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一定社会正义体现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的本质特征及要素
答案:ABD
答案:D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 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 的?( )
法的本质、特征及要素
一、法的本质
1、法必然是人的意志的体现,即法对社会关 系存在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同时, 法还受制于一定的客观规律,或尊重或反 映或克服这些规律。
2、法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社会管理 的手段。
3、法律通过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来实现社会正 义。
4、法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②一个法律规则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 法律条文表达
宪法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
土地管理法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7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 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的特征
(一)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法的价值原理
法的价值原理法的价值原理是指法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原因和根据。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和规则,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
它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现了社会共同利益的追求和实现,进而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首先,法的价值原理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和规则,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调整了人们之间的关系,约束了个体的自由和行动,确保社会成员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分配。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防止社会的混乱和动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其次,法的价值原理在于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律在处理纠纷和冲突时,要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判决和裁决。
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贫富、强弱、地位高低,都要被法律平等对待,享有相同的权益和机会。
法律通过规范行为和制定规则,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平和正义的平台,保障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权益和尊严。
再次,法的价值原理在于保护基本人权。
人权是个体的天赋权利,是一切法律和规范的出发点和界限。
法律通过保护和实现基本人权,使人们能够享受到自由、尊重和尊严的权益。
法律规范了个体的权益和自由,对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了惩处和制裁。
法律还为个体提供了救济和保护的机制,使其能够依法维权和申诉。
通过法律的保护,能够有效避免个体权益受到侵犯和侵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此外,法的价值原理在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跟随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进步,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框架和支持。
法律的变革和完善,能够创造更加公正和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环境,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的存在促进了经济、科技、文化以及其他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最后,法的价值原理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社会和谐与稳定是法律存在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取向。
法理串讲
【法理】
十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2.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3.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法理】
十二、中国法的现代化
所谓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适应的 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 断增加的过程。
.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在鸦片战争后 在鸦片战争后,面对欧洲列强的殖民压 力和国内有识之士变法图强的要求,清政府不得已开始修律活动 清政府不得已开始修律活动,中国 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开始。 2.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有如下特点: (1)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从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从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形式 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形式; (4)法律意识的建立落后于法律制度, ,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法理】
九、 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 (1)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 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 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 、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 心是依法办事。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 ,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 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 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 和环境的制约。
【法理】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 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 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 涉足其间。
法治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与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是法治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治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辅相成,二者互相促进。
本文将从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法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间的博弈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治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法治与社会公平正义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
法治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又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首先,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法治通过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和依法行政的方式,保护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治框架下,个人的权益和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
例如,法治保护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证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公平正义;法治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公平正义。
其次,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治不仅仅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也要求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社会公平正义要求法律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不能因为身份、财富等差异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反家暴法、性别歧视法等就是法治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
二、法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法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有多个方面。
首先,法治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性。
法律作为公正的规范,对社会中的各方权益进行明确的规范,使每个人都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治通过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保障个人的公平正义。
