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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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

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发放证书。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五条个人会员包括:在家庭教育的各个专业领域从事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家庭教育的管理者、工作者、指导者、志愿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机构、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具有公益精神和专业能力,并为家庭教育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士等。

第六条单位会员包括:各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家庭教育相关社会组织和指导服务机构;关心关注家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入会条件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条件:(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义务;(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热爱家庭教育事业,热心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热衷家庭教育志愿服务;(四)具备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科知识,坚持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具有从事家庭教育方面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有教育咨询、家庭教育、心理咨询等相关培训经历;(五)愿意支持本会工作。

第八条单位会员入会条件:(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义务;(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合法合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三)具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资源和能力;(四)关心关注家庭教育,热心家庭教育公益服务;(五)在家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六)愿意支持本会工作。

第四章入会程序第九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如下:(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个人会员提交《中华文化促进会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供相关学科知识资质或培训经历证明、提供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相关经历证明。

传统文化社团章程模板

传统文化社团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团名称为:[社团全称],以下简称“本社团”。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本社团是在[学校名称]指导下,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成员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校级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秉承“传承经典,弘扬文化,丰富校园生活,提升人文素养”的宗旨,致力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为全体成员提供一个学习、交流、实践的平台。

第四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开展传统文化讲座、研讨会、展览、比赛、志愿服务等活动,组织成员参观历史遗迹、博物馆等,促进成员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热爱。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需提前通知,并经社团理事会同意。

第六条会员大会的职责:1. 审议并通过社团章程的修改;2. 选举和罢免社团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社团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5. 讨论并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1. 领导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2. 制定社团年度工作计划;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4. 管理社团的财产;5. 决定社团的重大活动。

第九条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会员资格:1. 凡热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愿意为社团发展贡献力量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团;2. 经社团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1. 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2. 对社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优先获得社团提供的资源和服务;4.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 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2.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为社团发展贡献力量;3. 维护社团的荣誉和利益;4. 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财务与活动第十三条本社团的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社团活动收入;3. 社会捐赠;4. 学校和相关部门的资助。

爱我中华艺术交流展演活动主办单位

爱我中华艺术交流展演活动主办单位

爱我中华艺术交流展演活动主办单位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简介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是由热爱文化艺术,具有一定文化艺术造诣的人员组成,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

于1995年3月1日经文化部批准成立,民政部正式核准登记。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并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为促进海峡两岸的统一大业,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名誉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万国权原文化部常务副部长高占祥高级顾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光英原国务院副总理吴桂贤中国著名学者李土生会长:杨丽丽(法定代表人)会长助理:白羽常务副会长:滕小丽副会长:于国华、周建福、王天一、康舰、刘迎春秘书长:张云海执行秘书长:高鹏岭副秘书长:吕英杰、程福军、吴锡才、鹏来、邢广凡、闫义侠、黄占武姜淼、管军、沈景丽、何国祥、应明阳、王浩骅主任委员:唐国强、郎昆、朱军、谭梅、张秀芳、来小松、姚雪松梅子、宋杰、邹智媛、林运南、赵保乐、赵晨浩、马艳丽姚林辉、钟国智执行主任:刘秀兰、樊凤昇、谭力、徐嘉阳、刁勇、杨小冉、柳建文李正、邝振庭、谢锡均、易南勋、钟林、何泽铭、张福魁王劲华高级艺术顾问:于洋、朱军、潘亚中、冯凯、苏铭、金铁林、王兵姚雪松、张翼、尹集成、张志军、杨文江、张良、白燕赵保乐、马玉良、王国滨、游本昌、樊明基、陆金梅、王文章江盘、安冉、董文华、张南、朱明瑛、王劲华、李瑞科陈鼎铭、戚建波、林秀珍、杨舜凯、杨明迪、周广彬、郭凤杰李冬、焉铁桦、魏学植、沈默、周强、董长武、刘文山李雄、李伟、程诚、邱锡坚、谢启晃顾问:孟宪斌、赵滋明、白德彰、马福运、衷向东、杨凯、丁燕燕张华敏、付林、王庆君、陈志文、赵葆秀、孟浩、曹休缔周艳弘、耿巧云、蔡葵、华赞、姜嘉锵、柳石明、聂建华王琪、赵福林、谭兴义、朱勇、孙建勤、王金华、林增伟夏萍、苏盛兰、刘志豪、张树荣、李宁、庄西安、魏银久徐长庚、刘永刚、戴咏碌、陈连庆、刘建纲、罗军、佟于江彭高平、杨捷、黄熙睿、王海春、李伟、唐泽桂、伍质基袁玉兰高级美术顾问:陈谷清、孟书清、石翔。

