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筑施工活动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

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应根据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已

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发生变更,应根据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根据规定将原生产

许可证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许可证。

2、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包含劳务分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

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等)、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

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

构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的,应

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遗失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