法治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对当事人平等地适用法律,并保障当事人进行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只有当司法程序公正透明,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法治通过监督机制和法律制约,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律名言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起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自古以来,众多智者和学者都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和论述。
他们的言辞不仅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更展现了法律的智慧和力量。
以下是一些脍炙人口的法律名言,让我们一起来品味和探讨。
一、正义与平等1. "法律无情,人有情。
"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乌尔比安这句名言,强调了法律的冷漠和公正性。
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和公正,而不会受到个人情感的左右。
这也提醒了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多从公正的角度去看待,追求正义。
2. "法律将为人们提供平等的保护,而物质上的利益或能力上的差异并不重要。
"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平等权利,而不因社会地位、财富差距或能力差异而有所偏袒。
法律应是一个公平的裁判者,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和机会。
二、法治与秩序3. "法律是社会的巢穴。
" ——英国法学家爱德华·柯克柯克通过这句形象的比喻,强调了法律在社会中起到维护秩序的作用。
就像鸟巢提供了舒适和安全的环境一样,法律为社会创造了有序的生活环境。
4. "法律如同一面明镜,能够显现政治底蕴和社会伦理。
" ——法国哲学家蒙田蒙田的这句名言,告诉我们法律是一种反映政治和伦理的工具。
通过法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治理方式以及社会的道德观念。
法律是一面镜子,能够反映出社会的真实状态。
三、公正与权力5. "在世界和平的领域里,有两个最重要的东西是规则和信任。
" ——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加利指出了规则和信任在维护和平方面的重要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的体现,能够为社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秩序。
只有信任了法律,我们才能获得和平与安宁。
6. "法律要平衡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的特权,以使其互相制约,同时维护社会正义。
法的正义
法的正义一、西方思想家对于正义问题的论述(一)古希腊、古罗马、欧洲中世纪正义思想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早期的法律一词即是希腊正义女神特密斯和其女儿达克的名字。
在古希腊人看来,正义和法律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正义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
最早用哲学语言论述的是阿纳克西曼德,他认为“正义在于世界上的诸种事务按照其本性运动,宇宙间的一切因之保持一个和谐的秩序,在这个秩序里各种事物各得其所”。
如果古希腊的阿纳克西曼德只是隐晦的表达了希腊人的法律观念的话,那么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则直接论述了法律问题,并明确的将正义通自然法结合起来,他还认为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
他强调“斗争就是正义”,主张成文法,反对过时的习惯法,但是他更认为自然法则决定和支配一切,是法律的主宰。
显然,此时他已经将神的法律即自然法或者正义视为人类法律的基础。
他们主张人人各得其所,而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持这种正义的秩序。
当时的智者苏格拉底、柏拉图也主张正义是人类除了智慧、勇敢外的一种美德。
柏拉图指出,法律正义的更为本质的含义在于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城邦及其本质的过程中,提出了法律的起源以及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他认为城邦国家是不能没有法律的,正义是治理城邦的最基本原则。
城邦国家要实现人类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必须有秩序,要伸张正义。
法律就是秩序,良好的法律产生良好的秩序,而法律又是正义的保证。
亚里士多德主张“中庸”标准的正义。
其观点在于:1、法律具有正确性、公正性、稳定性,因此国家应由法律而不是一个人来统治。
2、法律的正义性决定国家应该轮番治理。
3、法治要求执法和守法。
人们的准则必须是合乎正义的良法。
总之,但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相对于前人来说是“矫正的正义”,即正义是一种品德,是人类内在的。
对人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了。
伊壁鸠鲁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因此他就站在社会契约的立场来解释法律和正义以及二者的关系。
他的基本观点是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签订的互不侵犯的条约。
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
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一、概述本来在之前我是个对法律没什么好感的人,一直在感觉上总认为法律是个讨厌的家伙,总是在一个劲儿地要求“人必须怎样”、“不准怎样”,一点都不讲情面,没有一点人情味儿。
而很多的法律条文又生涩难懂、让人捉摸不透,而又充斥着诡辩,就是律师想怎样解释就怎样解释,很难真正地主张到人们所强烈要求的正义。
刘星的书中以简单易懂的文字作出的解释和介绍,使我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加了一点思考。
下面我就根据我对《古律寻义》的理解来谈一点感受和思考吧。
应该说从古至今,正义和公平一直都是人们不断追求的东西。
从古代中国人对“义”的推崇,到各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希求的“民主”;从韩愈的“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到卢梭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体现了人类对一种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推崇的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现在这个物质、文化等各方面都全面发展和繁荣的时代,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的调配更加需要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秩序来规范。
由于各种人们一时还无法根本改变的差别的存在,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秩序除了要依靠社会道德的不断完善和提升来维护,更重要和直接的还需要通过法律这一带有强制意味的手段来规范,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极为必要的。
刘星的这本书,主要就是顺着“法律如何体现公平正义”这一线索来展开的。
(当然这里的法律不仅指法律条文本身,还包括法的整个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反馈修订的过程。
)在书中很多篇文章里,他利用几个小故事做引子,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方面分别谈到了如何使法律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
二、关于公平正义的看法中国人对公平正义的看法是其实一个很模糊的概念。
一方面要符合“报复论”,即古语所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之类;另一方面又要“和气生财”,“你好我好大家好”,能和解的最好就和解,没必要老是纠缠不休;在强调公平的同时,我们的古人还特别注重维护“伦常”这类东西:比如说在《家族的长辈与小辈》这篇文里,“同是一个‘伤人’,常人处罚轻一点,家族小辈处罚重一点”(这在当今社会当然是不可取的,但古人他就偏要这样),就体现了古人维护家族长幼秩序的观点。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指法律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有人平等公正地对待,确保社会秩序的规范与正义的实现。
这是一个追求社会进步与人类尊严的重要原则。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公平正义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并举例说明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首先,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了人们在法庭上的公正审判。
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在法庭上都应该平等对待,没有受财富、权势或社会地位的影响。
独立的司法体系、公正的法官以及明确的法律程序,是确保公平正义实现的基础。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在法庭上获得公平的审判,才能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其次,法律的公平正义确保了人权的保护。
现代社会普遍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固有的人权,这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待遇和合理的隐私保护。
法律的公平正义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享受这些基本权利,并且不会受到他人的歧视或侵犯。
尤其是一些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和少数族裔,他们更容易成为社会不公正的受害者。
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得到实现,我们需要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人权。
公平正义也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公正执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
法律确保了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公平的,并且奖惩制度运作公正。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以确保他们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不会受到欺骗和剥削。
公平正义的体现将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提供保护和信心,推动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法律的公平正义还应用于社会和政治领域。
法律应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并充分发挥其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选举程序必须是公平和透明的,政治参与必须是开放和包容的,而且人们必须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同时,法律还应保护人们免遭虐待、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这些保护措施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同时加强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法律的公平正义还与国际关系息息相关。
