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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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的问题

总分支机构的问题

总分支机构的问题
1、在我局的分支机构,如果它的总机构的所得税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那么它的分支机构也应该由国税机关管理。

对这样的纳税人,我们应该给它鉴定所得税税种。

2、总机构所得税在我局管理的,我们应该对它的分支机构按照省局文件规定,进行规范设置,将分支机构做被汇总设置。

3、对于分支机构在我局
应该鉴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纳税人应该请它的总机构给它做被汇总设置。

我们纳税服务科也要做相应的规范设置。

4、如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都做了正确的规范设置。

那么,不跨省的分支机构,就不应该出现在所得税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的应申报名单中。

跨省分支机构要进行所得税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

5、如果总机构在做被汇
总设置的过程中没有选定正确的设置时间,或者分支机构也没有做正确的规范设置,那么不跨省的分支机构,就会应该出现在所得税季度申报与年度申报的应申报名单中。

比如:我局分支机构,2013年5月10日办理税务登记证,那么总机构在做被汇总设置的过程中,选定的设置日期应为2013年5月1日。

如果选定为2013年6月1日,
就会出现一个月的季度申报,同理,也会出现在年度申报中。

6、所以,总分机构要做到正确申报问题,需要总机构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通力合作。

纳税服务科前台做正确的规范设置,才能解决该问题。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汇总纳税管理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分支机构按比例预缴、年度终了由总机构统一清算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
汇总纳税管理有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和规划税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详细描述
总结词:大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的特点,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需要注重规范性和效率性,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详细描述:某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该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首先,公司明确了各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求和标准,确保各地遵循统一的税收法规。其次,公司建立了集中化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分支机构数据的实时更新和汇总分析。此外,公司还定期对各地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结词
某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降低整体税负,该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税务团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管理。团队首先对各分支机构的税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然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全球资金流和税负分配。此外,团队还定期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01
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形成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
02
建立税收筹划团队
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1
2
3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收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确保税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企业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企业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
• (5)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 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958号) • (6)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3号) • (7)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21号) • (8)2009年12月2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
•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 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从2013年1 月1日起代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 (10)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代替了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
• 1.合并汇算取消,少部分企业直接缴纳中央的企 业所得税。 • 2.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取消了审批。 • (1)汇总纳税带来了好处! • (2)汇总纳税的后遗症:古井贡酒案例及
•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 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 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9]380号 )

公司税收管理制度全文

公司税收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税收管理,确保公司依法纳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税务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2. 强化税收风险意识,预防税务风险;3. 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税务效率;4. 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税收制度有效执行。

第二章税收政策及申报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研究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确保公司税务管理的合规性。

第五条公司税务申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编制纳税申报表;2. 财务部门将申报表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审批的申报表由财务部门负责报送税务机关;4. 财务部门定期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税务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公司税务管理措施。

第三章税收核算与缴纳第六条公司税务核算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业务活动,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核算;2. 财务部门每月编制税务核算报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审批的税务核算报表由财务部门负责报送税务机关。

第七条公司税收缴纳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财务部门根据税务核算结果,编制税收缴纳计划;2. 财务部门将缴纳计划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3. 经审批的缴纳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4. 财务部门定期与税务机关核对税收缴纳情况,确保缴纳及时、准确。

第四章税务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第九条税务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2. 识别税务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3.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降低税务风险;4. 监控税务风险处置情况,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条公司设立税务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实务: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补缴差额部分税款?某制衣公司在全国开有数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与各地销售店签订合同,以市场价格(相当于非关联方的价格)向销售店发货,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17%的销项税,分支机构再按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金额及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总、分支机构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如果这样操作造成公司的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差额部分税款?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而“用于销售”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你总公司以市场价格向销售店发货,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市场价格和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通知》规定,货物从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后,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依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点,你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作的税务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至于公司税负低于17%是否应补税的问题,事实上17%只是税法规定的一档税率,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等因素,通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17%。

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虽然征收率为4%或6%,但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实际税负并不低。

