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要求20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肺结核诊断》(WS288-2017)标准和《结核病分类》(WS196-2017)标准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为适应新诊断标准和分类标准实施后的工作需要,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肺结核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乙类传染病肺结核分类由“利福平耐药、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调整为“利福平耐药、病原学阳性、病原学阴性、无病原学结果”,“结核性胸膜炎”归入肺结核分类统计,不再报告到“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中,并在每月公布的全国传染病疫情中进行备注解释。
调整前后分类的对应关系详见附件1,调整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详见附件2。
二、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已完成功能改造并发布至测试系统,请各地认真组织功能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已实现数据直接交换的地区,请通知数据交换单位在公共卫生数据交换服务平台下载修订后的相关技术文档,尽快进行调整。
系统调整后,2019年以前的历史数据不作变更, 2019年1-3月已经生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分类将由系统统一修订,已经产出的统计报表将按照新的统计规则重新计算。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调整工作,尽快更新传染病报告卡,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做好系统调整后续工作。
附件:1.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新旧肺结核分类对比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修订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附件1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新旧肺结核分类对比现行传染病报告卡修订后的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卡肺结核利福平耐药利福平耐药涂阳病原学阳性仅培阳菌阴病原学阴性未查痰无病原学结果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结核性胸膜炎注: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结果归入病原学阳性中统计。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例(二篇)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例一、背景近年来,传染病的爆发和传播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为了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单位制定了本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监管、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的相关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及时性原则:对于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2. 统一性原则:传染病的报告、监测和处理工作应当统一进行,形成合力;3. 机动性原则:制度要求各相关人员能够根据传染病的变化和需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 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职责和权限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2.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传染病报告、监测和处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3. 相关人员:负责接受和处理传染病的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报告流程1. 发现传染病病例:相关人员在接到传染病病例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信息采集:相关人员应当在报告中详细记录传染病病例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症状等信息;3. 信息上报:相关人员应当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4. 确认信息准确性: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病例报告后,应当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追溯病例的传播路径;5. 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传染病的特点和传播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6. 治疗和隔离:对于已经确诊的传染病病例,应当立即进行治疗,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7. 疫情评估和发布: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传染病的疫情情况,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
六、工作要求1. 提高工作意识:相关人员应当提高对传染病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病例;2.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知识的了解,并及时接受相关培训;3. 加强协调合作:相关人员应当与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形成合力;4. 加强宣传教育: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2篇)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统计、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提高疫情监测、预警和应对的效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管理的情况。
三、责任主体1.相关部门(如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等)负责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3.各报告单位(如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传染病疫情。
4.各报告人员负责履行报告职责,确保疫情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四、报告内容1.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2.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3.疫情描述,包括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传播途径等;4.诊断和治疗情况,包括确诊时间、就诊医院等;5.病例处理情况,包括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等;6.其他相关信息,如病情变化、疫情防控措施等。
五、报告流程1.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后,报告单位应立即启动报告流程。
2.报告单位通过指定渠道将疫情信息报告至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受理并对报告单位进行回复。
4.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统计和分析,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上级部门对接收到的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关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
6.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报告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报告要求1.报告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制,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报告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掌握疫情报告的技能和要求。
3.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报告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报告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能。
4.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应加强与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反馈疫情信息,共同做好疫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
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人口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有效降低突发传染病事件的发生,我委组织对2013年版的《贵州省传染病事件报告与处置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版本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年版】为提高全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灵敏性、准确性和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的科学性、有效性,防止疫情事件扩大升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此规范。
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传染病事件,还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告处置。
