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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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河南省XX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2016年-2020年)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供给侧改革等政策因素的影响,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较为明显,成为当前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

XXX公司根据省厅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具体如下:一、调差范围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标段为:土建1-5标、房建1-2标、路面1标。

二、材料差价调整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3号厅务会议纪要》、《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豫交【2011】42号)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等进行价差调整。

三、调整方法(一)材差调整的范围(1)主体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主体工程中土建及路面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地材、沥青、燃油等;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本项目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1、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2、水泥:代号832-834;3、沥青:代号851、853;4、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5、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片石代号931;(2)附属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附属工程中房建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地材;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1、钢材:(钢筋)代号111~113;2、水泥:代号832-834;3、地材: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4、半成品:商品混凝土;5、砂浆不参与调差。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说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嘿,那可是一个大家都绕不开的“重头戏”!别看它是一个听起来挺沉甸甸的东西,实际上,它里面藏着不少“门道”。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合同里面一个特别容易让人头疼的话题——材料价差调整。

怎么回事呢?我就用个通俗的比方给大家讲讲。

先说说材料价差调整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咱们在做工程的时候,买的材料价格有可能会涨,也有可能会降。

正常来说,施工合同里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材料价格,可是啊,这东西总不可能一成不变。

比如,一开始签合同时钢筋是5000块一吨,结果等到真到施工时,价格已经飙升到6000块一吨了。

那你说,价格涨了,原本施工方可能就要吃亏了。

合同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专门有个条款叫做“材料价差调整”,用来调整合同价格,公平一下。

要知道,这个材料价差调整可是事关重大,关系到的钱可不少!几个百分点的价差,可能就让一个工程的利润缩水了不少。

施工方心里当然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合同里就会规定,材料的价格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涨幅,施工方就可以要求调整合同,重新核算价格。

听着好像挺简单的,但实际操作起来,那可真是一门大学问。

你得知道,材料价差调整不是随便提的。

你不能说今天价格涨了个十块八块,就说要调整。

通常,得有个合理的涨幅门槛,比方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那就可以谈价差调整。

这时候,大家就得把合同里头的条款翻出来,看看当初是怎么规定的。

就好像吃饭前,你得先看菜单才能点菜,不然服务员可不会随便给你上菜。

然后,材料价差的调整还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事。

施工方和业主方都得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价格变动。

比如,钢材价格上涨了,你得去找出供应商的报价单,或者通过第三方的市场数据来证明,材料确实比原来贵了。

这不是你随便说一句“价格涨了”,就能拿到调整的机会。

这就像你想买个打折的东西,得拿到商家的打折凭证,不然谁也不信你。

这还不算,材料价差调整还有个非常麻烦的地方,那就是调整幅度的问题。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

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房建、机电、交安、绿化工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

第四条 材料调整价原则上应采用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指导价。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料场、出厂价、运距、运价等,计算工地材料价格,并书面确认作为材料调整价。

确定料场应按就近原则,必须采用运距较远的料场时,应事先由项目— 2 —公司批准,并书面说明。

第五条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组织进行一次调查、核实、计算和书面确认,每半年将各月确认的材料价格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材料价差调整应按季度进行。

调整价应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所在季度的材料价格。

需经调查核实计算并书面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季度内各月算术平均取定。

材料价差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调差材料数量应按实体工程数量分析计算,不计损耗。

计算原则如下:(一)钢材数量按计量数量计算。

(二)水泥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底基层、基层中的水泥、砂石、生石灰、片石等和沥青混合料中的砂石等地材数量按实体计量体积,以施工配合比分析计算。

其中,沥青路面用碎石与普通碎石分别分析计算。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 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范公路工程材料价差(以下简称“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以下简称“调差”)方法和程序,确保范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工期,合理控制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调差实行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担工程材差风险。

第二章调差材料种类及风险划分2.1 调差材料种类及范围2.1.1 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方可实行调差,调差材料种类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碎石、中(粗)砂、沥青、柴油(具体参与调差的材料种类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1.2 钢材调差范围:(1)用于地基处理的管桩(包括桩身及台帽,下同)的钢材;(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及隧道工程的光圆、带肋钢筋及钢绞线;2.1.3水泥调差范围:(1)用于路基填料处理的水泥;(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工程的水泥;(3)用于粉喷桩、湿喷桩、高压旋喷桩和管桩工程的水泥;(4)用于路面基层、底基层工程的水泥。

2.1.4碎石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碎石;(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碎石桩、管桩、碎石垫层、换填的碎石;(3)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及底基层工程的碎石。

