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指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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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指引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1.《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对
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
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
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
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
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
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
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
的高价。
【善意取得中合理
价格的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转让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
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
本条内容为特殊动
产如何适用善意取
得。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
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
款规定。
本条内容为善意
取得制度适用的排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