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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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甬银发〔2012〕26号)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绿叶城信社,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昆仑信托公司,华融租赁宁波分公司,宁波港财务公司,银联宁波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金融对宁波市“六个加快”战略实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作用,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一)牢固树立金融必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基础,没有实体经济,金融发展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根之木。金融发展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运行,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各金融机构必须正确认识实体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始终坚持金融业与实体经济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坚决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支持实体经济中求发展,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二)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年”活动。为扎实有效地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年活动”开展(具体活动方案将另行行文下发),我中心支行成立以宋汉光行长为组长、周伟军副行长、工会宋建江主任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和各金融机构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制定上下联动、广泛参与的活动方案,加强动员、监督和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各金融机构“一把手”要组织开展实地走访,带头深入基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帮扶企业破解经营困境和融资难题,全力落实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措施。

二、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有效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2012年,人民银行将根据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定向支持”的要求,对货币政策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各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节奏和重点,高度重视存款增长放缓的约束,妥善解决资金来源与运用之间的矛盾,确保信贷总量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相适应,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的运行节奏相衔接。商业银行分支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流动性,保持信贷投放适度均衡增长,有效发挥“支农支小”的主力军作用。我中心支行将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积极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支持实体经济积极利用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和承销力度,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建立相关激励机制,支持优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推荐、承销等相关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企业多样化投融资需求。积极推进“区域集优”计划,推动非公开定向发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推动信用增进支持和服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增强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和资本实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的参与度,更多地吸引全国金融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五)大力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稳步开展各类非信贷融资业务,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入实体经济。积极开展厂商租赁、直租、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业务,探索单船单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设备更新。鼓励信托公司发挥渠道优势,通过集合债权信托、股权信托、项目信托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银行、信托、融资租赁、担保、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方加强合作,探索建立资源集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发展债权、股权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着力优化信贷投向结构,推动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六)加大对“六个加快”战略实施的金融支持。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六个加快”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城市区块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要以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形式增强对大项目、大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优先满足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核心示范区建设,加强对港航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新兴产业和海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争“十二五”期间涉海信贷投入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七)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加强科技金融合作,加大对关系辖区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和科技创新,提升辖区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潜力。加大对文化产业、服务外包、生产性服务业、旅游业、家庭服务业等的金融支持,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信贷支持。

(八)改进和加强“三农”金融支持工作。全面改进和加强“三农”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扩大支农信贷投放,确保涉农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其全部贷款增速。加强对农房“两改”和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支持,推动卫星城市、中心镇和中心村的发展,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强对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金融支持,加强对农业科技、订单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金融支持,切实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深入推进农村金

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住房等“多权一房”抵(质)押担保方式,不断扩大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

(九)进一步完善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切实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突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发展前景、诚信经营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对符合信贷条件和转型升级要求、但因外部原因导致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及时满足其资金需求,不抽贷、压贷。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建设,进一步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创新和推广,规范发展票据承兑、信用证、保理、信托理财等业务,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定价水平和各项收费标准,坚决禁止各种附加在贷款业务上的不合理要求和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财务负担。

四、生金融服务,促进实现包容性增长

(十)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进一步巩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效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切实改善首套普通住房信贷服务,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上适当予以优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合理增长,促进扩大有效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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