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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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项工资薪金中不征、免征个税或特殊情形

25项工资薪金中不征、免征个税或特殊情形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

不征税收入调减情况说明摘要: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三、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说明四、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和作用五、结论正文: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这类收入在税收政策上享有免税待遇,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不征税收入的种类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根据国务院决定或法规规定,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的调减情况说明在实际操作中,不征税收入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调减情况。

例如,某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购买生产经营设备,这部分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不征税收入逐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会相应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不征税收入进行调减,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不征税收入的意义和作用不征税收入政策在税收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减轻企业负担:不征税收入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征税收入政策可以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源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如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有助于提高全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保障财政收入:不征税收入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有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沪国税所一〔2008〕69 号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5 号),沪财法〔2006〕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
填表说明: 1、“税收优惠事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 的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名称,如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 2、“税收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加 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再投资退税等。 3、“税收优惠期限”指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4、“税收优惠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5、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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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储备商品补贴收入减免税
事项内容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华商储 备商品管理中心、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 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需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凭证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结时限
七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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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中】【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上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丄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J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泄,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 108 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汕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 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 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 115号)&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 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财税[2004J35号)二、企业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英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免税收入如何处理-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免税收入如何处理-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免税收入如何处理?免税收入包括哪些1、税法规定: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

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债一般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会计上按照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上按国债利息免税,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需要纳税调整,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即准则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否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2016年以5000万元取得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5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

2016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52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80号)规定: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前扣除。

即持有至到期投资形成的利息税法与会计协调一致,不产生差异。

所以2016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为52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国债收入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纳税调减250万元。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政府补助 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 会计准则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Government Grant)是指由政府援助和扶持的活动,它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支出来支持行业的发展和投资,它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以资助企业的现金流。

二、政府补助的种类
1. 税收抵免:政府会根据企业表现情况提供部分税款抵免,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2. 直接资金拨款:政府会以一定的方式提供资金拨款,以支持企业发展,对某些行业的企业进行扶持。

3. 技术支持:政府会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使企业可以使用先进的技术,以有效地促进业务发展。

4. 差别待遇:政府会为部分行业、特定企业提供特殊优惠,以增加企业获取资源的机会。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准则
1. 抵免类补助收入识别:如果收到政府补助是有条件的,可以在发放政府补助时将补助收入计入报表的收入中;如果政府补助无条件发放,补助收入必须当期确认。

2. 抵免类补助支出识别:如果支出与补助发放的条件有关的费用全部支出,费用应当符合会计处理的原则,费用应当确认到政府补助账户。

3. 拨款类补助收入识别:拨款类补助应当平均计入收入中,每期发放的报酬分别计入当期收入中。

4. 拨款类补助支出识别:拨款类补助由于已经确定为补助,所以应当循序渐进地进行计入支出,分期支付,支出科目要与补助要求的支出项目对应。

五、总结
政府提供的补助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以及扶持某些行业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差别待遇。

会计准则是对政府补助的计入方式和识别标准,只有按照规定识别和处理才能反映准确的政策根据补助效果,才能达到合法合规的目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nszn/nszn_nr.asp?id=54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六)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

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

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

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界定及政府补助财税差异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界定及政府补助财税差异和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界定及政府补助财税差异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及政府补助的财税差异和纳税调整授课提纲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政府补助的财税差异和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国税函[20__]1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的通知十、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确认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业单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的以社会团体形式存在等等。

这些组织中有些主要承担行政性或公共事务职能不从事或很少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入来源主要靠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纳入预算管理对这些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

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这样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同时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保持一致;在现有企业所得税法规下企业取得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包括:财税〔20__〕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

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

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

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哪些政府补贴属不征税收入

哪些政府补贴属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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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政府补贴属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项政府补贴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在税务处理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所得不用交个税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所得不用交个税

劳动者的哪些收⼊所得不⽤交个税按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得的收⼊,超过⼀定⾦额后要交个⼈所得税。

⽽需要交个⼈所得税的还包括彩票、炒股收益。

但是有21项收⼊是不⽤交个税的。

到底具体是哪21项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按照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津贴、资深院⼠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离退休⼈员⼯资包括按照规定发放给⼲部、职⼯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资、离休⼯资、离休⽣活补助费。

注意事项:1、离退休⼈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资或养⽼⾦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事务,应在减除费⽤扣除标准后,缴纳个税;2、提起退休取得的⼀次性补贴收⼊,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资收⼊,应征收个税;3、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按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应纳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级专家从单位取得的⼯资、补贴等⾼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程院院⼠。

1、对⾼级专家从其劳动⼈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际有关规定向职⼯统⼀发放的⼯资、薪⾦、奖⾦、津贴、补贴等收⼊,视同离休、退休⼯资,免征个税;2、除上述收⼊外,⾼级专家从其劳动⼈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要交个税。

四、个⼈福利费不属于免税的个⼈福利费:1、超出国家规定的⽐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会经费中⽀付给个⼈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会经费中⽀付给本单位职⼯的⼈⼈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购买汽车、住房、电⼦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活困难补助性质的⽀出。

五、独⽣⼦⼥补贴、托⼉补助费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资薪⾦所得,缴纳个税。

六、差旅费津贴差旅费津贴不属于⼯资、薪⾦性质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纳税⼈本⼈⼯资、薪⾦所得项⽬的收⼊,不征个税。

免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收入有哪些

免税收入有哪些?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除上述以外,还包括以下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个人免税收入有哪些?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关于免税收入有哪些,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非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

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免征个人所得税32种情形

免征个人所得税32种情形

免征个人所得税32种情形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根据《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免不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又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营业外收入,要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那么扶贫资金要交企业所得税吗?具体的针对实际业务过程中的复杂性,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1)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最新知识]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分别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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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分别指什么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分别指什么,关于税收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我们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本期收入及免税收入分别指什么一、本期收入指什么企业的本期收入,是指企业在本数据统计期内的全部收入,它是在收入类账户核算,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没有余额。

本期,可以是一天、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

数据统计期可以自定义二、免税收入指什么(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似的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

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

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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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答:财税[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1999]304号文件规定,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代国家保
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

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new/253_254_/2009_1_7_wa266813 30461719002108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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