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

合集下载

浙江双碳行动实施方案

浙江双碳行动实施方案

浙江双碳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但也因此面临着严重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挑战,浙江省提出了双碳行动实施方案,旨在通过降低碳排放和实现碳中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浙江。

一、双碳行动的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提出了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作为经济发达的地区,浙江省在碳减排和碳中和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因此,制定双碳行动实施方案,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双碳行动的目标。

1. 碳达峰目标,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努力将碳排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碳中和目标,力争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建设碳中和示范区,推动碳减排和碳吸收工作。

3. 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碳减排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双碳行动的重点任务。

1.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碳排放强度。

2. 推动绿色交通发展,加快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和智能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3.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森林覆盖率提升和湿地保护工作,增加碳汇容量。

4. 加强碳排放监管,建立健全碳市场体系,推动碳交易和碳税等政策的实施。

5. 推动科技创新,加大对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力度,提高产业技术水平。

四、双碳行动的保障措施。

1.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双碳行动的政策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双碳行动的认知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3. 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碳排放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碳排放情况,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全球碳减排事业的共同发展。

五、双碳行动的前景展望。

通过双碳行动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浙江省将逐步实现碳减排和碳中和目标,建设美丽浙江,为全国碳减排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双碳行动也将为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机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局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4日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目标,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2017年):完成基础准备工作,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1.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2.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完善工作体系,确定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单,完成历史数据盘查;3.建立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制定碳交易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案;4.加强相关能力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积极开展宣传引导。

(二)运行完善阶段(2018—2020年):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1.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健全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建立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自愿减排项目(CCER)开发和交易;2.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适时扩大交易主体,逐步覆盖到我省全部重点排放单位;3.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业蓬勃发展,我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深化改革、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打造规范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政办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印发实施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方案,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加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报送,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深入推进杭州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深化工业产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全面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和证后监管措施。

落实国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加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推进获证企业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分产业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100个以上,年度累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0000家以上。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浙政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 9吨标准煤下降到0 72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

——到2010年,全省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0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3%以上。

——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设区城市达到7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市区达到85%以上。

太湖流域县(市)城市达到80%以上,钱塘江流域县(市)城市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城市达到60%以上。

钱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镇以及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

——到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

——到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双控制度第三章清洁能源第四章绿色生产第五章低碳生活第六章支撑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

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

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是为了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号召,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宜居新浙江而制定的重要举措。

双碳战略旨在通过减排碳排放、增汇碳吸收、提高碳利用效率等手段,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结构调整,推动碳减排、碳汇增长,全面提升碳减排能力,推动碳中和目标实现,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双碳战略实施的总体目标(一)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30年,全省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60%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

(二)碳排放结构调整目标。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比达到25%以上,森林碳汇年净增量保持在5000万吨以上。

(三)碳减排、碳汇增长目标。

到2030年,全省碳减排能力达到1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碳汇增长能力达到5000万吨以上。

二、双碳战略实施的主要任务(一)加快能源革命,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升级。

(二)加强工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制造发展。

加快推进工业节能减排重点领域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

(三)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交通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效率,降低碳排放。

(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增强碳汇增长能力。

加大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提高森林碳汇增长能力。

(五)推动碳市场建设,促进碳减排交易。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推动碳市场发展,促进碳减排交易,激励企业减排行为。

三、双碳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碳市场监管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推动碳税立法,促进碳减排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加强碳减排关键技术研发,推动低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高碳减排技术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浙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7日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更好推动“十四五”时期能源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供,根据国家《“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主要成绩。

1.能源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2.47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消费1.31亿吨、石油及制品消费3900万吨、天然气消费143亿立方米、全社会用电量4830亿千瓦时。

“十三五”期间,全省境内电力装机容量增长23.5%,基本形成东西互供、南北互通的电网主网架。

液化天然气(LNG)接收能力增长200%,累计建成天然气管道增长98.6%,形成“八气源、网络化、县县通”的发展格局;全省原油一次生产加工能力增长64.5%,石油储备设施规模增长90%,成品油总库容增长101%,成品油长输管道总长增长53.1%,成品油主线“两纵两横”网络基本成型。

