释 , 违 立 法 之 嫌 。 因此 , 区 内 ( 括 小 区 内 车库 ) 有 小 包 不
上 行人 稀 少 的情 况 下醉 酒 帮 忙倒 车 .不 会给 公 共 安 全 带 来 太 大 的威 胁 , 会危 害性 小 , 予撤 案 社 后
行 为人 的血 液 酒精 含量 达 到 了公 安 机关 的立 案 标
准 , 是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 害 不 大 , 否按 危 险 驾 驶 罪 但 危 是 处理?
通过 上 述 可 知 , 嫌 醉酒 型危 险 驾 驶 罪 的案 件 , 涉 有 些 被 提起 公 诉 , 些 作 出 了不起 诉 决 定 。 有 些公 安 机 有 还
关 撤 销 了案 件 。 即使 是 检 察 机关 向法 院 提起 公 诉 , 的 有
被 判 处 拘役 , 的被 判 处 缓 刑 , 有 且缓 刑 适 用 率 比较 高 ,
1 酒 后 在 小 区 内 ( 括 小 区 内车 库 ) 忙 倒 车 的 . 醉 包 帮 行 为 是 否构 成 危 险 驾驶 罪
险 . 以按 照刑 法 的规 定 宣告 缓刑 。 可
某 市来受危驾罪84 5 月 检院分所区4 0人 直日 共理险驶院2年 辖以 S 辖县自1 , 1 察 院 9 9 件1 8
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4 2件 4 2人 , 出不 起 诉 决 定 1 2 2 做 6件 1 6人 . 安 机 关 撤 销 案 件 1 公 8件 1 8人 , 回公 安 机 关 退
危 险 驾驶 罪 司 法 适 用若 干 问题 探 究
浅析危险驾驶罪中的相关问题
浅析危险驾驶罪中的相关问题摘要:新近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对于应对风险社会中危险驾驶的巨大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罪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引发激烈争议。
本文在梳理这些问题的同时,认为对于醉驾行为不应“一刀切”,而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而在与刑诉的配合、醉驾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上,应当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规范。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醉驾认定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也逐步进入了德国学者贝克所提出的现代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中,人类面对的风险已经有由自然风险演变为人类自身产生的风险,比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经济危机等。
而汽车时代的来临,使得危险驾驶等行为也成为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危险行为,将这些行为入罪,是国家控制和减少风险以满足民众安全愿望的需要。
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飙车、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日益严重,成都孙伟铭案、佛山黎景全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要求严惩醉驾、飙车行为的群众呼声也日益高涨。
然而,在我国法律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是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即便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也不构成犯罪。
刑法中尽管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前者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即只有发生危害结果才定性为犯罪,而后者的法定刑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行为又显得处罚过重。
在此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于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入刑,是刑法对这一高风险行为的提前介入,是刑法对民生的提前保护。
通过将危险驾驶入刑,可以从刑法的角度全面评价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充分发挥刑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提前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
危险驾驶罪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的购买率与使用率大幅上涨,酒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我国在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纳入该罪之中,随后在201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对危险驾驶罪又进行进一步完善,增设了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起到很好的实效,从萌芽状态扼杀了多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驾驶人员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极大的示警和制约作用,但由于该罪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约束范围非常狭窄、罪行界定标准模糊等原因,使危险驾驶罪的示警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存在许多争议,需要予以深入研究,以完善相关立法。
目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认定标准,我国刑法仅停留在字面程度,缺乏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首先对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认定标准进行分析、讨论。
如醉酒驾驶行为中,何为“机动车”,“醉酒驾驶”的标准是什么;追逐竞驶行为中,“追逐竞驶”怎样界定,何种程度属于“情节恶劣”;违规运输化学品行为中,哪些化学品属于该罪的“危险化学品”,何种程度属于“危及公共安全”等。
本文通过分析司法界和学术界对该问题的不同见解,进而阐明个人观点,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另外,在学界中学者们对危险驾驶罪的罪行是故意还是过失,也说法不一。
笔者通过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难点进行相应分析,作出认同“故意”说观点的结论,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存在很多争议,也始终是学者们讨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笔者主要从该罪的既遂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两方面进行研究,分别对四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既遂和共犯形态进行讨论,以此来明确各行为的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作者:陶辰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大大提升。
我国在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同时,对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补充与修正。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一个重要的补充受到广大人民的重视,这就是增设的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列入犯罪行列,一度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
所以,本文在此就以醉酒驾驶为例,对危险驾驶若干问题进行探索,供大家参阅。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法律司法作者简介:陶辰冉,安徽农业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84-02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设的条目,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对于醉酒驾驶进行刑事立案,不同的人对此保有不同的观点。
对此笔者根据对相关资料的查阅,结合公安部办法的公告,对危险驾驶罪的内涵以及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的饮食质量也不断优化。
尤其是当今的社会关系体系,酒便成为一种能够拉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代名词。
不管事实是不是这样,因为醉酒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前几年持续上涨。
可以说,醉酒驾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又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例如成都孙伟铭案件、保定的李启铭案件等等,这些事件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以,鉴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将醉酒驾驶列入刑法是必然的。
那么,危险驾驶罪的意义是什么呢?1.为了弥补只有行政处罚的不足。
众所周知,醉酒驾驶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将醉酒驾驶列入危险驾驶罪之前,醉酒驾驶一直都是靠行政处罚来进行警告威慑。
但是,毕竟属于行政处罚,简单的说就是能够通过罚款解决的问题,所以人们对醉酒驾驶依旧不放在心上,社会上因为醉酒驾驶而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也屡禁不止。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作者:杨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要 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后,自实施至今,实务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
