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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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它的出台,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重要一页,也是中国民主革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成立了南京临时政府,随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该法于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

《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56条。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约法作为中华民国最高法律,体现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主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有关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它还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国家机构体制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它的颁布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

它不仅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I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是
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

《,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临时约法》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但同时也清楚表明《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临时宪法》也有其局限性: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也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
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

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

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
《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

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
《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一元的价值追求。

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

《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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