三、机构职责(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响应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并定期组织对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通报;核实确认发生突发传染病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开展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并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未达到县级处置标准的聚集性疫情开展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一旦达到县级处置标准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对超出县级处置标准的疫情,应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落实具体防控措施。
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传染病登记报告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报告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预测、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3.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其制品的采集、供应和传染病病原体的检测、报告工作。
4.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学生、儿童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工作。
5. 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负责本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疫情。
四、传染病登记报告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
2. 传染病诊断信息:疾病名称、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
3. 传染病接触者信息:接触者姓名、关系、接触时间、接触地点等。
4. 疫情相关信息: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疫情发展趋势等。
五、传染病登记报告流程1. 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 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上传至全国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疫情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报相关单位。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
六、传染病登记报告时限1.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立即报告。
2. 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在医院管理中,传染病信息报告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对于及时了解传染病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改进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全面,并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科室、部门,以及与医院合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4. 信息报告的义务和责任4.1 医院内所有相关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病例。
4.2 患者的家属或照顾者也有义务和责任向医院报告患者出现可疑传染病症状。
4.3 医院管理人员有责任组织、指导和监督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5. 信息报告的程序5.1 发现传染病病例时,责任医师应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并将患者信息记录在传染病信息报告表中。
5.2 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传染病病例,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医务部门或疾控中心。
5.3 医务部门或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5.4 医院将每日接收到的传染病信息报告整理成报表,每月向上级机构报送。
6. 信息报告的内容6.1 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6.2 患者的传染病类型和确诊结果。
6.3 患者的病情和病程信息。
6.4 患者的诊疗经过和治疗结果。
7. 信息报告的要求7.1 信息报告要求准确,信息内容要完整,不得有遗漏和错误。
7.2 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所有相关人员要在发现传染病病例后的24小时内完成报告。
7.3 信息报告要求保密,所有相关人员要遵守医院的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8. 奖惩措施8.1 对于积极主动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对于不按要求报告传染病的医务人员,要予以警告或纪律处分。
8.3 对于虚报传染病信息或故意隐瞒传染病病例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9. 改进措施9.1 建立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制,增加相关人员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5•【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分类监督。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二)综合评价。
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
评价原则为: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
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作为反映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背景介绍鉴于当前全球范围内的传染性疾病爆发情况,为加强我国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等。
三、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基本要求1.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机制,确保疫情监测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包括疾病名称、感染人数、病例来源、地理分布等基本信息。
3.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报告和数据格式进行填报。
4.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四、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流程1.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由医疗单位或相关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2. 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医疗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疫情信息,并按照要求填报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
4. 核实并填报完成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5.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各地报告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做好疫情信息的统合和研判工作。
五、责任和措施1.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的督查检查制度,对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2. 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域。
3. 对于故意不报告、谎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对于存在疫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关整改。
六、信息保密1. 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本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章传染病登记第四条医疗机构、监狱、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及时将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例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患进行登记,并及时报送本机构的登记信息至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例信息数据库,保存各类传染病病例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传染病防控专业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本机构的传染病登记信息,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第三章传染病报告第九条医疗机构、监狱、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
第十条个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报告给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
第十一条家庭、社区或其他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的传染病病例,提供详细的病例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单位报告传染病病例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四章信息共享与交流第十三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共享平台,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享传染病登记和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省内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定期组织传染病防控经验交流会议。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传染病登记和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为了科学、规范、高效地管理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提高疾病监测和防控水平,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等。