本文将对比域内外立法,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BAC界值立法完善作者简介:杨乐,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课题为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18-04根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以及酒后驾驶重犯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醉驾入刑后两个月,全国酒后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和事故死亡人数均下降30%以上。
由此看来,“酒驾”入刑是必要的。
但是,仅仅依靠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不是就可以从根本上治理酒驾了呢?是否需要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中的复杂问题?现行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如何有效的进行衔接共同规制酒驾?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与国外立法进行对比和比较,一一论述。
一、我国危险驾驶罪相关立法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第22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后,具体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两种情形对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此两种情形入罪,不仅体现了我国从严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法治立场,更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的立法态度。
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其他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存在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两种先行行为,却造成了交通肇事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的犯罪构成,此时,则应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
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汽车普及率的逐年提高,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析危险驾驶罪的内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并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处罚及预防对策进行思考。
文章首先将对危险驾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进行概述,为后续分析提供基础。
随后,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危险驾驶罪的常见类型及其社会危害,进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危险驾驶罪认定、量刑及预防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作为近年来我国刑法体系中新增设的罪名,其设立旨在打击和遏制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里的“明知”不仅仅是对行为本身的认知,还包括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有预见性。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故意通常通过驾驶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监控等证据来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中,都是针对个人驾驶行为的,与单位的行为无关。
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是,它在追逐竞驶行为定罪情节的明确、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飙车等行为入刑、提高法定刑防范责任人脱逃等方面也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值得探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醉驾;有期徒刑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布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进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成为刑法制裁的对象,正式“入刑”。
危险驾驶罪诞生一年多以来,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受到大众广泛好评,尤其是其有力地打击了醉驾行为,有效遏制了酒后驾车的高发态势,挽救了无数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得民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设立的罪名,还存在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一、明确“情节恶劣”的情形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说明,我国现行刑法所制裁的危险驾驶行为具体包括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另一种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司法实践中,判处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行为是后者,制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极少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醉驾行为客观上相比追逐竞驶行为较常出现;另一方面,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必须要同时满足“情节恶劣的”的条件,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情节恶劣”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未有明确的范畴。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只要机动车驾驶人员实施了醉驾行为,不需要真正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也不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浅析危险驾驶罪
论文摘要随现代科技与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加上驾驶员的法制意识淡漠,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在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的背景下,近些年来出现了诸如飙车案、醉驾案,直接向社会公共安全发起了挑战。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对之予以回应,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但由于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制定出具体使用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使得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一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如何科学与合理地界定危险驾驶罪,是当前摆在广大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面前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为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构成和认定入手,深入的研究危险驾驶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驾、司法认定目录引言 (2)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程 (2)(一)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过程 (3)(二)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意义 (3)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4)(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5)(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7)(四)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7)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8)(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8)(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9)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2)浅析危险驾驶罪引言随着我国交通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汽车时代”。
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诸多的隐患。
