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试论危险驾驶罪刑罚体系的困境与完善思路
道路 交通 安全 起到 了重要作 用 。 然而 , 危 险 驾驶 罪 的刑 罚体 系中的缺 陷也 给 司法 实践 带 来 了新 的 问 题, 如 刑种单 一给强制措施 适 用带来 困难 , 与其他 道路 交通违 法犯 罪刑 罚存在 倒挂 , 立法缺 陷导致量刑
标准不统一等等。这些缺陷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解决这一 问题 , 须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 系 进行研究与探讨, 进而提 出完善的方式与途径 , 才能使危险驾驶 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 , 进而从根本上减少危险驾驶行为。
因此, 综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其他 国家的成功经 法定刑应当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 能够阻遏已然犯罪 验, 2 0 1 1 年颁布 实施 的《 刑法修正案 ( 八) 》 将 危险 个体或潜在犯罪个体实施犯罪活动。 “ 惩 罚之值在 驾驶行 为纳入《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 在道 任何 情 况下 , 皆须 不 小于 足 以超 过罪 过 收益 之
路 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 竞驶 , 情 节恶 劣 的 , 或者 在 道 值 。 ” 二是 横 向平衡 , 即对 个罪 配 置 的法定 刑 , 应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有前 当与 其 他类 似 犯 罪 的法 定 刑 相衔 接 和 均 衡 。这 样
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 处理 , 既有利于整个刑罚体系 的稳定和协调 , 也与
成重大事故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危 和规 则 予 以遵 循 。笔 者认 为 , 在对 个罪 配置 法定 刑 险驾驶行为 , 我国刑法的原有单一的交通肇事罪 已 时, 应 当始 终坚 持 罪 刑 均衡 原 则 。具 体 地 说 , 包 括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一个严厉的法律标准,旨在打击酒后驾
驶行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量刑标准范例:
1. 酒驾入刑标准:2024年的酒驾入刑标准通常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
过0.8‰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会被
认定为醉酒驾驶。
3.重罪量刑:对于多次犯罪的酒驾者或者酒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酒驾者,通常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刑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款以及吊
销驾驶证。
判刑的时间根据造成的后果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可能从数个月到几年不等。
4.撤销驾驶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酒驾行为可能会导致驾驶证被永
久吊销。
这意味着再也无法合法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影响酒驾者的生活和
工作。
5.加重刑罚:如果酒驾行为发生在特定情境下,如在未成年人在车上、驾驶商用车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刑
罚将会更加严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为大致的量刑标准范例,具体的酒驾量刑标准
还需要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确认。
此外,在各国和地区之间酒
驾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条文以获取最准
确的信息。
毕竟,酒后驾驶是一项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需要严肃对待,以确保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
危险驾驶法律意见书
危险驾驶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您陈述的情况,您因为危险驾驶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为您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以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您提供法律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刑罚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以危险方法驾驶,多次构成违法行为或者将危险方法进行到底的行为,后果严重,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二、其行为已构成多次违法,或者将危险方法进行到底;三、后果严重;四、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法律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公诉案件,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您案件中的一些情况根据您的陈述,您因驾驶机动车时疲劳不堪,导致车辆失控并撞到了路边的墙壁,对公共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此情况,您的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于此类情况,法律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1.客观方面:要考察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并进行证据收集。
包括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事故报警记录、交通行政部门的认定书等的相关证据。
2.主观方面:要考察驾驶人的主观恶性,例如是否存在有意使用危险方法驾驶车辆、对安全实施严重忽视等。
3.后果严重程度:即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您的陈述,而且没有提及有人员伤亡,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您的案件属于事故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三、针对您的案件提出的合理建议考虑到您案件中的情况,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积极配合:如律师指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
2.查明事实:您可以与律师协商,共同申请进行事故勘查,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原因。
3.证据收集:您可以与律师一起收集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交通行车记录仪等。
4.声称无罪:如出庭时被起诉危险驾驶罪,您可以咨询律师,根据当事人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承认指控。
论危险驾驶的实害犯——兼论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的不足与完善
On Cr m e o ng r u i i g wil m a i ns q e c s i fDa e o s Dr v n tlDa g ng Co e u n e
W ANG o g Ch n
( col f irt a dL w,hn ogBodat n V U i ri ,i n2 0 0 , hn ) Sho o t a n a S adn r cs a dT nv s yJ a 5 1 1 C ia Le e a e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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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醉酒驾车、 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公
共 安全 构成 日益 严 峻 的威 胁 ,0 1年 2月 2 日全 21 4
是 这种 规定 有较 大 的局 限性 , 并不 能 涵 盖 危 险 驾驶 实 害犯 的各 种情 形 。因此 , 文着 重 探 讨 危 险驾 驶 本