所有涉及传染病登记报告的工作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登记报告的范围和要求1.传染病登记报告的范围包括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必报传染病以及发热门诊相关的传染病。
2.对于必报传染病和发热门诊相关的传染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隔离、治疗、追踪接触者等措施。
3.传染病登记报告的要求包括报告时间、报告内容、报告方式等。
报告时间应当在发现病例或确诊之日起24小时内完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病情发展情况等;报告方式可以使用电话、电子邮件、系统登记等多种方式。
三、传染病登记报告流程1.发现传染病病例后,负责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提供急救,并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登记报告。
2.发现传染病病例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病例信息报告给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48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好核实、调查、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好数据汇总、分析、预警等工作,并将信息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传染病登记报告数据管理1.传染病登记报告数据管理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建立科学、规范、便捷的数据管理系统。
2.传染病登记报告数据的录入、汇总、统计应当及时、准确,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传染病登记报告数据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合法性,严禁泄露、篡改、滥用等行为。
五、传染病登记报告的考核与监督1.对于未及时报告、漏报、瞒报或虚报传染病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处罚等措施。
2019年半年传染病工作总结
2019年半年传染病工作总结半年时间过去,传染病管理工作开展的如何,我们来写一份工作总结对其进行回顾分析吧。
下面是搜集整理的半年传染病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更多资讯请继续关注20XX工作总结栏目!上半年传染病工作总结年我院的传染病管理工作在卫生局和疾控中心的指导下,通过全院医务人员的努力,有效控制和降低了法定传染病在本辖区发生。
现将20XX上年度传染病管理工作总结如下:一、健全规章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建立和健全医院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相应的预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把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预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人员培训为提高我院医护人员和辖区卫生室传染病防控工作水平,我院不定期对医护人员及乡村医生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和常见传染病诊断的培训,以提高人员的传染病业务素质,增强对传染病的识别能力及上报意识,提高我镇传染病防控工作质量。
特别针对今年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麻疹、手足口病、埃博拉出血热等传染病开展了13次的培训和考试,更加熟悉相应传染病知识,便于做到及时上报处理,确保无重大疫情发生。
三、严格规范化管理1、指定人员负责医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定期检查和督促各科室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2、每月2次对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并给予建议及整改措施。
本年度共进行传染病自查12次,未发生漏报、迟报现象。
3、每天登陆疫情网,随时搜索辖区传染病,每周按时下载疾控中心传染病报告监测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医院群内进行了通报,使全院职工随时了解掌握传染病发病动态。
3、对发现的疑似传染病病例,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的完成上报、登记、转诊工作。
4、对所辖村卫生室开展了2次传染病报告管理督导检查;对所辖的学校进行春季传染病防控、麻疹、手足口病,严防传染病在学校爆发。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依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卫生健康部关于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定义1. 传染病:指由病原体直接或间接传播引起的,能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
2. 疫情:指某一时间和地点,在特定人群中发生的传染病人数的总和或特征。
3. 登记报告:指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例进行相关信息的录入和上报。
第二章传染病登记报告流程第四条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病例不会传播给其他人,同时应立即向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报告。
第五条传染病登记报告表填写一旦疑似病例报告给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传染病登记报告表。
登记报告表中应包括以下信息: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病情描述、就诊时间和地点等。
第六条登记报告表审核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收到传染病登记报告后,应立即对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登记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疑义等。
审核结果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形式告知相关报告人员。
第七条数据录入和上报经审核无误后,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报告信息录入系统,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相关要求第八条报告时限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后应当立即向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对已确诊的传染病病例,应当在24小时内向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九条保密要求除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将登记报告信息保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外传。
第十条处理不实报告对于故意虚报传染病疫情的单位、个人,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所属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奖惩措施对于积极、主动上报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疾控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范文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传染病疫情的监控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而制定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疫情报告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1)及时掌握传染病的流行情况,提供决策依据;(2)加强对疫情的监控,快速发现疫情,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3)推进病例的收集、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做到信息共享、情报分析;(4)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醒有关部门和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2.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员;(2)报告疫情包括发现传染病病例、疫情治理、疫情扩散等方面的信息;(3)报告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市、县、乡镇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疫情报告程序1. 疫情报告的发现:(1)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过程中,发现病情为法定传染病的,应当立即报告;(2)其他承担疫情监测任务的机构和单位,一旦发现疫情,也要及时报告。
2. 疫情报告的登记:(1)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信息应当在接诊患者后的24小时内完成登记;(2)疫情报告登记信息包括:病例基本信息、流行病学史、诊断情况等。
3. 疫情报告的统计与分析:(1)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应当每日对收到的疫情报告进行统计和分析;(2)针对疫情报告的统计情况,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四、疫情报告的要求1.准确性要求:(1)疫情报告信息必须准确、详尽,不得编造或隐瞒事实;(2)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患者询问、检查结果等多种方式获取病例信息。
2.及时性要求:(1)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管理机构报告疫情,不得拖延;(2)卫生健康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收到的疫情报告进行统计和分析,向上级报告。