在这些隐患中,危险驾驶是最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
尤其是近些年来,在我国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许多诸如飙车、醉酒驾驶等现象,其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而在刑法学理论上,对于危险驾驶入罪的规定,亦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车本身就构成犯罪行为,不存在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况。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以醉酒驾驶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研究——以醉酒驾驶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近年来,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以及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增多,危险驾驶罪成为了司法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
其中,以醉酒驾驶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罪,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凡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留或者罚金:(一)饮酒、醉酒后驾驶;(二)在公路上违法竞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行为;(三)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故意不悬挂号牌;(四)运载危险物品违法载人的。
”然而,在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其界定、量刑等问题也备受争议。
因此,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帮助司法实践科学、公正地适用法律。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以醉酒驾驶为视角,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问题,包括界定、量刑等方面。
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分析,提出合理、科学的有关问题解决方案,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1.研究内容(1)醉酒驾驶及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的调研。
(2)醉酒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区别,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的分析。
(3)案例分析,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提出对于危险驾驶罪界定的建议。
(4)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及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
2.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法律、法规、案例等相关资料,了解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应用。
(2)案例分析法:选取一些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
(3)统计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对危险驾驶罪的现状进行概述,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四、研究意义本文以醉酒驾驶为视角,对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1)促进危险驾驶罪适用规范化、科学化。
(2)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减少危险驾驶事故的发生。
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
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严重的情形,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罪名。
下面,我将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危险驾驶罪的重要性。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危险驾驶罪则是对此类交通事故的一种法律制度的回应。
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可以有效地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提醒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并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对危险驾驶的标准进行一定的梳理和评估。
在当前的法律标准下,危险驾驶罪通常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严重财产损失。
然而,事故责任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以便更加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为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往往依赖于目击证人的陈述、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
然而,这些证据往往存在不完全准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交通监控录像、车辆黑匣子等,以提供更为可靠的证据支持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
此外,我们还应该重视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危险驾驶罪的追究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单纯依靠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打击和惩罚,往往只能起到事后的治标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以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们还需要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危险驾驶罪法律具体内容的研究与完善,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为危险驾驶罪的追究和打击提供更加科学、清晰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刑法》中对危险驾驶若干问题的探究
许 的交通危 险行 为 。” 进而 指 出驾驶 危 险 :主要 ‘ D “
包 括无 证 驾 驶 、 速 驾 驶 ( 括 飙 车 ) 酒 后 驾驶 超 包 、 ( 包括 醉酒 驾驶 )疲 劳驾 驶 、 、 吸食 毒 品或服 用镇 静
董 伟
( 吉林 警察 学院 ,吉林 长春 1 0 1) 3 1 7
摘
要 :危 险驾驶行 为 由于其 自身 的特点 具有较 大 的危 害性 ,为 了规 制 醉 酒驾驶机 动 车 、在 城镇
违 法 高速 驾驶 机 动 车竞逐 等 严 重危 害公 共安 全 的 交通 违 法行 为 ,危 险 驾 驶机 动 车 罪 已写入 《 法》 刑 。
《 刑法》 必要 性进行 研 究与分析 。
关 键词 :刑 法 ;危 险驾驶 ;公 共安全 中图分类 号 :D 1 . 9 73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17 — 5 1 (0 4 o 1 — 3 6 1 0 4 2 1 )o 一 0 8 0 1
围绕危 险驾驶 的界 定 以及 该 类行 为在 司法 实践 中 出现 的问题 。 以明确 危 险驾驶 行 为作 为 独 立罪名进 入
2 1年第 4期 01 ( 第1 总 1 ) 9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
J u a f inP bi e u t a e o r l l u l S c r yAc d my n o Ji c i
No 4, 01 . 2 1
A g s, o19 u u tN . 1
《 刑法》 中对危险驾驶若干问题的探究
广 大民众最 密 切 的关 注 。 二、 危险 驾驶 案件在 司 法 实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遇 到的挑 战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吴迪由然李哲摘要:自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以来,该罪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实践中面临法律适用上的诸多问题,包括机动车认定标准不一致、道路的含义不统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分歧、鉴定程序时有瑕疵、相对不起诉社会效果有待加强等。
面对上述问题,应统一认识,确立行政与司法相统一的机动车认定标准和以公共性为核心的道路认定标准,对瑕疵证据尽可能加强补正说理,多措并举提升增强不起诉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适用;解决路径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自2022年5月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和研究始终方兴未艾。
众多学者和实务界同人对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法理分析,解决了许多过去认识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极大地深化了危险驾驶罪的理论研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降反增,近几年更是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刑法条文规定的简单、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应用标准的不统一等问题凸显出来,办案过程中新的法律适用难题不断涌现,法律效果面临质疑,种种司法面临的困境迫切需要新的回答。
