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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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

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

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

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

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

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改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1.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是指港口对所有船舶和货物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停靠费、岸线使用费、码头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

2.港口作业费:港口作业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装卸费、装卸劳务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作业难度进行计算,有时还会根据船舶的尺寸和作业时间进行调整。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港口为船舶提供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码头设施费、船舶设备使用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港口的设施和设备投资额、维护成本以及使用频率进行计算。

4.港口清污费:港口清污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污水、垃圾等废物处理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污物产生量进行计算,旨在鼓励船舶减少和合理处理污染物。

5.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为保障航行安全提供的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强制性安排的港口安全巡查、防火、防爆等检查、安全设备维护等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要求和投入成本制定。

6.港口保证金:港口保证金是指船舶在进入港口前需要交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以确保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港口的相关规章制度。

这笔保证金通常在船舶离港时返还。

以上是常见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根据不同的港口和国家、地区的规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还可能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新《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作者:钟交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01期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制定下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及降低收费标准,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

1月6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及降低收费标准,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

据悉,《办法》主要明确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监管内容。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减项、并项、降费”的原则,清理和修订港口收费相关文件,调整优化了港口收费政策制度。

《办法》精简了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

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压到18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

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保留了3项政府定价,将6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还优化了收费管理模式,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将35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同时,改变了计费方式,将国际客运、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办法》的发布实施,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释放了市场活力。

通过“减项、并项、降费”,降低了航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负担,预计每年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改善了进出口服务环境。

《办法》还从制度设计上规范了港口收费行为,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使港口收费更加清晰明了,既方便企业使用,又有利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为水运事业发展、提升港口服务质量、促进外贸稳增长等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链接港口和海运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平台。

一直以来,港口费收,即进、出港口的船舶在港作业、停留所要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3月1日起实施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工作部署,日前,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制定下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及降低收费标准,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

据悉,《办法》主要明确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监管内容。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按照“减项、并项、降费”的'原则,清理和修订港口收费相关文件,调整优化了港口收费政策制度。

《办法》精简了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

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压到18项,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

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保留了3项政府定价,将6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将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还优化了收费管理模式,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将35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同时,改变了计费方式,将国际客运、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不再向旅客收取。

《办法》的发布实施,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释放了市场活力。

通过“减项、并项、降费”,降低了航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负担,预计每年减轻企业负担10亿元,改善了进出口服务环境。

《办法》还从制度设计上规范了港口收费行为,通过精简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使港口收费更加清晰明了,既方便企业使用,又有利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为水运事业发展、提升港口服务质量、促进外贸稳增长等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据了解,2014年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共同推进港口收费价格改革,2014年11月共同发布了《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7月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又共同发布《办法》,这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建立了一套市场化、规范化的港口收费体系,标志着我国港口收费市场化管理体系的基本形成。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01•【文号】交运发[1992]2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1992年1月1日交运发[1992]2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国际航线集装箱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者,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以箱计费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或非标准箱计算。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四只放在一起成为一只标准箱,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不足四只的亦按一只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和体积吨。

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的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据中,每项货物重量吨的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的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

3.以日计费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计费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第三条货物港务费以箱内所装的货物,按《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向货方计征货物港务费。

第四条装卸费1.集装箱装卸包干费集装箱在码头的装卸操作按《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率表》(附表一)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装卸包干费。

装卸包干的作业范围:A.进口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

B.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C.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保障港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以及相关缴费义务人。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费用的合法、高效和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对象与标准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一)进出港口的货物;(二)进出港口的船舶;(三)在港口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港口的具体条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征收程序与方式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应通过以下程序:(一)缴费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货物或船舶进出港口的情况;(二)港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和征收标准计算应缴金额;(三)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港口建设费。

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港口建设费用于以下方面:(一)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二)港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三)港口技术研究和创新;(四)港口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应制定详细的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港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港口建设费征收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12•【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7.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有关内容已征得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的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港口收费的管理,促进港口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

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港口收费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港口收费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港口经营者或船舶,不得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2.透明公开原则:港口收费准则、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确保港口收费的明确准确和可控性。