针对性 , 消除公众质疑 , 使得罪刑法定原则 和罪 责刑 相适应原则真正得 以落实 。 关键词 : 危险驾驶 ; 实害犯 ; 危险犯 ; 结果加重犯 中图分类 号 : D 6 2 F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 3 3 (0 2 0 0 2 0 0 5— 6 8 2 1 )2— 0 5— 5
a d oh r c me ,e vn n e o v d t e d f i g c a a tr t rme w t a gn o s q e c s W h c e e i- n te r s la i g u r s l e h e n n h r ce i i o DD c i i s cf i i d ma ig c n e u n e . h ih v r ar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标准和现存立法上的不足的完善意见。
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但仍不顾后果继续驾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从而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现了危险驾驶的行为;2.该行为发生时,驾驶人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后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丧失应有的特殊技术能力;3.该行为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危险驾驶的后果和情节严重性进行划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造成重大后果的,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结合其他因素,如驾驶人是否具备故意,是否有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等,对刑罚予以变化和适用。
现存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过于宽泛,对不同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未能细分;对驾驶人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刑罚未能明确规定,有些危险驾驶行为与故意逃逸行为混淆;再次,对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偏重于刑罚,未能给予适当的权益保护和道德启蒙。
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应采取以下措施:将危险驾驶罪阶梯化定罪量刑,明确不同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幅度,以便更细致地制裁危险驾驶行为;明确区分危险驾驶罪与故意逃逸罪的界限,对于故意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独立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再次,为紧急情况下丧失特殊技术能力继续驾驶的驾驶人制定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教育宣传和道德启蒙,提高驾驶人的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明确规定和完善。
醉驾240毫升的量刑标准
醉驾240毫升的量刑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量刑分为两种情况:1、醉驾无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2、醉驾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如下:一、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23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23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多少)
醉驾2023年新规定怎么判刑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到80毫克以上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15号)第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作出开除公职或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丛模15号)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中宴郑槐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晌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一、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故意原则:司法机关需确定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危险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但仍然故意驾驶。
2.过失原则:关注被告人的过失程度,判断其是否尽到了一般人应尽
的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其是否存在危险驾驶罪。
二、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肇事行为:关注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如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驾
驶超速、酒后驾驶等情况,并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
2.实际危害:评估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包括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程度等。
三、刑事处理原则:
1.公平原则:司法机关需公正地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和刑事处理,
遵循平等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尺度进行量刑,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一方。
2.适用原则:根据危险驾驶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对犯罪分子进行适
用相应的刑罚,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3.效果原则:刑事处理应重视预防,对于危险驾驶罪犯的处罚要发挥
震慑作用,以警示全社会。
4.公益原则:刑事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要重视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呼声。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刑事处理需要遵循以上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合理和有效,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因素和刑罚的合理性,尽可能地实现刑罚与罪行的相称性。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车行驶时,因过失将他人致死或者造成他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下面将从立案条件和量刑依据两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1.驾驶人员存在过失:这是危险驾驶罪立案的基本条件之一,即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为疏忽、漫无目的、违法规定等原因,产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重伤。
2.行为具有危险性:驾驶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危险性,即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与正常交通行驶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危险特性。
3.对他人致死或重伤: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是对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即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轻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逃逸行为或严重不良影响:如果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逃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1.判罚主体:2.判罚方式:(1)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一般为几个月到几年不等。
