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联络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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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联络员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信息化联络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系统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均应确定一名干部担任信息化联络员。
信息化联络员确定后应相对固定。信息化联络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空缺的,各单位应及时增补,并及时将变动情况逐级上报局信息办。
第三条信息化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各种客户端软件的安装和维护;
2、协助信息化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3、协助业务软件试点、培训、应用和推广,帮助本单位人员提高业务软件应用能力;
4、协助信息办技术人员解决一般性问题,收集报告疑难问题;
5、负责本单位有关信息化事宜的联络;
6、其他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四条为保证信息化联络员正常开展信息化方面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统一组织信息化联络员的培训,信息化联络员有参加信息化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全系统信息化联络员三年一轮训。于每年1月15日前下达年度培训指标,各部门信息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局信息办上报本部门参加当年度培训的信息化联络员名单。
第六条信息办建立信息化指导员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联系、指导信息化联络员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办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