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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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

1.港口基本收费:港口基本收费是指港口对所有船舶和货物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停靠费、岸线使用费、码头使用费等。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

2.港口作业费:港口作业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所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装卸费、装卸劳务费等。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数量和作业难度进行计算,有时还会根据船舶的尺寸和作业时间进行调整。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港口为船舶提供设施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码头设施费、船舶设备使用费等。这些费用通常根据港口的设施和设备投资额、维护成本以及使用频率进行计算。

4.港口清污费:港口清污费是指港口对船舶进行污水、垃圾等废物处理所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污物产生量进行计算,旨在鼓励船舶减少和合理处理污染物。

5.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是指港口为保障航行安全提供的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强制性安排的港口安全巡查、防火、防爆等检查、安全设备维护等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安全要求和投入成本制定。

6.港口保证金:港口保证金是指船舶在进入港口前需要交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以确保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港口的相关规章制度。这笔保证金通常在船舶离港时返还。

以上是常见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汇总,根据不同的港口和国家、地区的规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和费率可能会有所差异。此外,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还可能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天津港集装箱收费标准

天津港集装箱收费标准

天津港集装箱收费标准

天津港是中国北方地区最大的综合性港口,也是国家重要的外贸港口之一。随

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天津港的集装箱吞吐量逐年攀升,集装箱运输成为港口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集装箱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天津港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确保港口运营的顺畅和高效。

一、集装箱吞吐费。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天津港对集装箱的吞吐费主要根据集装箱的类型和吞吐量

来进行收费。不同类型的集装箱吞吐费有所区别,通常包括装卸费、堆存费等。吞吐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收费方式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二、集装箱装卸费。

集装箱的装卸费是指港口对集装箱进行装卸作业所收取的费用。根据集装箱的

尺寸、重量、装卸方式等因素,天津港对装卸费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定价。同时,港口还针对不同的装卸作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标准,以确保作业的安全快速进行。

三、集装箱堆存费。

集装箱堆存费是指港口对集装箱在堆场内存放所收取的费用。根据集装箱的尺寸、堆放时间、堆放方式等因素,堆存费用也有所不同。天津港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不同的堆存方案,并对堆存费用进行合理的定价,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四、其他相关费用。

除了吞吐费、装卸费、堆存费之外,天津港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如集装箱的过境费、停靠费等。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计算方式也都经过了严格的规定和审核,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天津港集装箱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港口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港口将继续不断优化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集装箱运输服务。同时,港口也欢迎广大客户对收费标准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港口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

服务费。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港口收费规则解释

港口收费规则解释

港口收费规则解释

在外贸业务中,港口收费规则是指货物装卸及船舶停靠港口时所需支

付的费用。不同国家和港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规则,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港

口收费规则的解释。

1.停泊费:停靠港口的船舶需要支付停泊费用,通常按照船舶的吨位、停留的时间以及港口的类型来计算。大型港口通常收费较高,而较小的港

口可能收费较低。

2.码头费:码头费用是指货物装卸所需支付的费用。这包括设备使用

费用、劳动力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码头费通常根据货物的种类、装卸方

式和货物数量来计算。

3.港口设施费:港口设施费是指使用港口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

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用于维护和改善港口设施,如码头、堤岸、道路等。港口设施费根据使用设施的类型和持续时间来计算。

4.港口安全费:港口安全费用是指为保障港口安全所需支付的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购买安全设备、培训安全人员和实施安全措施等。港口安全

费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根据港口所处地区的安全风险来确定。

5.港口服务费:港口服务费是指港口提供的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这包括船舶供水、修船、货物仓储和保险等。港口服务费通常根据实际使

用服务的类型和数量来计算。

6.港口处理费:港口处理费是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报关

和清关手续所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海关或相关机构收取,以确

保货物合法进出港口并符合相关法规。

7.港口附加费:港口附加费通常是指额外收取的费用,用于应对特殊情况或因素,如恶劣天气、航道疏浚和突发事件等。这些费用通常是临时性的,由港口管理机构或航运公司根据情况决定。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

货物港务费是指货物由海洋上的船舶运输到港口时,由港口向进出口货物收取的费用,是港口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本文将探讨货物港务费及其费收标准,包括何谓货物港务费、港口收费主体、港口收费分类、港口收费标准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

一、货物港务费的定义

货物港务费是指港口为执行装卸作业,调配港口设施,保障船舶的安全与顺畅,以及物资储存、保管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港口将此费用分摊给进出口货物的货主或承运人,是货物的运费之一,通常包括两个部分:基本港务费和附加港杂费。

