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质量,推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会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对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落实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维护会计职业声誉。
第六条会计工作应当坚持设计合理、应用方便、操作便利、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经贸、审计等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经贸、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贯彻落实本法,加强会计监督,保障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对于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经济单位,应当依照所属行业和企业的规模和性质,制定适当的会计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经济活动需要凭证,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并使用适当的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应当记录经济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金额。
第十条企业应当编制准确、全面、科学的会计政策,明确会计核算方法和准则,规范会计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会计制度的修改应当在事先备案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经济活动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的方法进行记录,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其经济业务进行分类逐笔记录,并编制各类会计账簿。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并发布财务报表,反映经济业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记录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审批、购置、变卖、折旧和清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计记账规定
会计记账规定新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
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某国有企业A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相关规定,被当地财政部门查处的事件。
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2019年的一次审计检查中,A公司被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虚列支出:A公司在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中,通过虚列工程款、设备采购费用等手段,将部分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导致当期利润虚增。
2. 隐瞒收入:A公司在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部分销售收入,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不实。
3. 账外设账:A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账外设账的现象,部分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失真。
4. 违规提供财务报表:A公司在向股东、债权人等提供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导致报表信息失真。
(二)法律依据1. 《会计法》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
2.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
3.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罚款:A公司因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2. 行政处分: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若A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A公司因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被当地财政部门查处,体现了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科目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所有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财务报表的编制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变更和废止等管理要求,确保会计科目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统一性。
第四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满足单位内部管理需要,便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三)一致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四)清晰性原则:会计科目设置应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操作。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五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单位经济业务特点和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二)会计科目名称应当准确、规范,反映经济业务实质;(三)会计科目编号应当统一,便于分类和查找;(四)会计科目应当按照会计要素进行分类,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
第六条会计科目的分类如下:(一)资产类科目:反映单位拥有的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二)负债类科目:反映单位承担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反映单位所有者对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四)收入类科目:反映单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五)费用类科目:反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
第三章会计科目使用第七条会计科目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科目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不得随意变更;(二)会计科目使用应当准确、规范,不得混淆;(三)会计科目使用应当与经济业务实质相符;(四)会计科目使用应当与会计报表项目相对应。
第八条会计科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计科目变更第九条会计科目变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科目变更应当经过单位领导批准;(二)会计科目变更应当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三)会计科目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四)会计科目变更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管理层声明书审计底稿
提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应用指南第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要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提供书面声明。
这些人员可能有所不同,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管理层通常是责任的承担者。
因此,注册会计师可能要求被审计单位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不使用此类头衔但处于类似职位的其他人员提供书面声明。
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员(如治理层)也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章定义,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
治理层的责任包括监督财务报告过程。
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可能包括管理层,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业主兼经理。
因此对于《管理层声明书》的签名及盖章在实务中的操作原则提示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因此一般情况下,本《管理层声明书》的签名及盖章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人员及声明事项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应根据声明书的实际内容及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确定。
2、如被审计单位已处于解散清算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本《管理层声明书》应由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及盖章。
3、如被审计单位已处于破产清算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章的规定,本《管理层声明书》应由管理人签名及盖章。
索引号:EJ管理层声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本声明书是针对你们审计××公司截至201×年×月×日的年度财务报表而提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发票管理的规定。
⼀、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途、客户名称,开户银⾏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写⾦额,开票⼈,开票⽇期,开票单位(个⼈)名称(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联为存根联,由开票⽅留存备查;第⼆联为发票联,由收执⽅作为付款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开票⽅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当包括抵扣联,由收执⽅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本条所称发票,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印制并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章的涉税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法定的证明效⼒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越来越⼤。
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中,它既是财务收⽀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收监控的重要依据和⼿段。
