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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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鲁职改字第10号关于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

[1991]鲁职改字第10号关于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

[1991]鲁职改字第10号关于严格掌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保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评聘质量,使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更加明确具体,易于掌握执行,现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就严格掌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晋升教师职务的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学风端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经考核政治思想表现优秀。

二、晋升教师职务的业务条件(一)晋升教授的业务条件1.认真钻研教学业务,能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教学研究上有较高造诣,获得过校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或教学考核成绩优秀。

2.任现职以来,出版过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含高校统编教材),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或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十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以本人为主获得过国家级四等以上奖、部省级三等以上奖励。

3.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从事过具有重大学术、技术意义的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取得全国先进水平的成果;或主持、指导完成重要的科研、攻关项目;或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门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5.经考核,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达到四会水平。

对长期担任基础课、实验课、公共课教学的教师,晋升时要重点考察其教学质量、教学效果以及在教学改革、教学实验、教学研究方面的成绩。

对长期担任学校领导管理工作并兼任教师职务的,晋升时要重点考察其教学水平以及在学校管理研究方面的成绩。

湖南省职称评审文件

湖南省职称评审文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

为贯彻落实此精神,2014年5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了•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

根据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办学特点,通过扩大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改革和完善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提升我省高校教师队伍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高等学校职称评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高校办学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落实高校办学主体地位,逐步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等学校。

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科学、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人—1—才评价体系,积极改进和创新人才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从2014年开始,将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授权或委托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1. 依法授权原则。

依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授予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12‟8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选聘和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4‟7号)的规定及我省现行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授予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级职称评审权,委托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审高校)组织高级职称评审;授予高等学校中级职称评审权。

【免费下载】湖南省教育厅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免费下载】湖南省教育厅高级职称评审细则

湘教发〔20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职改办,省直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施细则和综合考评工作方案,报我厅职改办备案。

湖南省教育厅2013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含高级实验师,下同)职务的专业技术(含“双肩挑”)人员。

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评审方式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采取学校考评推荐、省高等学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基本条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基本条件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要求者,定为合格,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达不到要求者,定为不合格。

⒈思想政治与师德⑴具有坚定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

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⑵遵纪守法。

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党员教师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1997】010号)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1997】010号)

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惫见》,为加强完善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校各方面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岗要求根据省“放管服”文件中关于“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的精神,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求,按照“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求科学设岗。

(一)按需设岗。

根据各部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量,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的在校学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数和结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

(三)突出重点。

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系列是学校的主系列和重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结构比例要有利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未来的发展。

二、聘任原则(一)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

在学校设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内组织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专业对口的原则。

根据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称的,作为聘任相应职务的依据。

(三)满工作量的原则。

即所承担工作量为每人额定工作量90%以上者,方可受聘。

(四)聘期管理和考核的原则。

对聘任人员均实施聘任期管理,每个聘任期满须进行聘期履职或完成目标责任情况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下一个聘期。

(五)资源共享的原则。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经所在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允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跨部门受聘。

三、任职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额定的工作量。

四、聘任程序(一)学校每年定期发布各专业(群)、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计划。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

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评审组织章程)年月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通知书之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

