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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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日复到有效。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 我方发盘至月日止,但由于市场情况不稳定,对方延至月日才发电传表示接受,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当时情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是一种迟发的接受,迟发接受原则上无效。但如我方愿达成这笔交易,也可及时回电确认,承认他的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于接受到达之日生效;()如我不愿达成此笔交易,则可通知对方接受逾期,不能确认;也可不予答复。

.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 我方日电传出售货物限日复到有效,日收到受盘人答复“价格太高”,日又收到受盘人来电“你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复电拒绝。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答:可以,因对方日来电是对我方发盘的拒绝,而发盘一经拒绝即告失效。

. 我出口企业于月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月日复到有效。月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我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月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月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发盘一经受盘人还盘而告失效。而英商日的电传是一项还盘。因此,我月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立即回电子以确认。

.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凤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接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理由如下: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 我某出口公司按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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