传统文化社社团规章制度

传统文化社社团规章制度

传统文化社社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促进社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社员的文化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规章,以规范传统文化社社团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条传统文化社社团(以下简称本社)是由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的学生自发组建的文化团体,依托学校正式注册成立的社团。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本社的全体社员,并为本社的最高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社遵守学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社设立社长、副社长、秘书等职务,由社员自行竞选产生,任期一年。

第六条社长负责本社的全面工作,代表本社管理和处理社团事务,负责与校团委的联系与沟通。

第七条副社长协助社长处理社团事务,协调社员关系,替代社长工作时权利与义务同社长。

第八条秘书负责本社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整理,协助社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本社设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如宣传组、活动组、联络组等,社员可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自愿加入相应小组。

第十条不同工作小组在活动策划和组织中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入会制度第十一条有意加入本社的同学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社长审核同意后,方可成为本社正式社员。

第十二条本社对新社员进行入会仪式,并向其介绍本社的基本情况、活动内容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新社员应自觉遵守本社的规章制度,爱护社团形象,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四条本社每学期至少组织三次活动,包括文化讲座、手工体验、实地考察等,以提高社员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十五条活动由活动组负责策划,秘书协助安排,全体社员参与,活动期间要遵守活动纪律,服从领导安排。

第十六条活动组在策划活动时应充分考虑社员的兴趣和需求,确保活动的多样性和实用性。

第十七条社员如有意向举办特殊活动,需提前向社长提出申请,并经过部门讨论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活动后,社员可根据个人体会和收获,撰写活动心得体会,提交给秘书,供日后参考。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内容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内容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一个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促进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华民族的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二条促进会的任务是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创新与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繁荣,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提供坚实支撑。

第三条促进会的主要活动包括组织文化交流、开展学术研究、举办文化展览、开展文化教育、进行文化培训、推广中华文化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由理事会负责全体会员的权益保护和业务决策,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促进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各界文化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组成,具体人数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六条促进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秘书长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促进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会议日期、地点等由理事会决定,并提前通知会员。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八条凡热爱中华文化、认同促进会宗旨并申请加入的个人、组织均可成为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推荐促进会活动参加资格、参加会员大会的权利、以及享受促进会的各项服务和资源的权益。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支持促进会的活动,积极参与促进会的组织工作,维护促进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促进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和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十二条促进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查,并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促进会的资金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促进会解散与终止第十四条促进会解散需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投票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促进会解散后的财产,依法由理事会决定其处理方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促进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传统文化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传统文化协会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传统文化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群众性、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员间的文化交流和技艺传承为宗旨。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文化精髓,促进文化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的地址:[具体地址]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 组织开展传统文化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2. 搜集、整理、研究、推广传统文化知识;3. 举办各类传统文化技艺培训班、展示会、比赛等活动;4. 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5.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 在传统文化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专业知识;4. 个人会员须年满18周岁。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3.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4. 按规定缴纳会费;5.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修改本协会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具体年数]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具体人数]名理事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学校中国传统文化社团章程

学校中国传统文化社团章程

学校中国传统文化社团章程第一章总则中国传统文化社团,是我校师生中国传统文化爱好者的群众组织。

目的:在于培养并增强大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兴趣,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激发大家更高的爱国热情,发挥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同学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致力于营造良好的中国传统文化学习气氛。

宗旨:1、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发现和培养中国传统文化爱好者。

2、营造校园中国传统文化气氛,丰富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学生素养,培养国学精英,打造黄金社团。