通知书之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篇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1】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345【篇二:省人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通[2002]7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文件的通知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省人事厅对1979-2001年印发的人事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如下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技干部局关于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实施意见〉几个问题的通知》购买考试用书(苏科干[80]20号);2、《关于转发〈环境保护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干[80]40号);3、《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工程技术干部职称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当前推荐、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程序和所需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科干[80]10号);《关于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下乡的老知青录用在国家机关当干部后的定级水平问题的函》(苏人四[81]43 号);5、《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苏科干[81]68号);6、《关于已录用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的通知》(苏人四[82]11号);7、《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2]7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人四[82]13号);8、《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80号);9、《关于合同工不能按国发(80)317号文件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85号);10、《关于五十年代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的同志工资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90号);11、《关于国家机关录用新工人试用期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04号);12、《关于省邮政部门技术干部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苏人四[82]110号);13、《关于高等医科学校临床医学和部分基础课教学辅助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复函》(苏人四[82]138号);1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苏人专[82]17号);15、《关于以工代技人员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的意见》(苏科干[82]20号);16、《高级技术职称业务工作会议纪要》(苏科干[82]33号);17、《关于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统一考试外语的通知》(苏科干[82]94号);18、《关于录用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苏人四[83]195号);19、《关于贯彻落实苏人干(83)82号文件的通知》(苏人一[84]08号);20、《转发苏州市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苏人一[84]18号);2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145号文件的通知》(苏人一[84]23号);22、《关于整顿“以工代教”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人一[84]28号);23、《关于省级机关副处级干部调动办法的函》(苏人一[84]48号);24、《关于对电子计算机专业、集成电路专业科技人员推行对口调整的通知》(苏人一[84]53号);25、《关于转发南京市人事局〈关于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情况〉的函》(苏人一[84]54号);26、《关于抓紧结束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通知》(苏人一[84]88号);27、《关于学校人事调配工作权限问题的复函》(苏人一[84]124号);28、《关于转发淮阴市〈关于市级机关进行年终考核和奖励工作的意见〉的函》(苏人五[84]23号);29、《关于转发基建工程兵、劳动人事部〈关于基建工程兵驻七类以上地区部队就地集体转业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四[84]07号);30、《关于转请处理江苏沿海地区农科所工人整改工资标准问题的函》(苏人四[84]24号);31、《关于解决部分中医药人员学历、工资等遗属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4]46号);32、《关于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遗留问题中审批手续的函》(苏人四[84]50号);33、《关于对过渡为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后的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4]78号);3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四[84]100号);35、《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志愿兵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苏人四[86]32号);36、《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6]48号);37、《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59号);38、《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3号);39、《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4号);40、《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6]6号);41、《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职改字[1986]11号);42、《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12号);43、《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6]36号);44、《关于控制增加干部问题的通知》(苏人发[87]40号);45、《行政选任、聘用制干部有关奖惩事宜的通知》(苏人五[87]09号);46、《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干部工人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7]01号);47、《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苏人四[87]02号);48、《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四[87]10号);49、《关于贯彻执行〈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四[87]18号);50、《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八[87]33号);51、《关于一九八七年四月以后转业到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7]35号);52、《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有关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苏科干[87]16号);53、《关于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先办离退休手续后评审任职资格的通知》(苏科干[87]18号);54、《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2号);55、《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3号);56、《对〈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苏职改办[87]54号);57、《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翻译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5号);58、《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56号);59、《关于转发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审计署〈审计专业人员靠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苏职改字[1987]57号);60、《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58号);61、《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1号);62、《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2号);63、《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63号);64、《关于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职改字[87]66号);65、《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几个问题的说明》(苏职改办[87]69号);66、《关于转发省水利厅〈江苏省关于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苏职改字[87]69号);67、《对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苏职改办[87]72号);68、《关于贯彻〈关于在全国地(市)、县委党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73号);69、《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职改字[87]81号);70、《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82号);71、《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89号);72、《关于转发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职改字[87]91号);73、《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交通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苏职改字[87]96号);74、《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103号);75、《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苏职改字[87]104号);76、《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125号);77、《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7]133号);78、《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煤炭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7]136号);79、《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7]25号);80、《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1987]46号);81、《关于对口使用“三外”人员的通知》(苏人一[88]18号);82、《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02号);83、《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07号);84、《关于转发〈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8]10号);85、《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满三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15号);86、《关于对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职汽车驾驶员实行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通知》(苏人四[88]16号);87、《关于解决县(市、区)部分人武干部工资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8]33号);88、《关于转发〈江苏省电影发行放映系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办[88]10号);89、《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19号);90、《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28号);91、《关于增设促进科技人员流动专项指标的通知》(苏职改字[88]33号);92、《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34号);93、《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8]38号);94、《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执行审计专业人员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宋体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1988]39号);95、《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字[88]43号);96、《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8]32号);97、《关于批转〈江苏省各类体育学校高级教练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改办[88]57号);98、《江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纪要》(苏职改字[88]99号);99、《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的紧急通知》(苏职改字[88]117号);100、《关于〈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苏职改办[88]148号);101、《通知》(苏职改办[88]168号);【篇三:环境保护部令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16 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建立健全大学师资队伍聘任制度,加强高级职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评聘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职务设置大学教师高级职务包括副教授、教授、讲师等级,职务设置应具体体现各个学科领域的特点,并考虑到大学教师职务序列的完整性和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要求。

三、职务条件(一)副教授1.在本学科领域拥有较高的学术声誉,与同行业水平相当。

2.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者攻关课题等,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子课题或者核心成员。