发票⼀经填开,即标志着收⼊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发⽣;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额,是进⾏税源控制和计税的依据;发票提供有关应税收益、应税财产的必备资料,是核定应税收益额或其他征税基数的依据。
以票控税已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税收征管的⼀项重要措施。
为了进⼀步强化对发票的管理,堵塞发票管理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本条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现阶段发票管理的经验,对全⾯加强我国发票管理作出三项重要规定: 1.明确税务机关为我国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业⾦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审慎经营规则的制定以及银⾏业⾦融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
⼀、审慎经营规则的内容 银⾏业⾦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业⾦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
银⾏业⾦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的外部审计。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业⾦融机构为实现经营⽬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法,对风险进⾏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三)资本充⾜率 资本充⾜率是指银⾏业⾦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率,⽤以衡量其资本充⾜程度。
资本作为⼀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业⾦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是保障银⾏业⾦融机构安全的最后⼀道防线。
资本充⾜程度直接决定银⾏业⾦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
(四)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查审,并进⾏分类,以揭⽰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银⾏业⾦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资产进⾏严密监控,加⼤回收⼒度,减少资产损失。
会计人员工作规范有哪些
会计人员工作规范有哪些会计人员工作规范有哪些《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工作规范怎么写呢?下面是的会计人员工作规范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会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会计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会计法是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5年。
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92年召开,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载入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仲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为在新形势下开展会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1993年后,对《会计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由于这次修改《会计法》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采取修改决定的方式,而采取了重新修订的方式。
二、《会计法》自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国会计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强化了对社会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二是会计工作日益受到社会重视,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特别是1993年以来,围绕贯彻实施《会计法》,我国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并对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代理记帐。
在职会计人员培训、会计电算化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基本上实现了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中潜在的问题也明显地暴露出来,有些情况十分严重。
【税会实务】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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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指内部牵制原则或者说钱账分管原则。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
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
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会计法》专门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由于出纳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账原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引起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账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费用或债权、债务等有关账簿,如果把这些账簿登记工作都由出纳员办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
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纳员经管,也难以防止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
当然,出纳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的账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
总之,钱账分管原则是出纳工作的一项重原则,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制度,。
会计票据的相关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票据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保障国家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在经营活动中涉及会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票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票据应当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
(二)合法性原则:会计票据的取得、使用、保管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被非法篡改。
(四)完整性原则:会计票据的取得、开具、传递、使用、保管等环节应当完整记录,不得遗漏。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会计票据的真实、合法、安全、完整。
第二章会计票据的种类第五条会计票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等。
(二)收据:包括现金收据、转账收据等。
(三)支出凭证:包括银行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等。
(四)其他会计凭证:如银行对账单、保险单、运输单据等。
第三章会计票据的取得第六条会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合法:取得的会计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
(二)内容完整:取得的会计票据应当包含必要的项目,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价税合计等。
(三)加盖印章:取得的会计票据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其他规定的印章。
第七条取得会计票据的方式:(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取得发票。
(二)收取款项时取得收据。
(三)支付款项时取得支出凭证。
(四)取得其他会计凭证。
第四章会计票据的开具第八条开具会计票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开具的会计票据应当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虚开发票。
(二)内容完整:开具的会计票据应当包含必要的项目,与实际业务相符。
[1999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释义
第一部分绪论会计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一、一部新会计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在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当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25人,投票赞成的为124人,1人弃权,无反对票。
这次之所以对原有的《会计法》采取修订的方式,是由于在立法宗旨、重要的指导原则、基本的法律规范,以及许多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修改、补充,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
对这部法律来说,这次修订既是对原有法律的完善,更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扩充了新的内容,确立了许多新的行为规则。
如果从法律条文来说,不仅从原有的30条增加到了52条,而且原有的条文中只有少数的条文未作改动,多数的作了替换或修改,所以说,修订后的《会计法》是一部新的《会计法》。
这部新会计法诞生的客观基础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形成了新的经济环境,提出了新的需要,在法律上不但应当作出反映,而且必然地要作出法律上的决策,也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经济情况的变化和经济活动的需要。
应当肯定对原有的《会计法》的修订是必要的,是很有实际意义的。
《会计法》是在1985年制定的,当时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经济组织,对于其他经济成分的会计工作则不包括在内,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多种经济成分的迅速发展,再将非国有经济的会计事务排除在会计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则显得会计立法很不适应经济的实际需要。
除此之外,还有若干规则是只适用于国有经济当时情况的,并不适用于多种经济成分的会计事务,或者是改革中的国有经济情况的。
因此,在1993年对《会计法》作了部分的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在会计核算中使用了“资本”这个概念,强调了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以及对会计电算化问题作出规定等。