二、港口收费主体

港口收费主体通常是港口经营者,即政府或其它商业主体。国家通常对港口经营者实行一定的监管,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三、港口收费分类

港口收费通常分为两类:基本港务费和附加港杂费。

1. 基本港务费

基本港务费是港口对于各类货物运输提供基础服务所需的资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装卸作业费:指的是港口进行装卸操作以及海关查验等的服务费用。

(2)装卸设备使用费:指的是港口为装卸作业配备的各种设备所需的资费,包括装卸机械、拖车等。

(3)船舶服务费:指的是提供航道测量、引航、锚泊、码头等服务费用。

(4)物资保管费:指的是港口为货主提供的专业物资储存和保管服务产生的费用。

(5)场地使用费:指的是港口分摊维护、租赁、改建场地所需的费用。

2. 附加港杂费

附加港杂费是指所有不能归入基本港务费的其它费用,其范围较宽,包括以下几方面:

(1)装卸操作中使用的各类工具的费用。

(2)货物分析、处理、保管等费用。

(3)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保险费、税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6.12

•【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3号

•【施行日期】1997.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有关内容已征得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的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

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港口收费管理,提高港口服务质量,促进港口经济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委决定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

1.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港口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收费

实际制定的,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内的收费活动。

2.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港口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

费标准和收费管理,保障港口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港口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要求港口收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经营单位的负担,不得妨碍港口货物流通和物流市场竞争的正常运作。

二、收费项目

1.港口收费项目包括港口船舶进出港费、泊位租赁费、装卸作业费、

仓储费、堆存费、水上交通工具停泊费等。

2.港口收费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港口经营情况酌情增减,但需依法合规,并公示发布,确保企业知晓和合理准备。

三、收费依据

1.港口收费的依据包括货物种类、船舶类型、作业量、停泊时间、泊

位类型等有关因素,具体由港口经营单位和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2.港口收费的依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和客户核对和监督,防止任意设置或强加额外费用。

四、收费标准

1.港口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港口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兼顾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港口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利益,实行差别化的收费。

2.港口收费标准一般由港口经营单位提交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并公示发布。

五、收费管理

1.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结算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收费活动的合规和财务透明。

港口计费规则

港口计费规则

港口计费规则: 深度探讨与理解

港口计费规则,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的一个关键元素,对全球经济体系具有巨大的影响。这一主题既涉及复杂的计费结构和流程,也涉及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因此,深入了解港口计费规则的运作原理和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以从简到繁的方式探讨港口计费规则,从基本概念开始,逐步深入了解其复杂性和重要性。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1.1 港口计费规则的定义

港口计费规则是一套确保港口运营和维护的资金来源和机制。这些规则规定了货物装卸、停靠和其他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港口计费通常包括港口费、装卸费、停泊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1.2 港口费用的类型

港口费用通常分为两大类:基本港口费和附加港口费。基本港口费包括港口的基本服务,如船只的停泊和基础设施的使用。附加港口费用则是根据特定的服务或需求额外收取的费用,例如吊装重型货物所需的费用。

1.3 港口计费规则的目的

港口计费规则的目的不仅在于为港口提供所需的运营资金,还在于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港口的效率和竞争力,同时还要考虑环境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部分:港口计费规则的复杂性

2.1 国际贸易的动态性

港口计费规则受到国际贸易的影响,而国际贸易本身在不断变化。全球供应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港口费用的制定和调整提出了挑战。

2.2 利益相关方的多样性

港口计费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港口管理机构、货主、船公司、物流公司以及政府机构。这些利益相关方的不同需求和利益经常会导致复杂的谈判和协商。

2.3 法规和合规性

港口计费规则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这包括与国际贸易法、环保法和劳工法相关的规定,这增加了港口计费规则的复杂性。

国内各港口码头收费情况

国内各港口码头收费情况

深圳港:

1.报关费 RMB250元/票

2.港建费:RMB100/20GP,RMB150/40GP/40HQ

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文件费:USD25,或者RMB150

5.内装费:RMB850/20GP,1100/40GP&40HQ(赤湾)长帆报价

RMB800/20GP,1000/40GP&40HQ (盐田) 长帆报价

RMB900/20GP,RMB1100/40GP&40HQ (蛇口)亚鹏报价

广州港

报关费: RMB250-300/票

码头费: RMB350/20GP,RMB450/40GP/40HQ

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文件费: USD25,或者RMB150

报检费: RMB100/票不管什么货都有。(有货代说已包括在报关费里了)

内装费:800-1000元/20GP ,1200/40HQ

CASA广州公司的内陆费:报关:RMB350/票码头费:RMB320/20GP,RMB450/40GP/40HQ

中山港

报关杂费:450元

拖车费:中山市区拖车费450元左右。

厦门港:

1单证费:RMB150.00

2订舱费:RMB52/票(其中2元为数据传输费)

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报关费:RMB150/票,有些收125/票

5检验检疫费:RMB4/20GP RMB8/40GP/40HQ

6边检费:RMB2/20GP RMB4/40GP/40HQ

7铅封费:RMB10/个

8.电放费(可选):RMB150/票

9.换单(可选):RMB80/票

冷冻柜除THC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和柜检 200/240跟普通柜不一样外,其他均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是指针对港口服务以及使用港口设施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港口收费是港口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制度能够保障港口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港口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港口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水务费等。这些基本收费项目是港口为船舶提供停靠、装卸货物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计费方式一般根据船舶的吨位、停留时间、装卸货物的数量等参数进行计算。

2. 特殊收费项目:指对特定情况下需要收取的一些额外费用,例如船舶滞期费、超载费等。这些费用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港口服务而设立的,比如船舶未能按时离港、货物超过承载能力等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费用。

3. 港口使用费用:港口使用费用是指由船舶或货主在使用港口设施和服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码头使用费、泊位使用费、堆场使用费等。这些费用是为了维护、运营和提升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而设立的。

4. 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港口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同时应考虑到港口经营管理的成本、市场需求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而言,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5. 收费监管与公示:为确保港口收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收费的监管工作。收费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港口收费引发的纠纷。

6. 收费透明化和合理性:港口收费应当尽量做到透明化,避免出现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充分公示,避免信息不对称。同时,港口收费的合理性也应受到重视,收费金额应当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不得过高或过低。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货物港口费及其收费标准

港口费收做为交通运输枢纽的港口,凭自己拥有的设备、设施和人力,为船舶运输和货物装卸提供劳务,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向各个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叫做港口费收。所从事的这项工作称为港口费收工作。

港口费收工作是港埠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环节,体现着该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港口费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较为繁重的脑力劳动。

港口费及其种类

港口费是船舶和货物进、出港口时,船方或货方向港口和港口管理当局所缴纳的必须费用。港口费又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

港口费用如果按付费对象来分,又分为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船舶费用即向船方征收的费用,包括领航费、移泊费、系解缆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开关船费。

船舶代理费以及与船方有关的一些杂项作业费。货物费用,即向货物征收的费用.包括装卸费、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等。

费收基本费

基本费是按货物种类和操作过程所规定的单位费率。现行的各种费率表中的费率都是基本费。基本费一般由基价、利润、相关的比例系数等组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天津港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也是我国重要的国际航运枢纽港。随着

天津港的不断发展壮大,港口收费标准也备受关注。港口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港口运营和船舶货物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围绕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展开详细介绍。

首先,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费用和货物费用两大部分。船舶费用主要包括进出港船舶的泊位费、航道费、锚地使用费等;货物费用主要包括装卸费、仓储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的收取直接关系到船舶和货物的运输成本,因此港口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对于港口用户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港口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

既要保证港口的正常运营,又要照顾船舶和货物运输方的利益。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市场规律,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同时,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收费资金的合理使用,为港口的改善和升级提供有力支持。

再次,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的透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开港口收费标准,并定期公布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管机制,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收费标准的滥用和变相涨价,保障港口用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注重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港口管理部门

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评估市场需求和港口运营成本,避免频繁调整收费标准给港口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调整计划,使港口用户能够提前做好调整准备。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引言

港口是国际贸易和物流运输的重要枢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

对于港口的管理和运营至关重要。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是指为了维护

港口正常运作和运维,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收费的规定和办法。本文

将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管理流程等方面。

一、收费依据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制定需要有明确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需要合法

合规,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求。

2. 港口规划: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根据港口的规划和布局情况,

明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

3. 港口设施投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可以根据港口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投资情况,确定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收费标准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对象进行合理制定。常见的港口收费项目包括码头使用费、船舶停泊费、装卸费、仓储费等。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公正公平: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应该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歧视不同船舶或货物的所有人。

2. 成本合理:收费标准应该基于港口的实际成本和投资回报情况进行制定,以确保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3. 功能定位: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不同港口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国际集装箱码头和散货码头的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三、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是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到港口收费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港口收费方式:

1. 单桥收费:即按照船舶桥梁数目进行收费,较为简单明了,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等设备的使用费。