3.规范性要求:(1)疫情报告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2)疫情报告信息必须包括法定传染病名称、病例基本信息、流行病学史、治疗情况等内容。
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引言本疫情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传染病疫情的统一管理,规范疫情报告流程,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国疫情防控实际,制定本疫情管理制度,以规范疫情报告、信息传递和应急响应工作。
二、疫情报告流程1. 确认疫情发生(1) 当发生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疫情时,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
(2) 相关人员应详细记录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例人数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给疫情管理指挥部。
2. 上报疫情信息(1) 疫情管理指挥部应设立专门的疫情信息报告部门,负责接收、整理和上报疫情信息。
(2) 疫情信息报告部门应按照制定的标准表格,将疫情信息上报至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
(3) 疫情信息报告部门应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隐瞒或篡改疫情信息。
3. 信息传递(1)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疫情信息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传递。
(2) 相关部门接收到疫情信息后,应及时调配相关资源,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疫情信息。
4. 应急响应(1) 疫情管理指挥部应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蔓延情况,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二、疫情管理责任1. 疫情管理指挥部(1) 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疫情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
(2) 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健康部门汇报疫情情况。
(3)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相关资源进行调配。
2. 相关部门(1) 卫生健康部门应负责疫情的调查和病例的诊治工作。
(2) 公安部门应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教育部门应负责组织学校的防控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安全。
三、疫情信息发布和应对措施1. 疫情信息发布(1)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最新进展。
2019年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校要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各班每天要进行晨检、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二、班主任和教师发现疫情应该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发现疫情要在1小时内上报教育部门,2小时内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委。
学校要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学校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1、法定传染病(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4、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概述疫情信息报告管理是应对传染病疫情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及时了解、监测和应对疫情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机制,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的确保传染病疫情信息能够准确、及时、全面地报告给有关部门,为疫情的科学研究和防控提供数据支持。
三、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四、责任分工1.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岗位,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3. 各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疫情信息报告岗位,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告和数据统计。
4. 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设立疫情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告和数据统计。
五、工作流程1. 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全面覆盖所有报告单位。
2. 各单位通过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电子疫情报告系统进行疫情信息报告。
3. 各单位在收到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提示后,立即上报相应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更新。
4. 卫生健康部门对接收到的疫情信息进行审核和统计,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汇报。
六、制度执行1.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进行反馈。
2. 各单位应按时报告疫情信息,并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对于迟报、漏报或虚报疫情信息的单位,卫生健康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各单位应定期评估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卫生健康部门将定期组织疫情信息报告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保密措施1. 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单位在进行疫情信息报告时,应严守保密制度,确保报告信息的安全性。
2.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应具备加密和防护措施,防止非法访问和泄密。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范本一、引言为了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传染病防控能力,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制定本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传染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
三、定义1. 传染病报告:指对发现的、疑似的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进行定期和及时的报告。
2. 报告单位:指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负责进行传染病报告的主体。
四、报告程序和要求1. 报告疫情信息1.1 传染病病例的发现: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报告单位应立即向生物安全防控部门报告。
1.2 疑似传染病病例的发现:若存在疑似传染病病例,报告单位应立即向生物安全防控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2.1 传染病基本信息:包括传染病名称、发病地点、发病时间、传染源等。
2.2 患者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
2.3 临床表现:包括患者的症状、体征等。
2.4 疫情调查:包括与患者有接触的人员及其活动轨迹情况。
3. 报告方式3.1 电子报告:报告单位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在线平台等方式向生物安全防控部门报告。
3.2 电话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报告单位可直接电话报告生物安全防控部门。
3.3 纸质报告:在无法使用电子和电话报告的情况下,报告单位可采用纸质报告方式,报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
4. 报告时限4.1 传染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单位应在发现传染病病例后的24小时内向生物安全防控部门报告。
4.2 疑似传染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单位应在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后的12小时内向生物安全防控部门报告。
5. 报告责任人5.1 报告单位负责人:负责确保传染病报告工作的落实和报告时限的遵守。
5.2 报告员:负责具体的传染病报告操作工作,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及时。
五、报告管理1. 报告记录和保存1.1 报告单位应对每次传染病报告进行记录,包括报告内容、报告时间、报告方式等。
1.2 报告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在需要时进行查阅。
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
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我院传染病管理,提高传染病监测的敏感性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公共卫生科、医务科、护理部、检验科、放射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传染病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2. 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监测、报告、疫情分析及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各临床、医技科室设立传染病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传染病管理工作。
三、传染病报告范围1. 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其他传染病:经专家评估,认为具有较大传播风险的传染病。
