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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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
服务指南(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
目录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1.总则
1.1.为便于电源项目业主了解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流程,更加便利地办理新建电源并网业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可参见公司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指南》(2014版)。

1.3.接入新建电源并网服务一般包含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签订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书、新机转商运管理等环节。

1.4.对大型新建电源(集群)可根据需要在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前增加电源输电规划设计审批环节。

1.电网公司部门分工
1.1.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是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及大用户并网前期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部负责审批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负责签订并网意向协议书、并网协议书。

1.2.电网公司各级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

1.3.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调控中心)是新建电源并网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系统运行部负责组织签订新建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协议阶段明确调度原则要求。

2.电源输电规划审批
2.1.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在电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电源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前,以下大型电源需开展电源输电规划研究工作,以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及初步送电方案等:
(1)核电站;
(2)大型风电集群;
(3)涉及跨省区输电的电源项目;
(4)规划总装机规模超过300万千瓦的大型电源。

2.2.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输电规划研究工作。

2.
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各项目当地省公司(含广州、深圳供电局,下同)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各省公司经审核后以附表3-2的形式发布相关数据。

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2.4.输电规划研究完成后,由电源项目业主报送当地省公司。

当地省公司组织初审后,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批,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2.5.南方电网公司在输电规划批复意见中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和初步送电方案。

后续接入系统设计的研究结论,原则上应与输电规划批复意见保持一致。

3.并网意向协议书签订
3.1.有特殊需求的电源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电源项目业主可向电网公司递交并网意向申请。

(1)电源项目已纳入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发展规划;
(2)电源项目(预)可研报告经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2.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签订营业区内需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的并网意向协议书,其他电源项目并网意向协议书由各地市供电局负责签订;海南电网公司、广州及深圳供电局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新建电源项目的并网意向协议书。

3.3.并网意向协议书应根据规划目标,明确电源建设本期及最终规模、计划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电源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主体等,并网意向协议书范本详附附录A。

4.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审批
4.1.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4.2.在电源可行性研究阶段,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源接入系统(含一、二次)方案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

接入系统工程路径复杂时,宜开展路径专题研究。

4.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项目当地省公司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

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4.4.由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在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后,由电源项目业主报送当地省公司组织初审。

当地省公司初审后,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批。

4.5.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在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后,广州、深圳地区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分别报当地供电局审批;其它地区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报当地省公司审批;其它地区接入110千伏以下电网的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报当地地市供电局审批,海南由当地区县供电局审批。

当地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复函,需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各级电网公司审批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分工表见附件2。

4.6.不符合规划方案或没有纳入规划的电源接入系统方案,需报上一级计划发展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复。

4.7.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电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

电源项目业主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当地电网公司。

4.8.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的批复时限如下:
(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9.电源接入系统批复方案原则上两年内有效,若在有效期内电源项目仍未取得核准,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由电网公司重新批复或延期接入系统方案,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4.10.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主体的确定原则如下:
(1)由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当地省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2)直接接入输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输变电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3)对直接接入配电网(110千伏及以下)的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投资建设。

4.11.接入系统批复后,当地省公司组织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省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

4.12.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5.电源并网协议书签订
5.1.签订并网协议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通过审批;
(2)电源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3)原则上要求电源接入系统工程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5.2.在电源项目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均核准(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电源项目业与当地省公司或下属供电局协商签订并网协议书。

5.3.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源等级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其他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由各地市供电局负责签订;海南电网公司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源等级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其他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由各区县供电局负责签订;广州及深圳供电局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源等级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其他的电源项目并网协议书由各区供电局负责签订。

5.4.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5.5.并网协议书应主要明确工程建设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和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技术条件和要求、上网电力电量购销原则、电价执行原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终止条款等,协议书范本详见附录B。

5.
6.并网协议将作为并网调度协议的依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中承接并进一步细化明确。

6.购售电合同签订
6.1.新建电源项目应在电源首次并网前签订购售电合同,签订购售电合同时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系统接入方案(含接入系统图);
(2)产权分界点信息(含产权分界点示意图);
(3)计量点信息(含计量点示意图);
(4)政府相关批文(包括项目核准文件、环评报告、取水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和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等);
(5)电网公司相关批复(含并网(意向)协议书);
(6)项目竣工报告;
(7)营业执照;
(8)组织结构代码证;
(9)法人代表身份证;
(10)税务登记证;
(11)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6.2.购售电合同文本应参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合同内容应包括电力电量购售、上网电价、电能计量、电费结算与支付、合同期限、合同违约和终止等内容。

6.3.购售电合同签订完毕后,相关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授权各分子公司与总调直调电源项目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各分子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备案。

6.4.购售电合同执行期间,双方需要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可签订购售电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约定为购售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售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购售电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应在本年度结束前签订次年度购售电合同,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最迟在次年一季度前完成。

6.6.购售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统调电厂一年、地(县)调电厂三年。

合同到期后可采取以下方式续签合同:
(1)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2)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7.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7.1.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源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已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书。

7.2.电厂业主单位应在启动前3个月与相应调度机构协商并网调度协议有关事宜,协议最迟应于启动前15个工作日签订完毕。

7.3.并网调度协议应明确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的双方义务,对相关电气设备并网运行条件、设备调管范围、设备管理要求、专业技术指标、发电及检修计划安排原则、事故处理与调查等工作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说明。

7.4.并网调度协议须经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大用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方可正式生效。

7.5.原则上并网调度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继续生效,直至因其它原因终止;若一方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协商重新签订事宜。

8.新机转商运管理
8.1.新建电源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

8.2.根据国务院通知,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

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

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

8.3.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
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

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8.4.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电网企业按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调试电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火电及核电机组按省内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水电机组按省内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5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相应比例执行。