3.发表多篇优秀学术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并拥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管理能力,为学生提供质量高的教育教学服务。

(二)教授1.在本学科领域享有极高的学术声誉,在同行业内拥有广泛的学术影响。

2.主持国家级、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或者是参与国家级、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核心成员。

3.发表大量优秀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并被学术界广泛引用和点评。

4.居领导职务,负责学科团队的建设和管理,具有出色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讲师1.本人专业能力较强,身具较高的综合素养。

2.在所从事领域开展了一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并有良好的教学反馈和学生评价。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与本学科重大活动。

四、人才引进(一)直接引进1.具备高级职务条件的人选,经过职务评审合格后,直接聘任为相应职务。

2.能够为学科团队带来显著影响,且符合职务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以在相应职务名额内直接聘任,其申请程序和聘用程序参照大学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

(二)内部推荐1.已在本大学工作的教师,经过内部推荐符合职务条件的,可以申请进入相应职务序列,程序和具体要求参照本大学相关规定。

2.经过推荐入选为大学、学院、科研团队等重大事项,表现出色,且具备相应职务条件的,可以直接免试聘任合适职位。

五、评审程序聘任高级职务,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中外专家进行职务评审。

职称评审有关文件

职称评审有关文件

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教委、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一、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第一条学校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服从需要,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团结协作,热爱集体、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二条情况均应视为不具备晋升教师职务基本条件: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党纪和国家政策、法令,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3.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仍无明显改变者;4.任职后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职务职责,并且考核不合格者;5.在职务评聘中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或弄虚作假者。

二、业务条件第三条教学工作量1.晋升教师职务,任现职期间本科院校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原则在140学时以上,其中师范学院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在160学时以上;专科学校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在180学时以上。

2.晋升讲师职务应独立、系统地担任过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应独立、系统地担任过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3.各类学校中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应略高于其他教师;以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生产经营工作为主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在授课时数、授课门数上可降低要求,但不能低于规定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位、资历、进修1.考核确定助教职务,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或获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考核确定讲师职务,获博士学位、或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1986-3-3 0:0发文单位:国家教委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号:职改字国科发[1986]第11号发布日期:1986-3-3执行日期:1986-3-3附件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第五章聘任及任命第六章附则附件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制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师生比例确定。

教师职务应有合理结构。

高等学校及校内各专业、学科的各级教师职务定额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

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

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

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

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

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

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

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

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

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陕人发[2003]83号文件)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陕人发[2003]83号文件)

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3]83号 2003年9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提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行、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根据我省高等学校所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可划分为:一,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此类学校除承担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任务外,还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属教学科研型大学;二,普通本科院校。

此类学校主要承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任务,又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属以教学为主的学校;三,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

我省高等学校类型多样,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不同,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实行分类评审,能更切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各的优势,扬长避短,为西部大开发培养更多合格人才。

第五条对教学科研型大学,在坚持教学科研“双高”情况下,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强调科研成果对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的作用;对以教学为主的院校,应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同时兼顾科研的原则;对普通专科学校、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以教学为主,重点考察其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鲁人社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推动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省8所高等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高等学校开展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认真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

(二)目标任务。

适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和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改革要求,坚持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单位依法自主用人,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再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学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坚持因事设岗。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历史审视与改革建议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历史审视与改革建议

