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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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在广西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责任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和管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资料。

这些资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前使用的文件。

它包含了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图、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目的是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确保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基本信息。

2. 施工方案:详细描述工程施工的整体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期安排、场地布置等。

3. 施工组织图:给出工程施工的组织架构图,明确各个承包商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4. 安全管理措施:列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5. 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描述工程施工中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安全措施等。

6.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评估其对工人和设备的潜在危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7. 现场标识和警示标志:给出在施工现场需要设置的各类标识和警示标志,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证件。

该证件的核发是建设单位顺利进行施工工作的前提,也是工程的合法施工凭证。

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相关的资料。

施工许可证中包含了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记录的文件。

施工单位需要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施工现场各岗位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奖惩等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通道、安全防护设施、危险区域等。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管理,设置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加强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定期清理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加强施工噪音、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规划施工场地,确保施工场地合理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旳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住房城镇建设部第1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旳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旳线路、管道、设备旳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旳施工,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当根据本实行细则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如下旳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旳权限和程序同意动工汇报旳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旳,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旳集中行政审批机构,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旳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旳建筑设施;本实行细则所称配套旳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旳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设备。

本实行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旳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实行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旳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旳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监督登记手续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部分地区在政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工程应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

四、本表一式5份。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留存1份;建设单位领取4份:自存2份,代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1份。

一、工程概况注:1、地理定位信息填写工程建设用地外围四角的经度和纬度;工程类型分住宅、商住、公共、厂房、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管道、其它;对市政道路和桥梁,不用填写建筑面积,而是填写市政道路或桥梁的长度。

2、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仅房产开发企业须填写。

二、应提交的附件资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1.施工、监理合同;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3.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4.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证明文件;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7.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桂建管[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基坑施工安全规范

基坑施工安全规范

基坑施工安全规范1.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施工证件。

2. 基坑施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以确保基坑稳定和安全。

3. 在基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施工区域没有无关人员进入。

4.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避雷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

6.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区域干燥和清洁,防止滑倒和跌落。

7. 所有施工设备和机械必须经过检修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的工作状态。

8.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省略安全步骤。

9.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示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10. 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

11. 在基坑施工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测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12. 基坑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安全验收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13.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4.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守施工现场的秩序和纪律,禁止酗酒、吸烟等不良行为。

15.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和沟通,确保施工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

16. 所有的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严禁使用劣质和伪劣材料。

17. 在基坑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通道,确保应急情况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18. 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土方、混凝土、支护结构等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19.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20.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清理和处理垃圾和废弃材料,维护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企业内控、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中,特殊专业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由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资质证书;(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资质证书;(三)对工程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监督证书或者检测证书;(四)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五)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九)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推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化管理,准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法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广西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除本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上传至“管理系统”的内容之外,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危大工程施工实况上传“管理系统”的内容。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水文观测资料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一、基坑的定义基坑是在基础设计位置按基底标高和基础平面尺寸所开挖的土坑。

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附近建筑物情况,决定开挖方案,并作好防水排水工作。

基坑支护: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二、基坑危险性分类建质[2018]31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1.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1.地质资料勘察、周边环境调查2.进行支护方案设计、评审3.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4.根据设计图和专项方案进行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土方开挖5.开挖至设计深度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竣工验收6.施工及土方开挖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7.在基坑使用过程中继续对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时间超出基坑允许使用年限,视监测及现场勘测结果进行补强8.基坑使用完毕,回填四、基坑施工安全准备1、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保证基坑开挖、坑壁支护、基坑施工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1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1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日常化和制度化,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尽职尽责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管理,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按辖区由各市、县(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市、县(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第二章报监及受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报监)手续,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可以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复印件),存档;(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年审记录及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存档;(三)经监理单位审定的(无监理单位介入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后退回)。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提交的报监资料核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足资料后重新核查。

第六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第四条所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

ICS 93.010 P09 Array P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号:41779-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960—2014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Standard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oundation pit engineering2014—01-15发布2014—02—15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引言............................................................................................................................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前期准备 (2)5 勘察 (3)6 设计 (3)7施工图审查 (7)8 施工 (7)9监理 (10)10 验收 (10)11监测 (10)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林伊宁、杨捷、魏祚兴、叶成东杨东源、孙庆柳、黄绍铿、唐标文、常相才、严静、肖玉明、桂文清、黎旭标、黎浩本标准审定人员:卢玉南、罗松、孙正坤、廖剑霖、李焕玲、梁俊勋、李敦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引言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涉及人身、环境和财产的安全.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危及周边居民和行人的安全,殃及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等。