2.清洁化水平明显提升。

“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占比从52.4%降至40.1%,天然气消费占比从4.9%提高至7.4%,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从16%提高至18.3%。

清洁能源发电装机5280万千瓦、占比52.1%,提高11.8个百分点,其中光伏装机1517万千瓦、是2015年的6.9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浙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8月15日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称能耗双控)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

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比2020年下降5%左右、控制在1.24亿吨左右,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5.50万吨、4.76万吨、5.43万吨、0.36万吨。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整治提升高耗低效企业15000家以上。

以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造纸、纺织等七大行业为重点,开展公共用能系统能效诊断,每年组织实施百个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浙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对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减少建筑污染、实现环境友好、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为深化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发展重点任务(一)明确工作目标。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用技术。

积极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

在工程实践中及时总结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建筑体系并加以推广应用。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杭州市、宁波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

到2015年底,各市要开展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各设区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7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化落实排污许可制,进一步规范提升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按照精简高效、衔接顺畅,公平公正、一企一证,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全省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法制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一)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结合“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2第3课第1框贯彻新发展理念练习含答案

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2第3课第1框贯彻新发展理念练习含答案

第二单元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第三课我国的经济发展第一框贯彻新发展理念课后·训练提升合格考过关检验一、选择题1.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

这表明我国()①尊重人民主体地位②做到发展依靠人民③坚持人的全面发展④做到人民决定一切事务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答案:A解析: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这表明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做到发展依靠人民,①②符合题意;③④不符合题目要求,排除。

故选A项。

2.坚持创新发展,必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

要坚持创新发展,就应该()①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②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③引进外国的技术和设备④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A.①②B.②④C.③④D.①④答案:A解析:③涉及的是对外开放,④涉及的是协调发展,均不符合题意,排除。

①②正确。

故选A项。

3.中西部地区具有劳动力成本低、优惠政策多、资源丰富等优势,当前,我国东部地区许多产业正在加快向中西部转移。

这带来的积极影响有()①促进中西部地区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②促进中西部地区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形成优势产业③加速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④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C解析:中西部地区的优势是劳动力成本低、优惠政策多、资源丰富等,因此中西部地区可以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①不符合题意,②正确;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优势并不是第三产业,③错误;我国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④正确。

故选C项。

4.某镇在发展中痛定思痛,先后搬迁50多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复原古色古香的老街,开发3 000多亩的茶园基地,以打造文化名镇、生态名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4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9【实施日期】2012.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1号)要求,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理顺各类交易场所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促进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清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要求,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予以整顿规范或关停并转。

2.上下联动。

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3.妥善处理。

妥善处置好清理整顿中的相关问题,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规范发展。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强统一监管,促进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引导投资者树立依法投资理念,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全市范围内,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从事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合约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市在宁波设立的交易场所分支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新老划断、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5月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总简介:共23条,5条国家级、18条省级

5月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总简介:共23条,5条国家级、18条省级

5月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总:共23条,5条国家级、18条省级不完全统计,5月共有23条涉及氢能政策出台,包括5个国家级和18个省级政策,包括以下地区: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河南、浙江、海南、四川、云南、山西、陕西、新疆。

国家《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方案》5月7日,教育部印发《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目标以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专业人才培养需求。

该方案提出,打造高水平科技攻关平台,引导高等学校建设一批高水平国家科研平台,组建一批重点攻关团队,围绕化石能源绿色开发、低碳利用、减污降碳等碳减排关键技术,新型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核能及储能技术等碳零排关键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碳负排关键技术攻关。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能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

文件发布通知中指出,该文件将视行业发展和标准制修订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动态调整适时建立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等在内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5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健全ESG体系。

该文件中提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推动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机制,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并提出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8
•【文号】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

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认监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
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5
【摘要】<正>浙政办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3月30日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5]177号)和《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
【总页数】7页(P29-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36.3
【相关文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J], ;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
级产业集聚区实施方案》和《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 [J], ;;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J],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7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目标,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2017年):完成基础准备工作,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1.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