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保障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收委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完成受托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具体方式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个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风险责任、服务水平、社会信誉等因素,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保障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收委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完成受托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具体方式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个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计时收费是指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风险责任、服务水平、社会信誉等因素,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黔司通〔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贵安新区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贵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17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司法厅2016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件办理程序第三章个案质量评定第四章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第五章附则贵州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包括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在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案件办理程序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三)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将法律援助决定书、受援人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执;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

根据新修订的《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黔府发〔2017〕3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公布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对照梳理,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取消《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将《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入《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调整后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对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作相应更新。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
6
(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
7
(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8
(五)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
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
9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对可能被判处 无期徒刑的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 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七条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 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 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十)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 事权益保护;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保障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外省、市、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收委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完成受托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方式,具体方式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个委托项目为基本单位,以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划分收费档次,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计时收费是指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风险责任、服务水平、社会信誉等因素,在不超过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提供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执行服务业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在合同中说明预计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对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超出少于预计的有效工作时间的服务费用,委托双方应在合同当中予以明确;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业务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情收取成本费或翻译费,具体收费由承办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出具合法收费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投标方式取得服务业务,应当在本办法规定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委托方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报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查处;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或低于政府指导价格浮动幅度收取服务费的;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方式变相降低服务收费的;五违法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变相收费的;六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损害委托方利益的;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八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九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十未按规定申领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贵州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未经年度审验而收费的;十一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价格违法违规给予相应的惩戒与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3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3〕327号同时废止;附件: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附件:贵州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贵州省律师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律师收费暂行规定

【法规名称】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颁布机构】贵州省物价局【发文号】【颁布时间】2002.12.01【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帅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帅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帅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帅事务所按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先人协商确定。

律帅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帅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帅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第四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帅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

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

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在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因此,了解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贵州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来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规,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并且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收取。

律师收费应当以时间、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为依据,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方式一般包括按小时计费、按件计费和按比例计费等。

按小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需要长时间工作的案件;按件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收取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按比例计费是指律师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或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种方式适用于一些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

再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律师个人资历、专业水平、知名度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具有丰富执业经验、高知名度的律师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些新入行的律师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要考虑律师的收费标准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最后,贵阳律师收费标准的公示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且在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当事人在与律师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贵州贵阳律师收费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律师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并且经当事人同意后收取。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外,还应该全面考虑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了解贵阳律师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标 题: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颁布单位】:贵州省物价局【颁布日期】:2002-12-01【正 文】: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按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先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第四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3、解答有关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l00-500元/件;二、律师办理一般刑事案件的: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每次收取50-500元;代理起诉和控告,每件收取30-3000元;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取l000元。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贵州省物价局文件贵州省司法厅黔价费[2002]358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贵州省物价局(公章)贵州省司法厅(公章)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律师收费暂行规定抄报:省政府、国家计委、司法部抄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加快建设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更好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律服务保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全面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实体平台规范化示范创建。

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实体平台,2020年配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在市、县两级实体平台全覆盖;以司法所为依托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初步完善,积极配置智能终端,联通法律服务机构、贵州法律服务网和热线平台。

2022年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业务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本打造完成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面向群众服务的一线综合服务平台。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1.07.31•【字号】黔价费[2001]239号•【施行日期】200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公证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制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1]239号2001年7月31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费;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贵州公证委托书收费

贵州公证委托书收费

一、收费标准概述根据《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贵州省公证委托书收费标准如下:1. 公证机构开展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标准(可以下浮)。

2. 公证机构开展关系民生基本公证服务项目之外的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按《贵州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协商确定。

二、公证委托书收费标准具体内容1. 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1)遗嘱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2)赠与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3)声明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

(4)委托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

(5)财产分割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6)继承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2. 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至1000元。

(2)民事合同公证:收费标准为每件500元至1000元。

(3)其他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

三、公证委托书收费优惠政策1. 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2. 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中的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得低于50%。

3. 农村居民及城镇低收入群体办理财产继承、赠与、遗嘱等公证服务,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公证委托书收费流程1. 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2. 公证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收费标准。

3. 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告知当事人。

4. 当事人支付公证费用。

5.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委托书。

五、注意事项1. 公证机构在收取公证费用时,应向当事人提供正规发票。

2.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明示收费标准,并有权拒绝不合理收费。

3. 公证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纳入收费标准的费用。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实施中的问题情况请及时与厅公法处联系反映。

贵州省司法厅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0〕15号),决定以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目标,在全省实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成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深入推进新时代贵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规范、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贵州法网、12348热线和全省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任务,做到基础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保障有力、人员配置合理、服务供给优质,切实方便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

3碧桂园集团云贵区域法律服务报价函

3碧桂园集团云贵区域法律服务报价函

碧桂园集团云贵区域法律服务报价函
根据碧桂园集团云贵区域法务部发出的《碧桂园集团云贵区域外聘律所要求及服务范围》文件,我所以优质提供法律服务为基础,以贵州省物价局2002年12月颁布的《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为参考,本着首次合作,以了解、磨合为主、服务收费为辅的原则,分三部分提出如下律师费收费优惠报价,以望今后的长期、友好、深入合作,以下收费报价为包干报价,具体报价如下:
第一部分:《碧桂园集团云贵区域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中》第三条服务范围的基础法律服务费包干价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第二部分:
1、律师函发出数量超出基础法律服务份数即250份的,
具体收费如下:
2、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超过基础法律服务份数即15份的,每
份的律师费收取为:超过的单份法律意见书工作量较大的,具体的律师费收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参与工作量较大的具体项目谈判、草拟相关协议等工作,
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律师费。

第三阶段:
1、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2002年12月颁布实施《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计算标准,按60%计算代理费用。

2、代理参加其他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如上。

上述报价为我所对此次法律服务的报价。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阳律师收费标准

贵阳律师收费标准

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在贵阳市,律师收费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法律权益保障。

因此,了解贵阳律师收费标准对于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就贵阳律师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贵州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贵阳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律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私自降低收费标准。

这就保障了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不会因为律师的收费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其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律师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律师的收费标准包括起诉、代理诉讼、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不同类型的服务。

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贵阳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工作量、难易程度、案件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收费标准,以保证律师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回报。

再次,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多种形式的。

除了按照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外,律师的收费形式也有多种,包括按小时收费、按件收费、按比例收费等。

不同的收费形式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服务项目,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确定合适的收费形式,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最后,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需要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明确法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贵阳律师的收费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收费形式和支付方式。

这样可以保障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9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服务事项第三章政务服务平台第四章政务服务程序第五章政务服务便利措施第六章政务服务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前款所称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

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行案件
按一审或二审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
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贵州省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司法厅黔价费(2002)358号文件
备注
阶段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
600元/月起价,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代书
代写诉讼文书
200-500元
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0元/件起价,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解答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100元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
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费收取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其他
律师代理各类案件申诉的
500-2000元/件
未办一审而办理二审的
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一审又办理二审的
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代理仲裁又办一审或办理二审的
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2000-5000元/件
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
2000-5000元/件
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
2000-8000元/件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按本标准规定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一般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000-3000元/件
分段累加收取
1万元以下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
100-500元/件
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
500-2000元/件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0-500元/次
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可在不低于本条标准的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办理一般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
代理申诉和控告
1500-5000元/件
申请取保候审
2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
1000-5000元/件
20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
10001元至100000元
5%
100001元至500000元
4%
500001元至1000000元
3%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2%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
注:离婚案件收2050元,人身损害收1850元,抚养权纠纷收1650元,借、欠款纠纷收2050元,交通赔偿2450元,合同纠纷收50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