第二章社团领导组织机构一、领导机构:中国传统文化社团有指导老师一名,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对社团工作做出及时、正确的指导;顾问一名,及时准确把握学校各处室领导对各项活动的明确要求,并对具体工作和活动做出适当安排。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在组内具有带头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负责处理社团内部的日常事务,收集本社社员反映的建议及问题,并召集本社成员准时参加各项活动,每周一次向指导老师和社长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团员第一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团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三)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并具有一定的中国传统文化知识(四)由会长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五)凡中国传统文化、喜爱国学知识,支持的朋友均可申请加入。

只需往社团的邮箱发一封信,要一份会员资格申请表,经社团通过即可参加。

第二条团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社员的各类作品在校内有优先发表、展示权,优秀作品向上一级报刊推荐发表;(七)社员在社团中积极参加活动,对活动踊跃,表现优秀者,将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条团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二)维护本社团合法权益(三)完成本社团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参加本社团活动(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资料(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热爱本社团第四条管理办法(一)团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章第一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英译名 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Studies Association)。

第二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成立于1997年8月,是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由从事传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传统文化艺术的各类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是发展中华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研究会活动地域:全国。

第三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宗旨:以复兴中华民族为己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方针、政策,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研究对象,发掘、搜集、整理、保护中华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动中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并着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促进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常驻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组织发掘、整理、研究保护中华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第七条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相关的传统文化研究活动,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孝文化、德文化等。

第八条组织有关的传统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有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组织举办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以及各种传统文化活动。

第十条邀请港澳台专家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国内传统文化名家及工作者出国(出境)访问、讲学,进行文化艺术交流。

第十二条组织对优秀的传统文化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的评奖活动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第十三条组织举办各种传统书画、民间(民俗)工艺品(手工艺品)展览活动。

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章程

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为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织和管理规范,旨在促进传统文化研究的深入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中心的宗旨是服务于社会,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培养传统文化研究人才,提倡传统文化的创新与传播。

第四条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开放性和服务性。

第五条中心的机构设置包括理事会、办事处和专业研究组。

第六条中心的运作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项目资助等。

第七条中心依法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的学术道德规范,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中心在开展研究活动时应尊重民族、地域和宗教差异,保护文化多样性。

第二章理事会第九条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决策重大事项、监督工作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理事会由会员组成,会员由中心的发起单位、社会知名人士和其他组织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后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一条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会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主席由理事间推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进行重要事项决策时,应通知所有会员并征求意见,确保公正和合法。

第十五条理事会有权任免中心的主要职务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理事会应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研究组进行具体研究项目,并监督其研究进展和成果。

第三章办事处第十七条办事处是中心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中心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办事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研究项目、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管理中心的日常事务等。

第十九条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中心的主任,由理事会任命或聘请,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执行。

第二十条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中心的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民政部关于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更名为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更名为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更名为中华文化促进
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9.03.23
•【文号】民函[2009]81号
•【施行日期】2009.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关于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更名为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批

(民函〔2009〕81号)
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
你会关于更名为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你会更名为中华文化促进会。

你会更名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作出积极贡献。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新)中国国学教育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

(最新)中国国学教育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

中国国学教育文化交流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为中国国学教育文化交流促进会。

中国国学教育文化交流促进会英文译名:China Traditional Sinology Education and Culture Exchange and promotion Council (英文缩写CTSECEC)。

第二条本会由海内外传统文化专家、学者自愿结合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国学教育文化交流促进会一切活动均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传统文化工作者创作、研究、调查、搜集、整理传统文化,组织开展传统文化交流,促进传统文化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传统文化的创作、研究、搜集、整理、编辑、教学、评论,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三)经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中国国学教育文化交流促进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文化促进会(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以下简称文促会)。

第二条文促会是由海内外热忱中华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促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

第四条文促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促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文促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旨在与弘扬中华文化有关的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二)组派出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中华文化;出席、开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三)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对发展中华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以及优秀的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