(2)罚款:可以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处相应的罚款金额。
(3)其他刑罚:除有期徒刑和罚款外,可以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等其他刑罚。
3.判罚标准:(1)犯罪的轻重程度:根据事故造成的死亡或重伤程度,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2)过失程度:根据驾驶人员的过失程度,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3)逃逸行为或严重不良影响:根据驾驶人是否逃逸和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判定犯罪的轻重程度。
(4)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判罚结果。
总之,危险驾驶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是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的,但一般都以过失驾驶致他人死亡或重伤为基本立案条件,同时会考虑过失的程度、逃逸行为、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量刑标准。
相应地,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标准和规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确定。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危 险 驾 驶 罪 的 立 法 背 景 危 险驾 驶 是 一 种 高 风 险行 为 。 有研 究 显 示 . 目前 为 止 。 到 我 国 汽 车 市 场 已 超 过 10 0 0万 辆 交 通 事 故 也 是 日益 增 多 . 们 对 人 安 全 的 要 求 日益 提 高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所 带 来 的严 重 危 害 结果 使 人 们 惶恐 不 安 。在 《 法修 正 案 ( )之 前 。 于 醉 酒 驾 驶 、 车 等 刑 八 》 对 飙 行 为 造 成 的 危 害 ,在 司 法 实 践 中普 遍 参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 交通 肇 事 罪 ” 中“ 给予 刑 事 处 罚 。但 交 通 肇 事 罪 的罪 过 形 式 单 并仅限于过失 . 而且 . 未 规 定 未 肇 事 的醉 酒 驾 车 行 为 的 刑 罚 也 处 罚 未 肇 事 的 醉 酒 驾 驶 既 不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也 不 构成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仅 依 据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以刑 事 拘 仅 道 处 留 , 于 罚 不 当罪 。 由此 可 见 . 设 危 险 驾驶 罪 . 以填 补 刑 法 的 属 增 可 空 白和 漏 洞 。 他 山 之 石 , 以攻 玉 。韩 国《 路 交 通 法 》 4 可 道 第 4条 规 定 . 何 任 人 不 得 在 醉 酒 状 态下 驾 驶 车 辆 。违 反 该 项 规 定 的 醉酒 驾 驶 者 . 将 被 处 以 3年 以下 徒 刑 或 者 一 千 万 韩 元 以 下 罚 金 。新 加 坡 《 法 刑 典 》 针 对 酒 后 驾驶 初 犯 者 将 受 到 l O O O至 5 0 0 0新 元 的罚 款 或 者 长达 6个 月 监 禁 : 犯 者 强 制 监 禁 1 . 且 处 罚 金 3 0 重 年 并 0 0元 至 1 万新元 : 累犯 者 的罚 金 为 3万新 元 及 最 长 1 的 监禁 0年 此 外 . 设危 险驾 驶 罪 . 利 于维 护 司法 公 正 。将 危 险驾驶 入 增 有 罪, 以刑 罚 来威 慑危 险驾 驶 的人 。 以使其 理性 地 约束 自己的行 为 . 可 达到刑 罚预 防的 目的 。由此可 见 , 增设 危险 驾驶罪 是极其 必要 的。 二 、 险 驾 驶 罪 的犯 罪 构 成 危 刑 法 修 正 案 ( )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在 道 路 上 驾驶 机 八 第 “ 动车追逐竞 驶 , 节恶劣 的 . 者在 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 车的 , 情 或 处 拘 役 . 处 罚 金 ” 并 第二 款 规 定 : 有前 款行 为 的 . 时构 成 其 他 “ 同 犯 罪 的 , 照 处 罚 较重 的规 定 处 罚 。 ” 依 就刑 法 条 文 的规 定来 看 . 明 确 地 规定 了醉 驾 、 追逐 竞 驶 两 种 行 为构 成 犯 罪 下 面从 犯 罪 的 主 观 构 成要 件 、 观 构成 要 件 来 分 析 。 客 ( ) 险驾 驶 罪 的 主 观构 成 要 件 一 危 1 主 观上 为故 意 、 无论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 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 还 其 主观 方 面 都 应 该 是 希 望 或 放 任 的故 意 危 险 驾 驶 罪 的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的故 意 . 主要 表 现 在 行 为人 明 知 自己 在 道 路 上 醉 酒 驾 驶 或 者 在 道 路 上 追 逐 竞 驶 的行 为 危 害 到公 共 安 全 .或 者 可 能 侵 害 到 不 特 定 多数 人 的生 命 、 康 或 者 重 大 公 私 财 产 的安 全 . 仍 然 希 健 而 望 或 者 放 任 这 种危 险 的发 生 ( ) 险 驾驶 罪 的客 观 构 成 要 件 二 危 犯 罪 行 为 的客 观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即犯 罪 客 体 和 犯 罪 行 为 危 险驾 驶 罪 的犯 罪 客体 是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所 侵 犯 的社 会 关 系 即 交 通 道 路 的 公共 安 全 构 成 危 险 驾 驶 罪 还 需 要 实 施 了 危 险驾 驶 行 为 。《 法 修 正 案 ( ) 明 确将 其 界 定 为 , 酒 驾 驶 和 在 刑 八 》 醉 道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相 追 逐这 两 种 驾 驶 行 为 。 “ 醉酒 驾 驶 机 动 车 ” 、 “ 逐 竞 驶 ” 都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用 语 . 这 里 应 该 作 何 追 等 在 理解 呢 7 1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 酒 。本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 、 1醉 醉酒 ” 规 范 是 意 义 上 的 醉酒 . 行 为 人 的饮 酒 量 达 到 法 定 标 准 早 在 《 法 修 指 刑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的情况,其实这些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其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在实际案件中,对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是如何量刑处罚的。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2、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4、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规定,主要由以下四种:(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
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
危险驾驶罪及其量刑标准解读一、什么事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等。
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酒驾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其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人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因此,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供大家了解。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认定危险驾驶罪应注意什么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2、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最新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最新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基于生活经验,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应当意识到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会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采用各种方法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
