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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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其中,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力量的私募基金更是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目前国内法律及相关配套体系的不够完善,加之私募基金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够成熟,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这很不利于其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对比国外私募基金的发展经历,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现在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建议,展望其发展前景。
[关键词] 私募基金发展现状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前景分析
一.私募基金概述
(一)国内外私募基金起源及发展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末,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等的介绍和安排,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自由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经过多年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我国的私募基金始于1993年,发展到现在总规模已经超过一万多亿元,其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公募,已经成为国内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了。虽然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由于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性支持,其运行和发展到现在绝大多数都以地下和半地下的方式进行。
国务院于2010年05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国防科技领域。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二)私募基金的含义及优缺点
1.私募基金的含义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
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在发行证券时,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由此,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
私募基金身份的界定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并非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采取的是非公开的方式;其次,要向合格的投资者发出募集资金的邀约,而合格的投资者要求具有稳定的资金实力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有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稳定的心理素质并能够对未来收益做出合理预期。
私募基金具有一定的准入条件:一是规定了投资的最低限额,二是规定了投资者的收入情况;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规定: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其净资产应不少于100万元,出资额应不少于20万元;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应不少于1000万元,每次出资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且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金融知识。
2.私募基金的优点
(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故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
(2)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相对于公募资金来说,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
(3)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可用其独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
(4)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资全球股市外,还大量投资外汇、期货等,创造了很高的收益率。
(5)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
3.私募基金的缺点
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由于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准入门槛高,对象一般是少数特定投资者。这样如果投资者撤资或者出现其他重大变动,风险也较大。同样由于对象是少数投资者,信息披露比较宽松,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发展现状
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随着09年创业板的上市,由于高额的回报,我国私募更是迎来了一个高潮。
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1.主体不合格
在委托人方面,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代理经营的权力。依我国现有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益性基金,只能进行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以确保广大受益人财产的安全。由于目前银行实际利率为负,进行存款或国债投资已远不能满足基金保值增值需要,因此不少基金管理单位纷纷将公益性质的基金委托给中介机构。不少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存在一部分闲置资金,但其总公司没有授权其将资产委托他人管理,为追求高收益,它们纷纷将闲置资金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地下私募基金”投资。
在受托人方面,基本都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而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名,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在托管人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被授予监管资格。这样在私募基金三方面主体都不具有相应资格时,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