3.政府指导原则:港口收费由政府进行指导,相关管理部门对港口收费进行监管,行业协会等组织作为桥梁发挥积极作用。

4.合理定价原则:港口收费标准要根据市场需求、成本费用和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定价,防止过高或过低的收费。

5.打击非法收费原则:严厉打击非法收费行为,保护港口经营者和船舶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内港口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港口收费的主要内容1.接水费:港口提供船舶取水服务时,根据取水用水量收取一定费用。

费用标准根据港口供水设施投资和维护成本等因素确定。

2.停泊费:港口提供船舶停泊服务时,根据船舶的吨位、停泊时间和泊位等级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3.进港费:船舶进入港口时,根据船舶的吨位、货物种类、数量以及航行区域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4.装卸费:港口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时,根据货物种类、数量、重量以及作业设备的使用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5.过港费:船舶通过港口但不进港时,根据船舶的吨位、航行区域和通过港口的次数等因素收取一定费用。

三、港口收费管理1.港口收费实行许可制度,各港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港口收费许可。

2.港口收费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续期。

3.港口收费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应许可。

4.港口收费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期限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港口收费机构及资金使用1.港口收费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明确责权促进内外部监督和受理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

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五条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表3)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一)卸船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二)装船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三)卸船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四)装船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港口收费管理,提高港口服务质量,促进港口经济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收费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内的收费活动。

2.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港口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保障港口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港口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要求港口收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经营单位的负担,不得妨碍港口货物流通和物流市场竞争的正常运作。

二、收费项目1.港口收费项目包括港口船舶进出港费、泊位租赁费、装卸作业费、仓储费、堆存费、水上交通工具停泊费等。

2.港口收费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港口经营情况酌情增减,但需依法合规,并公示发布,确保企业知晓和合理准备。

三、收费依据1.港口收费的依据包括货物种类、船舶类型、作业量、停泊时间、泊位类型等有关因素,具体由港口经营单位和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港口收费的依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和客户核对和监督,防止任意设置或强加额外费用。

四、收费标准1.港口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港口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兼顾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港口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利益,实行差别化的收费。

2.港口收费标准一般由港口经营单位提交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发布。

五、收费管理1.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结算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收费活动的合规和财务透明。

2.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电子收费系统,提高收费的自动化和数据管理的准确性,方便企业和客户查询和对账。

3.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收费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收费职责。

六、监督检查1.港口收费的监督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加强对港口收费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引言港口是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的重要枢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对于港口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港口正常运作和运维,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收费的规定和办法。

本文将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管理流程等方面。

一、收费依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需要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

2. 港口规划: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根据港口的规划和布局情况,明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

3. 港口设施投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可以根据港口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资情况,确定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收费标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对象进行合理制定。

常见的港口收费项目包括码头使用费、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 公正公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歧视不同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

2. 成本合理:收费标准应该基于港口的实际成本和投资回报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3. 功能定位: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不同港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国际集装箱码头和散货码头的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三、收费方式收费方式是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到港口收费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港口收费方式:1. 单桥收费:即按照船舶桥梁数目进行收费,较为简单明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等设备的使用费。

2. 船吨收费:根据船舶的总吨位进行收费,适用于船舶停泊费和船舶装卸费等。

3. 货物计费: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进行计费,适用于仓储费、装卸费等。

4. 时间计费:根据船舶或货物在港口停留的时间进行计费,适用于船舶停泊费、仓储费等。

四、管理流程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清晰的管理流程,以确保收费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一、收费目的与原则(一)收费目的(二)收费原则1.公平原则:港口收费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港口用户,不得利用收费手段对一些用户进行不当限制或歧视性优待。

2.合理原则:港口收费应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水平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状况。

3.门槛原则:港口收费应设置门槛,防止低价竞争导致恶性竞争和不健康经营。

4.透明原则:港口收费应明确公布,不得隐瞒或虚报收费项目,便于用户合理选择港口。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一)港口基础设施使用费港口基础设施使用费是港口用户使用港口基础设施(包括码头、泊位、岸线等)所需支付的费用。