此罪在主观上不可能是过失,即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醉酒驾驶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在醉酒驾驶的情形下,虽然由于醉酒的原因,其在醉酒状态下会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是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知道醉酒后是不能驾驶的,否则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危险境地,如果其执意饮酒以至于达到酒醉状态,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自己醉
酒后驾驶的主观上仍表现为故意。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1•【文号】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2017〕74号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我国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
我国应将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一 些危 险驾驶行为犯罪化 , 在 刑法 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 并对酒后驾 驶和醉酒驾驶行为作 出 特别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而按照我 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 关规定 , 像 醉酒驾驶这样严重 的危险驾驶行为 , 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 故 ,最多只能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二千元 以下罚款 。
我 国刑法应增设危 险驾驶 罪
朱
摘
兴
( 南政 法大 学 ,重 庆 4 0 3 ) 西 0 0 1
要 : 国刑法对交通犯罪 的规定存在重大缺 陷,不能有 效地应对 日益频发的恶性交通 事故 , 当将 包括酒后驾驶在 我 应
内的一些危险驾驶行 为犯罪化 ,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对 酒后 驾驶和醉酒驾驶行 为作 出特别规 定。 关键 词:酒后 驾驶 ;醉酒驾驶 ;危 险驾驶
l 39
高级人 民法院刑一庭法官 ,西南政 法大学 2 0 级刑法学博 08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为 中国 刑 法基 本理 论 与 外 国 刑法 。
“ 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 尽管我国 的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的 3 %,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 占全
世界 的 1%。( :该 数 据不 包 括 台湾 地 区) ”…笔者 认 为 , 6 注 。
收 稿 日期 :2 I _ l 2 0 0 一 2 作 者 简 介 :朱 兴 (9 6 ) 17 一 ,男 ,贵 州 贵 阳人 ,贵 州 省
升 ,危险驾驶 已成为我国交通安全的重大威胁 。 17 年中 “99
国汽车保有量只有 2 0万辆 ; 0 而到今年 6月底 , 全国的机动 车保有量已经超过 1 . 7亿辆 ,其中,汽车 6 0 9 0多万辆 。 ”I I 由于汽车数量的巨增 , 加之广大交通参 与人安全意识淡薄等 原 因, 交通违法行为司空见惯 , 恶性交通 事故频发。 据报道 , Nhomakorabea一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和建议措施。
通过文献资料和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当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执行、立法缺陷及其背后的社会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危险驾驶行为频发,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刑罚问题的研究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探讨其刑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定义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且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危险驾驶罪刑罚的现状及问题(一)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的不统一等因素,导致刑罚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存在的问题1. 刑罚力度不够:当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2. 刑罚适用不统一:由于各地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的处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3. 缺乏针对性措施:现行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措施缺乏针对性,未能充分体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必要性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加大刑罚力度,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其次,统一刑罚适用标准,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最后,采取针对性措施,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行为。
五、完善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建议措施(一)加大刑罚力度提高拘役和罚金的最高限额,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本,从而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摘要]现行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文章拟通过对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法定刑设置、致人伤亡时的处理模式等方面来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理规制;完善刍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
随着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的入刑,对遏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刑法》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仅设有一种刑罚,是刑法条文中唯一只规定拘役一种法定刑的罪名,这种轻刑化的处理是否能达到打击危险驾驶的立法初衷还有待商榷;刑法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列为刑法规制的范畴,此种限定是否合理?而当因危险驾驶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时,对该行为如何规制,《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也不尽合理。