第5卷第2期教师教育学报2018年4月V o l.5 N o.2J o u r n a l o fT e a c h e rE d u c a t i o n A p r.,2018D O I:10.13718/j.c n k i.j s j y.2018.02.009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历史审视与改革建议蒙有华(海南医学院人事处,海南海口571199)摘要:从近代高校创办至今,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经历了萌芽初创㊁起步发展㊁停滞恢复㊁规范优化㊁改革完善等阶段,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不断变革㊁改进和完善,逐渐成为衡量及评价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方式㊂然而,现行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弊端: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评价指标对不同院校及学科专业特殊性的考虑不足,评定方式不够机动灵活,评审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评定流程较为复杂繁琐,评定结果与人才使用相脱离,聘后管理缺乏激励约束机制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深化改革㊁进一步完善高校职称晋级制度,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逐渐与国际接轨;进一步修改㊁明确评价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评审监督力度,加强评聘过程各环节监督约束;探索构建高端紧缺人才破格晋级制度;建立灵活㊁便捷和规范的职称评审机制;促进职称评定结果与人才使用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具有激励与约束作用的聘后考核管理机制㊂关键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评价标准;评聘结合;评审监督;聘后考核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129(2018)02-0063-10我国近现代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源自于西方国家㊂ 职称 (P r o f e s s i o n a lT i t l e)一词最早指 职务名称 ,从学术的角度来讲,它最初具有 学衔 (A c a d e m i cR a n k)的性质㊂随着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的不断发展, 职称 逐渐演变为衡量教师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等级的称号,取得何种职称代表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任职资格,也象征着拥有相应的学术身份和学术地位㊂长期以来,职称晋级制度在激发高校教师创造活力㊁提升教师业务水平㊁促进高校科研产出㊁推动高校学科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㊂目前国内学术界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及聘任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对近现代以来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的历史变迁进行全面㊁系统㊁深入分析的学术论文较为缺乏㊂本文以理性的视角全面审视我国不同历史阶段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的相关法令㊁动因㊁举措及成效,深入剖析当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新时期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㊂一、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发展历程(一)近现代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历史溯源(1862-1949)1.萌芽阶段(1862-1910)清朝末期,洋务派在 师夷制夷 自强自救 的洋务运动思想指引下,以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收稿日期:2017-12-20作者简介:蒙有华,教育学硕士,海南医学院人事处助理研究员㊂为宗旨,按照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 的思维逻辑,借鉴西方国家的办学经验,创办了近代中国最早一批洋务学堂㊂各类洋务学堂具有专科学校性质,基本移植了西方国家的教育制度㊂ 洋务学堂的教师有教习和分教习,教习专习训课,分教习则负责督导学生㊂ [1]19世纪末期,新兴资产阶级改良派倡导推行戊戌变法(又称维新变法㊁百日维新),提倡废除科举制㊁兴办新式学堂㊂在此背景下,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于1898年7月成立,注重借鉴西方的教育模式,对教师的招聘要求非常严格,首要条件是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学问, 品行端正 学贯中西 ,即 必得德望具备,品学兼优之人 [2]㊂选聘教师的形式不拘一格,主要标准是要有真才实学,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及学术影响力㊂‘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 总教习 一员, 副总教习 二员, 教习 分教习 若干,分别担任学校管理㊁专业授课和学生管理等职责㊂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同时还颁布了‘学务纲要“‘大学堂章程“‘任用教员章程“等,其中‘任用教员章程“规定教员分 正教员 和 副教员 ,教员按相应职务分级,教师职务等级制度由此萌芽㊂该章程对教员任职条件㊁聘期㊁待遇及合同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教师职务等级制的设立及教师聘任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㊂2.初创时期(1911-1949)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㊂民国政府成立后,非常重视发展高等教育,颁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法令,使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㊂1912年10月,民国政府教育部颁行了‘大学令“,明确大学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和助教授二级㊂1917年9月出台的‘修正大学令“将大学教师职务修改为正教授㊁教授和助教授三个等级,师资不足时聘讲师代教㊂1924年2月颁布的‘国立大学校条例“将大学教师职务调整为正教授和教授两个等级,取消了助教授一职,教师职务又恢复为二级㊂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同年6月,教育主管部门颁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明确将大学教师职务分为教授㊁副教授㊁讲师㊁助教四个等级,并对各级教师任职条件㊁晋升办法及薪酬待遇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比较完整的高校教师职务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高校教师职务四级制度一直延用至今㊂随后,1929年7月颁布的‘大学组织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大学教师四个等级的职务管理制度㊂之后,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各地高校尤其是战区高校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受到重创,在硝烟弥漫的环境下艰难前行,为求生存和发展,解放战争初期,各大名校纷纷西迁,在困境中坚守传承,艰难发展㊂抗日战争胜利后,高等教育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高校的相关法令也逐步完善,1948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法“‘专科学校法“,这两部法令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校的组织机构㊁课程设置㊁人员选聘㊁职责任务㊁职务晋级㊁薪酬待遇㊁停聘及解聘等事宜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发展演进(1949年至今)1.