8.5.新建电源项目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9.信息公开及查询
9.1.电源项目业主可通过当地省公司门户网站查询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的相关工作制度,以及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批进展情况和配套送出工程进展情况等信息。

9.2.电源项目业主应在每季度向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10.附则
10.1.本服务指南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及并网协议办理流程
附件2 南方电网公司各级单位审批及协议签订分工表
附表3 电网公司规划资料数据申请发布单
附录A 新建电源并网意向协议书范本
附录B 新建电源并网协议书范本
附件 1 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及并网协议办理流程
附件2 南方电网公司各级单位审批及协议签订分工表
附表3-1 电网公司规划资料数据申请发布单
附表3-2 电网公司规划资料数据发布交接单
附录A:新建电源并网意向协议书范本
新建电源并网意向协议书范本
编号:
项目名称:
协议双方:XX电网公司
XX电源业主
签订日期:
协议双方:
甲方:XX电网公司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乙方: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XX电网公司(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投资建设的机组的并网及相关事宜,签订本并网意向协议书。

本协议双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3)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一条并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规划最终规模:
本期建设规模:
建设地点: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投产时间:(在国家或省核准后根据机组建设进度确定)
第二条电源市场定位
第三条电源并网原则
甲方同意乙方投资建设的机组建成并取得相应电力业务经营批准、许可后并入电网运行,按照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建设规模和时间,统筹安排电力送出。

乙方按照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建设规模和时间建成投产电源机组,以满足甲方电网电力供需平衡的需要。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印发的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选取具备相应参数的电源设备,以满足电源接入甲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并履行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接入系统工程
乙方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企业技术标准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并将该报告报送甲方申请审查。

甲方在收到上述报告及申请后应委托评审机构进行接入系统方案审查,并印发评审意见。

工程接入系统工程投资原则:(经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的送出输变电工程,原则上由电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省级及以下政府机构核准建设的电源的送出输变电工程,由电网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协商在本协议中明确投资主体)。

若国家或省核准同意建设工程,甲乙双方应负责按照第条款约定的工程建设,双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协商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

若电源接入系统工程由甲方负责建设,乙方同意协助甲方落实接入系统工程路径协议。

第五条其他
本意向协议书签订后,乙方每季度应向甲方提供一次电源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报告。

乙方需将上报的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及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的文件及时送甲方备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就该项目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并网协议或转让本意向协议书。

若协议双方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裁决。

电源项目以本协议签订日期起,如果该项目在三年内得到核准,本协议的有效期为本协议签订日期到电源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如果该项目超过三年未得到核准,本协议即作废。

本意向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意向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双方:
甲方:XX电网公司(印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印章)
代表(签字):
附录B:新建电源并网协议书范本
新建电源并网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署:
(1)甲方:电网公司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2)乙方:(电源/公司)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职务:
鉴于:
(1)乙方在地区建设一座×MW发电机组(简称“乙方机组”),命名为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扩建电厂写成:乙方在地区拥有的电厂扩建台发电机组,命名为“#发电机组,简称乙方#机)
(2)乙方申请将电厂(或乙方机组)与甲方拥有的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
(3)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电厂(或乙方机组)并入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并网运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国家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双方应签订《电厂×MW发电机组并入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调度协议”)和《电厂× MW发电机组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电厂× MW发电机组技术监督协议》(以下简称“技术监督协议”)。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
(1)“电厂”指位于,由售电人拥有并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兆瓦(单机容量为兆瓦,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号机组)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2)“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电厂首次同期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3)“并网方式”指电厂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4)“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销及甲方的有关付款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5)“解列”专指将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的操作。

(6)“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检修和大修机组或其它设施而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数、电厂运行经验而有计划安排的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7)“日发电有功曲线”指甲方所属电力调度中心每日以乙方申报的可用容量和年度发电计划为基础而制定的乙方日计划发电的有功曲线。

(8)“电网调度规程”指由甲方制定的用于规范在本网内的调度行为的技术规范。

(9)“电力调度中心”是甲方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和经济运行而设立的,专门依法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进行调度管理的机构。

就本协议项下有关调度中心的任何条款而言,其已获得甲方的批准和认可。

(10)“电力行业标准”是指为了电网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由电力技术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

(11)“AGC”指自动发电控制,是Auto-Generation-Control的缩写。

(12)“PSS”是指电力系统稳定器。

是Power-SysteH-
Stabilizer的缩写。

(13)“RUNBACK”功能是指主要辅机跳闸后,机组自动减负荷至单台辅机最大出力时的机组负荷。

(14)“AVC”指自动电压控制,是Auto-Voltage-Control的缩写。

(15)“RTU”指远动装置,是Remote Terminal Unit的缩写。

(16)“PMU”指相量测量装置,是Phasor Measure Unit的缩写。

(17)“EMS”指能量管理系统,是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的缩写,是现代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总称。

(18)“节能减排实时信息监控系统”,是指监测烟气排放和脱硫设备运行状况的系统。

(19)“热负荷实时监控系统”,是指电厂供热信息在线监测系统。

(20)“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此类事件包括:火山爆发、闪电、龙卷风、海啸、暴风雪、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核辐射、战争、瘟疫、流行病、骚乱、外敌入侵、敌对行动、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之方便,不应被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后继者或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本协议中的“包含”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保证和陈述如下:
(1)任何一方均具有符合中国法律的合法民事主体的地位;
(2)任何一方完全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3)任何一方已为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获取一切必要的同意、批准和许可。

第三章接入系统工程
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及机组并网时间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年月日核准建设项目,根据XX电网公司与签订的并网意向协议书(合同编号:),由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投产时间为,项目机组并网发电时间为,如双方不能按此时间执行,按并网意向协议书的违约责任执行。

接入系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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