四、传染病报告程序1. 发现传染病病例,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本科室传染病管理责任人报告,并在2小时内完成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
2. 传染病管理责任人审核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医院传染病监测系统上报公共卫生科。
3. 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并根据疫情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
4. 传染病疫情发生变化时,责任报告人应及时更新报告信息。
五、传染病报告质量控制1. 公共卫生科定期对传染病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对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2. 医务科、护理部、检验科、放射科等部门应加强对本科室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报告质量。
3. 医院定期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传染病报告的认识和能力。
六、传染病报告责任追究1. 传染病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科室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医院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2019
病毒核酸检测
病毒分离培养 双份血清升高
流感可能
感冒,上 感等非传 染病
疑似流感
打印,废卡保存3 年
不网报
流感临床 诊断病例
流感确诊病 例
网报
以下方法检测结果阳性,则甲流或乙型流感 阳性,可能是假阳性,医师根据流 行病学史、症状、体征,可诊断不是流感,而是其他疾病。
流感病例分类中无“疑似病例”这一分类。若门诊日志上初诊为流感, 则为临床诊断病例,必须上报。有检测的,备注检测方法及结 果。
3、跨年度,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再次报告,慢性肝炎不要 求报告
资质 医师 诊断 . 梅毒
血清学 阳性
实验室 双阳
血清学 单阳
病例分类:无临床 诊断
备注:临床表现+ 血清学方法、滴度 如:硬下疳RPR (+)1:1 TPPA(+)
不网 报
不网报, 1-3月后随访 复查,符合报 告标准则上报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2016年版)》
诊病例 2、 病种变更: 一级: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其他疾病之间的变更,如结
核性胸膜炎订正为菌(-) 二级:艾滋病、肝炎 、 痢疾、伤寒、炭疽、结核、梅毒
#为开某种药物打传染病诊断
请疫情报告人员在每天的自查记录上提供确凿的排除依据, 不是每月一次的自查,而是1-2天的网络直报人员自查。
数据未能抓取
做数据抓取时,临床诊断病名与法定传染病病名的匹 配上有漏洞,如“猩红热伴脑炎、出血热?、细菌性 腹泻”这类涵盖传染病病名但不是精确匹配的名称没 有进行识别,从而导致漏报产生。 *请认真开展自查,及时补报。
同一种病初诊记录,则本次就诊视为初诊,要求上报。
误诊、误写
诊疗日志上登记的传染病:病名打错、诊断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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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报告基本内容概述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组织制度、相关资料 四、培训
一、传染病报告基本内容概述 Nhomakorabea传染病信息报告基本内容
传染病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报告病种 报告时限 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 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注意1:《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9版)》中,实 验室确诊病例更名为确诊病例,且不再有阳性检测结果分类。
*注意2: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霍乱、脊髓灰质炎 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诊断与分类填写注意事项
不可填报疑似病例: 艾滋病、HIV、甲肝、戊肝、狂犬病、脊灰、涂(+)、仅培 阳、新生儿破伤风、流感、丝虫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 足口病、AFP、不明原因肺炎
报告病种
必须上 报的
1、法定传染病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 共计三类39种)
报
病种
2、山东省规定的传染病
告
病
3、新发传染病
种
鼓励上报 的病种
1、非法定的其它传染病
(不纳入漏报统计,但原则上有就报)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对传染病 进行了分类管理。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两类13种传染病。
必须报告的病种
1. 法定传染病(国家规定) (1)甲类传染病(2种)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 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11种)
* 水痘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网上位置靠下,在其它 传染病一类,但省规定,水痘按丙类传染病管理, 必须上报。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 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 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 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4. 以往或现在的新发传染病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 征、寨卡病毒病,必须报;
5.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 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鼓励报告的病种
其它传染病:
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肝 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 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 形体病。
为了加快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1978年9月1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 病分为甲乙两类25种传染病。
1989年2月21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5种。
2019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完成修订。2019年8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 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 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报告时限
*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2小时直报; *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2小时直报;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专家会
2019年5月2日,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丙类传染病; 2009年4月30日, 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至此,法定报告传染病 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9种。
2019年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 病,甲型H1N1流感从2019年1月1日起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流行性 感冒;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 施。39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 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 病。
必须报告的病种
2. 其他传染病
我省规定水痘按照丙类管理,必须报;
3. 重点监测疾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检验/影像对阳性结果登记, *并将结果反馈到首诊医生
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进行直报; *寨卡病毒病病例24小时报告。
诊断
诊断: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 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
(下载邮箱 帐号 jxcdc123163 密码 jx6221537)
诊断分类
诊断分类:
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 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
不可填报临床诊断病例: 鼠疫、艾滋病、HIV、乙肝、丁肝、脊灰、涂(+)、仅培阳、 布病、淋病、梅毒、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不可填报确诊病例: 菌(-)、未痰检、AFP
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 两个部门避免三大问题
医疗机构
疾控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相关内容
医疗机构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 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要求的落实。 *以往曾在本院或其他医院诊断,但报告情况不清楚的病例,应报告。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流程
首诊医生
防保科/ 预防保健科/ 公共卫生科
疾病诊断
填卡
公共卫生科 复核
进行网络直报 并填写传染病登记簿
首诊医生要做的工作及注意事项
首诊医生接诊
填写门诊日志 诊断
根据临床特征,可 以直接判断为应报 传染病,如手足口
需要根据检验/影像结果 进行诊断判断,如乙肝
需要住院的应报 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