港口计费规则

港口计费规则

港口计费规则

一、前言

港口计费规则是指在港口装卸货物时所需要遵守的收费规定,这是保障港口运营管理有序的重要手段。本文将详细介绍港口计费规则。

二、基本概念

1. 港口:指为船舶提供装卸货物、停泊、修理等服务的地点。

2. 货物:指在港口进行装卸的各类商品、物品及设备等。

3. 港口服务:指为船舶和货物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装卸货物、停泊等。

4. 港口费用:指在港口进行装卸货物和停泊等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计费标准

1. 货物装卸费用

(1) 装卸工资:按照当地工资水平确定,根据工作时间和数量计算。

(2) 装卸设备使用费:根据使用设备种类和数量计算,包括起重机、叉车等。

(3) 装卸保险费:按照货值比例确定,通常为0.2%至0.5%不等。

(4) 其他杂项费用:如清洁费、安全检查费等。

2. 停泊费用

(1) 靠泊费:根据船舶吨位和停留时间计算。

(2) 码头使用费:根据码头面积和使用时间计算。

(3) 港口安全费:按照船舶吨位和停留时间计算,用于维护港口安全。

(4) 其他杂项费用:如水电费、通信费等。

3. 清关费用

(1) 报关服务费:按照货物数量和价值计算。

(2) 检验检疫费用:根据货物种类和数量计算,包括检验、检疫、消毒等。

(3) 关税及增值税等税金:根据货物种类、数量和价值计算。

四、结算方式

1. 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在货物装卸完毕后,由货主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这种方式具有结算快速、操作简单等优点,但需要现场支付现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2. 赊销结算

赊销结算是指由货主或代理人与港口管理方签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港口费用。这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强、操作简单等优点,但需要考虑信誉问题和资金流动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修正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修正附件)

货物重量换算表

表1

注:1.自重加两倍的计算方法,是以货物本身毛重再加两倍。例如:如果一只空桶为25千克,自重加两倍即25*3=75千克。

2.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仍按换算重量计算。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表2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3

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

表4

△注:1.车(船)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船舱←→船边”和“船边←→库、场、车、船”的费率相加计算。

2.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50%;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0%;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3.在港区外的海域进行减载或加载作业,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0%。

4.上海港在绿华山过驳散粮,按每吨10元计收减载过驳装卸费。

5.集装袋水泥装卸费按上述包装水泥装卸费率的80%计收。

6.出口原油(经输油管道进港装船)港口包干费,大连港18.1元/吨、秦皇岛港16.10元/吨、青岛港16.50元/吨。

7.海洋外汇原油的装卸费,按本表规定的费率计收;进口原油和海洋外汇原油的过驳包干费,沿海港口每吨18.10元,长江港口每吨20.90元。

8.散装液体如定有明确的“船边交货”条款的,“船边←→船边法兰盘”或“船边←→船舱”和“船边←→库、车、船”的装卸费,分别按表中装船(出口)或卸船(进口)费率的5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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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

正规范。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第五条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应不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付费人的书面资料提交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引航机构。

第六条港口收费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费用计算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每一计费单的

最低收费额为1 元。

(二)船舶以计费吨为计费单位,按净吨计算,1 净吨为1 计费吨,无净吨的按总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的按载重吨计,既无净吨也无总吨和载重吨的按排水量计,并均按计费吨的收费标准计费。拖轮按马力计算,1 马力为1 计费吨。木竹排、水上浮物等按体积计算,1 立方米为1 计费吨。不满1 计费吨的按1 计费吨计。

(三)时间以日或小时为计费单位。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 日按1 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 小时按1 小时计,超过1 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0.5 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 小时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距离以海里或千米为计费单位,不满 1 海里或1 千米的按1 海里或1 千米计。

(五)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满 1 平方米的按1 平方米计。

(六)货物以重量吨或体积吨为计费单位,既有重量吨又有体积吨的,择大计费。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 立方米为1 体积吨。特殊货物重量按表1(特殊货物重量换算表)进行换算,实重大于换算重量时,按换算重量计算。

(七)每一提货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重量吨或1 体积吨计算;超过1 重量吨或1 体积吨的,尾数按0.01 进整。每一计费单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集装箱以箱(20 英尺或40 英尺)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空箱,4 箱及4 箱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 箱相应标准的重箱计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货物的重量或体积,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为准。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可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核查,提货单、装货单或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与核查不符的,以实际核查结果作为计费依据。

第八条除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计收费用。

第二章货物港务费

第九条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外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贸货物港务费按表2(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外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随鱼鲜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7.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赠送礼品、展品、样品;

8.国际过境货物;

9.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

第十一条内贸货物港务费计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贸货物港务费按表3 (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规定费率分别计收进、出港货物港务费。

(二)下列货物及集装箱免收内贸货物港务费:

1.凭客票托运的行李;

2.船舶自用的燃物料;

3.本船装货垫缚材料;

4.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

6.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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