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公平、正义和平等的基础上。
国际法是促使各国尊重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重要依据。
(完整版)法理学题库一(填空)
法理学题库一:填空题(上)1。
拉丁语中的法学一词,原意是______、_______.2.法学体系是法学内部各_____的划分与联系。
3.法学是以______及其______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4。
法是______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____阶级所处的_____所决定的。
5.____和_____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法。
6。
法是以规定_____和_____来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7。
法的最根本的作用在于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_____与_____.8。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____作用、_____作用、_____作用、_____作用、_____作用五个方面.9.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区分为_____法和____法。
源。
11。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按其______和______所进行的分类。
12.世界上公认的五大法系,除资产阶级的两大法系外,还包括____法系、_____法系、______法系。
13.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属于_____法系。
14。
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____,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____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5.法律规范中的____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____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1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规定,从法律规范分类的角度上说,既属于____性规范,也属于____规范。
17。
综观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观的发展变化,经历了由____权利本位向____权利本位的转变。
18.不同领域的____必然需要不同的法律来调整;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往19.法律的创制不仅包括法律的制定,还包括法律的修改、____和____。
20.授权立法,是_______将其依法拥有的部分立法职权授予____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其进行立法的活动。
21.在我国,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前者由_______制定,后者由_______制定。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法院工作,就是要牢固树立符合社会主义审判工作规律,体现社会主义审判事业本质要求的执法理念。
人民法院只有做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一、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就必须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并不等于这一价值的必然体现。
司法作为解决纷争,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机关对纷争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内含的公平正义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来体现。
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动的结果和过程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
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只有通过政法机关公正执法,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
因此,必须确保我们的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审判工作的实际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人权法平等自由与社会正义
人权法平等自由与社会正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平等自由和社会正义的追求愈发迫切。
人权法作为保障个体权益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自由,同时促进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本文将探讨人权法与平等自由以及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分别对我们的社会和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一、人权法对平等自由的保障人权法是一种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目的是维护和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尊严,使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平等自由是人权法的一个核心原则,它要求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或国籍等。
人权法要求政府和社会机构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平等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人权法对平等自由的保障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确保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保障。
无论一个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在受到法律制裁时都应该被当作平等的个体对待,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保护。
其次,人权法还要求保障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这是每个人表达自己观点和信仰的基本权利。
无论一个人的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如何,他们都有权利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参与公共事务,以及自由地选择和信仰宗教。
二、人权法对社会正义的推动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中所有成员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福利分配,不存在贫富差距或社会不公平的现象。
人权法起到了推动社会正义的关键作用。
首先,人权法通过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论其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有助于减少贫富差距,并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社会环境。
其次,人权法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权利和福利。
这包括教育权、医疗保健权、住房权等。
通过保障这些基本权利,人权法有助于提供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
最后,人权法鼓励社会参与和民主参与。
社会正义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人权法要求政府和社会机构与公众进行广泛的合作和对话,确保每个人的声音得到听取和尊重。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漶”。
“漉,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薦,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薦”,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_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法治对维护正义的作用
法治对维护正义的作用一、概述法治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它通过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体系,为人们提供了公正的权利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会探讨法治的定义和内涵,以及法治对维护正义的作用。
二、法治的定义和内涵2.1 法治的定义法治是指国家的社会管理方式和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化。
它体现了民主和法律的原则,通过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来规范社会生活,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2.2 法治的内涵1.法治是权力制约的基础:法律是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它使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2.法治是公正的保障:法治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待遇。
3.法治是公共秩序的维护: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4.法治是权利保障的基石:法治通过法律的存在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公正的对待。
三、法治对维护正义的作用3.1 维护公平正义法治通过建立公正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来维护公平正义。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公正对待的权利,不受人身、财产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法治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寻求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和冲突,并得到公正的裁决。
3.2 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同时也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惩罚措施。