受青岛地区啤酒文化的影响以及近年来机动车的日益普及,危险驾驶罪在青岛市一直呈高发态势,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近五年该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占全年公诉案件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
危险驾驶罪已成为青岛市黄岛区最为高发的刑事案件罪名之一,因此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司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和难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以部分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中,因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车辆系四轮燃油老年代步车,关于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最终检察院对刘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究论文提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不应当局限于过去狭隘的理解而需要重新定义以符合实际所需即追逐竞驶不应仅限于具备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形并且在车辆驾驶者的高速或超速行驶情况下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的一种情形;毋庸置疑,危险驾驶罪存在既遂状态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未遂情况是否存在则应当根据车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具体化判断;就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而言,应当将一些具有普适性的危险驾驶情形列为危险驾驶罪。
正文第一章关于我国危险驾驶罪中的两大争议点的探讨(一)关于“追逐竞驶”的理解在司法实践层面,需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探讨的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1.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是否还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追逐的意思表示呢?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以张明楷教授为主的学者们认为追逐竞驶既有基于共同意思联络的追逐行为,也有单方实行追逐行为。
基于共同意思联络的追逐竞驶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和判断的但是单方的意思联络所构成的追逐竞驶也可能存在,如一个人在公路上较劲的与自己前方车辆比快慢也不是不存在的。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出发,认为追逐指的就是双向性的竞驶行为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只有两方互相存在才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只有一方的行为不可能完成一个完整的追逐行为进而不能认定其为追逐竞驶。
笔者认为,要成立追逐竞驶主观要件并不是必须的要件。
首先,社会危害性是刑法的社会特征,因而具有社会性。
刑法所惩罚的也正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试想一个人在马路上或高速公路上肆意无目标的追赶行为是不是同有意思联络的追逐竞驶行为的危害性相同呢?如果具有相同性危害行为仅仅因为主观意思联络的不同而不认定为犯罪,不符合现代客观刑法主义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标。
其次,我国刑法或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刑法的一个普遍原则是只处罚行为而不处罚思想,如果以主观的追逐竞驶的动机决定是否定罪,不免陷入主观主义刑法与当前刑法原则不符。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和建议措施。
通过文献资料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执行、立法缺陷及其背后的社会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危险驾驶行为频发,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刑罚问题的研究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探讨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定义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且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现状及问题(一)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刑罚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存在的问题1. 刑罚力度不够:当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2. 刑罚适用不统一:由于各地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的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3. 缺乏针对性措施:现行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措施缺乏针对性,未能充分体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加大刑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其次,统一刑罚适用标准,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最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
五、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建议措施(一)加大刑罚力度提高拘役和罚金的最高限额,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从而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211013275_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文/赵运锋 李碧丹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21年全国法院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其中危险驾驶罪有34.8万件,远远超过其他刑事案件。
危险驾驶作为轻罪案件的主要罪名,对危险驾驶罪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制重新进入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视野。
本文主要对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简要讨论和分析。
危险驾驶行为的强制措施变更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危险驾驶罪。
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拘役作为主刑的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中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是否能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存在一定争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逮捕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行为,因此以拘役为主刑的危险驾驶罪不满足逮捕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
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4款也明确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
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对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符合逮捕强制措施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明确,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逮捕。
因此对于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
危险驾驶疑难问题研究报告
