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1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4年版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是指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内容、报告者、报告流程和报告时限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措施。
2024年版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是在前几年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旨在加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监测和控制,提高公众的健康安全意识,确保对传染病的预警和防控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一、报告对象1.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信息报告员,负责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机构:流行病学调查机构应及时报告所调查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并提供相关报告资料。
3.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对于发现和诊治传染病病例的信息有责任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二、报告内容1.传染病的基本信息:包括传染病名称、病原体、临床表现、传播途径等基本信息。
2.病例信息:包括病例患者的个人信息、就诊时间、就诊医疗机构等信息。
3.疫点信息:包括疫点的具体地址、疫情发生时间、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等信息。
4.防控措施:报告应包括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传染病防控措施,例如隔离措施、消毒措施等。
三、报告流程1.发现病例: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员报告。
3.上报中心:上级机构应将报告的传染病信息及时上报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传染病防控中心。
4.分析评估:传染病防控中心应及时对传染病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报告时限1.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现传染病病例后应当在6小时内报告至所在地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员。
2.流行病学调查机构:流行病学调查机构在完成疫情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相关传染病信息。
3.传染病信息报告员:传染病信息报告员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报告。
五、报告程序1.建立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中。
2.加强报告员培训:传染病信息报告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3.建立信息报告平台:各级机构应建立信息报告平台,方便各个报告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3版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3版引言传染病信息报告是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之一,为了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规范,提高传染病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目的是明确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流程,保障传染病信息的及时准确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机构。
一、报告要求1.报告对象:所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报告各类传染病病例和疫情信息。
2.报告种类:传染病信息报告包括病例报告、疫情报告、传染病预警报告等。
3.报告内容:传染病病例报告应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就诊经过、病原学检测结果等信息;疫情报告应包括病例数量、地理分布、传播途径等信息;传染病预警报告应包括疫情趋势、传染病监测结果等信息。
二、报告流程1.报告责任人:每个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确保报告的及时准确性。
2.报告时限:传染病病例报告须在发现初次病例后的24小时内上报,疫情报告须在疫情发生后的48小时内上报,传染病预警报告须在发现异常情况后的2小时内上报。
3.报告途径: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可通过电子报告系统、电话报告以及纸质报告等方式进行,其中电子报告系统为首选方式。
4.报告接收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三、信息管理1.信息收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的收集机制,定期收集病例和疫情信息,并记录相关数据。
2.信息存储:传染病信息应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存储,建立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信息分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收集到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并将分析结果用于制定防控策略和决策参考。
4.信息发布:传染病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发布,包括网站公告、媒体通报等,提醒公众关注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xx年范文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xx年范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监测、收集、上报、发布、申报、核验等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确保及时、准确、有序的信息流通。
第四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
第五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平等对待。
第六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科学数据和专业判断为依据。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监测第八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信息的监测,建立健全疫情数据监测系统。
第九条传染病信息监测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权威。
第十条传染病信息监测应当及时、动态地收集、分析、统计、归档传染病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传染病监测数据应当采用统一的编码和分类标准,便于信息的共享和比对。
第三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收集和上报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收集和上报制度。
第十三条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应当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发病情况、治疗情况、传播途径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传染病信息的上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和流程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传染病信息的上报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四章传染病信息的发布第十六条传染病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和权威的原则。
第十七条传染病信息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的平台和渠道,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传染病信息的发布应当包括疫情通报、防控措施、知识宣传等内容。
第十九条传染病信息的发布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发布内容。
第五章传染病信息的申报和核验第二十条传染病信息的申报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进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是指为了及时准确地监测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情况,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制定的管理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规范。
以下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要点:一、传染病报告信息的范围1.报告对象:包括人类传染病、动物传染病、植物传染病以及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等。
2.报告内容:包括传染病病例的基本信息、流行特征、传播途径、病原体的鉴定等。
3.报告时限:传染病病例应当及时报告,确诊病例在24小时内报告,怀疑病例在12小时内报告。
二、传染病报告信息的来源和报告途径1.报告信息来源: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实验室、动物疫情监测机构等。
2.报告途径:包括网上报告、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等多种报告方式,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传染病报告信息的保密措施1.保密责任:所有参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都要签署保密合同,严守保密职责。
2.保密管理措施:建立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信息系统,并采取防火墙、密码加密等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3.保密违规处罚:对于泄露传染病信息的行为,依法进行追究和处罚。
四、传染病报告信息的分析和应用1.信息分析:疾控机构对传染病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系统分析,及时发现疫情变化和流行趋势。
2.应用措施:根据传染病报告信息,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疫情处置方案。
五、传染病报告信息的发布和通报1.信息发布:疾控机构根据传染病报告信息,及时发布疫情通报、预警信息和防控指南等。
2.信息通报:公众、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传染病报告信息。
六、传染病报告信息的考核和评价1.考核指标:疾控机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考核指标包括报告准确率、时效性、完整性等。
2.评价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成绩进行表彰或奖励,对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罚。
综上所述,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疾控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及时修订和完善规范,以确保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有效进行,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 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 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 (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 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2009年4月新增甲型H1N1流感)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 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 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
性腹泻病。(2008年5月起增加手足口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对其他乙、 丙类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 原携带者在诊断后, 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 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 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 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 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培训
目录
• 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概述 • 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解读 • 新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对比分析 • 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实施要点 • 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培训计划
01
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 理规范概述
规范的背景和目的
背景