法治的存在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通过法律的威慑和制约,违法行为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从而保障了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3.3 促进社会进步法治为社会进步提供了条件和保障。
法治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规范行业行为等方式,促进了科技创新、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在法治的保护下,人们的创造力和潜能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能够实现优秀的人才和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是社会运行和秩序维护的重要工具,而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基石。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概念入手,探讨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并以现实案例加以说明。
一、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概念法律公平和正义是指法律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不偏不倚、公正无私,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和个体正义的原则。
法律公平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应当尊重人权、平等对待各方,并基于客观标准来制定和执行;法律正义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律应依据普遍原则和公平价值观,保护个体权益,并实现社会公正。
二、法律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公平和正义能够确保社会运行的秩序和稳定。
当法律能够做到公正无私,保护人民权益,并且能够对违法者给予应有的制裁,社会秩序将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不仅能够让人民对法律保持信任和尊重,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 保护个体权益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能够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人民才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公平和正义能解决社会矛盾,减少冲突,保障个体的权益得以依法得到维护。
3. 促进社会进步法律公平和正义能够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当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偏袒某一方,或者存在腐败现象时,社会的正义感会受到伤害,社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只有通过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来约束行为,才能够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
三、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公平和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我们可以看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因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
A先生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创始人,他创造了一种新型的软件产品,并成功申请了专利。
然而,B先生是一家大型科技公司的高管,该公司也在开发类似的软件产品。
B先生得知了A先生的专利,并试图以其公司的权势来压制A先生的发展。
当A先生将此事告上法庭时,他面临着与大公司打官司的巨大压力。
法律与社会公正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公正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项基本工具。
它是一个规范行为的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法律法规,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法律与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如何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条文,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基础。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不仅仅是一个纸面上的文件,更是一种社会共识。
它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成员能够相互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社会秩序。
二、1. 法律的平等原则社会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平等原则。
法律应当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性别或其他背景。
法律的平等原则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权和歧视。
只有法律公正地对待每个人,社会公正才能得以实现。
2. 法律的正义与公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追求正义和公正。
法律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社会上维护和平与公正。
法律需要对不公正的行为进行惩治,并提供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受到审判。
通过法律的力量,社会公正得以维护和促进。
3. 法律的秩序与稳定法律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它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框架,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冲突和混乱。
法律通过规范各种行为,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
只有在有序的法治环境下,社会公正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法律如何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1.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法律通过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法律在劳动法、儿童保护法、残疾人权益法等方面提供了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得到合理的对待和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了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福利,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为公正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维护司法公正法律通过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正。
司 法程序中的公平性如何体现
司法程序中的公平性如何体现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司法程序的公平性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它不仅关乎着个体的权益保障,更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那么,司法程序中的公平性究竟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司法程序的公平性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上。
无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多寡、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都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
这意味着,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一旦涉及法律纠纷,都必须依据相同的法律标准和程序来解决。
不能因为某人有权有势就网开一面,也不能因为某人贫困弱小就加以歧视。
法律应当是一把公正无私的尺子,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地进行衡量和裁决。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论其身份背景,都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
即使是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也应当依法经过正当的程序被定罪和处罚,而不能被随意冤枉或过度惩罚。
同样,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无论贫富,都有平等的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裁决。
其次,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还表现在程序的公开透明上。
公开透明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司法活动应当在阳光下进行,让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司法过程。
从案件的受理、审理到判决,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向社会公开,除非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
公开审判是程序公开的重要体现。
在公开审判的过程中,允许公众旁听,媒体可以进行报道。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能够对司法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
同时,司法文书的公开也是程序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决书应当详细阐述判决的理由和依据,让当事人和公众清楚了解案件的裁决过程和结果。
另外,司法程序中的公平性也依赖于司法人员的中立和公正。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应当秉持公正无私的态度,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和外界压力的影响。
他们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而不是基于个人偏见或私利。
为了确保司法人员的中立和公正,需要建立严格的职业伦理规范和监督机制。
守“法”就是正义
守“法”就是正义“守法”是指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是保证公平正义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时刻遵守法律法规。