危险驾驶疑难问题研究报告危险驾驶疑难问题研究报告一、问题背景:危险驾驶作为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往往较难界定和判断,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效果和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题描述: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危险驾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疑难问题:1. 定义问题:危险驾驶的定义比较模糊,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对危险驾驶的界定标准存在差异,如何统一定义危险驾驶成为一个疑难问题;2. 证据问题:危险驾驶行为往往是瞬间发生的,很难获取到确凿的证据,如何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准确认定危险驾驶成为一个疑难问题;3. 区分问题:危险驾驶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如何准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成为一个疑难问题;4. 处罚问题:危险驾驶的处罚力度也会对执法效果产生影响,如何确定合适的处罚标准成为一个疑难问题;5. 预防问题:危险驾驶的发生通常与驾驶人的素养和技能水平有关,如何通过教育和培训等途径预防危险驾驶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三、解决方案: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统一定义:通过各地区、执法部门间的协商和沟通,建立危险驾驶的统一定义标准,明确各项行为的要点和界定标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误判;2. 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交通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如高清摄像头、智能识别系统等,提高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监控和证据收集能力,保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3. 培训加强:通过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危险驾驶的发生;4. 处罚标准明确: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标准,确保处罚力度适当,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5. 法律宣传: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驾驶员对危险驾驶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纪意识,形成良好的交通文明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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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涉及道路安全的刑事罪行,它的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极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这种罪行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十分高的。
本文将从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主观犯罪,其成立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且具有客观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从主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驾驶行为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但仍继续这种行为的状况。
而危险驾驶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不负责任,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状况。
从客观要件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这种行为的客观违法性是指犯罪人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交通事故是危险驾驶罪发生的重要前提条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是要求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危险情节存在,而交通事故是最明
显的危险情节表现。
但是,交通事故并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条件,有时候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也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与酒后驾驶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和酒驾罪是两个不同的罪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主观犯罪意识对于罪行的判别手段。
酒后驾驶是指被认定饮酒超过规定的酒驾限制标准的司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危险驾驶罪则不区分酒驾或者非酒驾情况,核心罪名是危险驾驶。
四、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从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拘役,还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
而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到达“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定量条件。
五、如何预防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危险驾驶的防范工作。
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的建议:
1、积极宣传安全驾驶理念,公益广告、宣传标语、演讲、展览等形式开展宣传。
2、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3、加强交通警示标志、路标建设,提醒行车注意安全。
4、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加强交通管理力度,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5、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的培训,鼓励更多的交通安全从业者互相交流学习。
总之,危险驾驶罪具有明显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我们需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以减少危险驾驶罪的发生。
六、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承担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发现构成该罪行,将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1、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驾驶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犯罪人需要经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等。
2、行政责任
如果危险驾驶罪被警方查处,犯罪人将面临吊销驾驶证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被定罪,犯罪人将面临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包括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七、刑事诉讼中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证明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经常出现在刑事案件中的罪行,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进行证明。
对于危险驾驶罪,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行为的危险性。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通过哪些证据来证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呢?
1、目击证人证言
对于交通事故,通常会有目击证人出现,他们可以为案件提供证言,并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描述。
而在危险驾驶罪中,目击证人证言同样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度。
2、认定伤痕
危险驾驶罪往往会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庭需要对受害人的伤势进行认定,从而证实犯罪人的行为构成。
3、交通行驶记录仪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配备了交通行驶记录仪,这种设备可以记录车辆的驾驶速度、加速度、刹车时间等数据。
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交通行驶记录仪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用于证明犯罪人的行驶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
4、刑侦科技工具
在刑事侦查中,同样有很多工具可以用于证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
比如,用于测算车速的雷达,可以很快地检测出准确的车速;而使用酒精检测仪,可以判断犯罪人是否有饮酒的情况。
八、结语
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了社会治安案件中的重要一环。
无论是司法部门、公安部门,还是公众,都应该积极参与到危险驾驶罪的防范和打击中。
我们需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同时,对于危险驾驶情况,要依法严惩,加强交通管理力度,从而切实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面对危险驾驶罪时,我们多少都会有一些犹豫和害怕,但是,通过加强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应对能力的提高,我们一定能够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保持冷静和应对自如。
同时,政府和司法部门也需要加强法律的监管和倡导,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危险驾驶现象的认知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