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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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1•【文号】国办发[1998]39号•【施行日期】1998.06.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1日国办发〔199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考试、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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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综合规划司法规司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局信用监督管理司反垄断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广告监督管理司质量发展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计量司标准技术管理司标准创新管理司认证监督管理司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新闻宣传司科技和财务司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此外还有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五 )负 责监 督 管理 市 场秩 序 。依 法 监督 管 理市 场 交 易 、网络 商 品 交 易及 有关 服务 的 行 为。 组织 指 导查 处 价格 收 费 违法 违 规 、 不正 当竞 争 、违 法 直 销 、传 销 、侵 犯商 标 专 利知 识 产权 和 制售 假 冒 伪劣 行 为 。指导 广 告 业发 展 ,监 督 管理 广 告活 动 。指 导查 处 无照 生产 经营 和相 关 无证 生产 经营 行 为 。指导 中 国消 费者 协会 开 展消 费维 权工 作 。
(九 )负 责食 品 安全 监督 管 理 综合 协 调 。组织 制定 食品 安 全重 大政 策 并 组织 实 施 。负责 食 品 安全 应 急体 系 建设 ,组 织 指 导重 大 食 品 安全 事件 应 急 处置 和 调查 处 理工 作 。建 立 健全 食 品 安全 重要 信 息 直报 制 度 。承 担 国务 院 食 品安 全 委员 会 日常 工 作 。
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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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取证要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是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的有力手段,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往往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以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依法出具的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来判定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所谓抽样,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从研究对象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以推断并反映总体的情况。
因此,我们工商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只有抽样取证程序合法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才可用以“以一部分反映总体的情况",从而以此来确定总体情况的性质才具有合法性。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 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12月5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鲁编[2003]12号),将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项调整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抽样检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很多工商执法人员往往在抽样程序上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存有很多问题,有时反而会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突破口,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教训。
笔者结合几年来经济检查的实践经验,把采取抽样取证方式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希望能对我们工商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所帮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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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956e17b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b9.png)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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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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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第1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结构组织系统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由纵向结构组织系统 和横向结构组织系统两个方面构成的有机整体。
(1)纵向结构组织系统 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它负责对整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其管 理活动进行宏观指导,以保证国家所赋予的管 理任务的实现。第二层次是管理协调层,即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它在 承上启下的过程中独立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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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第2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 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常设机构。
管理权限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列入行 政编制,为国家公务员序列。
行政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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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第1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第三层次是监督执行层,即市(区)、县级工商 行政管理局(分局),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 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层次是具体执行层,包括区工商行政管 理分局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按经济区域设 在乡镇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它作为上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上级机关的授权,依 法开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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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第2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
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和其他国家机关、
三定方案涉密
![三定方案涉密](https://img.taocdn.com/s3/m/2b7fe111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de.png)
三定方案涉密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部门的“三定”规定密集向社会公布。
历经调整后的部门,其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内设机构又怎样调整?什么是“三定”?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机构编制网上给出的定义,“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三大内容进行确定。
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三定”明确了哪些职能?例如,与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比,在本轮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则加上了“健康”二字,这也在其“三定”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该部门的“三定”规定提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具体来看,其主要职责包括十余个方面,诸如: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等等。
在强化卫生健康领域的同时,其计划生育的职能则较之前有所弱化。
在该部门“三定”规定中,其涉及计划生育的职责仅有“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两项。
再如,整合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多项职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职能包含了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等。
有哪些新的内设机构?在主要职责有所调整的背景下,多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也相应出现了变化。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https://img.taocdn.com/s3/m/d3f98453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5f.png)
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篇一:工商行政管理的含义工商行政管理的含义: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时间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它的内涵: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管理的对象是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监督;管理的方法以行政执法为主。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1、管理领域不断扩大;2、管理内容上具有综合性;3、管理过程的系统性;4、管理方式的间接性;5、管理利益的超脱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工商行政管理应以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创造或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经济杠杆:是国家价值形式影响和调节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种经济手段的总称。
经济主管部门:用经济杠杆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管理部门。
经济立法和执法部门: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利益关系的部门。
商品经济: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它的内涵是: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顺利、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最终目标;2、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途径;3、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外部表现。
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
![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6f99bc5fde80d4d8d05a4f23.png)
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本网讯今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之后,这些部门的“三定”新规在七八月份陆续出台。
为了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这些国家部门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变化,我们特将近期出台的政策进行归集整理,并将可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调整作重点提示,方便企业日常工作。
据了解,在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介绍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华建敏指出,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
