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1 —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储负责人等)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本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设置与所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
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企业内其他人员也不得兼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治理方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照《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治理方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办、换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受理以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核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开办条件第四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人员与机构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及地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治理的法规、规章,并通过法规培训,熟悉所经营的产品,对经营的产品负全责。
2.企业应配备质量治理人员(许多于2人),质量治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国家及地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通过培训并达到考核要求。
第二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第三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应配备质量检验(验证)人员。
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二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第三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企业质量负责人、质检员不得兼职,凡退休、内退、请长假、停薪留职、辞职被聘用者,必需由原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
5.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治理机构,行使质量治理和质量验证职能。
6.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版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国家另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产品除外.第四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权撤销或纠正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做出的错误或不当决定。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探索建立医疗器械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制度。
具体办法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验收、仓储、购销、售后服务、计算机管理等岗位并明确职责,同时应根据经营范围、类别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相应学历或技术职称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验证)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不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业务人员兼任,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且身体健康,与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履行经营质量管理实际工作能力,并在经营过程中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六条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项变更的,由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驳回申请, 给予警告,一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已经取 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吊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程序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法律责任
0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发证程序
申请与受理
1 2
申请条件
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 备、人员等条件。
0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 理规定
经营场所规定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交通便利,方便人员和物资出入;面积适应业务需要,不得拥挤;地面平整,易于清洁;经营场所的地面、墙 壁、天花板应当平整、无缝隙、易于清洁,并具有防止和消除污染的设施;经营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 和储存设备。
经营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开,并设有独立的医疗器…
VS
延续程序
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前,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 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原发证部 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是 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0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 理制度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许可证申请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者必须是符合安徽省的条件和要求的法人企业,并且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能力和资质。
申请者必须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等。
二、许可证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审核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状况、检测设备和安全措施等。
审核结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和评分,评分较高者将会通过审核。
三、许可证发放经过审核和评定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出具许可证,并录入相应的管理系统。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核。
四、许可证管理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企业需要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监督和检查。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暂停、撤销或吊销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许可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许可证的监管制度,并进行日常监管和随机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会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将会立即下架和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召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监管医疗器械市场。
六、处罚和奖励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和取缔经营等措施。
对于履行许可证管理的优秀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予以奖励,并在信用评价体系中给予相应的加分。
七、其他事项总结起来,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经营市场,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天津精选文档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天津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的申办、换证、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对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从事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外省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我市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也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凡在本市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对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凭《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机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有相关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维修技术负责人,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桂食药监发[2008]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9.25【实施日期】2008.09.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相关规定内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桂食药监发〔2008〕9号2008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换证、补发、注销以及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范围包含A类、D类品种(见附件3)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变更、换证、补证、注销等事项的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受理不包含前款品种范围的其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承担审查、发证、换证、变更、补发和注销的具体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再行委托。
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变更、换证、补发、注销以及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范围包含A类、D类品种(见附件3)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变更、换证、补证、注销等事项的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受理不包含前款品种范围的其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并承担审查、发证、换证、变更、补发和注销的具体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再行委托。
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营业执照》。
对经营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可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具体品种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执行。
第五条审批时限:(一)新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二)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质量管理人的行政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变更注册(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及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换证的行政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管理制度)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的申办、换证、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对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从事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外省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我市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也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凡在本市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对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凭《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机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有相关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维修技术负责人,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大本以上相关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本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和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5.国家对经营特殊医疗器械相关人员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阅读: 54 时间: 2007-4-28 10:25:17 编辑: millo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储负责人等)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本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设置与所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
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办、换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受理以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开办条件第四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人员与机构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经过法规培训,熟悉所经营的产品,对经营的产品负全责。
2.企业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过培训并达到考核要求。
第二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第三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企业应配备质量检验(验证)人员。
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职称,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二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第三类产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4.企业质量负责人、质检员不得兼职,凡退休、内退、请长假、停薪留职、辞职被聘用者,必需由原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
5.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证职能。
