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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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鞍山市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Anshan City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英文缩写:ACAPTC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鞍山市有志于从事和热心于促进中华传统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教育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23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中华传统文化研究,组织研讨会、培训、讲座、读书会等,编辑出版刊物;

2、宣传和普及中华传统文化,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开展经典诵读志愿服务,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学习中华传统文化提供咨询和指导;

4、开展助老、助残、扶困、助学、环保等其它形式的公益活动;

5、举办和参与国际、国内中华传统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同类公益团体的友好关系;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开办实体,积累本会发展资金;

8、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能够投入时间、不为个人功利参加本会活动;

4、有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接受理事会组织的入会培训;

4、接受2个月以上的预备期考察;

5、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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