华建敏在说明中强调,本次国家机构改革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总的看,改革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迈出了重要的改革步伐,又保持了国务院机构相对稳定和改革的连续性,并为今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机构调整变化如下表: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调整后部委合并、调整或包含的原部委新增下属机构隶属关系调整撤销部门备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部制不变)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财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37829d0f705cc17552709dd.p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反垄断观察”公号特别说明:8月7日上午,便看到该规定在微信朋友间转发,晚上看到个别公号已发布,但截至本公号发布前,仍然没有看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和官方公号发布】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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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4•【文号】国办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国办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的审批职能。
2、原由卫生部承担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由原化学工业部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组织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2、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3、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国家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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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2•【字号】辽政办发[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参与全省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建设。
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协会组织。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全省各类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核定注册的名称、字号,审定、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对重要商品市场的专项治理。
工商基础知识教学文稿
![工商基础知识教学文稿](https://img.taocdn.com/s3/m/71a0e1c8c77da26925c5b0da.png)
《工商基础知识》知识要点第一章工商行政管理的含义: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时间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它的内涵: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管理的对象是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监督;管理的方法以行政执法为主。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1、管理领域不断扩大;2、管理内容上具有综合性;3、管理过程的系统性;4、管理方式的间接性;5、管理利益的超脱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场运行的基本要素: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工商行政管理应以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创造或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经济杠杆:是国家价值形式影响和调节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种经济手段的总称。
经济主管部门:用经济杠杆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管理部门。
经济立法和执法部门:用法律规范调整经济利益关系的部门。
商品经济: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它的内涵是: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顺利、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最终目标;2、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活动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途径;3、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外部表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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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
内容和形式
执法监督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相当广泛,它既包括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又包括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既包括对执法不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的监督,又包括对超越法定职权,违 反程序,滥施处罚和不公正的“乱作为”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基本任务
基本任务
性质
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在1994年1月5日批准的《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 理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这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性质的高度概括。
基本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 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
01 简介
03 组织机构 05 基本任务
目录
02 基本特性 04 历史变迁 06 主要职责
07 管理权限
09 法律效力
目录
08 执法监督 010 行政把握
基本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机构。
1.拘束力。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决定实施行政行为,就对其行政行为的对象—市场经营主体货个 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也有拘束力,它意味 着该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和生效以后未经废止或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他的上级和下级机关都有遵守的义务, 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8419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c.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科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科学院,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自然科学与高新技术综合研究与发展中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成果评审、财务审计、外资外贷、绩效评价、成果推广等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强化的职能。
加强知识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建设,切实发挥中国科学院在国家知识创新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下属研究所对其事业发展的责任和权力;院机关主要发挥目标导向、综合协调、绩效评价、激励监督功能。
2.下属研究所自主决定学科布局及调整、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聘用和激励措施;院机关在这些方面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
3.原则上取消院机关对人、财、物等资源的二次分配权;院机关主要负责各类资源统筹规划与初次分配。
4.凡由一个研究所为主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由该研究所组织实施;由多所联合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由项目专家委员会(组)指定研究所组织实施。
凡属一个学科领域的重点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立项;凡属跨学科领域、跨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由院机关职能局牵头协调、竞争立项。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37号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05f7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7c.png)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国家行政学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印发国办发〔2001〕37号)国家行政学院是负责培养高中级国家公务员、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才,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开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理论研究的机构,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对地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业务指导的职能。
(二)增加对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职能。
(三)增加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高级公务员的职能。
(四)加强对政府系统优秀中青年司级(厅、地、市级,下同)和处级(县、市级,下同)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对政府系统部分省(部)级、司级和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承担对部分优秀中青年司级、处级国家公务员和少量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培训;承担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为其培训高级公务员的工作。
(二)承担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工作,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
(四)向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员。
(五)研究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
(六)负责本院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编译工作。
(七)围绕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部分师资的培训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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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1()2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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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协调和发布;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六)企业注册局。
研究拟定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研究拟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八)广告监管司。
研究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协会的工作。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定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人事教育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行使双重管理职责;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十一)外事司。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对外培训活动;负责局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2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
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使用事业编制,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