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在守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义,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
守法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和国家的负责表现。
只有在守法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享有平等自由、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守法是对正义的维护。
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以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为出发点的。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护社会的正义,让社会更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违反法律,那么社会秩序就会混乱,抵消正义,让暴力和腐败油然而生。
因此,守法就是维护正义,让社会更加公正合理。
守法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
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把守法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谐,不断向前发展。
如果大家都不守法,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让大家都感受到不安全和不公正,长此以往,到头来只会减少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总之,守法就是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公平正义,体现社会责任,保护自由,产生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遵守法律法规就是尊重自己和他人,要时刻牢记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同时,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尽的社会责任,只有通过守法,才能让国家和社会更加繁荣昌盛。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守法,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自由、公正的社会。
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法理学试题一、填空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用是法律推理。
3、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4、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分三类,即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5、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
6、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7、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
8、公元652年的《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9、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种基本成分。
10、法律后果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形式。
11、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1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14、我国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5、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法律。
1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17、法学产生的前提之一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
18、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9、法的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部分。
20、法律后果大体上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1、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
22、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划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两个部分构成。
23、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自然法学学派。
24、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25、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部落。
26、法的发展可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7、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是习惯。
28、我国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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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一定社会正义体现法是正义的体现,或者说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
社会正义就是指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和认同的正义。
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总是一定时期、一定国家、一定历史阶段的正义。
法和正义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问题。
罗马法学家就曾有一句名言:“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中国传统上也有这种理解:法是讲正义,讲公道的。
过去曾有段时间,我国法学过度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强调法的阶级性,不讲或很少讲法的正义性。
1982年我主编的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提到社会主义法有阶级性、人民性、社会性、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国家强制性和居民自愿遵守性。
当时就有同志提出质疑说:“公正性是法的属性吗?”。
现在中央提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这个时侯研究法与正义的关系意义重大。
所以,法与正义的关系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我曾写过一篇短文《简论法的和谐价值》,发表在07年上海《东方法学》第二期。
后来又发表过《论法的和谐价值》的文章,法为什么有和谐价值?法有很多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多需要。
在法的很多价值中有一种是能把很多价值协调起来,达到和谐状态的,这就是我所说的“法的和谐价值。
”为什么法能做到这个点、有这样的价值?这就得了解法与正义的关系,明确理解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
法、法律(法的形式渊源的总称),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都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都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
我有个观点: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
我把“理”归结为三个方面的东西:第一,法得承认客观事实、客观规律。
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事实、规律,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
第二,法是在事实、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价值观、正义观、道理的体现。
法的制定、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有限度,要受一定的价值观、正义观的限制,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而正义的实体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
价值观、正义是一定的人们对一定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感觉、评价、观点、原则或者规范,是对一定利益关系的神圣化。
第三,法是人类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积累的的经验和智慧的体现。
法制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东西能够借鉴。
那么回到上面提出的问题,什么叫正义:简单地说,正义最抽象的表述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
每个人应得的份额,这就是个利益的问题,每个人应得的份额,一个时期一个样,一个地区一个样,对这种份额,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集团、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没有永恒的正义。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正义有过经典性的概括:恩格斯在批判普鲁东“永恒正义”的概念时,谈到法和法学的产生、发展,谈到“自然法”的概念,指出:“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最抽象的表项,即公平。
——而这个公平却始终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点化、神圣化的表现。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1马克思也曾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实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自然地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合就是正义的,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下,奴隶制就是非正义的。
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也是非正义的。
