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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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臂高度不 大于总高2\5, 且不大于6m
水平支撑桁架在地面进行拼装,每跨吊装固定到位以后,通过高强度螺栓将每跨 连接成一个整体,安装高度不大于5倍层高,高度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m2
竖向主框架
竖向主框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结 构主要组成部分,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 ,并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
3.2
脚手架工程
3.2.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在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均 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每道附墙支座应能承担该机位的全部荷载;在使用工况时,竖 向主框架应与附墙支座固定; (2)应设有防倾、防坠、超载、失载、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各类装置应灵敏可靠;防 坠落、防倾覆安全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的附着固 定应分别设置,不得固定在同一附着支座上; (3)同步升降控制装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组装就位后 应进行升降调试,检查升降的同步性、一次升降高度、防倾防坠装置的可靠性、构配件 连接的牢固度等内容,经检查、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主要是计算水平支承桁架及固定吊拉杆强度、竖向主框架及 附墙支座强度、稳定承载力。构造尺寸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竖向主框架、水 平支承桁架应采用桁架或刚架结构,杆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5)当采用电动升降设备时,电动升降设备连续升降距离应大于一个楼层高度,并应 有制动和定位功能。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 第8.2.7条)
本手册的适用范围: 重庆市在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02
行为准则
2.2.1
建设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6)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 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文)第二章第七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册 (试行)解读
主讲人:*** 单 位:***
目录
Contents
01 修编背景 02 行为准则 03 现场安全生产控制 04 安全管理资料
01 修编背景
1.1
修编背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18年9月21日,住建部官网 发布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重庆市建委对住建 部质量安全手册组织进行了修 编,使之能更有效指导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
节点无松动;
(2)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的搭设应与工程施工同步,一次搭设高度不
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两步,且自由高度不应大于4m;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 第9.0.4条)
(4)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6)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剪刀撑的设 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7)架体基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落地脚手架一般搭设在地面上或建 筑结构上,搭设场地平整、坚实,不应有积水;
爬架的构成
• 水平支撑桁架 架体结构 • 竖向主框架
• 附墙支撑体系 附着支撑 • 防倾覆、防坠落装置
• 升降机构 升降系统 • 控制系统
水平支撑桁架
水平支撑桁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 结构的组成部分,主要承受架体竖向荷 载
直线跨度不大于7m, 折线、曲线跨度不大于5.4m 水平悬挑长度不大于2m 桁架宽度不大于1.2m
3.1.7 总包单位应自行安排基坑监测工作,并与第三方监测资料定期对比分析 ,指导施工作业。
3.1.8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有基坑设计方确定监测报警值,施工单位应及时通报 变形情况 。 (JGJ59-2011, 3.11.4章节基坑工程监测)
3.1.10 基坑内作业人员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作业面,垂直作业必须有隔离防护 措施(基坑上要有防坠物设施) ;上下专用梯道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JGJ59-2011,3.11.4 作业环境章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文)第四章第二十条
03
现场安全生产控制
3.1
基坑工程
3.1.1 基坑支护及开挖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坑开挖宜采用分层开挖的方法,严格控制开挖面坡度和分层厚度,防止边坡和挖土 机下的土体滑动,严禁超挖;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 下层土方。 (JGJ59-2011, 3.11.4章节 土方开挖)
3.1.12 应有针对支护设施产生变形的防治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JGJ59-2011 ,3.11.3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章节)
3.1.13 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临边防护宜设置夜间警示照明 。 (防止夜间视线不好,人员坠落和吊装作业发生碰撞) 依据(JGJ59-2011,作业环境章节)和行业内的通常做法
(7)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 查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发现监测异常时,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文)第四章第二十条
2.2.5
监测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3.1.14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必须按规范和方案要求搭设临边防护,临边 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JGJ59-2011 ,3.11.3 临边防护章节)
3.2
脚手架工程
3.2.1 一般规定。
(1)脚手架的构造和组架工艺应能满足施工需求,并应保证架体牢固、稳定;
脚手架杆件连接节点应满足其强度和转动刚度要求,应确保架体在使用期内安全,
3.1.5 基坑周边荷载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基坑边缘堆置建筑材料等,距 槽边最小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规定,禁止基坑边堆置弃土,施工机械施工行走路线必须 按方案执行。 (为了防止基坑变形、坍塌) (JGJ59-2011, 3.11.3章节 坑边荷载)
3.1.6 基坑工程均应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开挖深度大于5m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监测。(属于超危大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