在那次对《会计法》作出部分修改之后,有几种情况应当加以重视,一是经济的继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二是改革的深化,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变革;三是新的实践的出现和新的经验的积累;四是原来已开始的实践,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可以作出分析判断了;五是经济管理、经济决策方面新的要求更明显也更迫切;六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关系到会计秩序的问题更需要解决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会计基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各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职责,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会计科目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
第九条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条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凭证名称;(二)填制凭证日期;(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五)接受凭证单位名称;(六)经济业务内容;(七)金额。
第十一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应当根据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登记,真实、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
第十四条财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账簿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核对,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的审核;(二)会计账簿的登记;(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四)会计资料的归档;(五)会计档案的保管;(六)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现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单位的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现金的收支、报销和核算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现金的收付第四条单位接收来自外部的现金,应当按照单位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存放,并开具正式的收据。
第五条单位向外部支付现金,应当经过合法途径,以正规的方式支付,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六条单位应当定期清点现金的存量,核对实际与账面金额的一致性,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现金的报销第七条单位成员如需报销现金支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报销单据,经过审核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八条报销单据应当真实准确,并将必要的支出明细列清楚,以便于审核和核对。
第九条报销单据应当附带相关的经费预算和用途说明,以确保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现金的管理第十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现金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现金的存储、保管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现金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和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和清点现金,确保现金的实时可控。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存储和保管制度,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范现金的丢失、损毁和盗窃等风险。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现金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防止现金的滥用和挪用。
第五章现金的核算和报告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制度,明确核算的范围和方法,并设置相应的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现金核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确保账面与实际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定期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收支计划,加强对现金运动的监控和控制。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现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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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释义】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否,对各单位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尤其是对投资人、政府部门正确评价微观或者宏观经济活动情况,据此进行经济决策有直接影响,对单位的纳税情况亦有直接影响。
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
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个环节要严格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进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外,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具体到本条的规定,就是将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对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审核、把关的要求体现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前的会计法是规定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即在签名、盖章两者中可选其一。
而修改后的会计法要求两者同时具备。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伪造签名或者随意盖章的现象。
比如,有的单位的负责人为了省事,将自己的名章放在会计机构,由会计人员替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盖章,自己根本不看财务会计报告,使盖章流于形式。
要求签名、盖章同时具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强化单位各级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责任。
本条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负责人包括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涉及到单位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各级领导,要求其层层负责,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一、单位负责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比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董事长就是本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包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
因此,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比如,某企业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若干名副总经理中
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就是本条规定的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由于其分管会计工作,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直接领导,因此,本条规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
在本法中,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赋予了特定含义。
本法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即各单位可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是直接负责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当然要对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所以本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四、总会计师。
本条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这就是说,并不是要求所有单位都要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因为根据本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即在适用《会计法》的各单位中,除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的公司、企业,都不是必须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如果这些单位不设置总会计师,当然就没有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问题。
由于总会计师是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行政领导,所以本条规定由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本条要求上述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不仅仅是规定工作程序问题,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制。
这就要求上述人员不要把签名、盖章作为一种形式对待,要杜绝只签名、盖章而不审核的做法,要对会计人员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同时,本条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基础上,又特别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作了着重规定。
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责任。
本法在总则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中“会计资料”就包括财务会计报告。
本条又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并单独作为一款规定,这是一种特别强调,以突出财务会
计报告这一重要的会计资料。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单位作假帐等问题比较严重,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上。
因此,本条有针对性地作了这样的规定。
同时,这一规定又再次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