起步与发展阶段(1949-1965)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国家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㊁发展经济㊂在高等教育领域,解放初期基本沿用国民政府时期高校教师职务管理模式,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高校教师原职务制度基本保留,但尚未对教师的职务晋级作明确规定㊂随着建国初期高等教育的逐步恢复和发展,高校招生规模逐渐扩大,教师队伍不断扩充㊂为了应对师资队伍壮大后教师职务晋级需求日益突显的问题,教育部于1954年1月颁布了‘关于教师升等及干部管理问题“的文件,规定了高校教师晋升的范围㊁要求和程序,主要限于初次晋级人员㊂此后,教育部又陆续发布了两个补充通知:1955年9月颁布了‘关于修订教师升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教师晋级的范围及审批流程,其中晋级对象主要是副教授以下人员;1956年4月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升等问题的几项补充通知“,对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的少数优秀副教授的晋级问题作了规定㊂这一时期虽然基本解决了高校教师职务晋升问题,但晋级人员数量有严格的限制,尚未在全国形成系统㊁规范㊁统一的晋级制度㊂为全面规范全国各地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工作,196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新中国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制度的建立[3]㊂‘暂行规定“确定了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设置为助教㊁讲师㊁副教授和教授四个等级,并规定了各级职称的评定权限:助教由高校评定;晋升讲师由高校评定后报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晋升副教授由高校讨论确定后报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教育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晋升教授由高校讨论确定后报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㊂‘暂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定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对于激发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㊁促进高校师资队伍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㊂2.停滞与恢复阶段(1966-1985)十年 文革 期间,我国高等教育系统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遭受了严重破坏,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工作被迫中断㊂1977年粉碎 四人帮 后,全国各个系统拨乱反正,抓紧恢复重建㊂教育领域有两件事情影响最大:一是恢复高考制度;二是恢复教师职称制度㊂为尽快恢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工作,1978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提交的‘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高校继续按原规定评定各级教师职称㊂此后,我国各地高校开始全面恢复教师职称晋级工作㊂1982年2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执行1960年的‘暂行规定“,同时扩大了高校教师职称晋级的范围,进一步细化了评审程序,但各级教师晋级的具体业绩标准㊁条件与要求仍然比较模糊㊂由于高校教师职称晋级范围逐步扩大,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教学科研业绩标准和要求,导致全国各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质量宽严不一㊁差异较大,有的高校 论资排辈 现象比较严重,职称评定质量有所下降,加上教师职称晋级制度自身仍不够完善㊁存在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全国各地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㊂198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了‘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暂停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㊁评定㊁晋升㊁授予和发证等工作㊂与此同时,国家成立了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探寻有效办法,以解决职称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部署职称制度改革㊂自1983年9月至1985年底,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酝酿出台新的职称改革方案㊂总的来看,虽然这一阶段教师职称晋级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但恢复了职称晋级制度,对稳定高校教师队伍㊁缓解师资梯队建设 断层 问题起了重要作用㊂3.规范与优化阶段(1986-1999)经广泛调研㊁多次讨论和充分酝酿,在总结以往职称评定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1985年12月向中共中央㊁国务院提出了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建议,并获得批准㊂1986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明确对职称晋级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改革的重点和主要任务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㊂为了指导高校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1986年3月,国家教委㊁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的岗位职责任务㊁具体任职条件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及聘任等相关事项㊂同时,为逐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文件规定将依据各高校办学规模㊁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等因素逐步下放高级职称(含副教授和教授)评审权㊂此外,该文件配套两个附件,包括‘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简称‘组织章程“)㊂‘实施意见“要求高校合理定编定岗,确定各级教师职务名额,在评定各级教师职称时应坚持统一标准㊁全面考核㊁择优晋升,确保评审质量㊂‘组织章程“则明确规定了高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的构成㊁职责及具体评审程序等㊂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国家于1986年㊁1988年先后两次根据高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条件等因素大规模地下放教授㊁副教授职称评审权㊂随后,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国家教委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意见“,规定高校应将教师职称晋级和聘任工作纳入常规性的工作范围,并将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职称晋级和聘任的主要依据㊂至此,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和聘任工作开始步入常规化㊁正常化的轨道㊂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不断改进㊁优化㊂1991年4月,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要求高校在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职务数额内评聘教师职务,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将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聘㊁晋级的重要依据㊂文件强调各级职称评审组织要严格掌握评审标准㊁保证评审质量,不得随意扩大评审范围㊁降低评审条件㊂根据该文件,高校开始试点评聘分开,任职资格不与工资挂钩,对获得任职资格㊁因岗位数额限制而不能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师,鼓励他们到校内外其他岗位任职㊂1994年3月,为规范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的审批流程,国家教委㊁人事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㊁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对授予副教授㊁教授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应具备的条件和审批办法作了具体规定㊂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定组织㊁统一评定程序㊁确保评定质量,人事部于1994年10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评委会的建立㊁评委的构成㊁职称申报审核㊁评定程序等内容㊂这一时期高校教师职称晋级的程序更为规范,职称评审及聘任的相关制度更加细化㊂4.