(四)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国内外文化咨询与培训。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文促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文促会章程,在弘扬中华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海内外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以及自愿加入文促会活动的单位,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批准便可成为文促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驻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文促会的决议;(二)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1月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简称:省传统文化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河南省传统文化会是由全省传统文化、国学学术团体和哲学社会科学界法人单位及相关人士的会员组织。

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

坚持守法为宗,诚信为本,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素质,规范会员的行为,拓展会员联系,沟通信息交流,交换科研情报,汇集研究成果,促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宏扬华夏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本团体接受河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与主要任务:(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落实中央关于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的号召,参与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弘扬博大精深的华夏传统文化做贡献。

(二)协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培训哲学社会科学腑传统文化业界人才队伍,组织会员开展课题研究,指导学术交流,协调科研项目攻关,汇集与传播学术成果。

(三)为会员提供科研课题、学术方向、咨询信息和业内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讲座、讲演、专题研讨,推动专业科研与开展交流活动,普及传统文化科研成果和产品。

(五) 培育和提高会员传统文化素养,提高研究水平,保持中原传统文化起源与发祥的领先地位,参与河南文化强省建设。

(六)组织团体科研攻关,为政府文化产品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智力支持。

(七)组织会员学术研究,为当代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与发展寻根求源,提供传承脉络讯息和信息支持。

公主岭市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公主岭市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公主岭市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公主岭市传统文化促进会。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各民族学习国学爱好者联合的全市性爱国团体和弘传国学优秀文化的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上说: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起点,团结、带领全市各民族国学爱好者爱国爱传统文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承传弘扬国学尽忠行孝的理念,发扬优秀传统,践行共产主义世界大同,为维护家庭和乐、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公主岭市文化局,登记机关为公主岭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公主岭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一)团结、带领全市各民族国学践行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弘扬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政策。

维护国学爱好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学习承传教务上接受中化传统文化促进会、省促进会的指导,贯彻执行省级促进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建立健全承传国学教务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习建设、会员道德建设、研习教制建设、讲师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检查、指导、支持各分会团体的工作;督导分会完善自我管理、严肃国学文化学习规律、开展正常学习研习教务活动;引导会员参与者有正知、正见、正行,发扬国学文化光荣传统。

(五)兴办传统文化教育事业,培养国教人才。

(六)开展国学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多元性学术研究,规范传统文化书刊的编印和流通。

(七)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服务人群。

(八)开展同外省、市国学文化组织和国学爱好者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中外国学文化交流。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主岭市传统文化促进会代表会议。

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内容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内容

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内容中华文化促进会是一个致力于推广中华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非营利性组织。

成立于2005年,是经文化部批准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本文将围绕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章程内容展开讨论,探讨其目标、组织结构、职责以及推广中华文化的具体举措。

首先,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章程明确了其宗旨和目标。

该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华民族的文化繁荣”,旨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在国内外的传播与交流。

其次,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组织结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构成。

会员大会是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为五年,负责对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执行。

理事会则是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各个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代表组成。

常务理事会则是理事会下设的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调和推动中华文化促进会的各项工作。

秘书处则是中华文化促进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中华文化促进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负责组织和开展有关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工作。

这包括培养和选拔中华文化艺术人才,举办各类中华文化艺术展览、演出和比赛,推动中华文化在国内外的传播与交流。

其次,促进中华文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

中华文化促进会将组织和参与各类文化交流活动,推动中国传统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同时,积极开展国际文化教育和文化产业合作,提升中华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中华文化促进会将积极参与相关的政策研究和制定,为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建议。

第四,开展中华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

中华文化促进会将组织和开展相关的研究项目,促进学界和专家对中华文化的深入研究和交流。

为了具体落实中华文化促进会的章程,该会还将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推广中华文化的举措。

首先,加强中华文化教育的推广。

中华文化课程将被加入到中小学教育和大学教育当中,推广中华文化的知识和价值观。

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名本组织名称为河南省传统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目的和任务促进会的目的是推广、发展和传承河南省的传统文化,增强全体人民的文化自信和民族凝聚力。