只要总、分支机构都能按正常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负低于17%的,不必补缴税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税务管理行为,确保税收合规,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降低税务风险,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税务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所有涉及税务管理的业务活动。

1.3 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税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合规性原则:税务管理活动应遵循税收政策,确保税收合规。

(3)效率原则:税务管理应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风险控制原则:税务管理应关注税务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二、税务管理组织机构2.1 税务管理领导小组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税务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税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2.2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公司税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税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务部门应设立税务专员,负责税务申报、税收筹划、税务咨询等工作。

2.3 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税务管理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数据,确保税务管理的有效性。

三、税务申报管理3.1 税务申报基本要求(1)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容和程序进行税务申报。

(2)确保税务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税务申报应使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计算方法。

3.2 税务申报程序(1)财务部门根据税收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申报方案。

(2)税务专员收集、整理相关税务申报资料,编制税务申报报表。

(3)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申报报表,确保无误。

(4)公司总经理审批税务申报报表。

(5)税务专员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资料。

3.3 税务申报资料管理(1)财务部门应建立税务申报资料档案,保存税务申报报表及相关资料。

(2)税务申报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税收筹划管理4.1 税收筹划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一、概述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取得的所得额进行纳税的税种。

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内以境外企业身份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或非独立法人实体。

为了规范分支机构的纳税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纳税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分支机构的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在我国的纳税义务与常设机构相同。

而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机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所得额应按照独立核算的原则计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需要承担纳税义务的主要原因是分支机构与常设机构相似,在国内开展业务并产生相应的所得。

三、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分为基础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

分支机构需要根据其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分支机构的所得额:分支机构应当采用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所得额的计算。

所得额的计算包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算和核算等环节。

2. 根据税法规定,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税额。

3.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和申报。

四、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对于分支机构来说,其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与常设机构相同。

具体要求如下:1. 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纳税申报,提交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2. 税款缴纳: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

五、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和备案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在纳税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备案。

税务登记是指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取得企业纳税人资格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的过程。

税务备案是指分支机构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通过审核备案的过程。

税务登记和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总分机构核算及纳税问题

总分机构核算及纳税问题

总分机构核算及纳税问题一、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旧表述已不适用)二、分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三、分公司流转税纳税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浅谈总分支机构管理中存在问题

浅谈总分支机构管理中存在问题

浅谈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政策法规科张亮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入法人所得税制管理模式,对于总分支机构管理来说,就意味着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才是纳税的主体。

为解决跨省市经营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和分配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文件,新办法有效解决了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但在总分支机构间的分配上存在问题,导致总机构税源在分配中被严重转移,这违背了法人税制的管理模式,体现不出公平原则。

现就我局在总分支机构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浅谈一下新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新办法对总分支机构的认定不明确新办法对总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细则做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对总分支机构的认定并没有明确,对于哪些企业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算是分支机构,新办法并没有说明。

目前的管理现状是:只要企业在注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时选择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并能正确提供总机构分配表的,都认定为分支机构。

这使税务机关对总分支机构的管理处于被动管理状态,缺少主动权,导致一些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企业也纳入了总分支机构的管理中。

新办法的不完善成为企业避税、转移利润的合法依据,造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流失,以下是我局在总分支机构管理中遇到的真实案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A公司是我局从事饮料生产、销售的外资企业,属于一个全国性的大型集团公司下的一个子公司。

销售市场主要面向湛江市的五县四区,其下属有两家分支机构,一家是负责海南省销售的海南分公司,另一家是负责四川省销售的成都分公司。

从级别来看,A公司的销售市场只是一个市,但其两家分支机构的销售市场却是一个省,而且该集团公司在这两个省没有另外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指南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指南

1 2 3 4 51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非总分机构(一)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是否总分机构主要依据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判断分支机构与分总机构区别在于企业管理层级的不同,即该分公司是否仍有下设分公司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信息中总分机构类型1总机构&分支机构2总公司&分公司(二)易混淆的几种类型3母公司&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总机构&分支机构2总公司&分公司(二)易混淆的几种类型3母公司&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类型一、总分机构税务登记2汇总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二、汇总纳税相关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2]57号《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1. 引言税务管理分支机构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执行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的指令。

