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布
2017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17财政部《会计基础⼯作规范》2017财政部《会计基础⼯作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作,建⽴规范的会计⼯作秩序,不断提⾼会计⼯作⽔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作的实际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要⼴泛宣传学习《规范》。
《规范》是各单位和⼴⼤会计⼈员开展会计基础⼯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作各个⽅⾯的基本要求,统⼀各级领导和⼴⼤会计⼈员对会计基础⼯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作。
⼆、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作规范化结合起来。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作秩序进⼀步提⾼会计⼯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帐。
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作规范化作为⼀项经常性⼯作,抓紧抓好。
各单位的会计⼈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作,保证会计⼯作质量的提⾼和职能作⽤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作,建⽴规范的会计⼯作秩序,提⾼会计⼯作⽔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作,严格执⾏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作依法有序地进⾏。
第四条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作负有领导责任。
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含答案2017年
【5】
3
A ,B
错误,正确答案是 A ,B A. 财务信息 B. 非财务信息 C. 历史信息 D. 业务信息
解析
管理会计信息包括管理会计应用过程中所使用和生成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判断】《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
2
B
错误,正确答案是 B 正确 错误
【2】 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 )。
1
A
错误,正确答案是 A 正确 错误
解析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 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
【单选】 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以战略规划为导向, 以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 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体现了 ( )
【3】 原则。
【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的原则是( )。
【3】
8
D
错误,正确答案是 D A. 战略导向原则 B. 融合性原则 C. 适应性原则 D. 真实性原则
解析
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战略导向原则、融合性原则、适用性原则与成本效益原则。
【单选】管理会计体系“4+1”模式的内容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是( )。 【4】
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时所采用的战略地图、滚动预算管理、作 业成本管理、本量利分析、平衡计分卡等模型、技术、流程的统称。
【判断】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具有开放性,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 )。 【1】
1
A正确 正确 错误解析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具有开放性,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
【判断】投融资管理领域工具方法只限于贴现现金流法、项目管理、资本成本分析( )。
新版《会计法》附修改前后对比(已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二、关于拟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修改。
会计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方式及对会计帐簿如何更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帐簿,是具有专门格式,并以一定的形式联结在一起的帐页或者簿籍。
为了满足决策者全面、系统地了解经济活动全过程的需要,必须把会计凭证所反映的大量分散的资料,通过一定的程序,分别记入由专门格式的帐页所组成的帐簿中,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以提供经济管理上所需要的会计信息。
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帐簿中的帐户上登记经济业务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叫做记帐。
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规范会计帐簿的登记程序,对于系统、全面、连续记录经济活动情况,形成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本条对会计帐簿的登记作出专门规定。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应当先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一一记人会计帐簿。
从内容上看,会计凭证是反映个别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而会计帐簿是汇总反映一定期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
因此,会计凭证是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
为了保证会计帐簿记录的真实、准确,会计人员应当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经过审核作为登记会计帐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应当是格式和内容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由记帐人员、审核人员等签名或盖章的会计凭证,未经会计人员审核的会计凭证,不能作为登记帐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华中农业大学审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华中农业大学审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0月31日(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按照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专门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大经济治理和财务治理,提升经济效益,爱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按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明显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专门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29•【文号】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日期】1993.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五、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六、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二款修改为:“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新《会计法》解读
新《会计法》解读一、单选题1、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并从()5日起实施。
A、9月B、10月C、11月D、12月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修改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并从11月5日起实施。
2、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日止。
A、10B、15C、25D、31A 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正确]【答案解析】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A、村级以上B、县级以上C、市级以上D、省级以上AB C D【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解析】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B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C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D 、以上均对AB C D【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解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2017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政部依据中华
附件2:201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订本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
具体指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具体包括: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
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二)境外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单位):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3.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四)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报表组成本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资产负债表(财企01表)、利润表(财企02表)、现金流量表(财企03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企04表)、国有资本变动情况表(财企05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企06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企07表)、基本情况表(财企08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修改为您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修改”供您参考,更多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将及时为您更新!祝您顺利通过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修改日前,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而就在不久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策解读
一.判断题:1.《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64分)正确错误2.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
(2.64分)正确错误3.会计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制定,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
(2.64分)正确错误4.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基本办法遵照会计法的规定 (2.64分)正确错误5.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64分)正确错误6.在企业中,可以用银行存款日记账代替现金日记账。
(2.64分)正确错误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作为事项来处理,用账面价值进行衡量。
(2.64分)正确错误8.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了交易,用公允价值来进行衡量 (2.64分)正确错误9.有关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法规定所有单位必须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64分)正确错误10.在原始凭证中,如果发票的单位名称填写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盖章的方式处理。
(2.64分)正确错误11.在原始凭证中,如果发票的金额填写错误,可以通过更正盖章的方式处理。
(2.64分)正确错误12.会计法中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都必须采用三栏式的账簿。
(2.64分)正确错误13.会计法中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记账,而现金日记账可以不采用订本式。
(2.64分)正确错误14.对于同一个事项,在总分类账中和明细账中记载必须同内容、同方向、同金额。
(2.64分)正确错误15.资产类账户余额,在会计期间结束时结算到下一个期间。
(2.64分)正确错误16.利润表中的收入和利润余额结转到被年度利润 (2.64分)正确错误17.会计档案作为原始会计凭证,是不能外借的、 (2.64分)正确错误18.会计档案在外借的时候,只要有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即可执行。
(2.64分)正确错误19.会计档案在查阅和复制的时候,有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即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9.10.31【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3章 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学科专业导论》PPT课件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应用指南
2014
34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应用指南
2014
35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 2014
36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2018.
终止经营
6
第三节 会计准则体系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错更正》
29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应用 指南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初次实 施日期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2007年1月
第二节 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共七章52条 第一章 总 则(8条) 第二章 会计核算(15条)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3条) 第四章 会计监督(9条)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8条) 第七章 附 则(3条)
第三节 会计准则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第三节 会计准则体系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具体内容分为:
1.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 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2.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 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 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
3.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 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 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5年10月23日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1.09•【文号】财会〔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现就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修订完善配套规章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我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并及时公开,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关于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会计法(199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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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布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已发布,主要对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重新进行了要求,变化之处见第三十二、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详细实行规则如下:(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