随着传染病种类的增多和疫情的 复杂化,旧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 理规范已无法满足当前防控需求 。
报告的审核与监督
审核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质量考核评估 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漏报、迟报调查 。
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报告质 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按照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 训,确保参与人员对新版规范有全面、 准确的理解和掌握。
实施中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
确保参与人员对新版规范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明确传染病信息报告的 流程和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难点
如何确保新版规范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如何处理旧版规范遗留问题,如何 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目的
制定新版规范,提高传染病信息 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规范的主要内容
扩大传染病报告病种范围
将原有35种传染病增加至50种,包 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Nhomakorabea新发传染病。
统一报告标准
规定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诊断标 准和报告流程,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 可比性。
强化报告责任
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报告责任,建立 奖惩机制。
2023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023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一、前言:随着全球范围内传染病的不断爆发和蔓延,传染病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我国2023年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确保公众的健康安全,特制定《2023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本规范旨在促进全国范围内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提高传染病监测和防控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2.原则:本规范遵循科学、及时、准确、公开、便捷的原则,注重信息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实时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三、报告对象和范围:1.传染病信息报告对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疾病监测机构等。
2.传染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感染的传染病、动物传染病、环境传播的传染病等。
四、报告内容和要求:1.报告内容:提交报告的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信息:传染病名称、病例数、病例流行地区、病例流行时间、病例流行方式、防控措施等。
2.报告要求:报告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传染病信息,不得有瞒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等情况。
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报告流程和时限:1.报告流程:传染病信息的报告流程包括传染病发现→初步核实→病例报告→信息统计→上报。
2.报告时限:传染病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初步核实;病例报告应在发现后12小时内完成;信息统计和上报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完成。
六、信息发布和公开:1.信息发布要求:传染病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公开、全面,遵循事实、科学的原则,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误导。
2.信息公开范围:传染病信息公开应包括感染情况、防控措施、相关政策等内容,便于公众了解传染病的态势和防护知识。
七、信息安全和保密:1.信息安全:传染病信息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和保护机制,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2.个人信息保密:传染病信息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是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控制,确保传染病信息的及时报告和准确性,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对象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范围包括所有疑似、确诊和死亡的传染病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
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时限和方式1. 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应在发现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应在发生之日起2小时内完成。
2. 传染病信息的报告方式可以采取在线填报、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等形式,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三、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内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病情、治疗情况、转归等相关信息,以及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还需要报告事件的起因、影响范围、应急措施等内容。
四、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保密与公开1. 传染病信息报告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报告时应尽量减少个人身份的暴露。
2. 对于公众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信息,应及时公开,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审核和核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和核实机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评估和确认。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作,确保核实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对不按时报告、报告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和宣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报告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重要性和专业性的认识。
同时,通过宣传活动,加强公众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文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传染病疫情的及时、准确和全面报告,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包括传染病报告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等。
第四条传染病报告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五条传染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情况、病例报告、疫情动态、防护措施、防控指南等。
第二章传染病报告的方式和程序第六条传染病报告的方式包括纸质报告、电子报告和现场报告。
第七条传染病报告的程序包括下列环节:(一)收集传染病报告的相关信息;(二)汇总报告信息,形成综合疫情报告;(三)报送疫情报告给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四)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并将防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传染病报告的时限为发现疫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疫情情况不断变化时,及时报告疫情动态。
第三章传染病报告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第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制度,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负责发现传染病疫情后第一时间报告,并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个人和公众应提高健康意识,如发现可能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传染病报告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报告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报告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落实传染病报告的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个人和公众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传染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本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工作,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居民区、单位和个人做好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工作,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传染病的疫情,为做好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卫生计生委关于传染病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是指对发生在人群中的各种疾病的发生、分布、流行、演变等情况进行统计和报告的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应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信息的全面收集和准确报告。
各级卫生部门是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各级医疗机构、居民区、单位和个人是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的信息提供者。
第二章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机制第四条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机制,指导、监督和协调辖区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设立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的专门机构或设立专门岗位负责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方各级卫生部门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工作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制定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的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其掌握传染病信息统计与报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对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传染病信息的收集第十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的收集机制,确保信息的全面和准确。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和协调属地范围内医疗机构、居民区、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工作。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目录1. 信息报告管理规范1.1 概述1.2 目的1.3 重要性2. 信息报告的内容2.1 报告要素2.2 报告格式2.3 样本收集3. 信息报告的流程管理3.1 报告填写3.2 报告审核3.3 报告分发4. 信息报告的存储和归档4.1 存储方式4.2 存储位置4.3 归档周期1.1 概述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是指为了规范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这些规范涵盖了从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到存储、归档等各个环节,以确保传染病信息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1.2 目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目的在于提高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准确快速地掌握和传递疫情信息,有助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遏制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1.3 重要性严格遵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预防疫情扩散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的信息管理能够提高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对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减少疫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2.1 报告要素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流行病学资料、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内容,其中病例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流行病学资料包括发病时间、病因、传播途径等。