2.1.5中(粗)砂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中(粗)砂;(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管桩、砂垫层的中(粗)砂。

2.1.6沥青、柴油调差范围: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工程施工的沥青、柴油。

2.2 材差风险划分2.2.1 价差风险幅度:±10%(具体价差风险幅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2.2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价差风险幅度的部分由业主承担或受益。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高指)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高指)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专业资料(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指导意见12.5

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指导意见12.5

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指导意见黑交发【2008】445号2008年12月16日印发《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钢材、水泥、汽油、柴油等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材料差价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严重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交通建设,保证我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决胜,同时减少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本着交通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调价范围(一)由于我厅历年来已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中沥青、汽油、柴油、重油等四种材料差价进行了调整补贴,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已经交工的建设项目不再按本意见进行调整。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并在建的建设项目,或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若合同中明确进行材料差价调整的,则按合同执行;若合同中明确不调价的,可根据本意见进行调价。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但须报厅审批。

二、调价内容(一)只对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建筑材料即钢材、水泥、沥青、汽油、柴油、重油进行价格调差,不包括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

具体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油料: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注:未执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定额的项目,主要材料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附录四表中与上述材料相对应使用。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福建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2x〕132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局,厅直有关单位:202x年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钢材、水泥、沥青、油料等持续、异常上涨,材料价差风险超出了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承受范围,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业主、承包人对此反映强烈。

为指导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工作,规范价差调整机制,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经9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x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交通厅202*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doc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2x〕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202x年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

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

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浅论公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的调整方法

浅论公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的调整方法
摘 要 :文 章对 公 路 建设 项 目材 料 差价 的调 整 选 用 调 提 出了具体做 法, 对指导高速公路 工程建设具有较好 的参考价值 。
关 键 词 :公路 ; 料 差 价 ; 整 方 法 材 调 中 图分 类 号 :F 4 . 文 献 标 识 码 : 503 4 A 文 章 编 号 :0 0 83 ( 0)7 09 — 2 10 — 162 81— 0 0 0 0
公式法是通过公式 计算确定符合某材 料差价标准数量进行 材料差 价调整 的一种方法 。材料差价计算公式如下 :
TE=z EXa(i J F i ) k
2 材 料差价 的调 整方 法
21 材 料 差 价调 整 的两 要 素 .
221 材 料 差 价 标 准 ..
承包 人 在原 投标 阶 段 经 过 现 场 考 察 确 定 并 最 终 在 投 标 文 件
中提交 的材料价格 为调差 材料的基价 ,在合 同执行 期间 由材料 权威部 门公 布相 应材料 的市场价格 ,这两个 价格之差 即形成材 料差价标准 。材料差价标准 由材料权威 部门按一定的 的周期 ( 一 般为每季度一次 ) 进行公布。 在材差调整计算 时 ,由于材料的购买 与使用存 在一个时间 差, 在价 格波动较 为频繁时 , 以不同的时问确定 的材 差标 准差异 很大 , 因此通常是 以材料的使 用时间来确定 。
2 . 调 差材 料 数 量 的 确 定 .2 2
式 中 :J 材差费用 ; TE: Z E: 巾计量支付费用 ; F 期 :各种调差材料费用所 占的权重系数 ; :各 种 调 差材 料 的 物价 上 涨 系 数 。 业 主 在标 前会 上 应 书 而 公 布 权 重 系 数 。,调 差 材 料 的 基 价 d i o和在合 同执行期问公布 的调 差材料 的市场价格 , dt i 按 ido / 计算确定 。 公式法成功地控制 了材料差价费用 中数量和标准 的确定这 两 个 重 要 环 节 , 有 以下 特 点 : 具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s in high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s.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价差调整的规定。

In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cost of materials can be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the overall project cost. Dueto fluctuations in market prices, there may be a need for adjustments to be made to the contract price based on changes in material prices.在公路工程项目中,材料成本可能占总体项目成本的相当大的比例。

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需要根据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To address this issue, many high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nclude provisions for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s. These provisions outline how and when adjustments will be made to the contract price based on changes in material costs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project.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公路建设合同都包括了有关材料价差调整的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根据项目过程中材料成本的变化如何和何时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The basis for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s typically involves comparing the actual material prices during specific periods with a predetermined baseline price. This baseline price is often derived from average or reference prices established prior to the start of construction.材料价差调整的依据通常是将特定期间内的实际材料价格与预先确定的基准价格进行比较。