为了保证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制定本制度。

2. 财务管理原则2.1 法律合规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2 安全性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强化财务安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2.3 简便高效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遵循简化流程、高效运作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2.4 公开透明原则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给相关方。

3. 财务管理职责划分3.1 资金管理资金收付管理: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资金的收付活动,确保资金安全。

预算管理: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资金运用管理: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闲置资金的运用,确保资金的最优利用。

3.2 会计核算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如登记凭证、记账等。

财务报表编制: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财务分析:负责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财务决策支持。

3.3 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税务管理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包括资产登记、验收、折旧核算等。

存货管理:负责存货的采购、领用、盘点等管理工作。

资产盘点:定期对税务管理分支机构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财务管理流程4.1 资金管理流程预算编制:根据年度预算指标和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资金发放和收回。

日常资金管理:进行日常资金收付活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资金结算:根据需要,进行资金结算,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

4.2 会计核算流程凭证登记:根据经济业务事项,及时登记凭证。

凭证审核:对登记的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南市国税函[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南市国税函〔2008〕229号)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为明确税收征管职责,减少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源无序流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一)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在不同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论实行统一核算还是独立核算,应分别向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购买发票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注册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同址,而且没有分别领取营业执照的,其税收征收管理分别由企业注册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主管税务机关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按无证经营户征收管理。

(三)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未单独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和申报纳税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整。

1.2008年10月15日前,由市局信息中心按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地址所属城区进行清分,项目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经营地址、所属城区、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税务官员、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等。

经营地址在开发(华侨)区内的,由计划征收科确定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将清单下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核对确认。

各单位对征管范围有异议,或情况复杂难以认定的企业,报市局征管科,由市局协调解决。

2.2008年10月31日前,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对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确定应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纳税人从税款所属期2008年11月(申报所属期2008年12月)起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将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清单报送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由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调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并进行税种核定,计划征收科(计划征收股)在2008年11月30日前录入完毕,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主管税务官员的补录。

总、分支机构涉税事宜说明

总、分支机构涉税事宜说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

目前企业外出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开核算、独立经营;一是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现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总、分支机构采取分开核算独立经营的(一)税务登记。

不管是总、分支机构新开还是总机构在异地开设新分支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各自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等呈送税务机关审批核发《税务登记证》。

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影印件),如分支机构属商业企业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领购使用发票。

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1、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首次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然后再办理领购手续。

续领时须持《资格证书》、《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

如还需领购普通发票的,还应申请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2、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代开的同时征收税款。

而领购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平时领购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

总、分支机构在依法办理上述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事宜后,进行正常业务经营,如发生应税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款。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

总分公司的纳税申报会计实操问题1:我们在外地新办分公司的时候,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

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我们应该选哪一项?答复:若是你们分公司单独会计核算、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单独向客户开具发票、而且也配置了财务人员等,应选择"独立核算"。

若是你们分公司仅仅是一个办事处性质、不单独做账开票、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来会计核算,则选择"非独立核算"。

问题2:“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纳税,这样简单的理解是否对?答复:不对。

分支机构采用“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正确的理解是: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问题3:我们分公司的增值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问题4:我们分公司的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答复: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若是分公司的员工工资奖金由分支机构支付发放,则个税是由分支机构申报缴纳。

如果员工工资是由总公司直接支付的,应由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问题5:跨省的总分公司必须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吗?答复: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总分公司的税务筹划

总分公司的税务筹划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纳税区别: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所得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自动汇总到公司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因此需要谨慎选择。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税务管理规定(3篇)

分公司税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税务管理,确保分公司依法纳税,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有税务管理工作,包括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税务纠纷处理等。