2.2 报告格式传染病信息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标题、报告时间、填报单位、填报人、内容要素等,确保报告内容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2.3 样本收集在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时,需要及时收集相关病例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验证,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的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1 报告填写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填写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填写报告内容,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2 报告审核填写完传染病信息报告后,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核,对报告中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3 报告分发审核通过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会根据需要及时分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他们及时掌握疫情信息,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本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本一、引言传染病信息报告是指对于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或疫情情况进行有效的汇报和记录。
及时准确的传染病信息报告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报告对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三、报告内容1.病例基本信息报告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等。
2.病情描述报告应对病例的临床情况进行详细描述,包括症状、体征等。
3.病例流行病学史报告应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记录,包括病例的接触史、旅行史、聚集性发病情况等。
4.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应对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汇报,包括病原学检测结果、血液学检测结果等。
5.防控措施报告应对病例的防控措施进行记录,包括病例的隔离治疗情况、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等。
四、报告流程1.发现疑似病例一旦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并安排接受相关实验室检测。
2.确认诊断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病例的诊断,同时将病例的基本信息填写在传染病信息报告表上。
3.报告上级将填写完整的传染病信息报告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4.上报省级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信息报告后,及时核实病例的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报告要求1.及时病例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完成,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2.准确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准确无误地填写,确保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统一传染病信息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准,确保信息能够顺利传递和汇总。
六、报告监督1.随机抽查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提高报告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2.督促指导定期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指导,提高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七、报告保密传染病信息报告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应严格保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是为了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报告和共享传染病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减少疫情扩散和传播风险而制定的规范。
以下是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的一些规范:
1. 报告责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疾病防控部门应对发现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及时报告,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2.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以及病情、传播途径等详细信息。
3. 报告时限:传染病病例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给疾病防控部门,疫情信息应每日定时报告。
4. 报告方式: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疾病防控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专门的报告系统进行在线报告。
5. 报告保密:疾病防控部门应对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患者个人敏感信息。
6. 信息共享:疾病防控部门应及时将收集到的传染病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并进行有效的信息共享,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公众参考。
7. 多渠道报告:疾病防控部门应建立多渠道接收传染病信息的机制,包括医疗机构、实验室、监测站等,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8. 数据采集和分析:疾病防控部门应建立传染病信息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及时采集、整理和分析,以便进行疫情预测和风险评估。
9.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以上是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一些内容,通过规范化的管理,能够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保密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四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的主体为健康部门,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包括疑似传染病病例和确诊传染病病例的报告。
第六条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病例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二)病例发病情况,包括发病时间、病情变化等;(三)病例治疗情况,包括治疗方法、用药情况等;(四)病例流行情况,包括可能接触的人群和地点等;(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方式应当包括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两种形式,并提供统一的报告模板。
第八条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有效期为24小时,病例发现后应当立即上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将传染病信息上报到健康部门。
第十条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传染病信息的统一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健康部门是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主体,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是传染病信息报告的重要来源,具有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义务。
第十三条传染病病例本人、其家属及相关人员对传染病信息报告有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十四条健康部门应当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规范、准确和及时。
第十五条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追溯机制,追踪和调查无法报告的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保密和公开第十六条传染病信息报告涉及个人隐私和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xx年范本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xx年范本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包括传染病的报告、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的防控能力。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应使用统一的编码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分析的准确性。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提供传染病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报告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保密。
第七条信息报告的统计和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也需要保护相关个人和组织的隐私。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传染病信息报告第九条传染病信息报告包括传染病的病例报告、疫情报告、监测报告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相关的传染病病例,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报告进行核实和统计,并及时回应。
第十一条传染病病例报告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状况、就诊情况等内容。
疫情报告应包括疫情的发生地、传播途径、防控措施等内容。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指标的统计和分析结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疫情,有义务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协助。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传染病信息报告的网络系统,方便个人、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进行在线报告。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传染病信息管理第十五条传染病信息管理应包括信息存储、处理、分析和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传染病信息的统一存储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管理,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新修订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每 日对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疫 情进行动态监控,省级以上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按周、月、 年进行动态分析报告。当有甲 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重大传 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作出专 题分析和报告。
四、信息利用
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和对外 发布数据以传染病报告信息 管理系统中按终审日期和现 住址统计的数据为准。单病 种疫情信息通报和对外发布 时,发病、死亡数等相关数 据应与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 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研讨 起草
-
国家卫计委各司局 疾控局各业务处室
征求 意见
过程
-
参与单位
