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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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发[2011]17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发[2011]17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发[2011]17号)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直机关工会:现将《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入缴库业务流程,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地方工会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湘工发[2011]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职责省总工会负责确定省与市州、县市区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确保工会经费缴库、对账业务准确及时进行。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工会经费收缴的相关数据、资料,依法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定期与同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对账。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国库部门按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所列预算级次,准确及时地将工会经费汇缴入库,并分别转划到省、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三条账户设置(一)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省分库和中心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省总工会和市州总工会开设过渡性的“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32号)等规定,结合湖南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经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

目前税务机关暂代收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

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2021年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2021年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工会经费代收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为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适应和规范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费业务,为缴费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服务,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代收工会经费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以及各商业银行之间收缴、支拨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业务操作及代收管理。

第二条征收工会经费各级工会应在同级国库部门设立“工会经费归集户”(以下简称“归集户”)。

第三条工会经费采取就地缴库、逐级上划方式办理款项缴纳。

各县、市、区支库对本级收到的工会经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解上级国库。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工会经费收缴凭证项目,各级国库及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加强凭证项目审核,确保工会经费的准确、及时收缴。

第五条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为同级总工会开设归集户核算收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支付指令支拨资金,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工会经费业务进行监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征收以及账务核对工作;各级工会负责开具支付指令,支拨工会经费。

第六条为确保工会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收缴,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款国库、工会间应建立严密的对账机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

第二章账户、预算科目及凭证第七条账户各级国库部门依据相关要求,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同级工会开立账户,账户名称为“XX(即省、或市地州、或县级)总工会经费归集户”,该账户不计付利息,并在国库部门预留账户印鉴。

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和支拨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缴入该账户,支付时按照支付指令对归集户资金进行支拨。

支付指令使用银行电汇凭证。

国库部门收到工会经费时,贷记本账户,支拨工会经费时,借记本账户。

此账户定期支拨时间由同级工会和国库部门确定。

年末国库此账户资金余额应及时划转,确保年末账户资金余额为零。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5]82号2006-09-19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缴费单位的分类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市属单位、县(区)属单位。

⑴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直属单位、市属产业类单位、市属系统类单位。

①市属直属单位即由长沙市总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②市属产业类单位即由省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包括市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市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会议纪要

一、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二、会议内容:1.工会财务软件知识操作、培训;2.学习《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3.现场疑难解答与提问。

三、会议提纲:总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会。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2)经费独立原则: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4)服务职工原则(5)勤俭节约原则。

(6)民主管理原则(二) 、工会经费收入—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1)会费收入。

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

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成部分。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

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等规定,结合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保障工会经费的合理、公正、高效使用,提高工会经费的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代收的方式1. 工会经费的代收方式包括自愿缴费和强制缴费两种形式。

2. 自愿缴费是指工会会员依据自愿的原则向工会缴纳经费的方式。

工会会员可自愿选择每月或每年向工会缴纳一定金额的经费,也可以按照个人的实际情况自由确定缴纳金额。

3. 强制缴费是指工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强制收取经费的方式。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有权利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经费。

工会会员不得拒缴强制经费,否则将按照工会章程进行相应处理。

三、经费代收的管理流程1. 工会经费代收的管理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工会经费代收的发起:工会应负责制定工会经费代收的计划,并向全员发出通知,明确经费的代收时间和金额。

(2)经费代收人员的确定:工会应委派专人或设立专门的经费代收小组,负责收取工会经费。

经费代收人员要秉持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工会经费的安全和正确入账。

(3)经费代收的方式和时间:工会经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收取、工资扣除等方式进行代收。

代收时间一般在每月或每年的固定日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经费代收的管理流程(1)准备工作:经费代收人员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收款凭证、收据,并清点好收取经费所需要的现金或确认工资扣除的金额。

(2)工会经费的收取:工会经费代收人员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工会经费。

对于现金收取的,要认真数清并核对金额,同时填写收据并交给缴费人员留存。

(3)凭证的存储:经费代收人员应将收取的工会经费凭证妥善保存,确保收据的真实、完整。

(4)工会经费的入账:经费代收人员应及时将收取的经费存入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银行存款单上注明收款人、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

(5)经费代收的报备:经费代收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将经费的代收情况报备给工会负责人,确保相关记录的及时、准确。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最近,我所在公司收到了一则工会经费将由税务机关代收的通知,其实在20xx年,全国工会财务系统实施“一改三策”,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时,就开始有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做法。

委托税务代收被认为是“一改三策”中最具成效的一项措施,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工会竞相颁布了税务代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经过试点以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这一政策,上海各大企业单位也开始听到了要执行此项政策的风声。