2正义是一定现实关系的反映,是对一定利益关系的评价,当一定利益关系反映着适合或基本适合生产力的生产关系的要求时,这种利益关系就可能被社会绝大多数人接受,这种利益关系就有可能被绝大多数人认为是正义的;当一定利益关系和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基本不适合生产力或与生产力发展严重矛盾时,建立在这种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价值观、正义观就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就会产生一种要求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利益关系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体现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生产关系的要求;而当这种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基本适合时,法所体现的正义,就是能够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可接受的正义观。
从最终意义上说,社会的变革和运动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相联系的。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一定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合,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体现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法律制度上。
法律制度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改变,改变体现生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改变生产关系。
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基本相适合的时候,社会上适合这种生产方式的正义观必然也能被社会多数人认可。
当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严重矛盾时,上层建筑和法律制度保护旧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严重不适合了,这时新的正义观必然产生,必然或迟或早发展起来,直到推翻旧的正义观及体现这种正义观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这就到了“礼崩乐坏”的时候了。
体现旧的正义观的法律制度也就失掉了所谓的合理性、合法性(实质上的合法性)。
旧的正义观被新的正义观所代替,法律制度也要随之改变。
法总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而正义归根结底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体现,生产方式归根结底又受生产力的制约。
所以,关键就是看生产方式适合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
但过去讲法与正义的关系,没有很好地解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两个判断的关系问题。
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不是矛盾呢?并不矛盾。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意志内容是被该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或者它的形式渊源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规范体系,这讲的是法的阶级本质。
对这个原理也要准确地理解。
统治阶级意志不等于统治者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和个别或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少数集团的意志是不同的概念。
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应是符合其阶级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的,统治阶级要使法符合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就必须考虑其同盟者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其敌对者(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对之做一些必要的让步。
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是个复杂的过程,在不同的国体、不同的政体,很不一样,应专门研究。
统治阶级意志形成的方式、途径虽然多种多样,但要使法律适合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要使法律适合经济基础的要求,法或法律或多或少,或好或坏都得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讲的是法的形成的规律性,讲的是通过这种规律性理解法的阶级本质。
至于这个阶级本质在其内容、形式、作用、职能等方面的表现,也相当复杂。
比如,任何法都得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
恩格斯说:任何政治统治都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果不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政治统治就继续不下去。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历朝历代的皇帝,都懂得治理黄河对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性。
但是这两件事又是相互联系的。
执行对全社会有利的社会公共职能,照顾其他阶级的利益,对被统治阶级作某些让步,也是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不能因为这个现象而把本质掩盖了。
所以,马克思关于法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原理,是教导我们理解法的阶级本质的科学原理,不应该被人们错误地理解为法能够不做对全社会有利的事、不考虑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要求、不对敌对者做必要的妥协和让步的“左”的教条。
所以,法的阶级意志性并不排斥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这二者并不矛盾。
我们不能因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否认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也不能因为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就否认法的阶级本质。
就其阶级本质来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两个,一个是说法的阶级本质,一个是说法要考虑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能接受的正义观,要有历史的合理性、合法性。
所以两者并不矛盾,法要考虑社会绝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正义观,法所体现的正义是不是被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这也就是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
法反映着多数人能认可的价值观、正义观,就能够依此标准来理解矛盾、判断是非,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就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
可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有了多数人能够认同的价值观、正义观,我们的法律以这个为标准,把权利和义务关系、职权和职责的关系、权责利的关系处理好,才有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定分止争”,定分,才能止争,这样才能和谐。
当一种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统治阶级如果采取一定相对应措施,也可缓和矛盾。
比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是绝对的法律正义原则;但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这些原则就被修正,提出为了社会利益也可征收私人财产;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张绝对的契约自由,而现在也要求增强宏观调控和政府的干预了;从前的绝对过错责任原则,也被无过错责任所修正和补充。
这些措施就缓和了一定的社会矛盾。
在尊重规律的前提下,人们能够做到:事在人为。
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是在自我完善过程中逐步解决的矛盾,这是个长期的、曲折复杂的过程。
经济体制是这样,政治体制、法制的改革恐怕也是这样。
我想,我们应时刻记住,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要过高估计中国所处的社会阶段。
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进一步加深了我们对民主问题的理解。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搞依法治国,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制定法律要体现绝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正义观。
理论上是这样,但实际做起来很难。
要事先调查研究,事后总结经验,持续完善。
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准确的政治方向,集中全党的智慧、全中国人民的智慧,只要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把它使用到法律现实中来,只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能正视矛盾、理解矛盾、缓和矛盾、化解矛盾,不要人为地制造不必要的矛盾(如果法律制定得不好、执行的不好,就都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矛盾),我们就能够取得新的更大的胜利。
但不要以为一切问题都要用法律解决,也不要不加区别地用同一的法律手段解决不同的问题。
民法的问题不能用刑法、行政法来解决。
权利本位的说法,对民法或者还能够说得过去,对行政法、税法就不一定了。
在不同的部门,权利、义务的安排是不一样的,不同部门应用的法律手段不同。
我们要重视权利问题,但“权利本位”的口号,值得推敲。
至于有的同志混淆“以阶级斗争为纲”和“阶级斗争”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出用“权利本位研究范式”代替他们所谓的“阶级斗争研究范式(他们有时又称‘以阶级斗争为纲研究范式’”,那就更值得研究了。
我认为: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那么代替它的只应是马克思主义的、必要的、准确的阶级分析。
回忆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似乎走的也是一条“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道路。
我们曾有过准确或基本准确的阶级分析,所以才取得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夺取了政权、巩固了政权并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但57年以后,“左”的思潮日益抬头,过度强调阶级斗争、甚至夸大阶级斗争、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这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