第三条分公司税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税务工作的合法性。

2. 严谨性原则:税务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税务申报准确无误。

3. 效率性原则:提高税务工作效率,降低税务成本。

4. 安全性原则:加强税务信息安全管理,防止税务信息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分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税务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五条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分公司税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2. 组织编制分公司年度税务计划,并监督实施;3. 负责分公司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等工作;4. 组织开展税务筹划,优化税务结构;5. 负责税务审计,确保税务工作合规;6. 处理税务纠纷,维护分公司合法权益;7. 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分公司税务工作情况。

第六条分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税务申报与缴纳第七条分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如实进行税务申报。

第八条税务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2. 纳税期间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财务数据;3. 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4.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九条分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条分公司应建立税务台账,详细记录税务申报、缴纳情况,便于税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章税务筹划与优化第十一条分公司应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优化税务结构,降低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税务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税务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2. 经济性原则:税务筹划应考虑经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3. 税收政策原则: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4. 风险控制原则:控制税务筹划风险,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税务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税务管理,确保公司合法经营、诚信纳税,防范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税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二、税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税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税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税务意识;(四)开展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工作;(五)负责税务申报、缴纳和退税工作;(六)协助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税务管理的执行情况;(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税务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

三、税务管理制度第七条税务登记管理(一)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二)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税务登记证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八条税务申报管理(一)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二)税务申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虚报、伪造;(三)对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税收缴纳管理(一)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二)对逾期未缴纳的税款,应及时补缴,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支付滞纳金;(三)对多缴税款,应及时申请退税。

第十条税务风险管理(一)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工作;(二)对发现的税务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三)对重大税务风险,应报公司领导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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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分支机构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
在国际上,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一般采用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以公司 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有利于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目前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已经出台,一般说来,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理应由总公司 汇总纳税,由总公司完全承担纳税责任。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 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市场主体也 要逐步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来规范,对于没有法人资格而属于自 然人性质的独资私营企业,应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以法人作为基本 纳税实体,有利于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实行法 人税制,有利于实施消除重复征税的所得税一体化措施。可与国际上大多 数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便于国际比较。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分支机构之间交易(同一县市、非同一县市)的税务处理要点 (1)移送货物(存货、固定资产)
移送货物类别 增值税 总机构 分支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 按照购进处理 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隐含一个例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 外:相关机构 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明确,用于销售 设在同一县 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 (市)的除外。 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 即在该种情况 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 下无论是否用 纳增值税,即:1、统一核算;2、非同一县市;3、用于销售。这三个条件必 于销售均不视 须同时满足才视同销售。 同销售) 按照购进处理 (增值税和企 业所得税的纳 税主体的确定 是不一样的)
二、总分支机构之间交易(同一县市、非同一县市)的税务处理要点 增值税要点提示
总机构
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不按照购进处 机器设备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 理 (作为固定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 资产已经使 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不需视同销售确认 用) 收入
二、总分支机构之间交易(同一县市、非同一县市)的税务处理要点 增值税要点提示
总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发生内部资产、 产品的转移,无论有偿或无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为货 物移送的当天,缴纳增值税; 对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间转移产品、资产(为有形动 产),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如果不是用于销售的,则受货机构不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用于销售,不在同一县市。受货机构应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全国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总分 机构之间相互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税务处理的风险大 增,有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
存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2.如果 机器设备(作为固 该项固定资产为机械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 定资产已经使用) 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风险点
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
一、总分支机构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地位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种情 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 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 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效力仍 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的意思、对外 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 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如果为本应当是分支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但发票开具给总机构并在总机构抵扣,则有可能 存在涉税风险:付款方、账务处理、使用必要性及地点、所有权等因素(下文内容会涉及)
二、总分支机构之间交易(同一县市、非同一县市)的税务处理要点
移送货物类 别 企业所得税
存货
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不作为购进处 理,(隐含两 [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 个例外:1、将 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资产移至境外; 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 2、以总机构名 续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不需视同销售 义进行生产经 营的非法人分 确认收入。但是,若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支机构,无法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该分支机 提供有效证据 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该分支机构向总机 证明其二级及 构或其他分支机构移送货物,虽然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仍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 内提供担保。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 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无效。进一 步佐证了分公司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现状,以及承担民事能力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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