收费标准根据港口基础设施的类型和位置等因素确定,依据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的维护投入和运营成本进行科学测算。

(二)船舶靠泊费船舶靠泊费是指港口用户的船舶在港口靠泊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停泊费、锚泊费、疏浚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船舶的吨位、停泊时间和港口管理部门对泊位的维护投入进行科学测算。

(三)装卸作业费装卸作业费是指港口用户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装卸工资、装卸设备租赁费、装卸辅助设备使用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和装卸设备的维护投入进行科学测算。

(四)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用户为维护港口安全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安全设备投资费、安保人员工资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港口安全设备和安保力量的投入进行科学测算。

(五)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港口储藏费、港口清洁费、港口照明费等。

收费标准根据储藏、清洁、照明等服务的实际成本进行科学测算。

三、收费程序与监督(一)收费程序1.公示环节:港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港口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港口用户充分了解相关收费信息。

2.收费通知环节:港口管理部门应在装卸货物前向港口用户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3.结算支付环节:港口用户按照收费通知进行费用结算和支付,支付后获得收据和发票等相关凭证。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一、基本收费1.1 停泊费:根据船只的类型、吨位和停泊时间计算。

一般按照每吨每日的固定费率进行计算。

1.2 引航费:船只进出港口时,需要支付引航员的领航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船只的大小和领航的难易程度有关。

1.3 拖轮费:如果需要拖轮协助船只进出港口或进行其他操作,需要支付相应的拖轮费用。

二、作业费用2.1 装卸费:根据装卸的货物类型、数量和装卸效率计算。

不同类型的货物有不同的费率,费率通常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计算。

2.2 仓储费:对于需要在港口仓储的货物,需要支付仓储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货物的数量、仓储时间和仓库的类型有关。

2.3 理货费:港口提供理货服务,如货物的计数、检查、分类等,需要支付相应的理货费用。

三、设施费用3.1 岸线使用费:船只使用港口岸线的部分需要支付岸线使用费。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岸线的长度和使用时间有关。

3.2 泊位费:船只在港口占用泊位需要支付泊位费,费用的多少与泊位的大小和使用时间有关。

3.3 集装箱堆场费:如果使用港口的集装箱堆场,需要支付相应的堆场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集装箱的数量和堆存时间有关。

四、清污费用4.1 污水处理费:港口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需要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污水的数量和处理难度有关。

4.2 垃圾处理费:船只产生的垃圾需要由港口处理,需要支付垃圾处理费用。

费用的多少通常与垃圾的数量和处理方式有关。

4.3 防污染设备使用费:港口可能会提供防污染设备,如油水分离器等,需要支付相应的设备使用费用。

五、其他费用5.1 通讯费:港口提供的通讯服务,如无线电话、电报等,需要支付相应的通讯费用。

5.2 消防费:如果船只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港口的消防服务,需要支付消防费用。

5.3 修理费:如果需要在港口进行紧急修理或维护,需要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

六、计费方式6.1 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结算,不接受外币支付。

6.2 费用结算方式为月度结算,即每月底对本月产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汇总,次月初向船方发出费用清单,船方在收到费用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

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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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二、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

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

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

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

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

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法制司、海事局。

根据《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净吨为1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

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为1计费吨。

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立方米为1计费吨。

不满1计费吨的按1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

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海里或1千米的按1海里或1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体积吨计算;超过1重量吨或1体积吨的,尾数按0.01进整。

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英尺或40英尺)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空箱,4箱及4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

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第九条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8.国际过境货物;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8.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9.用于本港建设的货物;10.购进或售出的船舶;11.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三章港口设施保安费第十二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表4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三条外贸进、出口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港口的港口经营人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十四条外贸进口货物及集装箱因故停留中途港不再经水运前往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因故停留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前往原到达港或其他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第十五条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8.进口化肥、国际转关和国际过境货物及集装箱;9.集装箱空箱(含商品集装箱)。

第四章引航(移泊)费第十六条引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出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引航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在120000净吨及以内的引航费,按表5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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