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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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非招标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各类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谓非招标项目采购,主要是指物资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大修及服务类等不达国家招标条件的项目。

采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电子平台采购。

1、不达招标限额或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程、服务及货物采购项目适用于比质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电子平台采购。

2、对于单批且不易形成批量采购的零星物资或市场价格透明的物资等适用于询价采购。

3、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耗材及其它适宜网上商城采购的物资适用于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招标领导组是非招标项目采购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内控制度的审议和批准。

2、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及决策。

第四条公司招标领导组下设非招标项目采购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1、牵头建立健全非招标项目采购的内控制度,并进行全过程监管。

2、组织非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会审、商务谈判。

3、组织进行合格供应商审查。

第五条采购部门职责公司采购部门负责非招标项目采购的计划审批、市场询价、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门职责公司商务部门包括:企管部、计划部和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供应商审查及商务谈判。

第三章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第七条比质比价采购项目须遵循下列基本流程:1、无计划不得进行采购。

采购部门进行非招标项目采购时,需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写明理由,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执行。

2、采购计划审批后,采购部门及商务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计划完成标段划分。

3、标段划分后,采购部门根据划分后的标段编制《技术规格书》并完成会审。

4、《技术规格书》完成会审后,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经商务部门及采购部门会审后,选取合格供应商,法律事务部组织商务谈判,商务谈判完成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非招标采购方式第四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条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购〔201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购〔2014〕15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结束——。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小微占合同的30%以上 ⑥中型产品;3%5%的价格扣除
二谈判文件组成
6 政府采购政策操作的规定 1同时属于节能 环保 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
产品 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
五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各环节原则上应 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不能 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补抽替换
二 谈判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 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2 对受邀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确认; 3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5 编写评审报告; 6 告知采购人 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
附件41: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
附件4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表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2 采购文件附表 附件五: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附件六:终止采购公告 附件七:委托代理协议 附件八:采购活动记录 附件九:验收书 附件十:采购人代表授权书 附件十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唯一性论证意见表 附件十二:公开招标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论证意见表 上述标红附件为我市增加的附表格式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3 合同格式 1货物: 按 实施细则范本格式 2工程: 合同协议书按 实施细则范本格式参照工程类进行
了相应修改;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服务:合同协议书按 实施细则范本格式;专用条款和通用
条款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 示范文本的;应按其文本 没有文本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4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工程类增加了需财评进行结算评审的 条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提升《XX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XX企管〔XX〕XXX号之XX(物资/2)XX-XX)有关要求的操作性,提高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对于境外投资、境外承包等项目,在境内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本细则,在境外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所在地相关规定。

第三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流程见附件1)。

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形式。

第四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包括编制非招标方式采购方案或采购文件要点、起草和发售采购文件、安排采购谈判会议、联系供应(服务)商、协调组织技术和商务谈判、收集整理归档采购资料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

凡具备在平台上实施条件的单位一律在线上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线下实施。

第七条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本细则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内容,由采购人负责承担和办理。

第八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涉及相关各方职责分工按照《XX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各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条件,符合《XX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其他依法合规情形。

第二章采购前期准备第十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非招标方式采购批次计划时间安排,填写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单(格式见附件2),并提报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和经审定的技术规范书。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广东省当局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尺度当局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当局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工程,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理规定。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当局采购工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以下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尺度以上当局采购工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当局采购监督办理部分的批准;〔二〕属于当局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当局采购工程,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尺度的采购工程,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当局集中采购目录部分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尺度的采购工程,由采购人主管部分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当局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当局采购限额尺度以上的分散采购工程,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尺度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局采购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当局采购工程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局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从头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克不及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克不及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克不及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局采购工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独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成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克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需包管原有采购工程一致性或者效劳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尺度统一、现货货源充沛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当局采购工程,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解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解读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 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 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 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 定的规避招标。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 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 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 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采购标准和倾向性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 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 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 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环节。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 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和团体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 工作的统筹管理。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 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非公开招标实施细则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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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须由采购单位 出具《授权书》。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 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 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成立谈判小组
(四)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 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业联合,小微占合同的30%以上)。 ⑥中型企业产品,3%-5%的价格扣除。
(二)谈判文件组成
6、政府采购政策操作的规定 (1)同时属于节能、环保、两型产品的,只享受其中最高一项
政策优惠。 (2)享受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3、合同格式 (1)货物: 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 (2)工程: 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参照工
程类进行了相应修改,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3)服务:合同协议书按《实施细则》范本格式,专用条 款和通用条款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 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其文本。没有文本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 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4)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工程类增加了需财评进行结算评 审的条款。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 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所有程序组织实施。
注意事项: (1)程序需从成立谈判小组开始,至评审工作结束。 (2)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
得少于3家.
竞争性谈判的Biblioteka 用情形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4)中小企业认定: ①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条件(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 ) ②采购货物的,同时满足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划分标准。 ③采购工程和服务的,满足供应商的划分标准。 ④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为中型企业。 (5)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政策功能所在页复印件,
地接受偏差。 (2)非实质性条款在最高偏离项数范围内按增加
报价进行评审。
(二)谈判文件组成
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强制采购政策: 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优先采购政策: ①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5%-10%的价格扣
除。 ②环境标志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③湖南省两型“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④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6%-10%的价格扣除。 ⑤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与小微企
(二)谈判文件组成
4、谈判文件须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 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 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
(二)谈判文件组成
5、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的提交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2)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②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③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
记录的书面声明;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谈判文件组成
(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 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①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 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 业绩规模 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 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 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附件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推荐供应商意见书
附件四:评审报告

附件4-1:供应商资格性检查表

附件4-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表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2、采购文件附表 附件五: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告 附件六:终止采购公告 附件七:委托代理协议 附件八:采购活动记录 附件九:验收书 附件十:采购人代表授权书 附件十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唯一性论证意见表 附件十二:公开招标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论证意见表 上述标红附件为我市增加的附表格式
(五)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各环节原则上 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 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补抽替换。
二、谈判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2、对受邀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确认; 3、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
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2、采购文件附表
附件一: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指发公告的)

附件1-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附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竞争性谈判邀请通知(指抽取或推荐的)

附件2-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附件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注意事项: (1)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可
以为2家。 (2)操作程序中没有邀请供应商和确认参与谈判供应商的
环节。 (3)对提交投标文件只有2家的应进行资格证明材料审查。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预算金额及证明、 申请理由。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操作实务讲解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三节 询价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四节 单一来源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 第六节 公开招标项目入场交易有关规定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制定谈判文件
(一)制定谈判文件的方式 (1)谈判小组制定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谈
判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谈判小 组应当不予确认。 (二)谈判文件组成 1、谈判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 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 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 定成交的标准等。
(二)谈判文件组成
2、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应 当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 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非招标方式范本不要求提供),依法缴 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在《分项报价表》中明细填写包括分项产品金额在内相关数据 及信息。
(三)谈判文件的范本格式要求
1、谈判文件条目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谈判须知正文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协议书 、专用和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2、《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表述为向同级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我市统一口径为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 批准。
(二)招标失败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经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五种: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 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只有2家的。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 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 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发出谈判文件、组织实施谈判。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 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一)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1、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同样需要进行批准。
2、招标失败后(第一、五种情形),拟采用竞争性谈 判采购方式的,同时提供:
(1)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告网页打印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及质疑处理情
况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 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种情况: ①未进入评审程序的,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 ②进入评审程序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 ③存在不合理条款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④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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