改革与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共中央组织部㊁人事部和教育部于2000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要求高校全面推行聘用制,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教师职务聘任应坚持 按需设岗㊁公开招聘㊁平等竞争㊁择优聘任㊁严格考核㊁合同管理 的原则,深入推进高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㊂这是我国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㊂‘意见“的出台对于促进高校构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转换高校用人机制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快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㊂为指导高校等事业单位全面㊁深入推行聘用制,人事部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该文件的出台对推进高校人员聘用制改革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㊂此后,全国各地高校陆续实施教师聘任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构建更具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㊂在这轮改革中,各地高校教师聘任制主要出现了两种模式:一是评聘分开模式,也称 双轨制 ,即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二是直接聘任模式,即 以聘代评 模式,在具体操作中淡化评审,强调按需设岗㊁按岗聘任㊂为进一步促进高校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人事部于2006年7月颁布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吹响了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号角㊂2007年5月,人事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㊁义务教育学校㊁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对高校等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改革进行了具体的指导,要求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㊂根据岗位设置相关规定,高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包括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包括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包括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㊂按照相关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高校的办学规模㊁功能定位及办学水平等因素核定各级各类岗位比例和职数,高校须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聘任教师,不得超额聘任㊂随后,全国各地高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陆续开展了岗位设置改革,目前已基本上完成了岗位设置入轨和聘任工作,正在深入推进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㊂根据 简政放权 的原则,国务院逐步调整和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从2013年起将高校副教授的审批权限由教育部下放至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㊂近年来,各省(市)逐步将副教授职称评审权下放到所属地区办学水平较高㊁具备独立开展职称评审能力的高校,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高校仍参加各省(市)组织的职称评审或联合评审㊂从总体看,这一阶段高校办学更加自主灵活,各地高校聘任教师的模式更加多样化,实施岗位设置改革后的高校教师结构比例也更加科学和合理,人才梯队建设更具层次性㊂二、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弊端及其归因回望历史,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从萌芽㊁发展到逐渐规范和成熟经历了曲折㊁复杂的过程,在长时间的探索实践中不断变革㊁改进和完善,时至今日,已成为高校衡量和评价教师专业技术水平㊁学识才能以及学术业绩的重要途径㊂职称晋级制度在提升高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㊁促进高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㊂但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及运行机制仍不够健全和完善,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弊端㊂(一)职称晋级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过于注重科研业绩而忽视教学业绩当前,各地高校教师职称晋级考核评价体系不够完善㊁科学㊂职称评定过程中普遍存在忽视对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及师德修养方面的考核与评价㊁过于注重科研业绩而忽视教学业绩㊁过于注重论著的数量而忽视学术质量等弊端㊂在高校教师职称晋级的条件设置中,对学术论著的数量及学术刊物的级别㊁承担或参与科研课题的级别及经费㊁主持或参编的教材类别及字数㊁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科研业绩都有具体的硬性规定,而对反映教学业绩的课堂教学质量㊁教学效果㊁教学工作量㊁教研教改情况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教学业绩与水平被认为是软条件,存在着 一硬一软 的现象,职称评审往往向科研业绩突出的教师倾斜㊂当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存在这一弊端的主要原因是未建立 教学 和 科研 同等重要的职称评定导向, 职称 的具体内涵其实代表和反映的是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其中包括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两者同等重要,然而目前高校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普遍认为衡量一个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高低的标志是科研业绩,科研能力强㊁业绩成果多的教师就是优秀教师㊂由于职称评定导向的偏差,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为了晋升高一级职称,把主要精力用于科研而忽视教学工作,不愿意把更多的心思用于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技能技巧,长此以往,必将影响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㊂(二)职称考核评价指标过于统一,未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院校和不同学科专业的特殊性我国高校数量庞大㊁类型繁多,包括重点研究型高校㊁普通综合性本科院校㊁师范院校㊁医学院校㊁艺术院校㊁农林院校㊁外语院校㊁体育院校以及高职高专院校等等,不同类型高校的办学定位㊁办学层次㊁办学水平各有差异㊂目前除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自行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外,其他不同类型高校由各省(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职称评审㊂不同类型高校教师的职称晋级统一按照各省(市)制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考核评价指标高度统一,如对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与实践性㊁操作性较强的应用型高职高专院校教师执行同样的标准㊂虽然这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各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质量,但由于不同类型的院校有其特殊性,即使同一院校内部不同学科㊁不同专业教师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科研课题㊁发表S