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地材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地材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地材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因各工区在施工过程中碎石、机制砂及天然砂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为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确保遂资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规范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和程序,有针对性地解决由于材料上涨对工程实施带来的影响。

我司根据遂资路各工区优选投标预算文件及2011年5月23日和2011年6月23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资路土建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并征求各工区意见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仅适用于遂资路TJ1-1~TJ1-17工区、TJ2合同段调差,调差资金来源于总分包差价。

2、本次地材调差中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机制砂(C50及以上砼,天然中粗砂除外)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的调差方法:以材料运费作调整,价差按0.3元/m3·km计算。

3、本次地材调差中实体工程所消耗的天然中粗砂(C50及以上砼),代号899的调差方法:按价差法作调整。

4、本次调差不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

二、计量和支付1、计量周期:地材价格调差按月计量。

2、材料运费调整方法(1)、价差△C=0.3元/m3(价差单价)*S(工区实际运距)(2)、数量V:按各工区优选预算文件中定额消耗量计算该清单细目的材料消耗;变更项目按业主新增单价的原则批准的预算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价差调整费用:△Ct=△C×V(4)、计量表格见附表2、附表3。

3、价差调整方法(1)、价差△C=Ca-C0Ca: 280元/m3,由集团审计、集团纪委、物流公司、遂资公司、土建总承包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共同确定的价格,如天然中粗砂的价格继续上涨,其风险由各工区自行承担;C0:各工区优选投标预算材料价格。

(2)、数量V:按各工区优选预算文件中定额消耗量计算该清单细目的材料消耗;变更项目按业主新增单价的原则批准的预算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最新版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最新版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1XXX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 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 章路面工程I (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U (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 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951?971、代号921?924; 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交通运输部关于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关于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3.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9〕37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工作,我司组织陕西省交通厅编写了《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组织项目管理、造价管理等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4月3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司(无意见也请书面告知)。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请在交通部网站(http://)上下载。

联系人:张冬青,************、65292734(传真),电子邮箱:********************。

二OO九年三月四日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调整概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预算)的管理。

其他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调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调整概算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并承担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批准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严格控制。

批准概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一个项目原则上调整一次。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项目费用变化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for 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for commercial use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豫交文[2011]42号文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豫交文[2011]42号文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为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完善工程合同风险条款,根据近期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现对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行为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材料价差调整(一)调差范围1、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沥青:代号851~853;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片石代号931;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包括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计算方法1、价差调整费用(ΔCt)计算公式ΔCt=(|ΔC|-Co×|r%|)×V式中:ΔCt:价差调整费用ΔC:材料价差r%:材料价格涨降风险幅度Co:基准价V:材料数量2、材料价差(ΔC)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报价中公示的材料价格;未公示的材料价格可按业主编制标底时采用的材料价格,或参考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以及当地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在业主招标时发布的信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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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本调差办法不包括技术复杂大桥(斜拉桥、悬索桥、钢结构桥等),对于技术复杂大桥,建设项目应作为个案处理报厅审批。
1.价差调整原则
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4.材料价格指数与造价权重的确定
厅造价站为我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指数发布部门,定期发布材料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按市州发布,跨市州的项目,材料价格指数按各市州路线长度加权平均计算。厅造价站在审查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清单预算)时,确定项目材料造价权重。
5.材料价差调整管理
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按照指导性意见及时准确的做好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工作。
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
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
600章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2016年 5 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按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依据本文件规定的材料范围、方法和计算公式进行价差调整。
6.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方对施工期价格调整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BOT项目,PPP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等项目按合同条款执行。
——风险幅度,按 梯级比例确定, 时, 取0.3; 时,+6%以下及-6%以上部分 取0.3,+6%以上及-6%以下部分 取0.8;
——除100章外的清单章数;
n——调差材料类别数;
不参与调差的金额是指项目实施期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编制的设计变更新增单价进行计量的金额。
5.1.价差调整频次
按季度进行。
5.2.分期实施的项目按各期分别计算。
5.3.备案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每半年将价差调整数据上报厅基建处及厅造价站备案(上半年材料调差数据于第三季度完成备案,下半年材料调差数据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备案)。
6.其它
6.1.在建交通建设项目继续按[2013]年286号文件执行,计算期限至项目完工时止。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3.材料价格指数调差法计算公式:
——调差金额;
—— 章当期计量金额(扣除不参与调差的金额);
—— 章 材料当期价格指数;
—— 章 材料项目初期价格指数,即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数;
—— 章 材料的造价权重;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
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
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
300章路面工程 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 中粗砂、机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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