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解析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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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解析
本课教材重点讲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以及《临时约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地位。
应引导学生探究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二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什么影响? 学生应重点掌握的重要概念包括: 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 "主权在民" 。
由于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约法》等主要内容在初中教材、高中必修1和必修3中已经出现过多次, 如何避免陷入"炒冷饭 " 的僵局 , 如何发掘学生新的兴趣点 , 也就成为本课教学的关键。
教师在引导学生将中国历史纳入世界历史大范围考察的同时 , 应注意让他们理清本单元三个重要文献间的渊源关系。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通过。
回顾武昌起义、各省独立响应等史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 为尽快结束各省分散混乱局面及彻底推翻清朝统治, ‘革命党人加快了组建统一中央政府的步伐。
1911年12月2日, 各省代表联合会决定由专人起草一个政府组织大纲以作为新政权建立的法律根据。
次日,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成通过。
大纲具体规定了政府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划分原则。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 由各省都督所派之参议员组成, 其职权为议决暂行法律、政府预算、税法及币制等;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 拥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经参议院同意宣战娟和缔约、任免官员及设立临时中央裁判所等权力; 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 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大纲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 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总统制。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 建立民主共和制度。
它不仅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的法律依据, 而且影响到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
由于时间过于仓促, 加上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纷争, 大纲的缺陷也相当明显, 如没有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 没有充分体现"三权分立" 原则, 对司法权的规定极为单薄。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1911年12月29日, 在17省代表正式选举中, 刚从海外归来的孙中山以绝对优势当选临时大总统。
1912年1月1日, 他在南京宣誓就职,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宣告成立。
这是一个以革命党人为主体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 不仅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主要掌握在革命派手中, 而且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无一不带有革故鼎新、移风易俗、发展资本主义、" 尽扫专制流毒 " 的新精神。
(三)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目的。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 颁布一个根本大法, 去承认它, 这就是宪法。
" 从英、法、美等国的民主化进程看, 都有一个将民主理念转变为法律性文献的过程, 而1912年的南京临时政府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对资产阶级革命派来说, 制定一部宪法、通过法律将一些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和理念转化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刚性规定, 这不仅是反对旧制度、巩固新政权的需要, 而且是民主政治诉求的终极目标。
当然, 《临时约法》的出台还有着更现实更直接的目的一一那就是以法律于段约束即将出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 维护民主革命成果。
关于袁的崛起及其在辛亥革命期间的种种表现, 高中必修I中已有详尽介绍, 教师可以三言两语带过, 将侧重点放在革命党人的防范措
施上。
作为晚清政坛实力派代表, 袁世凯一向以开明务实著称。
拥有强大武装且深谙政治斗争经验的他不仅受到旧官僚、立宪派和部分倾向稳健的革命党人的同情, 而且深得列强的赏识与支持。
因此, 在其恩威并施、"打"、"拉"结合的政治、军事攻势下,"南北议和"以革命党人的妥协宣告结束也就不足为奇了。
1912年2月12日, 清朝末帝宣布退位。
次日, 袁世凯声明赞成"共和", 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辞职。
对袁有所警惕的他在辞职咨文中提出了奠都南京、新总统到南京就职和遵守《临时约法》三项附加条件。
老辣的袁世凯略施手腕 ( 结合"历史纵横"的素材讲解 ), 便使孙中山"调虎离山"的意图落空。
3月10日, 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
以约法限制其权力、"套虎于网", 也就成了革命党人捍卫民主共和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3月11日, 孙中山在南京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与原先的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的主要变化有三:
其一, 政府组织形式, 由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以削弱总统权力。
其二, 在权力关系上, 扩大参议院权力以增强对总统的抗衡。
其三,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以防止约法遭到破坏。
三大变化无一不体现革命党人试图以此束缚袁世凯, 把中国纳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运行轨道的良苦用心。
由于涉及政治体制的相关概念、原则较为抽象难懂, 教师应注意讲清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区别, 既解决本课难点, 也为下一单元"构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的教学作准备。
( 参见"教学设计与案例" 部分)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其地位
(一)《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制度和主权。
《临时约法》在"总纲"中开宗明义宣布,"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 属于国民全体" 。
同时明确规定," 中华民国领土为22 行省, 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 。
2、关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原则, 仿照西方宪政民主传统, 约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国民依法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信仰等自由, 有请愿、陈诉、诉讼、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 承担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3、关于国家的政治体制。
依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 约法规定: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 有权选举总统, 议决一切法律、政府之预决算、税法、币制 , 受理人民之请愿, 对总统的否决权行使复议权, 对于总统的谋叛行为及国务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拥有弹劝权。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 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统帅全国海陆军, 任命文武官员, 其中国务员及外交使节的任命、宣战孀和缔约、宣告大赦等须经参议院同意。
辅佐总统的国务员包括国务总理及各部部长, 由总统任命但对参议院负责, 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须经其副署方能生效。
法院是司法机关, 由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
任命的法官组成,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受上级和其他部门干涉, 总统受参议院弹劝后, 由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讯。
4、关于约法的性质。
" 宪法未施行以前, 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的规定, 赋予约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约法的制定与颁布反映了革命党人以法律为武器对付袁世凯、维护革命成果的正义愿望, 具有现实针对性。
对约法的重视、贯彻与实践也体现了以孙中山为首的新生革命政权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及自觉的宪政意识。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一块光辉的里程碑。
它不仅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 而且第一次用法律方式赋予了国民广泛的民主权利,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遭到彻底否定, "平等"、"自由"的民主口号得到肯定与确认。
尽管日后袁世凯能够依仗一时的权势将约法撕毁, 但其复辟丑剧最终却不得不在人民的反对声中草草收场。
究其原因, 与约法促进平等自由思想的普及、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共和大义, 深泱人心"历史作用是分不开的。
《临时约法》集中体现了革命党人全力追求的社会政治目标和为之奋斗不息的努力方向——"在政治体制上效法欧美, 建立一个真正的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近代民主国家"。
作为资产阶级制定颁布的最重要的法律文献, 它不仅直接反映了辛亥革命的伟大成果, 而且代表了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进步方向; 它不仅直接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而且推动了中国宪政运动及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此外, 约法对亚洲的民族民主运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局限性。
《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对实现人民的基本权利缺乏确实的保障; 对责任内阁制的规定尚不完备; 现实需要的因人立法"反映出很大的人治主义色彩,损害了立宪的严肃性; 缺乏相应的制度措施, 仅凭一纸约法就要捆住袁世凯手脚的想法过于理想化, 以至于约法最后成了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