在各种媒体宣传中,税务代收成为了提高工会建会率、增加工会经费收缴量、增强工会市里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甚至被提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工会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依法提取工会经费以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当然是必须的,但对税务代收这一举措的合法性我却多少还存在些质疑。

一、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著名劳动法专家陆敬波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我一直非常关注这件事情,许多人向我咨询它的法律依据,也有人提到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应向工会拨缴经费,但没有规定工会经费需要以何种形式收缴,不可以以何种形式收缴。

我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

”陆敬波表示,在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税务代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应该是被认可的。

同样,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法律专家杨鹏飞也指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其一定的合法性。

他说:“《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而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规范手册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规范手册办法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收程序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一)申报。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申报方式可采用到纳税大厅自行申报、电子方式申报等。
第四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划管理。省地方税务局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总工会协商制定年度代收计划,下达给各市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实现代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总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的代收“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额,并督促其将收纳入库的工会经费汇集后及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
4、开业或设立满一年,经县以上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代收工会经费的缴纳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等规定,结合湖南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1999年1月6日)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中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拨缴到同级地方总工会。

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2018年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word版本 (7页)

2018年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word版本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中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拨缴到同级地方总工会。

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保障基层工会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的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会费收入由会员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工资收入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单位工作的会员缴纳的会费相同。

拨缴经费收入按照会员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单位直接拨缴至基层工会。

上级补助收入包括上级工会给予的各项补助,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开展职工活动。

政府补助收入和行政补助收入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基层工会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包括职工教育支出、文体活动支出、宣传活动支出等。

维权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等。

业务支出包括工会干部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等。

资本性支出包括工会设施设备购置费、专项维修费等。

各项支出的标准和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收支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到收支合理、使用得当、勤俭节约。

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定期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基层工会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工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或补充规定,须经湖南省总工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执行。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为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组织期间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三条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全部职工指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等。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

具体指标解释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中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统一拨缴到同级地方总工会。

行政事业单位中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会经费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目前地方税务机关暂代征应上缴县以上工会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缴比例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以后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征,过渡的具体时间和实施步骤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第六条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第七条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代收标准及范围第七条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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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8﹞35号【发文日期】2008-08-22【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其他税费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年10月11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经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维护和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南省总工会委托湖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会经费由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管理,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由总机构汇总清算。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

第四条 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纳入税务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

第六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信息交流,总结代收工作经验,查找并解决代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代收标准及范围 第七条 工会经费缴纳标准: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

尚未执行本规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计算在用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内。

第八条 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四)开业或设立满1年,经县以上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代收程序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按月征收,年终结算。

(一)申报。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也可以申请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缴费单位首次工会经费申报时须进行工会经费费种登记。

(二)开票。

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缴款书。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采用转账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附明细清单。

实行网上申报的由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缴费单位作为缴费依据。

(三)缴费。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工会经费就地全额缴纳入库。

(四)对账。

地方税务机关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与同级总工会对账,同时登记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台账,确保开票数与入库数一致。

(五)退库。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经征收机关确认后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退还给缴费单位,工会退库后将退库凭证及时送达征收机关。

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六)检查结算。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结算。

(七)减免与缓征。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 代收管理 第十条 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划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总工会协商制定年度代收计划,下达给各市州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并层层分解落实。

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实现代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 代收工会经费经人民银行国库收纳入库汇集后,直接划转到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州)级总工会在银行设立并管理的代收“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汇集和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与人民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额,并督促人民银行及时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税收票证,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将工会经费收入列入地税系统税收报表中统计上报。

第十四条 代收工作经费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执行(工财字〔2005〕81号文件)。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县以上(含县级)工会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征缴环境,促进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单位基础信息的维护工作。

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 (三)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现均衡入库,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台账; (四)负责做好工会经费的上缴下拨工作; (五)负责与地税机关、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账目; (六)安排专人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过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书和采取强制征收措施的,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统一法律文书或承办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 (七)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负责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工会经费缴款凭证的开具、核对、销号、对账; (四)负责工会经费的代收、检查、核对、结算;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催缴,提供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信息,送达《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到缴费单位; (六)负责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七)建立健全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总工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协商解决好代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八)负责工会经费缴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定期向总工会提供征收管理信息、资料,传递工会经费征收信息。

第六章 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缴费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税收票证(暂未实行全额代收的工会经费基层留用部分凭县以上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或税收票证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逾期未申报缴纳或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总额每日加收5&permil;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以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即月底终了15日(节假日顺延)的次日按自然日开始算起。

第二十条 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由上一级工会签发《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催缴单》,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送达,并由接收单位签收。

经催缴无效的,由县以上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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