为此,促进会的任务如下:1.积极开展传统文化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传统文化的深入研究和传承;2.组织开展各类传统文化艺术活动,提升公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和理解;3.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青少年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爱;4.组织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培训班和讲座,提高公众对传统文化的参与度和专业水平;5.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为推动河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法人地位促进会是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局指导下的省级社会组织,依法享有法人地位。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组织形式促进会实行会员制,由个人、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

第五条会员权益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促进会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享受优惠待遇;2.参与促进会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参与会员大会并发表意见;3.参与促进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传统文化修养。

第六条理事会促进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促进会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活动方案。

第七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促进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内外部资源,协调各项工作的推进;3.监督促进会的活动执行和财务管理;4.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解决。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传统文化研究或传承方面的专业和经验,能够为促进会的发展贡献专业见解和资源。

第九条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

理事会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自行制定。

第十条秘书处促进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全面日常工作和服务会员,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资金来源促进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的项目筹资;2.会员的会费;3.捐赠和赞助款项;4.活动门票和销售收入。

传统文化学会章程模版

传统文化学会章程模版

XX传统文化学会章程(征求意见稿)X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XX传统文化学会。

第二条本学会是由有爱心,相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致力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促进身心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学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党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一切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本学会立足本地,面向全国,营造良好人文环境,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本学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凡学会重大事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七条工作任务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贯彻“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策方针,促进垦利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文明五位一体跨越发展,构建和美幸福新垦利。

2、以儿童和青少年为重点,大力推行以“经典诵读”、绘画、孝亲歌曲、手语操等系列活动为载体的孝行教育,破解应试教育困扰,使孩子从小“立君子品,做有德人”,为造就博通古今、学贯中西、德才兼备、文理兼通、能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时代英才培根筑基。

3、协助各党政部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教育、作风建设教育、依法行政教育、职业道德等教育4、邀请著名专家、学者、教授对垦利优秀五福传统文化学会的各项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5、面向成人,广泛推行“读经教育”,推进“读经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建设既具有深厚中华文化底蕴、又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机关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农村文化,提高全民综合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积极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

6、推进新闻出版业和文艺创作业发展,发掘文化资源,创新文化业态,打造既具有优秀文化传统、又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新兴文化产业,释放文化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独具特色的垦利传统文化品牌。

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模板

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会的组织与活动,明确本会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会名称:[传统文化研究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第三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具体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从事[传统文化领域]研究、交流、推广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宗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住所:[详细地址]第六条本会存续期限:自成立之日起至解散之日止。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七条本会宗旨:1.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 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融合发展;3. 提高国民文化素养,增强文化自信;4.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本会任务:1. 开展传统文化研究,挖掘、整理和传播优秀传统文化;2. 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3. 开展文化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4. 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培养传统文化人才;5. 参与政府文化项目,为文化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资格:1. 单位会员:在[传统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2. 个人会员:热心于[传统文化领域]研究、推广和传播的个人。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5. 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项目合作。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4. 按时缴纳会费;5. 向本会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修改本会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的批复-京教函〔2016〕22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的批复-京教函〔2016〕22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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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的批复
京教函〔2016〕227号
中国戏曲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成立“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的请示》收悉。

市教委审查了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和拟组成人员,并就其业务范围及该促进会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筹备成立有益于整合传统文化教育资源,促进中国传统文化传承与推广。

经研究,同意你校成立北京市学校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请据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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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鞍山市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Anshan City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英文缩写:ACAPTC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市有志于从事和热心于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教育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23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中华传统文化研究,组织研讨会、培训、讲座、读书会等,编辑出版刊物;
2、宣传和普及中华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开展经典诵读志愿服务,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学习中华传统文化提供咨询和指导;
4、开展助老、助残、扶困、助学、环保等其它形式的公益活动;
5、举办和参与国际、国内中华传统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同类公益团体的友好关系;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开办实体,积累本会发展资金;
8、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能够投入时间、不为个人功利参加本会活动;
4、有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接受理事会组织的入会培训;
4、接受2个月以上的预备期考察;
5、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8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1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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