从全国各广西和广西的案例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

技术方面的因素很多复杂,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对基坑安全的技术保证措施作出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

基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基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基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简介2. 安全责任1. 工程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基坑作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施工人员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配合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方。

3. 安全措施3.1 基坑作业前期准备1. 在进行基坑作业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设计,并确保设计合理、施工方案可行。

2. 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立有效的围挡,确保无关人员无法进入基坑作业区域。

3. 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施工人员有关基坑作业的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增加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2 基坑边坡和支护结构1. 基坑边坡和支护结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和验收。

2. 边坡和支护结构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3. 边坡和支护结构的施工过程中,严禁超负荷施工和超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3 进入和离开基坑的安全措施1. 施工人员进入和离开基坑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进入基坑前应开展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和安全风险,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在离开基坑时,施工人员必须保持基坑作业区域的清洁和整齐,并提交离开汇报。

3.4 机械设备和安全操作1. 机械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2. 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使用合适的保护装置,并由受过培训和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3. 在机械设备的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距离,保持安全区域,并严禁未经允许的人员靠近或触摸设备。

3.5 安全应急措施1. 基坑作业现场应设立应急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疏散。

2. 基坑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及时有效地处理火灾事故。

3. 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警和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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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23.4
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ng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和保护措施。
23.5
基坑工程engineeringof foundation pit
210.6
210.7
210.8
210.9
a)工程概况;
b)监测依据;
c)监测项目;
d)监测点布置;
e)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
f)监测频率;
g)监测报警值;
h)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i)监测结论与建议。
27.2
27.3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基坑工程设计文件;
c)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说明,基坑场地及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分布平面图和剖面图;
d)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
27.4
a)支护结构的形式;
b)支护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c)支护和降排水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的影响;
d)支护结构施工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e)基坑工程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
f)基坑工程设计与论证报告的符合性;
g)设计文件与国家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27.5
27.6
27.7
27.8
28
28.1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8.2
拟建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9.1.8
29.1.9
29.1.10
a)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具备开挖条件后发布开挖令;
b)检查和督促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各项检测工作的实施;
c)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以及安全制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29.2
29.2.1
29.2.2
29.2.3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晓广、杨 捷、魏祚兴、黄绍铿、叶成东、孙庆柳、林伊宁、杨东源、严 静、黎 浩
本标准审定人员: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
21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工程的术语,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截水)。
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23.6
弹性支承 elastic bracing
在设计荷载下,支撑、锚拉体系的变形与荷载成比例关系的支承方式。
23.7
监测 monitoring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23.8
d)以下人员应列席专家论证会: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3)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列席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出席专家论证会。
a)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c)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检测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
210
210.1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10.2
210.3
210.4
210.5
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点。
23.9
监测频率 frequency of monitoring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23.10
监测报警值 alarming value on monitoring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23.2
深基坑 deep building foundation pit(deep foundation pit)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或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
23.3
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目次
1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信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4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5
25.1
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6
26.1
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26.2
26.3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d)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e)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人必须列席);
f)列席单位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出席专家论证会;
g)由勘察单位介绍基坑和基坑周边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周边环境情况,基坑工程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方案。其余列席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专家参考;
h)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结论,形成专家论证报告,若意见不统一,可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论证报告应对所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确认。
26.8
26.9
a)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b)设计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采用的支护形式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d)预防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边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措施是否有效。
26.10
26.11
26.12
a)专家应从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作(或之一)15年以上并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h)降(止、排)水设计图。
26.20
a)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
b)监测要点;
c)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
d)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e)基坑周边荷载限值;
f)基坑暴露时限;
g)分段验收的要求;
h)需要关注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和地质情况。
c)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26.4
26.5
26.6
26.7
a)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特别复杂,开挖后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进行设计方案论证;
b)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c)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组织,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23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23.1
建筑基坑(基坑) building foundation pit(founda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并且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不足3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坑或槽。建筑基坑在以下条文中简称为“基坑”。
b)不属深基坑的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名确认后交付实施。属深基坑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交专家论证。
28.5
a)论证以专家论证会方式进行。
b)专家论证会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c)专家组成员出席专家论证会;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
GB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JGJ7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b)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26.13
26.14
26.15
26.16
26.17
26.18
26.19
a)设计总说明;
b)总平面布置图;
c)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布置图和竖向布置图;
d)支护结构详图(配筋图);
e)支撑系统结构详图(配筋图);
f)连接节点详图;
g)基坑开挖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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