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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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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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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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 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 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 佣金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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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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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保险代理机构的含义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 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 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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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 为能力 无 限制 完全 判断标准 精神状况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年龄(周岁) 0-10 10-18(16) 18- 民事活动 法定代理人代理 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或精 神状况相适用的民事活动 可以进行全部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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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的行 为(二十二点),重点记忆以下部分:
• • • • 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 • 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
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保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 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 承担
(五)个人合伙
合伙的债务:
1、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财 产承担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 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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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一)法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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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 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3、类型
民事行为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情形 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与上述相反)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后果 具有法律效力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 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 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 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 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 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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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的变更
1.应当报保监会批准的变更
1)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2)变更组织形式
2.应当书面报告保监会的变更
1)名称变更 2)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 3)股东或出资人变更 4)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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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管理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和执业证书 管理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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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 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 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 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 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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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 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理方法:由中 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 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 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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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
• 1、监护人的规定
•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 2、监护人的职责
•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2)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了维护被监护 人的利益外) •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和撤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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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 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 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 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 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 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 不得少于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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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 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 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 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 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 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 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由保险公 司发放,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 《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 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 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保险营销员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 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 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 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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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 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 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 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 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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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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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第七章
监督管理(略) 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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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机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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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民法通则调整的对象与适用范围:
(二)民事活动的原则:
1、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适用范围: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论国籍) 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4、 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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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代理机构保证金的规定
1)缴纳期限: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 2)缴纳比例: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增资的应增加保证 金) 3)缴纳形式:存款及其他 4)审查责任:指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违反负连带责任) 5)动用情形:减资、清算 6)保证金管理报告的递交: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
8.换发许可证的审批标准:许可证满期前2年经营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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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
资格的取得
1、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即取得资格 2、事业单位和社团:
1)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取得资格 2)依法必须办理法人登记的,办理登记后取得资格
(四)联营
1、联营新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取得法 人资格 2、联营的责任承担
1)共同经营的:以各自所有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按约 定应负连带责任的,负连带责任 2)独立经营的: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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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格管理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 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 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 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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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的颁发与换发
2.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5日内在保监会 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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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代理关系的管理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只限于向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保 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 续费; 3.保险公司应对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 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 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销售前培训时 间不少于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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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应告知所在 保险公司;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应包含“保 险代理”字样,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 机构相同; 4.设立批准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 定; 5.开业的流程:许可证 营业执照 公告(开业之 日起10天) 6.保险代理机构应投保的险种: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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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营规则
1.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2; 2.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 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 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 起30天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 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交付被代理保 险公司; 4.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 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 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1、法人的概念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的职权的行使-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法人
1、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 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 2、资格的取得:办理登记 3、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中,从事保险销售或者进行损失查勘、理 赔工作的人员。
2.参加资格考试的资格--初中以上文化 3.执业证书概念
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代理机 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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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1)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3)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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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的遗失与补发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 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 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 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 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 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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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管理
(一)机构的设立
1.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最低金额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 低于员工总数的1/2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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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情形 宣告后 失 踪 下落不明满2年 由配偶、父 母、成年子 女及其他近 亲属代管 下落不明满4年 由法定继承 因意外事故下 人继承 落不明满2年 财产处理 撤销后 返还财产 1)原物存在,返 还原物 2)原物不在,适 当补偿
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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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保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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