6.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欢迎共阅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机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相412345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专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般应具备门脸房),其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兼营应有不少于1个医疗器械商品专营柜台,并由专人负责;(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存储条件,“五防”设施齐全(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电);(4)国家对场地、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2.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其经营场所应当是写字楼、底商房或商住两用房(商住两用房应临街或干道)。
租赁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当地区、(少于(少于((((1.专营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建立以下质量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2)商品进货管理制度;(3)商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制度;(4)效期商品管理制度;(5)不合格商品管理制度;(6)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7)产品售后服务制度;(8)产品质量用户反馈管理制度;(9)卫生管理制度。
2(((((((((((((13)用户投诉、查询、处理制度;(14)卫生管理制度。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_细则_
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储负责人等)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本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的申办、换证、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对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从事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外省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我市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也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凡在本市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对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凭《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机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有相关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维修技术负责人,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大本以上相关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本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和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5.国家对经营特殊医疗器械相关人员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械〔2019〕20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修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促进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原《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促进全省医疗经营企业健康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补证、注销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不需办理《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品种外,企业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四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指导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省直管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县局)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属零售和直接验配性质的除外)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以及审查和颁发证工作。
市局、省管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省局委托,受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除外)、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属零售、直接验配性质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以及审查和发证工作。
关于印发山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
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OO五年三月八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制订了《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三月八日山西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除外。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质量验收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理工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所经营产品的技术标准,或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兼做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质量验收人员。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40m2。
经营单一品种的,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20m2。
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应有符合经营产品特性的储存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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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以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经营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载明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范围以外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非法人单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仅限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或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中的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
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仓储负责人等)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本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二)设置与所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
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企业内其他人员也不得兼任),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1.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见附件一),还应当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
2.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与经营产品相关专业(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等)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质量管理人应当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授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验配技术培训。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及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所受权经营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验配技术培训。
(四)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室内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当与企业的注册地址所在的场所一致。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
2.经营场所与仓库、生活等区域应当分开。
场所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污染源。
场所室内宽敞、明亮、卫生、整洁,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3.场所内应当具有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的样品和资料陈列展示柜台、货架及文件、档案橱柜和固定电话、传真机、电脑等设施、设备。
场所内外标识和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经营助听器的,还应当具有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及配套微机、耳镜、耳灯和测听室等验配设施、设备。
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还应当具有验光仪、裂隙灯、角膜曲率计等验配仪器设备。
4.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条件与其法人企业的条件相同。
(五)具有符合商用要求并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产品特性和标准的室内仓库。
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除外),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
2.仓库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当分开。
场所环境整洁、地势干燥、无污染源。
库内卫生整洁,避光、通风、干燥,符合产品的特性和标准。
库内屋顶、墙壁和地面平整、无缝隙,门窗结构严密。
待验区(品)、合格区(品)、不合格区、退货区及效期等各种分区分类标识清楚,无菌和植入产品应当设立专区、专柜。
3.仓库内配备符合产品特性及标准所需的仪器、设施和设备:温湿度计、垫板、货架、符合要求的照明、消防、避光、通风设施,必要的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设施和设备,并保持完好。
4.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除外)及专营医疗器械设备类的,可不单独设立仓库,但应当具有加盖法人单位或所授权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原印印章的有关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承诺,以及所专营产品的注册证、授权文件等证明。
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可以不设仓库,但应当有专柜存放。
5.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仓库的条件与其法人企业条件相同。
6.外省(直辖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增设仓库的,仓库设置条件应符合本细则相关的要求,并具有仓库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的能够时时交换医疗器械存储、出入库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建立并执行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规定主要包括:1.组织机构、人员与职能的规定;2.采购控制、进货验收、产品退换的管理制度及质量验证的方法;3.仓库管理、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4.不合格品处理的管理制度;5.质量跟踪、售后服务和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度;6.员工相关培训的管理制度;7.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并保存: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与经营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档案;医疗器械产品及供应商的资质档案;医疗器械采购、销售合同(协议)、票据和凭证档案;用户(特别是植入类医疗器械用户)档案;员工及员工健康(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岗)、培训档案等。
8.质量工作记录的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并保持:产品采购及进货验收记录;仓库温湿度记录;产品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产品退、换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质量跟踪、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记录;不良事件报告记录;员工相关培训记录等。
各项纪录设置内容详细,填写规范、完整、真实。
医疗器械购销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医疗器械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不应少于3年。
经营助听器和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应当同时编制并执行验配操作规程。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同时按YY/T0287编制并执行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形成文件的程序、各种所需的记录及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的要求。
第三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纸制和电子文档,填表说明见附件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三);(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二)规定的质量管理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三)规定的售后服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六)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四)、(五)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七)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六)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八)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式样见附件四)。
第八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六),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七)。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九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要求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并将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企业质量管理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式样见附件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评定表》(式样见附件九)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材料后,通过网站(网址见附件二)对拟发证企业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网站公告。
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发证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该申请人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公示时间和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含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申报材料由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发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