C I或中文核心等期刊论文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衡量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教师学术水平的标准也各不相同㊂目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过于统一的考核评价标准,未充分根据不同类型高校㊁不同学科专业的特殊性设置不同的考核评价指标,不尽合理㊂(三)职称评定机制不够完善,多数高校尚未建立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破格晋级的绿色通道现行的职称晋级制度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虽然有破格晋升的规定,但是对于破格条件的描述较为模糊,对破格的范围㊁破格的级别㊁破格的具体标准等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高校在实际层面上不易把握和操作㊂从公正公平的角度上讲,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应坚持原则㊁坚持标准㊁严格要求㊁确保质量㊂但是,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和拔尖的高端人才,如:在基础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人才,在应用研究中取得重大发明专利或知识产权的人才,地方经济发展紧缺㊁急需的高科技人才,主持的科研项目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才,教学成果获得国家最高级别奖励的人才,应予以破格晋级,构建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在高校内部形成激励导向,鼓励广大教师力争上游㊁争创佳绩㊂此外,近年来,随着国家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逐渐增多,不少具有留学背景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应聘高校教师岗位,虽然其在相关学科研究领域具有国际领先水平,但按照国内高校教师职称晋级所要求的课题㊁论文论著等硬性规定,可能不符合晋升高级职称的条件,如果按照原办法逐级晋升,很难激发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积极性,难以稳定和留住人才㊂从总体上看,目前大部分地区高校普遍没有明确高端人才具体的破格业绩条件,尚未建立特别拔尖的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正常的破格晋级机制,影响相关人才队伍的稳定㊂(四)职称评审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职称评审过程中频繁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职称晋级的质量监管有待加强高校的职称晋级关涉教师的切身利益与学术地位㊂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屡见报端,少数高校教师为了达到尽快晋升职称的目的,没有按照正常的途径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而是想方设法满足职称晋级要求的业绩条件,抄袭和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或者篡改㊁伪造虚假的研究成果或科研数据,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还形成了论文买卖的地下商业化黑幕市场㊂这些为了晋升职称而出现的抄袭㊁剽窃㊁买卖论文等种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侵犯了论文原著者的著作权,更严重的是形成了不良的学术风气,久而久之,必然严重影响和破坏高校健康的科研学术生态环境,必须严加控制和严肃处理㊂当前各地高校频繁出现的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究其原因,还是利益驱使使然㊂少数高校教师为了晋升高一级职称并获得相应的待遇,不顾一切,铤而走险,致使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屡见不鲜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除了说明相关人员思想品德㊁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问题,另外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目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制度的监管机制存在漏洞㊂高校作为承担培养人才㊁科学研究㊁服务社会等公益职能的学术组织,应该是学术界乃至全社会最清静㊁最纯洁的一方净土,应严格禁止学术腐败事件的发生,加强职称晋级工作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㊂对于抄袭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发现一起,严肃处罚一起,对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高校教师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职称晋级的权威性㊂(五)职称评定机制及流程较为复杂繁琐,评审考察不够全面客观从具体操作层面上看,目前高校教师职称申报及评审的整个过程非常繁琐,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的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除了要将近年来个人发表的论文论著的原件提交审核外,还必须将个人近年来科研业绩所有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基本上每个人都有厚厚的几大本,有的甚至有一大袋或一大筐,职称评审时由高校人事部门将相关材料运送至评审地点由专家审阅,这种传统审阅评审材料的办法非常耗时耗力㊂此外,目前高校教师职称晋级主要采取现场答辩的考察方式,即由评审专家现场查阅申报人员的科研业绩材料,评审专家现场提问㊁申报人员现场答辩,主要考察的是教师科研能力和专业素质,这种考核方式很难对教师的教学能力㊁教学水平㊁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㊂每次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数量众多,且相关人员专业涉及不同学科领域,因评审时间有限,评审专家重点关注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数量及期刊的级别㊁科研课题的级别及经费等硬性条件㊂另外由于评审专家有限,对少数专业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时可能只有极少数本专业的同行专家,有时甚至会出现仅有相近专业专家进行评审的现象,非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的评议意见可能会出现偏差,职称评审的权威性㊁科学性㊁客观性有时会受到质疑㊂(六)职称评定结果与人才使用相脱离,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自2000年全面推行聘用制度以来,高校等事业单位在原来试点评聘分开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深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聘任相脱离的人事管理制度㊂2007年以后,随着国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全国各地高校全面实施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㊂岗位设置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高校等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各级职务结构比例的控制,对岗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㊂实施岗位设置以后,各地高校的各级各类岗位职数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核定,高校须在核定的岗位职数。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5月19日转发)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

