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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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9.居住建筑控制9.1 建筑间距、退让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表9.1.5规定。

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9.1.4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9.1.4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

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

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1米;(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注:1、H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

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15°。

3、南北向方位角>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9米。

9.1.6 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9.1.5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2倍取值。

旧区及建城区5000㎡以下用地的仍按表9.1.5执行。

9.1.7 集体宿舍按表9.1.5应取值的0.9倍计,且不得小于6米。

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9.1.6条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

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本身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4.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录13、14)。

4.2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4.2.1 多层、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A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6米;在B 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1倍,且不小于9m;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5米)时,B类、D类建设控制区可按0.9倍控制。

4.2.2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

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4.2.3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4.2.4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4.2.5 与A类建设控制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B类、D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4倍,在C类建设控制区不得小于1.5倍,并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4.2.6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4.3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4.3.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图4.1及表4.2所示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第二十六条)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三)位于城市更新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 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 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 电梯、门厅、连廊、消防 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 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 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 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 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 市相关规定执行。
W<26 26≤W<40 W≥40
H≤60 60<H≤100
H>100
3
5
7
5
7
9
7
9
11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 、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 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 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平面基本呈矩形,短边与长边的比值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2, 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20米的居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
16.9M 66M
项目名称:上海绿城玉兰花园 项目地址: 上海浦东齐爱路168弄 户型:四室两厅一厨四卫 面积:328平方米 容积率:1.5 层数:13F 特点:采光好,南北通透,视线好
39M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拼接宽度规定(3米)
建筑立面宽度控制(第二十一条)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立面凹槽规定(15米)
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板式建筑与山墙: 1、体型。板式住宅基本呈矩形,有1:2的体型要求;山墙出 现在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短边,没有具体体 型数值要求,需要合理性判断。 2、高度。板式建筑没有高度限制,山墙出现在40米及以下 建筑的不开窗面。 3、短边。板式住宅的端墙应小于20米,山墙应小于16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说课材料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说课材料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问题解答《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条⽯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间距不⼩于南侧建筑⾼度的1.55倍,其它⽅向间距系数按表⼀执⾏。

表⼀注:表中⽅向⾓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间距不应⼩于8⽶,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宜⼩于20⽶。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9⽶。

第四条中、⾼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照分析、最⼩间距双因⼦控制,且满⾜下列要求:1、依据《⽯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照分析技术规定》进⾏⽇照分析。

⽇照标准应满⾜⼤寒⽇⽇照不低于2⼩时,旧城区新建项⽬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

有效⽇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布置时,最⼩正⾯间距按表⼆执⾏。

表⼆3、平⾏布置时,最⼩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得⼩于20⽶。

4、垂直布置时,最⼩间距按各⾃最⼩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于20⽶。

第五条不同⾼度的居住建筑最⼩间距按以下规定执⾏:1、正⾯间距:遮挡建筑物⾼度⾼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遮挡建筑物⾼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

2、侧⾯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最⼩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于20⽶,侧⾯间距不应⼩于13⽶,主居室侧⾯开窗时,不应⼩于20⽶。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居住⽤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居住建筑的最⼩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布置时,其间距不⼩于较⾼建筑⾼度的1.0倍,并不⼩于6⽶。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于9⽶。

⼭墙间距不宜⼩于6⽶。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四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七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八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九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筑间距第一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一)、(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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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四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五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八条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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