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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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

服务指南(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

目录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1.总则

1.1.为便于电源项目业主了解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流程,更加便利地办理新建电源并网业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可参见公司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指南》(2014版)。

1.3.接入新建电源并网服务一般包含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签订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书、新机转商运管理等环节。

1.4.对大型新建电源(集群)可根据需要在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前增加电源输电规划设计审批环节。

1.电网公司部门分工

1.1.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是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及大用户并网前期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计划部负责审批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负责签订并网意向协议书、并网协议书。

1.2.电网公司各级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

1.3.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调控中心)是新建电源并网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系统运行部负责组织签订新建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协议阶段明确调度原则要求。

2.电源输电规划审批

2.1.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在电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电源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前,以下大型电源需开展电源输电规划研究工作,以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及初步送电方案等:

(1)核电站;

(2)大型风电集群;

(3)涉及跨省区输电的电源项目;

(4)规划总装机规模超过300万千瓦的大型电源。

2.2.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输电规划研究工作。2.

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各项目当地省公司(含广州、深圳供电局,下同)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各省公司经审核后以附表3-2的形式发布相关数据。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2.4.输电规划研究完成后,由电源项目业主报送当地省公司。当地省公司组织初审后,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批,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2.5.南方电网公司在输电规划批复意见中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和初步送电方案。后续接入系统设计的研究结论,原则上应与输电规划批复意见保持一致。

3.并网意向协议书签订

3.1.有特殊需求的电源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电源项目业主可向电网公司递交并网意向申请。

(1)电源项目已纳入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发展规划;

(2)电源项目(预)可研报告经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2.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签订营业区内需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的并网意向协议书,其他电源项目并网意向协议书由各地市供电局负责签订;海南电网公司、广州及深圳供电局负责签订营业区内新建电源项目的并网意向协议书。

3.3.并网意向协议书应根据规划目标,明确电源建设本期及最终规模、计划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电源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主体等,并网意向协议书范本详附附录A。

4.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审批

4.1.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4.2.在电源可行性研究阶段,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电源接入系统(含一、二次)方案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接入系统工程路径复杂时,宜开展路径专题研究。

4.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项目当地省公司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4.4.由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项目在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后,由电源项目业主报送当地省公司组织初审。当地省公司初审后,报南方电网公司组织审批。

4.5.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在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后,广州、深圳地区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分别报当地供电局审批;其它地区接入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报当地省公司审批;其它地区接入110千伏以下电网的非国家核准电源项目,由电源项目业主报当地地市供电局审批,海南由当地区县供电局审批。当地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设计复函,需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电网公司审批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分工表见附件2。

4.6.不符合规划方案或没有纳入规划的电源接入系统方案,需报上一级计划发展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复。

4.7.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电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电源项目业主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当地电网公司。

4.8.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的批复时限如下:

(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9.电源接入系统批复方案原则上两年内有效,若在有效期内电源项目仍未取得核准,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由电网公司重新批复或延期接入系统方案,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4.10.接入系统工程投资主体的确定原则如下:

(1)由国家核准建设的电源,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当地省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2)直接接入输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输变电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3)对直接接入配电网(110千伏及以下)的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个人)经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投资建设。

4.11.接入系统批复后,当地省公司组织开展接入系统工程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省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

4.12.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5.电源并网协议书签订

5.1.签订并网协议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通过审批;

(2)电源项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3)原则上要求电源接入系统工程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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