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来阐述如何合理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并提出完善立法规定的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现状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从此看出,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限定在机动车的驾驶方面,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一般性追逐竞驶行为,依照现行刑法尚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时所处环境及具体情节来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十类情形: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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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
【摘要】本文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缺陷,然后给出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办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而,该罪的刑罚设置就是拘役和罚金,其中,拘役是主刑,罚金是附加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刑期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因而,危险驾驶罪的单罪最高刑就是拘役6个月,如果存在数个拘役刑的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罚金刑适用方式上,该罪是以“并处”罚金的方式进行规定的,因而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刑属于并科罚金制,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不判处罚金或单独判处罚金。
同时,由于该罪只是规定并处“罚金”,对罚金的数额幅度没有做限制性规定,所以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罚金数额。
但是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缺陷我国现行危险驾驶罪关于法定刑的立法规定存在如下缺陷:(一)刑罚严厉程度不够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或侵犯,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相对应地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从而实现罪刑
相适应的基本刑法原则。
而且,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
如,韩国《道路交通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违反该项规定的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另如,新加坡《刑法典》针对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元至1万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万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日本法律规定,即使无伤亡事故发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无执照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均有可能被处以刑罚,最高可处拘役3年。
其次,危险驾驶罪仅规定了拘役一种刑种,难以发挥不同刑种在惩罚和教育犯罪方面的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五个刑种,这五个刑种程阶梯状针对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发挥了各自的惩罚和预防犯罪作用。
实践中,对于较轻类型的犯罪行为,刑法一般同时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刑种,以便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而危险驾驶罪单一化的刑种设置并不利于适应不同犯罪人情况的需要。
(二)附加刑规定不健全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危险驾驶罪规定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这种规定并不健全。
首先,该罪没有设置资格刑。
在刑法理论中,资格刑是一种重要的附加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
对危险驾驶罪规定资格刑是许多国家的立法经验,能够剥夺行为人的驾驶资格以预防其再次实施
犯罪。
如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因饮酒或吸毒陷入不适宜状态而驾驶车辆的,应当经公诉处2年以下监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其次,我国危险驾驶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缺乏灵活性。
我国刑法中对性质或者情节较轻的犯罪一般规定选科制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即罚金刑与其他刑罚选择适用,既可以单处罚金,也可以与其他刑罚同时并罚。
而对于性质或情节较重的犯罪则一般规定为并科制,即罚金刑与其他刑罚并科适用,罚金刑不能单独适用。
我国危险驾驶罪采用的是并科制的适用方式,它不仅没有与危险驾驶罪的轻罪状况相适应,也不利于避免刑罚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导致对所有危险驾驶犯罪人必须判处短期自由刑。
实际上,对于较轻类型的犯罪行为,当前国外一般采用罚金的方式进行处罚,尽量避免短期自由刑对犯罪人工作和生活的不利影响。
如我国台湾地区不能安全驾驶罪被赋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罚,但在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按罚金处理的。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完善
为了对危险驾驶罪设置一个科学的刑罚制度,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刑足制罪原则,即刑罚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抑制犯罪发生的需要。
如果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后果较小,行为人就会心存侥幸而不断实施。
二是整体协调原则,即刑罚的设置必须与整个刑罚体系相协调,避免因设置不科学而扰乱整个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中,对具体个罪的设置一般都以有期徒刑作为主要刑种,以便适应打击犯罪的有效需要。
而危险驾驶罪单独的拘役刑设置有可能
打乱了原有的刑罚设置模式,不利于整个刑罚体系的协调和平衡。
总之,为了避免危险驾驶罪现有法定刑设置的弊端,并结合上述法定刑设置原则的考量,应当从以下角度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后果进行完善:(一)增加刑罚惩罚强度
为适应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需要,应当在危险驾驶罪中规定有期徒刑,并且将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有期徒刑二年。
这种刑罚强度既保持了危险驾驶罪仍然作为一种轻罪进行处置的立法现状,不至于刑罚过剩而侵犯人权,同时也通过适当提高刑罚幅度的方式预防此类行为的不断发生。
(二)规定多种刑罚种类
为发挥多种刑罚方法在治理犯罪中的综合作用,应该将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同时规定为主刑。
设置不同类型的刑种,既能够适应不同轻重程度的犯罪治理需要,而且能够发挥它们各自在改造犯罪中的优势作用,对各种各样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进行行为矫治和犯罪改造,以有效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创新附加刑内容
适应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点,为了剥夺犯罪分子的驾驶资格,应当将资格刑作为并科的附加刑种类。
我国现行附加刑中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显然不能适应控制危险驾驶这类犯罪的需要。
作为一种探索方式,可以将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剥夺驾驶资格移植到刑罚中,以增强刑罚的威慑度。
(四)改变罚金刑适用方式以往规定的并科制处罚方式,只能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罚金刑处罚,不利于发挥罚金刑不予关押的优势。
现实中,对
于某些危险驾驶犯罪人,根本没有必要必须通过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达到惩治目的,客观上单处罚金也同样能够实现同样的效果,因此可以改变原有的并科制为选科制,以增强其适用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