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物权法专题
《物权法》司法考(二)

《物权法》司法考试考点精析(二)地役权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取得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及地役权登记效力。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理论分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例题解析[例题]李甲购买了一套临河三层高档别墅,为了能够保证欣赏到远处的风景,与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张乙约定:张乙保证该块土地上不会修建高于三层的建筑,作为补偿,李甲每年向张乙支付5000元。
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李甲如约给付了当年的款项。
半年后,张乙因工作调动,将自有房屋和该块土地使用权出售给王丙,因怕影响出售价格故并未告知其与李甲的协议。
司法考试物权法真题及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
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
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
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
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
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第3页/共26页
【答案】D
【解析】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
权的实现,即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
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
担保。这意味着,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 甲 出 售 房 屋 应 当 征 得 乙 的 同 意
第9页/共26页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错误。甲出售房
同成立在先的乙,此时丁已经受领交付,C错误。如前所示,合同均未有效,故D错误。
第12页/共26页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 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 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6年度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解析

2016年度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解析(参考版)独角兽法考 2016-09-28 18:32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
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
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
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
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
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
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
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
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
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
”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
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问题: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解析:1.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成立抢劫罪;其一,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当场使用暴力阻却钱某取回名画,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02年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物权法》也有相同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要转让自己的房屋份额,丙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D选项正确。
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担保法》49条),答案为A,但是2007年的《物权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现在这一题的答案应选C【解析】《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C正确。
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答案】A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
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B.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D.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正确答案】:A,B,C,D2、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B. 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C. 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D.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正确答案】:A,C3、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 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 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 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正确答案】:D4、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
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 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C. 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 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正确答案】:B5、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 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 向法院提起诉讼D. 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正确答案】:D6、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
最新 2016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精品

2016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
物权法司法考试题答案

1、某日某地暴雨倾盆,山洪暴发,张某在村边的河里发现了一头顺流而下的绵羊,张某将绵羊打捞起来,带回家中据为己有。
几天后,李某找到张某,告诉绵羊是自己帮王某看管的,要求张某归还绵羊。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B.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不必返还羊毛C.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D.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答案及解析]AC。
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
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和绵羊的孳息羊毛。
张某系恶意占有,所以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2、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卖给了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张某无权索要B.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C.如果陈某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D.张某有权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答案及解析]BCD。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
如果受让人陈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3、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已销售完毕的某小区绿地改为免费停车场,提供给本公司在附近新开发的小区的业主使用B.某小区北临一家综合的集贸市场,小区南面的居民习惯穿越小区到集贸市场购物,小区业主一致认为周围居民穿越小区的行为,既干扰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也造成安全隐患,遂集体决定禁止周围居民穿越小区,导致周围很多居民必须绕行较多路程才能到达集贸市场C.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将小区的门房出租给某户小区居民用于经营早点销售,将租金用于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开支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某小区单元房时明示,住户凡需要占有小区内的停车位的,每月必须交付停车费[答案及解析]AC。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8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8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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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甲、⼄⼆⼈按照3︰7的份额共有⼀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对此,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追偿【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第⼀款规定,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可知,若戊放弃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百⼋⼗⼋条规定,以本法第⼀百⼋⼗条第⼀款第四项(⽣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交通运输⼯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据此可知,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丁依然享有抵押权,故丁应优先于戊受偿。
选项C错误。
《物权法》第⼆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使抵押权;未⾏使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可知,若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甲、⼄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百零⼆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知道共有⼈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内部关系上,除共有⼈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2016司法考试物权法专题

