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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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谈判小组成员在采购活动各环节原则上 应保持一致,情况复杂的,可以增补,因故 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补抽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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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谈判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2、对受邀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或确认; 3、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
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
(二)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须由采购单位 出具《授权书》。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 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 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一、成立谈判小组
(四)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 专家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得少于3家.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二种: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 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第三种: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 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四种: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 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
2、招标失败后(第一、五种情形),拟采用竞争性谈 判采购方式的,同时提供:
(1)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告网页打印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及质疑处理情
况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 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三种情况:
①未进入评审程序的,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论证。 ②进入评审程序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论证。
③存在不合理条款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定谈判文件 3、邀请供应商 4、资格审查 5、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 6、谈判 7、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成立谈判小组
(一)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上的,谈判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 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 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
(一)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7、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8、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制定谈判文件
(一)制定谈判文件的方式 (1)谈判小组制定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谈
判文件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谈判小 组应当不予确认。 (二)谈判文件组成 1、谈判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 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 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 定成交的标准等。
注意事项: (1)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可
以为2家。 (2)操作程序中没有邀请供应商和确认参与谈判供应商的
环节。 (3)对提交投标文件只有2家的应进行资格证明材料审查。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预算金额及证明、 申请理由。
1、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同样需要进行批准。
2、《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五十七条、对达到公开招标数 额标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表述为向同级财政部 门申请批准,我市统一口径为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 批准。
(二)招标失败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经同级财政 部门批准。
第二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操作程序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 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所有程序组织实施。
注意事项: (1)程序需从成立谈判小组开始,至评审工作结束。 (2)递交响应文件和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实施细则讲解
第一节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
一、非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询价 (四)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
二、非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询价仅限于 货物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第三种、第四种情形规定了发生情形的前置条件。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
第五种: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 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只有2家的。
操作办法:招标失败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相应 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 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 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发出谈判文件、组织实施谈判。
(二)谈判文件组成
2、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应 当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 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非招标方式范本不要求提供),依法缴 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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