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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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
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应根据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已
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发生变更,应根据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根据规定将原生产
许可证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许可证。
2、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包含劳务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
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等)、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
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
构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的,应
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遗失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