2016司法考试物权法专题卷三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物权的变动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
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
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B】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B项:《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8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8题)(分数:2.00)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
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故A项正确,不当选。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故B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
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故C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盲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故D项错误,当选。
3.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2016物权法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22条。
根据司法考试新法必考的规律,现对物权法解释的6个重要考点解析如下:考点一:异议登记失效后的处理《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部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问题 1: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干什么?问题 2: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其后又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解释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考点二: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问题2: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解释第四条:主要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问题4:如何理解债权消灭?解释第五条:指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例:甲将其汽车出卖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将汽车交付于乙,乙支付了价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曾向丙借款 10 万元,到期一直未还。
现丙以汽车仍然登记在甲之名下,且其不知甲与乙之间的买卖为由,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应优先获得法律保护,故申请法院拍卖该汽车。
如何处理?解释第六条:转让人转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注意:此处的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等考点四:发生物权效力的法律文书《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第8题)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属于行为请求权。
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故A项正确,不当选。
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故B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派生于物权。
其命运与物权相同,即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故C项正确,不当选。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盲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故D项错误,当选。
知识模块:物权法2.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5题)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请求权。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物权法部分主观题考点总结(三)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物权法部分主观题考点总结(三)【考点七】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答: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二、特别生效要件(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包括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
包括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考点八】简述代理权行使的规则答: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一)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这是代理人最基本的职责要求。
2、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去的利益为目的,不得为自己利益计算。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合法行使代理权,不得出现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二)滥用代理权的禁止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考点九】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物权法部分主观题考点总结(一)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物权法部分主观题考点总结(一)【考点一】简述我国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答: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一、动产交付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一)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现实移转给另一方的交付形式。
(二)观念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交付。
包括三种形式:1、简易交付。
动产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双方当事人达成让与合意,代替动产现实交付的形态。
2、指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的交付形态。
3、占有改定。
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合意,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交付形态。
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类型包括: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考点二】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答: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一)原权利人丧失财产所有权;(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三)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民事责任。
【考点三】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答: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电大本科2016年最新物权法网络考试及答案 试题4

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总分40.00)1.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
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
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2.00分)A. 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B. 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C. 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D. 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2.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A )(2.00分)A. 某甲的小汽车B. 自留山C. 某大学的办公楼D.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3.有关占有事实的推定规则()。
(2.00分)A. 不易判断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是和平占有还是强暴占有,是公开占有还是隐秘占有时,推定为恶意占有、强暴占有与隐秘占有。
B. 不易判断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时,推定为自主占有。
C. 不易判断是持续占有还是不持续占有时,推定为继续占有。
占有人以前曾经占有,现在仍然占有,则推定中间时段不一定由他占有。
4.下列不属于留置权特征的是(C )。
(2.00分)A.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B. 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C. 留置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D.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一种担保物权5.对于占有的权利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C )。
(2.00分)A. 他人若有异议,不必证明占有人其实没有占有本权。
B. 占有人需要证明证明自己享有据以占有的本权,方可受到权利推定。
C. 占有人只需要证明占有事实的存在,不必证明自己享有据以占有的本权,便可受到权利推定。
他人若有异议,必须证明占有人其实没有占有本权。
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B)。
(2.00分)A. 动产B. 财产C. 不动产D. 物7.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 B )。
(2.00分)A. 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宽限期B. 债务已届清偿期C.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D. 法律有相关规定8.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权利人可以请求(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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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物权法专题卷三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
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
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
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物权的变动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
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
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B】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B项:《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管理人,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且丙对这一情况知晓,乙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甲有权权请求返还。
所以,B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房屋登记在失踪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丙对这一情况知悉,不是善意,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A项错误。
C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第二款,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而且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乙不可随意处置房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
所以,D项错误。
乙为财产代管人不是代理人,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物权变动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
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
丙向甲核实,甲承认。
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解析CD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丙合法占有乙的自行车,丙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符合留置权的条件。
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项: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
乙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且告知丙,甲向丙核实后,甲已经承认自己既不是物权人,也不是占有人,所以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所以,A项错误。
B项:乙为所有权人,而且乙已经解除了其与甲之间的借用关系并告知丙,所以,乙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甲的同意,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留置权8.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解析D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所以,D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以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
所以,A项错误。
B项:《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以,B项错误。
C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所以,C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按份共有抵押权9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
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
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
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解析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
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
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
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
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
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
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通动产,甲与戊于6月1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
5月1日丁完成支付货款,4月1日丙支付了20%的货款,3月1日乙签订合同。
所以,A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物权的保护5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
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
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答案【ABCD】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解析A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