北京、天津、上海、 江苏、浙江、安徽、 福建、河南、湖北、 广东、广西、重庆、 天津河东区、宁波市
性艾中心 结核中心 传染病处 应急中心
北京市儿童医院 合肥市一五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修订内容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
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以国家 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使用《中国 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 (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每日对 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 态监控。县(区)级及以上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须按月、年及时进行传 染病疫情分析,当有甲类或按甲类 管理及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 ,及时作出专题分析和报告;二级 及以上医疗机构按季、年进行传染 病报告的汇总或分析。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 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报告按 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 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的规定执行。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1.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 直报或直接数据交换,不具 备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 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报告至 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 同时传真或寄送传染病报告 卡至代报单位。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1. 引言传染病的报告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传染病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制定一套科学且严密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2. 报告范围和内容2.1 报告范围传染病信息报告应涵盖所有确诊和疑似病例,无论其在医疗机构还是社区发现。
2.2 报告内容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包含个案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及疾病的诊断信息、传播途径、病情严重程度等。
3. 报告要求3.1 及时报告一旦诊断出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例,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确保报告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实时。
3.2 形式报告传染病信息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告,但必须确保报告的信息准确无误。
3.3 追踪报告对于已经报告的传染病病例,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其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向相关部门进行追踪报告,直到病情得到控制或病例解除隔离。
3.4 协作报告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其他相关卫生部门、疾病控制中心等合作,共享传染病信息并及时进行报告。
4. 报告流程4.1 诊断报告一旦医疗机构诊断出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例,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提供病例的详细信息。
4.2 反馈报告相关部门在接收到传染病信息报告后,需要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确认接收到报告并核实相关信息。
4.3 更新报告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更新报告,直到病情得到控制或病例解除隔离。
4.4 终止报告当传染病病例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病例解除隔离或确诊为非传染病时,医疗机构应及时终止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
5. 报告要点5.1 基本信息传染病信息报告应涵盖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以便进行疫情分析和相关防控措施的制定。
5.2 传播途径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包含患者可能的传播途径,以便确定病例之间的联系和传播链,并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排查措施。
5.3 病情严重程度传染病信息报告应包含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以便进行疫情评估和危险度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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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类:、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 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 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手足口病
•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 、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水痘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 染 、肝吸虫病 、恙虫病 、森林脑炎 、结核性胸膜炎 、 人感染猪链球菌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 、不明原因肺炎 、 不明原因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其它
•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 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三) 填报要求
•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 《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
用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 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 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 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 告卡。
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 ()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 ()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
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 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医疗机构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传染病 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 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 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 染病疫情的调查。
(四)采供血机构
• 采供血机构应对献血员进行登记,发现抗 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的,应按传染病 报告卡登记的内容,在本规范报告时限内, 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 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 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 报告病种
• 、法定传染病 • 甲类:、鼠疫 、霍乱 •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 、病毒性
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型) 、脊髓灰 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型流感 、麻疹 、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 热 、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 、痢疾 (细菌性、阿米巴性) 、肺结核(涂阳、菌阴、未痰 检、仅培阳) 、伤寒副伤寒(伤寒、副伤寒) 、流 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 、梅毒(Ⅰ期、Ⅱ期、 Ⅲ期、胎传、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 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
• 、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 国或各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 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
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 ()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 告管理质量评价。
(一)卫生行政部门
•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 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 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 、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 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 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 病信息报告工作。
• ()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 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 ()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 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 理的传染病疫情。
• ()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 安全。
• ()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
• 、病例分类与分型 •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
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五类。其中,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艾 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阳性检测结果仅 限采供血机构填写。
•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
类;
•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报告
•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 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 照有关要求执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 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 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 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 履行以下职责:
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 和制度。
• ()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 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 ()负责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 ()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
• 急报病种: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病、脊髓灰质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流感、 人感染禽流感。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的病人、病原 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后立即以电话形式向公共卫生科 报告。
• 、其他传染病
•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 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 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