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或任命。

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小学三级教师职责: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或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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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要有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要有利于保证学校培养人才和不断提高教育、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要有利于科学技术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要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人才合理流动。

二、高等学校在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时,应做好定编、定岗位、确定合理结构的工作,提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合计定额占教师定编总数的比例,目前应区别情况加以控制。

教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和现有副教授的数量和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讲师职务定额应依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助教队伍的实际情况,并考虑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长远建设的需要确定。

高等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应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

有些学校目前条件尚不具备,不能立即聘满或任满所批准的教授、副教授职务定额时,应留下空额,逐步解决。

凡经批准的教授、副教授定额,学校不得自行突破。

三、高等学校在评审各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

教师任职条件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

对不同学校、不同学科要有不同的要求。

教师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的政策,由所在单位在平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聘任或任命其教师职务。

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应首先考核其履行现职务职责的实际表现。

凡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不积极承担分配的工作任务,均不应推荐聘任或任命高一级教师职务。

四、鉴于学位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教师所具有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尺度,今后对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在学位方面应有所要求。

但这一要求付诸实施,会有一个较长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目前,对现任讲师以上的教师,一般不提出学位要求。

对现任助教也应区别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学科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着重考核他们履行现职的实绩以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水
平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

五、对各级教师职务的外语要求,考虑到历史原因,对1966年以前毕业的马克思主义公共理论课、公共体育课等学科和某些特殊专业或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专业外语教师一般应要求能掌握第二外语,对有特殊原因的教师以及公共外语课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或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六、高等学校在制定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时,应提出具体措施,保证中青年骨干教师能尽快脱颖而出,以有利于他们尽快成为新的学术带头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目前在岗位上的,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确实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有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教师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对于1984年原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待批准的教授,亦均承认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根据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八、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对未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应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和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学校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方便。

长期未受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教师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在少数人才密集的老校,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中年骨干教师,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的确定为“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学校或其它工作岗位任职。

拟设“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的学校及其待聘的职务数额,均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有关学校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安排好适当的工作岗位,发挥所长。

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生活上由工作单位予以适当照顾。

十、兼任教学工作的高等学校党政管理干部,经评审,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工作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和党政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一、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根据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评审、聘任或任命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务。

其中担任教学任务的高级医师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评审通过后,可同时聘任或任命副教授、教授职务。

十二、音乐、美术、体育、外语学院根据所属附属中学教学工作需要,可聘任副教授、教授担任学院附属中学的部分专业课教学工作,其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条件不变。

十三、对于长期援外的教师,应根据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水平,教学研究成果及编写的教材,发表的译著、论文,评定其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

十四、高等学校教师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教师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为了发挥已离退休教师的专长,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学校可以将其返聘。

原具有博士导师资格的教师,在离退休后返聘时,可以保留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

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十五、为了逐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将依据学校条件有计划地逐步下放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审定权。

有权审定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学校应该是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能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主要学科均有由一定数量的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术梯队。

2.教学质量较高,本科生、研究生的主修课程已基本上由教授、副教授主讲,培养出来的本科学生质量较高;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为其它高等学校培训教师有显著成绩,得到社会公认。

3.主要学科已具备科学研究工作的较好基础,在承担国家科学研究项目或其它国家建设需要的研究项目上取得较好的成果。

4.师资工作,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在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在教授、副教授审定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学校应提出表明具备条件的材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十六、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学校教师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

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

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职务的,应根据情况,严肃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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